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地名管理办法-全文及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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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南省地名管理办法(1994年口月25日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56号公布根据2013年11月15日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49号公布的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南省地名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根据2023年8月15日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16号修订)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地名管理,传承发展中华优秀文化,适应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需要,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名包括:(一)山、河、湖、海、岛礁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二)市、县、自治县、市辖区和乡镇、街道等行政区划名称;(三)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所在地名称,自然村名称;(四)城市公园、自然保护地、广场、体育场、纪念地、名胜古迹名

2、称;(五)大道、路、街、巷、里名称;(六)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名称;(七)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气象等设施名称;(八)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其他地理实体名称。第三条地名管理应当坚持和加强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地名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林业、测绘等其他有关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地名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四条一个地理实体只有一个标准地名。下列地名在命名、更名时不应重名,并避免同音:(一)本省著名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二)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乡镇、街

3、道名称;(三)同一个县级行政区域内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所在地名称、自然村名称;(四)同一个建成区内的大道、路、街、巷、里名称,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名称。跨市、县、自治县、市辖区的地理实体名称,在命名、更名时应当保持一致。第五条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批准地名命名、更名应当遵循下列规定:(一)自然地理实体的命名、更名,由所在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二)涉及两个市、县、自治县以上的自然地理实体的命名、更名,由相关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联合上报,经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三)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所在地、自然村和大道、路、街、巷、里

4、的命名、更名,由所在地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四)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和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气象等其他设施以及其他地理实体的命名、更名,由有关主管部门按规定批准。第六条地名命名、更名后,由批准机关自批准之日起15日内按照下列规定报送备案:(一)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地名报送国务院备案,备案材料径送国务院民政部门;(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地名报送省人民政府备案,备案材料径送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地名报送同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地名命名、更名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告。第七条由于行政区划变

5、更、城乡建设等原因而导致地名不再使用的,应当由有审批权的机关予以销名。销名应当进行备案和公告。第八条地名标志的设置,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自然地理实体、行政区划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所在地、自然村以及大道、路、街、巷、里的地名标志,由所在地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设置;(二)城市公园、自然保护地、广场、体育场、纪念地、名胜古迹、住宅区、楼宇和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气象等设施的地名标志,由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分级分类设置;(三)门楼牌号及其标准地址由所在地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安部门依据标准地名编制并设置标志。第九条地名标志的制作和设置,应当按照国家相关管理规范和技

6、术标准执行,适当体现当地风貌。鼓励使用具有“二维码”、智能芯片等反映更多地名文化信息的新型地名标志,发挥地名作为文化载体的功用,传播特色地名信息和优秀地名文化。第十条地名标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名标志设置部门应当及时予以维护和更换:(一)标准地名标示错误的;(二)破损、字迹模糊或者残缺不全的;(三)位置安装错误、指位错误的;(四)其他应当予以维护和更换的情形。第十一条地名标志的设置、更换、移除,应当自地名命名、更名、销名批准之日起60日内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地名标志设置部门完成。建设项目的地名标志,应当在项目竣工验收前设置完成。地名标志的移动或者拆除,应当征求地名标志设置部门意见后实施。第

7、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开展古县、古镇、古村落、古街巷、近现代重要地名等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汇集出版本行政区域的标准地名出版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负责汇集出版本行政区域相关领域的标准地名出版物。第十四条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托地名信息库,依法开发地名信息应用服务产品,推动地名信息社会应用。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村地名命名管理、地名标志设置维护、地名文化保护弘扬、地名信息深化应用和地名赋能产业发展,助力乡村全面振兴。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海南省地名管理办法政策解读近日,海南省地名管理办法已经八

8、届海南省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予以公布,现解读如下:一、出台背景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先后对加强地名管理作出一系列部署安排。国务院新修订的地名管理条例于2022年5月1日正式实施,标志着我国地名管理法治化建设迈上新台阶、开启新征程。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依法加强和改进我省地名管理、促进政府治理效能提升,更好地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需要,在法治轨道上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地名管理,有必要对1994年制定、2013年修正的海南省地名管理办法进行修订。二、修订内容海南省地名管理办法共计16条。修订的主要内容为:一是理顺地名管理体制机制。进一步规范适用范围,强调地名管理应当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着力形成工作合力,实现科学高效协同管理。二是进一步规范地名命名、更名管理。规定了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批权限分配,推进地名命名、更名的科学化、规范化。明确地名备案、公告程序,以加强地名监督管理。三是加强地名标志设置和管理。明确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的主体及职责;鼓励使用具有“二维码”、智能芯片等反映更多地名文化信息的新型地名标志,传播特色地名信息和优秀地名文化。四是强化地名公共服务职能。规范标准地名出版物汇集出版;持续加强地名文化保护,讲好海南地名文化故事;深化地名信息服务,加强乡村地名建设,助力乡村振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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