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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北省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打造全国科技创新高地的工作部署,进一步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引导企业开展研发活动,省级财政设立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为进一步规范资金使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科技创新相关政策措施的通知(鄂办发(202119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若干措施(鄂政办发20227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
2、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安排的,用于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研发经费增量的资金。第三条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政策实施期限至2025年,到期前根据实施情况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科技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组织实施和管理。省财政厅的职责: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会同省科技厅制(修)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加强资金预算管理;根据省政府批准的资金安排方案,下达专项资金;指导、督促省科技厅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省科技厅的职责:负责高新技术企业研发投入增量奖励的管理工作;研究提出资金安排方案,商省财政厅同意后按程序报
3、省政府审批;制定专项资金整体绩效目标,开展绩效管理。市县财政部门的职责:根据省财政厅下达的资金文件,及时办理资金拨付。市县科技部门的职责:负责组织企业申报,受理企业申报材料;负责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将审核后的企业名单和材料汇总报送省科技厅;协助省科技厅开展绩效管理。第二章支持方式和标准第四条专项资金支持企业须具备以下条件:(一)企业应为当年湖北省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二)企业诚信开展科研活动,依法纳税,无财政资金使用违纪、违规、违法行为。(三)符合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规定,并按规定申报了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四)其他应当具备的
4、条件。第五条专项资金支持方式为奖励性后补助。奖励性后补助是指企业先行投入资金开展研发活动,省财政根据实施结果和绩效等情况,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事后补助资金。第六条专项资金的奖励对象为企业上年度研发经费投入增量,即企业上年度研发经费较前一年度的增量部分。获得奖励的企业名单和金额按以下方式确定:(一)以企业上年度研发经费投入增量为基数,乘以奖励系数,测算奖励金额(奖励金额二研发投入增量X奖励系数)。(二)奖励系数按企业上年度的研发经费投入强度(企业研发经费/企业销售收入)设置三档。研发经费投入强度高于30%(含)的,奖励系数为6%;研发经费投入强度介于10%(含)和30%(不含)之间的,奖励系数为
5、5%;研发经费投入强度低于10%的,奖励系数为4%。(三)奖励资金实行分段奖补。根据测算结果,按照5万元/档的标准向下取到五万元位。单个企业兑付起点为5万元,最身不超过100万兀。(四)省科技厅确定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后,按照研发经费投入强度由大到小排序,专项资金优先支持研发经费投入强度大的企业,在专项资金总额内,按顺序依次予以奖补。第七条本办法所称企业研发费用,是指企业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归集的企业用于开展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本办法所称企业销售收入,是指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等有关规定确定的企业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第八条企业应正确归集研发费用和
6、销售收入,并由具有相关资质和条件的机构进行专项审计或鉴证。第九条省委、省政府确定支持的重大事项和重点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予以支持。第三章申报审核第十条省科技厅通过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方式公开发布开展高新技术企业研发增量奖励的申报工作通知。各企业按照申报通知要求填写申请表和相关材料,提交所在地科技部门。申报企业应提供以下材料:(一)湖北省企业研发投入增量奖励申报书;(二)企业上两个年度研发费专项审计报告和财务审计报告;(三)企业上两个年度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及代表性记账凭证;(四)企业上两个年度的年度纳税申报主表和附表;(五)其他相关材料。第十一条各市、州科技部门对申报企业进行初审,初审主要
7、审核企业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申报材料是否准确齐全。对不符合条件或形式审查不合格的企业不予受理,直接退回。经初审通过的企业,由市、州科技部门将企业名单和申报材料推荐上报省科技厅。第十二条省科技厅组织专家对市、州申报的企业名单和材料进行复审,重点核查企业申报材料中关于研发费用和销售收入数据的准确性。专项审计报告、财务审计报告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研发费用、销售收入数据存在较大差异的,不予支持。第四章资金下达第十三条省科技厅完成复审后,核定并在网站上公示奖励企业名单及奖励金额,商省财政厅同意后按程序报省政府审批。第十四条省财政厅根据省政府批准方案,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下达专项资金,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
8、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各地财政部门根据省财政厅下达的资金文件,及时办理资金拨付。第十五条专项资金预算执行、预算调剂、结余结转资金按照现行中央和省级财政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相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第五章绩效管理第十六条专项资金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省科技厅按要求设置整体绩效目标。省财政厅下达专项资金时,同步下达区域或项目绩效目标。第十七条预算执行中,省科技厅须对项目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推动绩效目标如期实现。发现严重问题的,省财政厅应暂缓或停止资金拨付。第十八条省科技厅应每年组织开展绩效自评,提交绩效自评报告。省财政厅可根据需要组织开展财政评价。第
9、十九条健全绩效评价结果反馈制度和问题整改责任制,将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后续资金拨付的重要依据。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二十条严格规定专项资金用途。企业取得的专项资金应当用于企业开展研发投入,应当计入研究开发会计科目或研发辅助账。第二十一条企业应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和涉及的研发项目实行专账管理和分账核算,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并接受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估等工作,主动配合开展相关创新监测统计工作。第二十二条企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格区分正常的生产成本费用支出和研发费用支出,依法如实填报研发费用,不得多报和虚报。第二十三
10、条发挥中介机构执业监督作用。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要严格依法履行审计鉴证、税收服务、会计服务等职责,确保独立、客观、公正、规范执业。第二十四条各级财政、项目资金管理部门要会同审计、监察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加强对相关资助政策落实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调整不合规政策文件,并强化资金使用审查,杜绝支持负面清单事项,避免出现与其他专项转移支付或政府投资基金对同一项目重复或交叉支持;要及时跟踪监控市县资金执行落实情况,督促加快支出进度,并充分利用好审计、监督、绩效评价、第三方机构等监督力量,加大对专项资金政策落实监督检查及跟踪问效力度,同时发现纠正问题、依法依规、追责问责,确保资金使用
11、安全高效。对于挤占、挪用、虚列、套取补助经费等行为,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五条对企业违规取得的财政专项资金,予以收回。省科技厅负责组织清查处理,确认需收回专项资金金额,报省政府审批后,由省财政厅收回专项资金。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各地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相关政策,激励高新技术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Ho湖北省财政支持市州高质量发展激励资金管理办法(鄂财预发202210号)和湖北省财政支持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激励资金管理办法(鄂财预发202211号)中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