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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市资本招商引资指南范本与资本招商做法参考为加强我市招商引资工作,激活引导基金招商功能,发挥市引导基金作用,充分释放产业资本招商效能,推动我市经济持续高质量发展,特制定市资本招商引资政策。第一章核心政策一、面向上市企业的政策市引导基金通过参与上市企业非公开发行、新三板挂牌企业定向发行(定向增发)等方式对符合项目引入条件的企业进行投资,单次投资金额原则上不多于2亿元人民币。(一)市引导基金拟投资企业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香港联合交易所等境内外资本市场己上市的企业,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已挂牌交易的企业,且没有被证监部门列入退市风险名单;2
2、 .企业注册地不在的,市引导基金投资于企业的金额须全部用于企业落地在市的投资项目;3 .项目获得市引导基金管理公司的推荐。(二)申请材料1 .企业最近三年的审计报告;2 .募集资金使用计划;3 .在市的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4 .市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出具的市投资招商项目推荐函。二、面向重点引进企业的政策市引导基金对符合项目引入条件且愿意迁入市的企业,或企业在市设立的项目公司进行投资,投资金额原则上不超过1亿元人民币,投资后市引导基金持股比例原则上不超过60%o市引导基金投资资金的至少70%指定用于被投资企业在市购置土地、建设或购置厂房及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建筑物。被投资企业满足市引导基金投资
3、协议约定的纳税额等条件后,可申请市引导基金将其所持股份转让给投资协议约定的被投资企业股东。股权转让对价按以下公式计算:股权转让对价=市J导黑金投钱成本l+5%灿鳖数)-市方导基金因持“本次转i责权以分红等杉式已获利的收益实际投资天数从被投资企业收到市引导资金的投资资金之日起计算。(一)市引导基金拟投资项目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 .项目须为市支持产业发展目录和鼓励产业发展正面清单的产业之一:食品药品、装备制造、绿色矿业、生态环保、旅游康养、轻工、建筑、信息产业、人力资源和人力资本服务业、现代商业服务业、现代型劳动密集类企业等;2 .企业近两年营业收入累计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3 .项目获得市引导基
4、金管理公司的推荐。(二)申请材料1 .企业最近三年的审计报告,若经营记录不足三年,提交企业设立以来所有年度的审计报告;2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3 .市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出具的市投资招商项目推荐函。三、面向高新技术及“专精特新”企业的政策市引导基金对符合项目引入条件且愿意将注册地址及实际经营场所迁入市的高新技术企业、省级(含)以上“专精特新”企业进行投资,投资金额原则上不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持股比例原则上不超过60%o原则上市引导基金投资资金的至少70%指定用于被投资企业在市购置土地、建设或购置厂房及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建筑物。被投资企业满足市引导基金投资协议约定的纳税额等条件后,可申请市引
5、导基金可将其所持股份转让给投资协议约定的被投资企业股东。股权转让对价按以下公式计算:股权转ibt寸价=巾引导将金投资成本(l+5%珀鳖人)Job-市引导基金因持行本次转“股权以分红等形式已佚得的收益实际投资天数从被投资企业收到市引导资金的投资资金之日起计算。(一)市引导基金拟投资项目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 .须为高新技术企业或省级(含)以上“专精特新”企业;2 .高新技术企业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3000万元,“专精特新”企业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2000万元;3 .项目获得市引导基金管理公司的推荐。(二)申请材料1.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或省级以上“专精特新”企业证明材料;4 .企业最近三年的审计报告
6、,若经营记录不足三年,提交企业设立以来所有年度的审计报告;5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6 .市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出具的市投资招商项目推荐函。第二章配套政策配套政策是市资本招商引资核心政策的附属配套政策,适用企业为:已享受核心政策且已由市引导基金投资入股的市企业;或已享受核心政策且已由市引导基金投资入股的外地上市企业在市设立的子公司。一、贴息补助对企业获得市金融机构贷款所实际发生的利息支出给予贴息补助。贴息补助实行先付后贴原则,单个企业的贴息补助比例最高不超过当年度企业实际支付贷款利息的50%,单个企业每年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补助期为市引导基金投资入股完成且注册于的项目主要运营实体投产后次
7、年及后续两个年度。对未按贷款合同规定归还的逾期贷款利息、加息和罚息等,不予补助。申请材料:1.补助申请表;7 .营业执照复印件;8 .授信协议、贷款协议免印件;9 .金融机构贷款本金发放凭证(借据)复印件;10 银行利息单复印件;11 企业信用报告。二、融资租赁补助对企业通过直接租赁方式融资租赁生产设备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每年补助金额按融资租赁合同设备投资额(租赁本金)的2%计算发放,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补助期为自市引导基金投资入股完成且注册于市的项目主要运营实体投产后次年及后续两个年度。本条政策所述生产设备不含家具、家电、车辆、非专用电脑等日常办公设备,且应由申报企业在市使用。设备购置发票发
8、生时间须在市引导基金投资入股企业之日起3年内。申请材料:1 .补助申请表;2 .营业执照复印件;3 .融资租赁合同、融资租赁设备采购合同、融资租赁设备采购发票、租金支付凭证复印件;4 .企业信用报告。三、上市工作经费补助对拟在国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挂牌交易的我市企业给予工作经费补助:(一)拟在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企业与中介机构签订上市辅导协议,完成改制成立股份有限公司,并在证监局办理上市辅导备案登记的,给予一次性工作经费补助50万元;经证监局辅导验收合格的,给予一次性工作经费补助50万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材料获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的,给予一次性工作经费补助100万元;拟上市企业在境内证
9、券市场实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给予一次性工作经费补助200万元。(二)拟上市企业在境外证券市场实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给予一次性工作经费补助300万元。(三)拟上市企业以境外公司到境外证券市场实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包括但不限于红筹方式上市),给予一次性工作经费补助300万元。(四)对计划在新三板挂牌且申请材料获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受理的拟挂牌企业,给予一次性工作经费补助20万元;对正式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工作经费补助30万元;对进入新三板创新层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工作经费补助50万元;对于新三板创新层企业在北交所成功上市的,给予一次性工作经费补助200万元。(五)新三板
10、基础层、创新层企业转板到上交所、深交所上市的,按照在上交所、深交所上市的奖励标准扣除新三板己兑现部分后予以奖励。申请材料:1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2 .企业最近三年审计报告免印件;3 .企业与中介机构签订的工作协议第印件;4 .企业申请上市或挂牌的相关申请和获批文件的第印件。四、优先满足用地需求对需要安排新增用地指标的,优先纳入土地利用指标年度计划,在土地规模、规划调整等方面予以支持。申请材料:1.优先用地申请报告;5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五、租金返还企业租赁我市国有产业园区物业的,自市引导基金投资入股当年度起享受“两免三减半”租金返还政策:(一)全额返还市引导基金投资入股当年度及下一年度
11、企业实际支付的租金和管理费。(二)50%返还市引导基金投资入股后第三至五年企业实际支付的租金和管理费。(三)租金返还期限为下一年度的第一季度末前。申请材料:1 .租金返还申请表;2 .租赁合同更印件;3 .租金支付凭证复印件。六、搬迁补助企业将外地实际生产经营实体迁入市的,按照转入的核心生产设备(不含家具电器、车辆、非专用电脑等日常办公设备)等固定资产净值的10%给予搬迁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搬迁补助自企业设立于市的经营实体完成工商登记手续并投产后分两年发放,每年发放补助金额的50%。申请材料:1 .市经营实体的营业执照复印件;2 .企业固定资产明细表;3 .核心生产设备清单;4 .核心
12、生产设备价值的证明文件,如设备购置发票复印件或评估报告复印件。七、企业用工保障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设立有关专班协助落实企业人员招聘、岗前培训等用工需求。优先保障企业的用工后勤配套,国有产业园区的员工宿舍优先提供给企业使用。申请材料:1.企业用工需求报告;5 .企业住宿配套需求报告。第三章基础政策基础政策适用于所有在市投资设立的企业。一、用地及厂房政策根据企业用地与厂房的性质与需求,市国有产业园通过先租后让的方式提供标准厂房给入驻企业使用。企业与市国有产业园签订先租后让协议。企业在协议约定的评估期间(原则上不超过企业入驻后五年)满足协议约定的纳税额等条件后,可按资产取得成本一次性或分期受让
13、所使用的厂房建筑物。采取分期受让方式的,租金的计算基础依据尚未转让资产的价值进行调整。资产转让价款全部缴清后方可办理不动产权属证书。二、人才和劳动力支持政策落实中共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优化人才发展环境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发O号)、关于印发市优化人才发展环境的若干措施(试行)配套实施细则(第一批)的通知(人才办O号)、关于印发市优化人才发展环境的若干措施(试行)配套实施细则(第二批)的通知(人才办O号)、市有突出财政贡献企业骨干人才子女入学补充办法(暂行)(人社O号)等政策,加大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引进支持力度,完善人才服务保障体系。加大我市国有产业园区员工的后勤保障力度,设立专
14、员协助解决国有产业园区企业员工住宿问题。三、科技创新奖励政策(一)对我市企事业单位作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得省科学技术奖一等奖及以上、二等奖、三等奖的团队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对我市企事业单位作为参与单位获上述奖项的,按上述标准的50%给予奖励。(二)加大对高新技术企业的支持,支持企业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对首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对整体迁入我市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三)加大对“链主”企业、单项冠军企业和“专精特新”企业的支持,对新入选工业和信息化部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给予资金50万元奖励;对经省
15、级认定的“链主”企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和“专精特新”企业,分别给予40万元、30万元和20万元奖励;对获得多项认定的企业进行叠加奖励,对多次获得同一认定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对整体迁入我市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对整体迁入我市的省级专精特新企业,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四)加快推进研发机构建设,对新获批准组建或认定的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一次性给予100万元支持;对获批准组建或新认定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省级重点实验室、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院士工作站,一次性给予50万元支持;对新认定的院士专家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一次性给
16、予30万元支持;对获批准组建或新认定的市级新型研发机构、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给予20万元支持。(五)省和市出台的有关招商引资及企业扶持优惠政策,由市投资促进中心负责协助适用企业向相关部门申请。第四章附则市投资促进中心作为申请有关资本招商引资政策的统一受理部门。市国有企业或引导基金参与投资金额在2亿元以上的项目,属于重大战略投资项目,适用一事一议流程,不适用于本政策。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具体由市投资促进中心负责解释。【专有名词解释】上市企业:指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新三板企业:指所发行的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分基础层企业和创
17、新层企业。定向增发:是指上市企业或新三板企业向符合条件的少数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份的行为。高新技术企业:指在国家颁布的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范围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的居民企业,是知识密集、技术密集的经济实体.“链主”企业:指处于产业链关键环节,具有较强的核心竞争力、较高的行业市场占有率、较好的可持续发展力,能主导行业生态和资源整合的龙头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指长期专注于制造业特定细分产品市场,生产技术或工艺国际领先,单项产品市场占有率位居全球或国内前列的企业,有国家级和省级两个等级。“专精特新”企业:指符合国家、省产业
18、政策及相关要求,具有“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新颖化”特征的中小企业,专注于细分市场、创新能力强、市场占有率高、掌握关键核心技术、质量效益优的排头兵企业,分国家级和省级,国家级专精特新企业又称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企业又称“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近年来,“资本招商”己成各地招商引资重要方式,通过地方融资平台、产业引导基金等形式入股企业,以此推动和引进一批优秀企业,促进当地经济和产业发展。(一)充分发挥省级种子投资基金、省级风险投资基金作用,协同各类风投创投加大对科创小微企业投入力度,省财政视投资绩效情况按原渠道对省级种子、风险投资基金予以增资。鼓励银行机构稳妥开展外部投贷联动业务。
19、(二)按照“省级引导、市县主导、滚动发展”思路,市场化配置、财政性资金撬动,设立支持十大新兴产业发展的细分引导基金,接续设立省“三重一创”产业发展基金、省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基金,加大对新兴产业重大项目直投力度。支持市县设立新兴产业发展子基金。鼓励产业链龙头企业牵头设立产业发展基金。发挥省属国企改革发展基金等创新资本作用,支持上市公司、行业并购基金开展境内外项目并购整合。(三)参与设立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投资基金、长三角乡村振兴(上海)股权投资基金。(四)加快设立各类绿色发展基金,鼓励金融机构和市县政府合作设立碳基金和排污权基金,支持环境权益资产项目。引导污水水务、环保清洁、绿色生态等领域的投
20、资项目发行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K(五)大力招引创投风投机构,优化政府性股权基金参股创投风投比例,合理确定返投倍数,适当提高超额收益让渡基金管理团队比例,按照已有政策落实创投风投基金奖励。(一)设立总规模200亿元政府引导母基金分行业领域,引导社会资本设立各类专项基金。其中,参股主投成长期、成熟期专项基金的出资比例不超过20%;参股主投种子期、初创期专项基金的出资比例不超过40%;参股主要开展天使投资的出资比例不超过50%o对合肥市重点产业链强链延链补链有重大促进作用的,出资比例可适当提高。(二)明确参股基金返投比例参股专项基金返投合肥市比例不少于1.5倍,对社会资本出资比
21、例较高或规模较大的专项基金,返投要求可按照“一事一议”给予适当放宽。专项基金投资企业迁入合肥市的,视同投资合肥市项目。(三)激励参股基金加快投资专项基金2年内投资进度超过基金规模70%的,按投资合肥市金额的1%给予最高200万元奖励。投资期结束后,专项基金投资合肥市企业比例超过75%的,给予100万元奖励。(四)参股基金让利专项基金投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产生的超额收益,根据基金返投比例,给予50%-70%的让利.建立与国家相关产业投资基金常态化对接工作机制,强化省、市相关产业发展基金的政策导向,引导基金聚焦重点产业链上下游联通开展投资,加大对先进制造业项目支持力度,通过资本纽带构建产
22、业链上下游协作的产业生态圈。(一)加快发展基础设施REITs产业方面研究设立基础设施RElTS产业发展基金,市区政府、国有企业、社会资本共同出资,加快盘活基础设施存量资产,收回的资金加快投资新的基础设施和民生项目,进一步夯实基础设施和民生保障。同时,抢抓机遇做优做强市RElTS相关产业。(二)打造产业投资母基金方面针对目前政府产业投资基金小而散、投资资源分散、政府引导基金未能发挥集聚效应等问题,研究优化各类政府投资基金和国企基金,打造产业投资母基金,通过组建母子基金方式带动形成广州产业投资基金群,提升产业投资基金规模和品牌效应。(一)鼓励各区(新区)根据实际情况发起设立、参与天使投资引导基金及
23、创投引导基金,探索建立风险分担及让利机制。(二)支持条件成熟的区(新区)建设风投创投园区、基金小镇、创投小镇等创业投资集聚示范区,制定专项扶持政策,提供全方位“一站式”服务,吸引风投创投企业入驻,打造一批标杆国际生态样板示范区。(三)推动建立覆盖天使投资、创业投资、并购重组投资的政策性母基金体系,引导社会资本投向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科技创新类项目。充分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功能作用,解决初创型企业首贷问题。(四)优化政府基金管理体系。围绕深圳市“十四五”产业规划布局,建立市区联动、相互衔接、各有侧重的政府引导基金管理体系,加强信息交流和项目资源共享,对各类引导基金功能定位、区
24、域布局及行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进行统筹协调。优化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和服务模式,探索对子基金管理人的公开遴选模式,建立动态绩效评价机制,提高子基金运作效率。依托政府投资引导基金形成综合化科技金融服务体系。做强产业基金,构建规模500亿元战略性新兴产业基金体系,通过新设战略性新兴产业引导基金、发挥现有政府投资基金以及市属国企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等各类产业基金的投资联动协同效应,撬动市属国企、镇街以及各类社会产业资本等资金资源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基地规划建设和产业发展,重点支持优质新兴产业项目落户基地集聚发展。(一)鼓励各地在财政可承受范围内设立新型消费发展相关专项资金或产业基金,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和项
25、目给予支持,引导社会资本发展新业态新模式。(二)引导支持省属国有企业、省级国有资本参与南京国家农高区项目建设和投融资。由南京市牵头设立总规模不低于10亿元的科创和产业基金,以及总规模不低于20亿元的消费基金。()加强对科技金融体系的政策支撑和保障。加快发展“苏科贷”“苏科投”“苏科保”等政策性科技金融产品,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科技型企业投入。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采用政府投资基金等形式支持高新区和科技型企业发展。积极推进长三角区域产业投资基金合作,协同支持国家和跨地区重大科技创新及研发项目大规模融资需求。(四)充分发挥省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省科技创新投资基金和省天使投资风险补偿资金作用,优化政府
26、引导基金运作模式,加强与头部私募股权投资母基金合作,构建以政府基金为引导、社会资本为主体、市场化运作的创新创业资本筹集机制。(五)鼓励政府投资基金以市场化方式支持重大项目,提升基金管理运营水平,探索建立基金运营全过程绩效评价体系。(六)发挥乡村振兴投资基金作用,撬动更多金融资本参与农业农村建设发展,推动中长期信贷向乡村振兴领域倾斜,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企业参与乡村振兴项目的信贷支持。(七)构建可持续政银担合作模式。加强与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对接,用好基金授信,推动国家融资担保基金、银行机构、省级政府性融资再担保机构、合作融资担保机构按比例分担风险。引导银行机构与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开展“总对总”合作,
27、细化业务准入和担保代偿条件,明确代偿追偿责任,强化担保贷款风险识别与防控。对省级融资担保贷款风险代偿补偿资金池实行动态补充,确保不低于3亿元规模。鼓励各地设立代偿补偿资金,为融资担保机构分险。(八)发挥省普惠金融发展风险补偿基金政策平台功能,构建分层分类的政银合作产品体系,重点服务于小微企业、“三农”、科技型企业等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九)积极推进绿色产业基金体系建设,支持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和社会资本,按照市场化原则联合设立绿色产业发展基金,鼓励地方政府通过社会资本优先分红、放弃部分收益等让利方式吸引社会资本进入。(十)充分发挥省生态环保发展基金撬动作用,支持省生态环保发展基金联合地
28、方政府设立区域性、行业性子基金,吸引更多机构投资者和社会资本参与长江生态环境保护修复、环保产业发展、环保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十一)支持国家产业基金子基金在江苏省落地,加大省政府投资基金对制造业的支持力度,设立重点产业链专项基金,鼓励发展天使投资、创业投资。(一)支持股权投资机构投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当年实际投资区域非上市企业的累计投资额每满人民币1亿元(或等值外币)的,且投资期限一年以上,给予符合本措施条件的股权投资机构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00万元,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由市政府引导基金、市国有企业及下辖市、区引导基金或国资参与出资的,在计算奖励金额时,应当从投资
29、区域非上市企业的累计投资额中扣除市政府引导基金、市国有企业及下辖市、区引导基金或国资对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出资额)。(二)鼓励股权投资机构投早投小投科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完成向市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投资满一年后,对其私募股权投资管理机构按照实际投资金额(限于货币出资)给予最高10%的奖励,单个投资项目奖励补贴最高100万元,每家管理机构每年奖励补贴最高500万元。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向市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投资湎一年后,五年内实际发生损失的,按照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对单个投资项目的首轮投资实际发生损失额的20%给予补贴,单个投资项目风险补贴最高200万元,每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每年风险补贴最高200万元。(三)促
30、进天使投资加快发展鼓励市天使母基金与社会资本合作设立市场化的天使投资子基金。支持市天使母基金在出资规模和返投要求上给予适当放宽。天使母基金在单个子基金中的累计出资比例可放宽至该子基金认缴出资总额的40%;各级政府引导基金合计出资比例可放宽至该子基金认缴出资总额的50%o天使母基金对参股的子基金设置激励机制,通过允许子基金管理机构按约定回购母基金份额或按返投完成情况就天使母基金超额收益部分(让渡比例为超额收益的50%至100%)对子基金实行分档让利等方式,鼓励子基金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企业。(四)推进国际化资本对接借助自贸片区、昆山市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等制度先行先试契机,全面探索新形势下私募股权
31、投资基金和国际资本的对接模式,积极探索跨境人民币合作,积极争取QFLP外汇管理改革试点政策、QDLP试点政策等落地。通过对多币种股权投资管理机构的合作,以管理机构为纽带建立与国际超级LP对话机制,逐步实现国际化资本对接。(五)发挥政府引导基金作用发挥财政资金、国有资本的杠杆作用,形成上下联动的市县(区)两级引导基金体系。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符合重大产业发展战略并具有重大产业支撑作用的项目,引导基金探索通过提高出资比例等方式给予适当支持。进一步简政放权,优化政府引导基金与子基金的合作机制,推进基金向市场化、专业化、国际化方向转变。(六)畅通创新产业投资渠道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培育的本市新兴产
32、业领域创业企业所提供的新业态、新技术、新模式,鼓励市各有关部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积极使用,坚持“三个区分开来”,用好容错纠错机制。加强知识产权信息分析利用,引导股权投资机构投向拥有高价值知识产权的项目和企业。引导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优先投向专精特新示范中小企业、高成长创新型企业、瞪羚企业等产业部门认可的具有完善补充市产业链关键环节作用的企业。(一)加大股权投资基金培育力度,围绕三大科创高地建设目标,加大源头培育力度,推动资本市场服务端口前移。(二)发挥政府产业基金引导作用,撬动天使基金、风险投资基金等社会资本参与新一代信息技术、生命健康、新材料、高端装备、新能源等产业股改培育。(三)引导各类股权投资
33、基金投向人工智能等未来产业企业。开展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试点,引进境外资本参与优质企业培育。发挥股权投资基金项目、人才和资金等优势,提升企业现代性。(一)充分发挥杭州市创投引导基金作用,带动社会资本“投早投小”,做好产业园区、孵化器和创业空间内创新创业企业的融资服务工作。(二)发挥市级产业创新引领母基金作用,优选市场化专业投资机构开展深入合作,共同支持杭州城西科创大走廊、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等重点区域内的科创企业上市发展、战略型产业并购发展和重点项目集聚发展。(三)争取开展合格境外有限合伙(QFLP),合格境内有限合伙(QDLP)试点,引导产业资本和私募机构探索资本市场国内
34、国际联系通道,切实利用好两个市场两种资源。(一)发挥基金支持产业作用,搭建基金项目对接平台,支持烟台、临沂、德州、蒲泽4市新区产业项目优先纳入省新旧动能转换优选项目库,向基金管理机构推介,引导金融和社会资金投入。(二)建立联动工作机制会同省科技厅、财政厅、地方金融监管局和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银保监局、山东证监局等部门,以及省工商联、团省委、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业协会、济南市基金业协会等,以入库基金投资机构为主体,筹建“山东省产业投融资联盟”,建立跨部门、跨领域、跨行业的工作协作和沟通机制,定期研究重点投资领域和投资标的,调动各类投资资源,合力支持“四新经济”“十强产业”
35、发展。()积极争取国家制造业转型升级基金在山东省设立子基金,重点支持基础制造和新型制造、新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电力装备细分领域骨干企业发展。积极推荐中泰资本参加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遴选,筹建20亿元的子基金,重点支持初创期成长型中小企业发展。推动省新旧动能转换基金加大对工信领域投资力度,支持重点产业和高成长企业发展。(一)引导基金资金来源主要包括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产业发展的专项资金、其他政府性资金,以及引导基金运行中产生的收益等。(二)引导基金重点投资以下领域:(1)支持全市新旧动能转换重大项目库项目;(2)聚焦威海市七大产业集群、十条优势产业链,支持新兴、优势产业集群做大做强,重点投
36、向医药与医疗器械产业、碳纤维等复合材料产业、纺织服装产业、打印设备及智能服务终端产业、海洋生物与健康食品产业、轮胎产业、船舶与海工装备产业、汽车产业、钓具产业和电机产业;(3)支持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项目,突出支持各类创新型企业和重点人才创新创业项目;(4)支持威海市冲击新目标企业新上项目和转型升级项目;(5)支持招商引资、招才引智、产融结合、跨国并购项目。(三)引导基金对产业类基金的出资比例一般不超过25%;创投类基金可以达到30%;现代海洋产业领域基金可以达到35%.(四)引导基金对单支子基金的投资,一般不超过子基金总规模的30%。子基金对单个企业的投资,一般不超过子基金总规模的
37、20%。(五)引导基金可安排不超过总规模50%的比例用于直接投资企业项目。(六)子基金投资威海市范围内企业的资金应不低于引导基金出资额的1.1倍。子基金所投资市外(含境外,下同)企业将注册地迁往威海市、被市内企业收购或其研发生产基地及主要功能性子公司落户威海市的,可视为市内投资;子基金投资于市外企业,再由市外企业将子基金资金投入到市内子公司或到市内投资设立新企业的投资额,可确认为市内投资金额;对子基金投资到市内企业在市外控股子公司的,可按照控股比例折算为市内投资金额。(七)子基金应在国家政策允许范围内进行投资。子基金可跨产业开展投资,跨产业投资比例控制在子基金规模的50%以内。产业类基金不得跨
38、界投资基础设施领域。(八)加强子基金与银行金融机构对接,开展“基银企”合作,实现投贷联动,放大政策效果。强化基金与惠企资金“一站式”服务平台中“信财银保”的融合互动,将子基金投资作为“信财银保”业务评级指标项,给予适当加分。依据业务评级结果,子基金投资企业可以通过惠企资金“一站式”服务平台申请相关扶持政策。同时,将企业在惠企资金“一站式”服务平台的业务评级结果,作为子基金投资的重要决策依据。(九)产业类、创投类基金存续期一般不超过10年。存续期满如需延长的,应在引导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后,按基金合同约定的程序办理。(十)丰富引导基金投资模式,可采取股权、债权或股债结合等方式,开展多样化投资。
39、(一)鼓励设立政府母基金在生物医药新材料、数字经济两个重点产业赛道设立省级政府母基金,发挥示范作用,鼓励有条件的省辖市和济源示范区设立创业投资和天使投资引导基金。(二)支持设立市场化母基金省新兴产业投资引导基金和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要强化战略和规划引领,加大对基金机构的参股力度,招引更多业绩优秀、项目储备丰富的天使风投创投机构来豫。(三)打造区域股权市场“基金板”推动在省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设立创业投资和产业投资基金投融资对接专板,对天使风投创投机构拟投企业和被投企业提供精准孵化功能,提高投融资双方对接效率。(四)新兴产业投资引导基金(1)投资方向:重点投向河南省新型显示和智能终端、生物医药、节能环
40、保、新能源及网联汽车、新一代人工智能、网络安全、尼龙新材料、智能装备、智能传感器、5G和煤化工新材料等新兴产业及优势特色产业链条上的成长期、成熟期创新型企业。(2)投资范围:基金直接、间接和引导带动投资的企业和项目,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注册地或生产基地在省内的企业、“走出去”的河南企业,拟在豫设立区域总部、研发基地或拟将生产基地迁移至河南作为投资条件的省外企业,以及河南省龙头企业产业链相关省外企业。基金优先支持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大项目,积极与国家级基金和知名基金管理机构开展合作。(3)投资比例:基金对河南省企业的投资额度不低于基金总规模的60%;参与国家级基金出资的,可从其规定,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41、;与知名基金管理机构合作设立子基金的,其对河南省企业的投资额度不低于基金出资额的1.5倍;对单个企业以参股投资为主,且累计投资不超过基金总规模的20%,投资涉及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大项目的,或参与国家级基金出资以及与知名基金管理机构合作设立子基金的,可不受上述比例限制。(4)投资方式:增量基金可采取直接投资或设立母子基金的投资方式,也可同时采取上述两种投资方式;对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大项目,可采取直接投资或设立专项子基金的投资方式。存量基金沿用原投资方式。(5)项目来源:由省相关部门和市、县级政府推荐或由基金管理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自主遴选符合政策方向的投资项目O(6)投资限制:基金不得投资二级
42、市场股票(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战略配售、定向增发除外)、期货、房地产、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以及国家和我省政策限制类行业,不得从事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不得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基金闲置资金只能投资银行存款、国债、保本型理财产品。(7)存续期限:增量基金存续期限最长不超过15年,可不设投资期和退出期,具体由省属投资公司和基金管理机构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存量基金存续期按照原存续期限确定。(一)基金设立方面政府投资基金要充分发挥财政出资的杠杆作用,积极带动社会资本投入,支持外部性强,基础性、带动性、战略性特征明显的产业领域及中小企业创业成长,重点服务于党委、政府重大决策,推动国资国企深化改
43、革,在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做好“六稳”工作等方面开展基金运作。政府投资基金一般需在三门峡市内注册,财政部门应当控制政府投资基金的设立数量,不得在同一行业或领域重复设立基金。(二)运作模式方面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滚动发展、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运作,可采取“直接投资”模式、“母子基金”模式,也可同时采取上述两种模式运作。(三)组织架构方面建立决策与运营相分离的管理机制,坚持所有权、管理权、托管权分离。由政府负责基金设立决策,通常采用受托管理模式运作,实行专业基金管理公司运营的机制和实行三门峡市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委员会、受托管理机构、基金管理公司三级管理架构。(四)投资管理及
44、风险控制方面建立投资决策委员会,行使项目投资决策权。投资项目原则上以基金管理公司为主进行市场化征集,并经过项目立项、尽职调查、风险评估、投资决策等程序实施投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外部监管制度,建立投资决策和风险约束机制,切实防范基金运作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政府投资基金投资三门峡市本地企业不低于基金总额的50%;基金存续期限一般不超过7年,但经基金委员会研究报市政府批准后可进行延期。(一)研究设立江西省现代产业发展引导基金,构建江西省千亿级产业投资基金群,形成省市县三级联动、社会资本和金融资本共同参与的产业投资新格局。(二)推动设立“映山红行动”基金,分阶段、分层次直接投资省内“映山红行动”优
45、质企业。支持各地结合当地产业实际,设立创业投资、产业投资基金。进一步深化与国内知名投资机构的合作,支持创业投资、天使投资、私募股权基金等各类投资机构参与江西省企业上市“映山红行动”。(三)支持有实力的设区市和地方国有企业在依法合规、服务本土的前提下,通过高质量收购、新设、引进等方式,高标准设立证券公司、公募基金,支持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设立理财子公司。(一)发挥基金产业赋能效应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做优做大“1+5+N”产业投资基金,探索设立创业投资基金,建立政府引导基金尽职免责等容错机制,鼓励投早投小。优化基金业发展的扶持政策,深化与知名投资机构合作,建立覆盖企业全生命周期的产业基金。提升基金
46、园区承载能力和综合功能,鼓励域外投资基金注册投资。(二)积极争取省级各类支持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统筹安排市级专项资金支持培育龙头企业,加大“两城两谷两带”产业基金、赣州发展基金、市重大工业项目投资引导资金向开发区倾斜力度。(一)加大政府基金天使投资力度完善天使投资考评办法,将投资省内双创项目数量作为政府基金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的重要指标,适度提高对双创项目的投资风险容忍度,探索建立容错机制,引导省级科技风险投资基金、省高校产学研引导基金、省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省创业企业投资引导基金加大对省内种子期、初创期双创项目支持力度。(二)推广“天使+孵化”双创平台发展模式鼓励具备条件的双创平台成立
47、天使投资基金,通过引进社会资本,纾解创客资金难题。双创平台天使投资基金可申请成为政府指定基金的早期创业投资子基金,母基金给予子基金不超过基金规模20%的引导资金支持。(一)长兴基金资金主要来源包括市级扶持产业发展的专项资金、市财政公共预算安排、其他政府性资金、长兴基金运行中产生的收益等。长兴基金规模可根据长春市产业引导的需求、市场容量及财力情况确定,逐年分期到位。(二)长兴基金募集规模为300亿元,通过“1+6+N”的模式,形成资本力量与产业发展的高度匹配融合,推动长春振兴发展率先突破。“I”指长春市总的基金品牌,名为“长兴基金”,满足企业发展不同阶段的资金需求。“6”指六个主导方向,包括汽车
48、产业、现代农业、光电信息、生物医药、科技创新、文化创意。“N”的内涵指六个主导方向下,设立N支子基金,围绕政府招商引资、本地产业发展促进等细分专项基金。(三)主要投资运营方式(1)围绕长春市汽车产业、现代农业产业、光电信息产业、生物医药产业、科技创新产业、文化创意产业等市政府鼓励重点发展的产业领域,参股设立天使、创投、产业子基金;(2)国内基金管理人通过在长春市新设管理公司的方式,管理运营长兴基金参股的子基金时,长兴基金可适当参股该新设管理公司;(3)对符合长春市产业政策的项目企业,可以对项目企业以股权方式进行直接投资;(4)子基金投资于政府重点扶持或鼓励的市内企业或创业早期企业时,长兴基金可适当跟进投资,一般不超过子基金对该企业实际投资额的50%;(5)子基金可以采取公司制、有限合伙制、契约制和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组织形式。子基金应符合国家行业监管政策和自律要求。子基金一般应在长春市注册,应优先投资于长春市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