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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粮食加工储运系统粉尘防爆管理安全规程1.1设计、施工管理1.1粮食加工、储运系统工程设计应认真贯彻国家有关法规、规范及本标准中的规定,有关设计人员应本着对安全生产负责的精神认真设计。1.1.2设计文件应有专门粉爆控制章节,明确说明设计中对粮食粉尘爆炸危险区域的划分及其采取的粉尘防爆措施。1.1.3上级主管部门应对设计,特别是安全设计进行审核,确保有关标准、规定的具体实施。1.1.4新建、扩建的粮食加工、储运系统的设计,应进行安全评估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1.1.5施工单位应按照批准的设计图纸施工,不能擅自改动。在施工中碰到的实际问题,应由主管、设计、施工部门协商解决。1.1.6工程竣工时,其主
2、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允许交付使用。1.2企业管理1.2.1粮食加工、储运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过程中存在的粮食粉尘爆炸的可能性应有足够的认识和高度的警惕,应十分清楚本企业所有粮食粉尘爆炸性危险场所,并制定能有效控制粮食粉尘爆炸的措施。1.2.2本着“设防与管理并重,检查与教育同步”的原则,各企业应制定具体的切实可行的安全操作规程,并设专人负责。1.2.3每年应对粮食加工、储运系统进行一次安全评估。安全评估应由具有一定权威和经验的专门机构进行。1.2.4职工上岗前,应进行专业培训和有关粮食粉爆知识教育,普及粮食粉尘防火、防爆知识和安全法规。未经培训和取
3、得上岗证书的职工,一律不能上岗操作。在职职工每年培训一次,做到知识更新、常备不懈。1.2.5安全、通风除尘、防爆、泄爆等设施,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允许拆除。1.3操作和现场管理1.3.1粮食加工、储运系统应按有关操作程序进行操作。1.3.2进入10区、11区的人员不得吸烟、携带火种和使用明火。1.3.3在10区、11区的工作人员,鞋底不应带有铁钉,不宜穿戴化纤衣帽。1.3.4在生产的同时清除积尘,应及时处理粉尘的向外泄漏和粮流的堵塞事故。1.3.5不应在10区、11区采用明火作业。如确因工作需要,进行电火花切割和焊接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操作程序和实施方案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有关人员应佩戴经当
4、日安全负责人批准的作业证。 生产线停车4h后关闭所有的闸阀门。 对作业点四周进行喷水并清除地面、设备及管道内外、墙体等处的积尘,其范围不少于距作业点5mo 作业点与相连通的管道和设备间均进行可靠封闭。所有被切割下的部件应有及时、可靠回收的措施,严防灼热的部件落入密封的溜管、仓、设备等内引发粉尘爆炸。 自始至终做好消防防范准备,防止火花飞溅。作业完毕后,对火情监测不少于Ih,以确保没有死灰复燃。 涂漆施工和焊接不应同时进行。涂漆应在焊接作业完成并在工件冷却后进行。 作业批准人应亲临现场指挥,监督全过程并签署完成文件。1.3.6对斗式提升机、埋刮板机、螺旋输送机进行切割、焊接修理时,除应符合L3.
5、5规定外,还应在动工前清除机内积尘并启动除尘系统不少于IOmino1.3.710区不允许使用燃油机动车和非粉尘防爆型电力机动车。11区使用时,应在机动车运行路线范围内按1.3.5条规定执行。1.4设备维护与管理1.4.1安全负责部门每年对除尘系统检查一次,包括系统性能、设备完好状况、电器动作与联锁可靠性等内容,并出具合格证书。对运行中的除尘系统,每天检查不少于2次,以确保其可靠和有效性。1.4.2每年在雷雨季节前,对防雷装置按有关规定作全面检查,消除隐患。1.4.3作业线每次开车前应对关键部位认真检查。长时间停用的机电设备,应经安全负责人批准后才可正式开车作业。设备经维修投入使用前,应由有关部
6、门检查并出具合格证书。1.4.4对所有机电设备定期进行检查并建立生产技术档案,系统中投入运行的设备应是完好的。1.4.5运转设备的轴承温度一般不能超过50度,发现超温,立即检查直到消除起因。1.4.6磁选设备使用的磁钢,其磁感应强度小于16OnlT时应立即更换或充磁。1.4.7应加强对磨粉机、碾米机的操作管理,生产中应密切观察以下环节:供料均匀,防止断料。-确保进料净麦中无金属杂质或其他块状硬杂质,否则应立即停止喂料辐转动,松开磨辐,取出杂物。 吸风管应畅通。 传动稳定,皮带不应过紧或过松。 及时调节碾米机出口压力,防止超载。 吸运米糠的风机每天应检查一次,防止粘积糠垢。1.4.8应严格按照程序开启和停止设备。除尘系统应在工艺设备启动前IOmin开启,停止作业后5min停机。1.5清仓1.5.1应及时清除积存在料仓内的粮食粉尘。1.5.2清仓时仓内不能残存有害气体,应有足够的氧气和劳动保护措施保证工作人员的安全。1.5.3清仓工具应是柔性的,避免在仓内产生火花,引发粉尘爆炸。1.5.4清仓时使用的灯具应是粉尘防爆型的,电压不应超过36V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