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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总部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管理,根据XX公司总部工作制度(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公司总部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规章制度,是指公司制定的管理办法、管理制度、管理办法(试行)管理暂行办法、管理规定、管理规则和实施细则。第四条办公厅负责规章制度制定、执行、修改和废止的协调以及汇编工作,法律部负责规章制度的审核工作。第五条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应当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立项:(一)公司职能部门认为需要制定规章制度的,向公司分管领导请示,经批准同意的;(二)公司党组会议、总经理会议、总经理办公会议等会议要
2、求制定或修改规章制度的。第六条基础性的重要管理制度制定程序:(一)起草草案;(二)征求意见;(三)审核;(四)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五)总经理会议审议通过;(六)印发。第七条具体的专业管理制度制定程序:(一)起草草案;(二)征求意见;(三)审核;(四)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五)印发。第八条根据工作职责和授权,由职能部门负责起草规章制度草案。事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管理职能的,负责起草的部门应与有关部门充分协商和沟通。第九条规章制度草案形成后,基础性的重要管理制度,应当征求各职能部门的意见;具体的专业管理制度,应当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第十条修改后的草案送法律部审核,并附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情况
3、说明。第十一条规章制度应当形式规范,实体合法合规、协调一致。现行规章制度不符合前款规定,确有必要修改的,应及时修改。有关部门对相关内容存在重大分歧的,由办公厅进行协调。经协调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办公厅提出处理意见,报请公司分管领导决定。第十二条规章制度草案定稿后,由起草部门商办公厅提交总经理办公会议或总经理会议审议。第十三条规章制度经总经理办公会议或总经理会议审议通过后,有关部门会签,按公司发文程序印发。第十四条基础性的重要规章制度使用下列名称:(一)管理办法;(二)管理制度;(三)管理办法(试行)(四)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具体的专业管理制度使用下列名称:(一)管理规定、规定;(二)管理规则、规则;(三)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章制度根据内容需要,分为章、条、款、项。章、条的序号用中文数字依次表述,款不编序号,项的序号用中文数字加括号依次表述。第十七条XX公司总部工作制度(试行系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其他规章制度不得与其规定相抵触。公司各职能部门和员工认为公司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可向公司提出审查修改建议,由办公厅商法律部研究后提出处理意见。第十八条规章制度的修改程序与制定程序相同。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办公厅商法律部解释。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