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知识产权信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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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省知识产权信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建立健全安徽省知识产权信用管理工作机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知识产权工作高质量发展,根据专利法商标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商标法实施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信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参照安徽省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暂行办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

2、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各类经营主体及知识产权代理机构,特别规定除外。第三条省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建立安徽省知识产权领域信用信息平台,归集知识产权领域信用信息,结合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对企业知识产权领域信用状况进行独立评价。第四条知识产权信用管理工作按照“谁管辖、谁负责,谁认定、谁修复”原则,坚持依法行政、协同共治、过惩相当、保护权益原则,着力推动信用管理长效机制建设。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各级市场监管(知识产权)部门履行以下职责:(一)归集在履行法定职责、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和获取的信用信息;(二)依法依规开展失信行为认定,公示失信信息;(三)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实施相应的管理措施;(四)依职

3、责开展信用承诺管理、信用评价、守信激励、失信惩戒、信用修复等工作。第六条省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保护处负责协调推进本省企业知识产权信用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协调推进知识产权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依法依规加强知识产权领域信用监管;(二)协调推进知识产权领域信用承诺管理、信用评价、守信激励、失信惩戒、信用修复等工作;(三)协调推进知识产权强省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信用管理联合机制和区域协作机制;(四)推进安徽省知识产权领域信用信息平台建设,归集全省市场监管(知识产权)部门产生的知识产权领域信用信息,并依法依规予以公示和共享。(五)探索推进知识产权领域信用信息市场化应用。第七条本

4、省各级市场监管(知识产权局)部门依法依规将下列行为列为失信行为:(一)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二)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行为;(三)被市场监管(知识产权局)部门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的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四)提交虚假材料或隐瞒重要事实申请知识产权行政确认的行为;(五)适用信用承诺被认定承诺不实或未履行承诺的行为;(六)对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裁决等,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的行为;(七)在“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中发现知识产权领域违法违规行为被限期整改且在限期内未进行整改的行为;(八)其他依法被认定为知识产权领域的失信行为。第八条存在本规定第七条第(一)项所规定的非正常专利申请

5、行为,但能够及时纠正、主动消除后果的,可以不被认定为失信行为。第九条本省各级市场监管(知识产权)部门依据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裁决和国知局行政确认等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认定失信行为:(一)依据非正常专利申请驳回通知书,认定非正常专利申请失信行为;(二)依据恶意商标申请的审查审理决定,认定从事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失信行为;(三)依据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被市场监管(知识产权)部门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的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四)依据行政确认,认定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驰名商标认定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专利申请、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登记申请过程中存在的提交虚假材料或隐瞒重要事实申请行政确认的失信行为;(五)依

6、据行政确认,认定专利代理审批以及专利和商标质押登记、专利费用减缴等过程中适用信用承诺被认定承诺不实或未履行承诺的失信行为;(六)依据行政裁决决定、行政处罚决定,认定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的失信行为。第十条本省各级市场监管(知识产权)部门对失信主体实施以下管理措施:(一)对财政性资金项目申请予以从严审批;(二)取消政府部门评优评先参评资格;(三)取消知识产权示范和优势企业申报资格,取消专利奖等奖项申报资格;(四)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提高检查频次,依法严格监管;(五)不适用信用承诺制;(六)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政策文件应采取的其他管理措施。第十一条本省各级市场监

7、管(知识产权)部门认定失信行为后,应及时将相关信用信息和失信行为认定文书,于五个工作日内录入安徽省知识产权领域信用信息平台,并在本局门户网站同步公示。本省各级市场监管(知识产权)部门根据安徽省知识产权领域信用信息平台公示的知识产权领域失信信息,对失信主体实施为期一年的管理措施,自失信行为认定文书作出之日起计算,期满解除相应管理措施并停止公示。第十二条本省各级市场监管(知识产权)部门对失信主体实施管理措施未满一年,该失信主体再次被认定存在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失信行为的,该失信主体的管理和公示期自前一次失信行为的管理和公示期结束之日起顺延,最长不超过三年。同日被本省各级市场监管(知识产权局)部门认定

8、存在多个失信行为的主体,管理和公示期顺延,最长不超过三年。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对实施管理措施规定了更长期限的,从其规定。第十三条本省各级市场监管(知识产权)部门认定失信行为所依据的文书被撤销、确认违法或者无效的,应于三个工作日内停止公示并说明理由,解除相应管理措施。已被认定存在失信行为的主体可以在认定相关失信行为所依据的文书被撤销、确认违法或者无效后,及时申请更正相关信息。第十四条主体被认定存在失信行为满六个月,已纠正失信行为、履行相关义务、主动消除有关后果,且没有再次被认定存在失信行为的,可以向失信行为认定部门提交信用修复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申请信用修复。失信行为认定部门在

9、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开展审查核实,作出是否予以信用修复的决定,决定予以信用修复的应于三个工作日内停止公示,解除相应管理措施;决定不予信用修复的应当将不予修复的理由告知申请人。第十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信用修复:(一)距离上一次信用修复时间不到一年;(二)申请信用修复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故意隐瞒事实等行为;(三)申请信用修复过程中再次被认定存在失信行为;(四)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明确规定不可修复的。第十六条本省各级市场监管(知识产权局)部门依职责将实施下列失信行为的主体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一)从事严重违法专利、商标代理行为且受到较重行政处罚的;(二)侵犯商业

10、秘密严重破坏公平竞争秩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较重行政处罚的;(三)故意侵犯知识产权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受到较重行政处罚的;(四)提交非正常专利申请、恶意商标注册申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受到较重行政处罚的;(五)当事人在市场监管(知识产权局)部门作出行政处罚、行政裁决等行政决定后,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等,严重影响市场监管(知识产权局)部门公信力的;(六)侵犯知识产权构成犯罪的;(七)有其他侵犯知识产权严重失信行为的。第十七条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列入、告知、听证、送达、异议处理、信用修复、移出等程序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办理。本省各级市场监管(知识产权)部门对列入

11、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主体实施为期三年的管理措施,对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主体及时解除管理措施。第十八条本省各级市场监管(知识产权局)部门应当自作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决定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本局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与管理期一致。第十九条自然人因知识产权领域违法犯罪行为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由决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市场监管(知识产权局)部门在本局门户网站公示。第二十条本省各级市场监管(知识产权)部门按照规定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信息与其他有关部门共享,并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第二十一条本省各级市场监

12、管(知识产权局)部门对连续三年守信情况良好的企业,可视情况采取下列激励措施:(一)在行政审批、项目核准等工作中,提供简化办理、快速办理等便利服务;(二)在政府专项资金使用等工作中,同等条件下列为优先选择对象;(三)在专利优先审查等工作中,同等条件下列为优先选择对象;指导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在专利预审备案中优先审批;(四)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工作中适当减少检查频次;(五)在履行法定职责、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可以采取的其他激励措施。第二十二条省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部门建立知识产权领域信用评价制度,明确评价指标、评价体系、信息采集规范等,统一开展知识产权领域信用评价,并对经营主体及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实施分级分类管理。鼓励有关部门和单位、金融机构、行业协会、第三方服务机构等积极应用知识产权领域信用评价结果;鼓励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资质证明、项目申报等活动中积极、主动应用知识产权领域信用评价结果。第二十三条本省各级市场监管(知识产权)部门及工作人员在信用管理工作中应当依法保护主体合法权益,对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等,依法予以保密。第二十四条本省各级市场监管(知识产权)部门及工作人员在信用管理工作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第二十五条本规定由省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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