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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西省高速公路建设损坏普通公路补偿管理规定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完善投融资政策促进普通公路持续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2号)等有关要求,为规范高速公路建设损坏普通公路补偿工作,正确处理高速公路和普通公路利益关系,确保我省普通公路路网正常通行,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江西省境内高速公路建设项目使用普通公路通行重型施工车辆造成普通公路损坏的补偿。施工单位其他损坏、挖掘、占用普通公路的行为,应执行我省有关公路路产赔(补)偿管理规定。第三条本规定项目建设单位指高速公路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或其派出
2、的现场项目建设办公室。施工单位指工程项目标段的承接单位或其派出的项目经理部。第四条高速公路建设损坏普通公路的补偿费用应列入项目概算,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招标文件中应对损坏普通公路补偿事项进行明确。第五条高速公路建设项目使用普通国省干线公路通行不予直接补偿,但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在施工期间对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形成专用道路或造成重大损坏的,可参照本办法予以合理补偿。第六条高速公路施工期间,所使用的国、省、县道的养护工作由原管养单位负责;乡、村道的养护工作由使用该路段的施工单位负责或由施工单位承担相应养护资金,原公路养护单位负责养护。第七条高速公路建设损坏县、乡、村道的补偿原则如下:(一)项目建设单位和施工
3、单位负责高速公路施工使用县、乡、村道现状核实表(附件2)中所列的公路损坏补偿。1 .县道损坏恢复补偿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协调并承担相应费用;2 .沥青路面或水泥混凝土路面的乡、村道路损坏恢复补偿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协调,并承担70%恢复费用,施工单位承担30%恢复费用;3 .其他路面类型的乡、村道损坏恢复补偿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协调,施工单位承担相应恢复费用。(二)施工单位使用高速公路施工使用县、乡、村道现状核实表之外的公路造成损坏的,由施工单位负责协调并承担相应恢复费用。第八条设计单位在施工图设计阶段应对本项目全线计划使用的县、乡、村道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形成高速公路施工拟使用县、乡、村道调查表(详
4、见附件1)。第九条项目施工准备阶段,项目建设单位、县(市、区)征迁办、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和管养单位根据高速公路施工拟使用县、乡、村道调查表,对需要使用的县、乡、村道进行调查并摄影、摄像,确定工程施工需要使用的县、乡、村道,按照公路技术状况评定标准对路面损坏状况(PCI)进行评价,形成高速公路施工使用县、乡、村道现状核实表,摄像、摄影和调查材料作为道路恢复的基础资料。第十条项目建设过程中,施工单位因实际需要新增或调整拟使用县、乡、村道的,应取得项目建设单位和原管养单位同意,并需组织有关单位按第九条要求对新增或调整的县、乡、村道进行调查并摄影、摄像,形成调查资料。第十一条项目主体工程完工后,项目建
5、设单位应及时组织有关单位,对实际损坏的里程和工程量进行现场调查,形成高速公路施工使用县、乡、村道补偿确认表(详见附件3)和高速公路施工使用县、乡、村道补偿汇总表(详见附件4)。根据补偿确认的范围及补偿标准,县道和沥青路面或水泥混凝土路面的乡、村道由项目建设单位与沿线各县(市、区)征迁办统一签订补偿支付协议。非沥青路面或水泥混凝土路面的乡、村道以及高速公路施工使用县、乡、村道现状核实表之外的公路补偿责任全部由施工单位负责。赔偿范围、赔偿标准和支付方式由施工单位和公路管养单位自行协商确定,并函告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项目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落实。第十二条项目建设单位与沿线各县(市、区)征迁办签订
6、的补偿支付协议应明确工程建设标准,工程资金拨款方式,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方式及交竣工验收时间和方式等,明确双方的责任与义务。补偿资金支付到位后,项目建设单位不再承担普通公路使用补偿责任。第十三条普通公路补偿原则上仅对路面(面层、基层)实际损坏的工程量进行补偿。路基及桥涵损坏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偿。挖除旧路面补偿综合单价按高速公路路面单位合同工程量清单中相应子目的全线加权平均价执行;无相应子目的,补偿综合单价按定额组价的80%执行。零星损坏的水泥面板、沥青面层、水稳基层等结构层的补偿综合单价按高速公路路面单位合同工程量清单中相应子目的全线加权平均价的85%执行;长度大于100米且整段路面损坏较严重(
7、PCK60)的水泥面板、沥青面层、水稳基层等结构层的补偿综合单价按高速公路路面单位合同工程量清单中相应子目的全线加权平均价的70%执行。无相应子目,参照类似子目单价折算。项目建设期间因水泥、沥青及地材等价格上涨造成补偿费用难以协商一致的,项目建设单位可结合实际对相应子目进行材料价格调差,具体调差原则按附件5执行。第十四条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协调损坏补偿的县、乡、村道的补偿资金分两次拨付,协议正式生效并且修复工程正式开工后一次性支付补偿金额的80%,其余20%在修复工程验收合格后拨付。第十五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应加强对补偿资金的使用监管,确保专款专用,对挪用占用补偿资金的单位和个人
8、要严肃查处,并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江西省高速公路建设损坏普通公路补偿管理规定(试行)(赣交基建字(2014)114号)同时废止。附件1:XX高速公路施工拟使用县、乡、村道调查表序号地方道路所属行政区(县、乡、村)地方道路名称等级建成时间路面宽度(m)路面结构型式路面厚度(CM)路段长度(km)制表:复核:附件2:XX高速公路施工使用县、乡、村道现场核实表序号地方道路所属行政区(县、乡、村)地方道路名称路线编号标段名称等级建成时间路面宽度(in)路面结构型式路面厚度(CM)路段长度(km)路面损坏状况指数(PeI)地方道路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项目建设单位:(盖
9、章)县(市、区)征迁办:(盖章)监理单位:(盖章)施工单位:(盖章)管养单位:(盖章)附件3:XX高速公路施工使用县、乡、村道损坏补偿表使用的地方道路名称:附件4:XX高速公路施工使用县、乡、村道补偿汇总表县区(单位)道路名称道路编号道路等级路面宽度(In)使用里程(km)补偿费用(元)项目法人承担部分承包人承担部分补偿金额合计项目办:(盖章)合计施工单位:(盖章)附件5高速公路建设损坏普通公路补偿调差原则一、调差范围普通公路恢复时所需要的路面用水泥、沥青、碎石和砂及零星损坏的水泥面板、沥青面层。水稳基层等结构层的补偿综合单价。二、调差方法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调差公式为:Ct=(C-Co
10、r%)XV三、调差数量(V)的确定水泥:指水泥混凝土面层和路面水稳基层用水泥,具体水泥单位用量明确如下:沥青:指路面工程用基质沥青,按5%计算沥青用量,按部位单位水泥单位用量(Kg)备注水泥混凝土面层3m372按42.5级水泥价差进行调整水稳基层3m110按42.5级水泥价差进行调整国产70#沥青价差进行调整;碎石和砂:碎石指路面水泥混凝土面层、路面水稳基层用和沥青混凝土用碎石,砂指路面水泥混凝土面层用砂,具体单位用量明确如下:部位单位碎石单位用量(m3)砂单位用量(m3)备注水泥混凝土面层3m0.8300.460水稳基层1.436沥青混凝土1.489四、价差(AC)的确定价差(AC)公式:A
11、C=Ci-Co;基准价(Co):指高速公路项目路面招标时发布的基准价;信息价(Ci):指签订补偿支付协议时,省综合交通运输发展研究中心(江西省交通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与基准价对应的当期信息价。五、风险系数(r)的确定风险系数(r)取值为5o六、税费计算材料价格变化产生的调整费用,不应再计算材料采购及保管费、税金、管理费等费用。江西省高速公路建设损坏普通公路补偿管理规定解读2022年9月8日,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印发了江西省高速公路建设损坏普通公路补偿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现将管理规定有关内容解读如下:一、修订背景管理规定自2014年12月19日发布实施以来,有效规范了我省高速公路建设损坏
12、普通公路的补偿工作,对协调高速公路和普通公路的利益关系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近年来,由于建筑市场材料价格不稳定、农村公路建设标准提高等因素,导致高速公路建设单位与地方交通部门就普通公路补偿协商时产生了诸多问题,为进一步规范高速公路建设损坏普通公路补偿工作,正确处理高速公路和普通公路利益关系,确保我省普通公路路网正常通行,我厅对管理规定进行了修订。二、修订的主要内容一是规定了高速公路建设损坏县、乡、村道的补偿原则。并规定普通公路补偿原则上仅对路面(面层、基层)实际损坏的工程量进行补偿,路基及桥涵损坏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偿。二是明确普通公路补偿由高速公路建设单位与沿线各县(区)协调部门统一签订补偿支付协议书。三是补偿费用明确列入项目概算,并规定在项目招标文件中对损坏普通公路-13-补偿事项进行明确。四是增加补偿费用中可进行主材调差条款;五是设定补偿单价最高不超过高速公路合同价的原则;六是补充高速公路建设过程中,可根据实际需要增加或调整拟使用普通公路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