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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有关征收政策的通知的决定(征求意见稿)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决定对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有关征收政策的通知作如下修改:一、将规范性文件名称修改为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征收政策的通知。二、删去文件第一段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三、将第一段中:“特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征收区域及税额标准”修改为“特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区域及税额标准”四、将文件第二条删除。第三条相应地改为第二条。五、将附件名称修改为慈溪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部分区域界址说明。本决定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