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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力系统调度规程继电保护设备管理第1条江苏电力系统继电保护装置配置应严格执行江苏电网继电保护配置选型导则的规定。第2条各供电公司、发电厂在微机继电保护装置入网管理、设备采购、基建、技改及运行管理等方面应严格执行江苏电网微机继电保护装置软件版本管理规程的要求。第3条继电保护装置操作管理原则上与一次设备调度操作范围相一致。但下列保护操作应在现场运行规程中制定管理办法,由现场运行人员负责操作管理。1 .母联、分段、主变断路器非全相保护。2 .母联、分段断路器充电保护。3 .断路器失灵保护。第4条继电保护装置和所接跳的断路器,可能出现两者不是由一个单位调度管辖时,按以下原则执行:1 .所接跳断路器的调
2、度管辖单位根据该断路器的运行方式变化,向保护整定单位提出要求,由保护整定单位根据断路器运行方式变化对保护的影响情况,负责其整定保护的运行操作管理。2 .若继电保护装置本身影响了所接跳的断路器时,由整定单位向该断路器的调度管辖单位说明并取得其许可后,由保护整定单位负责整定保护的运行操作管理。第5条继电保护装置工作需要停用一次设备时,省调在一次设备停役后,对继电保护装置不另行发令操作,现场运行值班人员在接到开工令后,根据现场工作票的工作要求,许可停用工作。如上述保护有联跳回路影响到其他设备按第281条执行。但工作结束后,现场运行值班人员必须及时启用(该继电保护装置的定值和使用方式必须和停用前完全一
3、致)。第6条各发电厂、供电公司继电保护管理部门应根据继电保护装置运行整定要求和现场设备情况,编制、修订继电保护现场运行规程。现场运行值班人员应按照省调值班调度员下达的操作指令,结合现场运行规程中的规定对继电保护装置进行必要的调整。第7条新安装的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投运前,工程主管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向设备运行维护单位移交继电保护装置调试记录、厂家说明书及设备技术资料、备品备件、试验仪器和专用工具等。第8条新安装的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投运前,应由有资质的质检部门进行验收,并向设备运行维护单位提供可投入运行的正式报告。在正式投运前,调试部门应向现场值班人员提供试验结果、可投运的结论和运行中的注意事
4、项,并应在设备投运后1个月内向设备运行维护单位提供正式的调试报告。工程建设单位应在设备投运后1个月内向设备运行维护单位提供竣工图纸。第9条新安装的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启动带负荷试验完毕,由设备运行维护单位继电保护专职人员确认后视为正式投运设备。此后,若需在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上进行工作时,应由设备运行维护单位按正常调度运行检修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并做好相应安全措施。第10条各供电公司、发电厂继电保护管理部门应制订本单位继电保护备品备件管理有关规定,掌握备品备件耗用情况,避免出现由于备品备件的缺乏而导致继电保护设备停用。第11条在主网上进行试运行的新型继电保护装置或对继电保护装置实施较大的技术改进措施时,应将相关方案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实施,安装、调试工作结束后投入试运行,由现场运行单位负责维护管理并提供试运行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