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投资有限公司采购X项目X设备及服务合同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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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编号:XXXX投资有限公司采购X项目X设备及服务合同书买方:卖方:签订日期:年月日一、合同协议书合同协议书1、本协议有XX投资有限公司(下称“买方”)与XX(下称“卖方”)于X年X月X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XX市签署。2、鉴于买方拟采购X项目X设备及服务并通过X年X月X日的中标通知书接受卖方以人民币X元(人民币X元整)为本项目所做的投标,双方达成如下协议;本协议所用术语的含义与下文提到的合同条款中相应术语的含义相同。2.1 本合同由下列文件构成;2.2 本合同协议书;2.3 中标通知书2.4 合同条款;2.5 合同附件;2.6 合同附录;2.7 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其澄清文件。2.8 述文件应

2、认为是互为补充和解释的,但如有模棱两可或矛盾之处,以上面所列顺序在前为准。2.9 虑到买方将按下条规定付款给卖方,卖方在此立约,保证全面按合同规定履行义务,包括接受买方对工程项目的有关管理规定,配合买方及安装调试施工单位的工作。2.10 到卖方将全面按合同规定履行义务,买方在此立约,保证按合同规定的方式和时间付款给卖方。为此,各方代表在此签字并加盖公章,之后本协议即生效,本协议正本四(4)份,副本四(4)份,签约各方各执正本二(2)份,副本二(2)份。卖 方: 签约代表: 时 间: 地 址: 联系电话: 传 真:买方:签约代表:时间:地址:联系电话:传真:二、合同条款1 .定义及解释1.1 定

3、义(1) 合同或合同书系指买方、卖方双方签署的、协议书载明的买方、卖方所达成的协议、合同条款、所有的附件、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2) 协议书是指合同书中的第一项内容。(3) 合同价格系指根据合同规定卖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买方应支付给卖方的价格。(4) 价格清单是指招标文件中第三部分规定的投标报价表,或其中任何部分或单个的价格表。(5) 合同条款是指本合同条款。(6) 货物系指卖方按合同要求,须向买方提供的一切设备、电气、仪器仪表、备品备件、工具、手册及其它技术资料和其它材料。(7) 服务系指合同规定卖方提供货物必须承担的服务,比如:设计、设计联络、检测、试验、运输

4、、保险、安装督导和调试督导、质量保证期和以后运营维护的技术指导和技术支持、培训以及其它相关的服务。(8) 买方指XX投资有限公司。(9) 卖方指合同条款中明确的提供合同项下货物和服务的一方。(10)“双方指买方与卖方。(11) 原产地指货物的生产地,或提供辅助服务的来源地。(12) 现场指合同项下货物将要进行供货、安装和运行的地点。(13)”验收系指买方依据技术规格规定接受合同货物所依据的程序和条件。(14)合同生效日期是指本合同条款第31条中规定的日期。(15)天或日指公历日。(16)周指7个公历日。(0)月指公历月。(18) 不可抗力具有本合同条款第25条赋予它的含义。(19) 外币是指人

5、民币之外的其它流通货币。1.2解释(1)本合同条款中的标题和题名不应视为是本合同条款的一部分,在合同的解释或构成中也不应考虑这些标题和题名。本合同中引用某个条款时,除非特别说明,应解释为包含该条款项下所有子条款的内容。(2)凡指当事人或各方的措辞应包括商行、公司以及具有法人资格的任何组织。仅表明单数形式的词也包括复数含义,视上下文需要而定,反之亦然。(3)凡合同中规定通讯是书面的或“用书面形式,这是指任何手写的、打印的或印刷的通讯,包括电报、电传和传真发送。(4)凡合同规定任何人发出通知、同意或确认时,该同意或确认不得被无故扣押。除非另有规定,该通知、同意或确认应是书面的并应对通知一词做出相应

6、解释。2 .适用性2.1 本合同条款适用于没有被合同其他部分的条款所取代的范围。3 .合同标的3.1 合同生效后,卖方同意提供X项目所需X的X设备及其备品备件、易损件/消耗性材料、专用工具、试验仪器和服务。3.2 在买方依照合同规定履行其合同义务的条件下,卖方应承担依照合同规定而履行其合同义务所产生的全部费用。3.3 卖方应对本合同项下其承担的全部工作实施有效管理:(1)工作的进度符合合同条款的要求,且符合卖方制定并经买方确认的项目进度计划。(2)设备质量良好,符合合同规定。(3)保证设备的内外部接口正确、完整与相关系统或系统设备能有机地组合在一起。3.4 卖方必须接受买方的管理和协调,并执行

7、项目管理细则的有关规定。4 .产权与风险转移4.1 货物的产权,只有卖方将货物运至交货地点且出具相应报告时由卖方转移至买方。产权的转移不免除卖方的质量责任。4.2 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货物到达交货地点并经买方开箱检验后出具相应报告时由卖方转移到买方。4.3 在拒收情况下,或者解除合同的,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卖方承担。4.4 产权和风险的转移,如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产权和风险的转移,不影响因卖方履行义务符合约定,买方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4.5 货物运抵交货地点后,买方应组织开箱检验并出具相应的报告。5 .合同执行进度计划5.1 进度计划合同执行的所有时间安排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进度计划:(

8、1)合同执行总体进度计划;(2)设计和设计审查进度计划;(3)设备和材料制造进度计划;(4)发运前检验进度计划;(5)装运进度计划;(6)安装督导进度计划;(7)在现场调试和预验收进度计划;(8)技术文件交付进度计划;(9)培训进度计划。上述进度计划(2)至(9)作为总体进度计划(1)的子计划,此制定进度计划的时限不得防碍项目进展。合同执行的进度计划的开始时间以合同生效之日起计。5.3 卖方根据总体进度计划(1)的时间规定,在有关工作开始前二个月内制定出进度计划(2)至(8),并提交买方批准。5.4 卖方应保证工程按本进度计划实施并承担卖方引起的全部责任。5.5 自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月前三天内,

9、卖方必须向买方提交一份符合本合同条款规定的上个月详细进度报告。6 .设计与设计联络/审查6.1 设计与程序6.L1卖方负责设备的产品设计。6.1.2卖方进行的设计应按照合同规定的程序完成,该程序必须应包括以下步骤:(1)双方收集和交换数据;(2)卖方完成技术设计方案;(3)提交技术设计方案;(4)召开讨论技术设计方案的联络会议;(5)买方审查技术设计方案;(6)卖方按照通过的技术设计方案进行详细设计;(7)提交卖方完成的详细设计;(8)买方提出详细设计审查意见。卖方执行上述程序计划的进度计划见本合同条款第5条合同执行总体进度计划。6.2 设计联络/审查会6.2.1 设计联络/审查会在买方和卖方

10、之间举行,在设计联络/审查会议期间,双方应作好记录并由卖方形成会议纪要。6.2.2 买方人员参加设计联络/审查会议所需的(人次及标准见用户需求书)费用由卖方承担并已包含在合同价中。6.3 卖方的设计费及相关会议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中。1.1.2 .安装调试7.1 安装责任7.1.1 卖方应对其提供的所有设备、材料的安装进行督导,并使之符合招标文件用户需求书要求和本合同条款第5条进度计划。7.1.2 卖方应派出足够的、合格且技术熟练的督导人员到安装工地,卖方应于安装开始前一个月,向买方提交参加安装督导的人员名单及履历,并经买方确认。7.1.3 卖方的安装督导工作在土建施工配合、安全规则和工地治安等

11、方面应接受买方协调和管理,卖方应参加买方组织的工地例会。7.1.4 买方应负责提供规模合适且具有一定素质和经验的安装施工单位,并使之在卖方督导下工作。7.1.5 因缺乏卖方督导人员指导,使合同中进度计划的工作受到不利影响或卖方人员低劣的督导而使质量控制方案、安全规则和工地治安秩序的保障受到影响时,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更换督导人员。7.1.6 卖方的安装督导费用已包括在合同价格中。7.2 调试责任7.2.1 卖方应对其提供的所有设备、材料的单机进行调试,并使之符合招标文件用户需求书要求和本合同条款第5条进度计划。7.2.2 在系统联调时,卖方应对其提供的所有设备、材料的调试进行督导,并使之符合招标文

12、件用户需求书要求和本合同条款第5条进度计划。7.2.3 买方应提供必要的系统调试队伍和调试条件。7.2.4 卖方的单机调试和联调督导费用已包括在合同价格中。1.1.38.1 合格的指导人员必须至少有设计、制造、安装和调试同类设备5年以上的经验。在向业主提交指导人员的姓名以获批准的同时,应提交指导人员许可的技术学历或资历证书。指导人员必须流利地掌握手册上的语言。设备在安装、调试完毕后,指导人员在现场对操作、维修人员进行免费培Ullo01.1.49.1 标准应符合招标文件用户需求书中所述的标准: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或行为标准。这些标准必须是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

13、准。9.2 如果买方要求,卖方应向买方提供有关标准的文本。9.3 除非另有规定,计量单位均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1.1.5 和运输10.1 包装10.1.1 除非本合同另有规定,提供的全部货物须采用相应标准的保护措施进行包装。这种包装应适于长途运输,并有良好的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等保护措施,以确保货物安全运抵现场。卖方应承担由于其包装或其防护措施不妥而引起货物锈蚀、损坏和丢失的任何损失的责任或费用。10.1.2 包装所用的材料及包装物结构必须具有较强的可复原性,以保证货物在现场开箱后能方便地按原包装复原。10.1.3 卖方在包装货物时,按货物类别进行装箱,各种设备的松散零部

14、件应采用好的包装方式,装入尺寸适当的箱内。10.1.4 合同项下的备品备件单独包装。10.1.5 合同项下的专用工具和测试设备也应单独包装,不能与安装设备和(或)材料混装。10.1.6 大件货物带有足够的货物支架或包装垫木。10.1.7 卖方在包装货物时应考虑买方现场的情况,根据货物的特点和需要,采取防潮、防锈、防腐蚀等保护措施并具有多次搬运、装卸的坚固包装,以保证货物安全无损地运卸安装现场。10.1.8 每件应附有详细的装箱单和质量合格证两套,一套在包装箱里,一套在包装箱外。102运输标记1.1.6 1卖方应在每一包装箱邻接的四个侧面用不易褪色的油漆以醒目的中文印刷字体标明以下各项:(1)收

15、货人名称;(2)合同号;(3)发货标记;(4)目的港;(5)货物的名称、品目号、箱号;(6)毛重/净重(公斤);(7)尺寸(长X宽X高,以厘米计)。1.1.7 2凡重达两吨或两吨以上的包装,卖方应在每件包装箱的两侧用英文或中文,以国际或国内贸易相宜的运输标志标明重心和吊装点,并根据货物的特点和运输的不同要求,以清晰字样在包装箱上注明“小心轻放、“勿倒置、防潮等,以方便装卸和搬运。1.1.8 3对裸装货物卖方应采取合适措施进行保护并方便搬运。1.1.9 4卖方对捆内或箱内散件,均应系上标签,注明合同号、设备名称、本件名称,若为备品备件及工具还应注明备品备件或工具。1.1.10 凡因卖方对货物包装

16、不善或标记不当导致货物损失、损坏或丢失,或因此引起事故,其一切责任由卖方承担。10.3 ,装运条件10.3.1 卖方应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前30天以电报、传真、或电传通知买方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包装件数、总毛重、总体积(立方米)和被托运日期。同时,卖方应以特快专递寄给买方详细交货清单一式份,包括合同号、货物名称、规格、数量、总毛重、总体积(立方米)和每一包装箱的尺寸(长X宽X高)、单价和总价、待运日期,以及货物在运输和仓储中的特殊要求和注意事项。10.3.2 卖方负责货物的运输及装卸(至交货地点),并承担运输和保险等运杂费用。10.3.3 卖方装运的货物必须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名称、型号规格、

17、数量或重量,否则,一切后果均由卖方承担。10.4 装运通知10.4.1 卖方应在货物装运完成24小时内以传真通知买方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毛重、体积(立方米)、发票金额、载运船只名称和启运或启航日期。IL文件和资料1.1 1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买方所编纂或准备的报告、全部有关资料以及其它辅助记录或材料将都是买方的绝对财产,没有买方事先书面同意,卖方不得将这部分财产以及由买方提供的有关合同或任何合同条文、规格、计划、图纸、模型、样品或资料提供给卖方雇用于履行本合同以外的任何其他人。即使向本合同的雇员提供,也应注意保密并限于履行合同必须的范围。1.2 2卖方保证不将买方提交的资料转让给任何第三方,除

18、非第三方介入货物的设计、安装和运行,并将有关资料仅用于这些目的。113没有买方事先书面同意,除了履行本合同之外,卖方不应使用本合同条款第ILl条所列举的任何文件和资料。1.4 4除了合同本身以外,本合同条款第ILl条所列举的任何文件是买方的财产。如果买方有要求,卖方在完成合同后应将这些文件(全部拷贝)还给买方。1.5 5卖方应根据招标文件用户需求书的规定要求向买方提供所有技术文件。如果工程必须但合同又未作规定的技术文件,卖方应及时向买方提供。1.6 6上述技术文件应编辑正确,组织合理,内容充实,容易理解。1.7 7技术文件均应按用户需求书要求提交并经买方确认。1.8 8卖方应承担买方完全按照技

19、术文件的指导进行工作而导致损失的责任。1.9 9卖方应按照买方要求提供上述技术文件4套及其电子文件1套给买方。电子文件格式:以光盘制作,图纸以CADRl4编制,表格以EXCEL2000编制。1.10 0技术文件的全部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中。1.11 1合同生效后60天之内,卖方应将每台设备和仪器的中文技术资料一套,如目录索引、图纸、技术说明书、操作手册、使用指南、维修指南和/或服务手册和示意图寄给买方。1.12 2另外一套完整的上述资料应包装好随同每批货物一起发运。1.13 3如果买方确认卖方提供的技术资料不完整或在运输过程中丢失,卖方将在收到买方通知后3天内将这些资料免费寄给买方。12 .知识

20、产权12.1 卖方应保证,买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使用得到卖方提供的货物及服务时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专利权或其它知识产权的起诉。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侵权指控,卖方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12.2 卖方为本合同项下提供的软件、技术资料的使用权归买方所有。13 .保证13.1 保证范围13.1.1 卖方应保证其提供的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采用的是最佳材料和一流的工艺设计和制造,并经检测、试验是完全合格,并在各个方面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要求。13.1.2 在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卖方保证其货物经过正确安装、合理操作和维护保养,在货物寿命期内运转良好。卖方进一步保证

21、,合同项下提供的全部货物没有设计、材料或工艺上的任何缺陷。13.1.3 卖方保证在现场和XX现有的条件下,合同项下的设备和材料在正常操作情况下不会因卖方在设计和制造过程中的缺陷、错误或材料选用及制造工艺上的缺陷而产生故障。若由于设备和材料在设计制造工艺上的缺陷(包括潜在缺陷)而导致安全事故,造成所有买方的损失应由卖方赔偿。13.1.4 卖方对由于设计、制造、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造成的任何缺陷或故障负责。13.1.5 卖方还应保证合同项下所提供的服务包括培训、安装督导、单机调试、系统联调和试验等,应按合同规定方式进行,并保证不存在因卖方工作人员的过失、错误或疏忽而产生的缺陷。13.2 合同项下货物

22、的质量保证期为货物预验收后24个月。若部分设备和材料在保证期内需要更换、重新设计、修改或更新,这部分设备和材料的保证期自双方确认的修复完成日起重新计算24个月的质保期。13.3 卖方将认真履行其义务并将时时刻刻为买方的利益而工作。为了达到这些目的,经买方的同意,卖方保证提供具有充分素质和经验的人员并为圆满完成合同规定的货物及服务提供所需的人数。13.4 在质保期内,卖方对所提供的全部设备提供免费保修。设备应不受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的影响,并且满足合同各章中所述之功能。13.5 外省市企业应在XX市设立分支机构或有固定可靠的维护中心,负责质保期内的服务工作。在质保期内,卖方应每间隔三个月定期对

23、设备进行例检和维护,需要时,应设计并执行修改,以保证设备正常运行。13.6 在保证期内所发现的缺陷买方会尽快通知卖方,并说明其缺陷或损坏的程度以及要求弥补缺陷或损坏的办法。卖方应在接到通知后应在12小时内到达现场,尽快免费修复、更换、重新设计或修改、更新设备和材料中有缺陷的部分。13.7 如果卖方收到通知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以合理的速度弥补缺陷,买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卖方承担,买方根据合同规定对卖方行使的其他权力不受影响。13.8 如果任何缺损部分卖方不能在规定的期限或双方商定的合理期限内修补,则买方可在通知卖方后自行修补缺损,其费用和风险由卖方承担,但不影响合同规定的

24、卖方责任;经卖方认可,买方可对细小缺陷进行修理或调整,但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由卖方承担。13.9 卖方还必须按照合同规定完善质量保证期的执行。13.10 卖方所供的货物必须已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部门许可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使用,否则,一切责任由卖方负责。13.11 在潜在缺陷保证期内,对设备和材料因工艺粗糙、设计错误和材料缺陷,但在上述正常保证期届满之前的合理检测中未能发现的潜在缺陷,卖方应对之负完全责任。潜在缺陷保证期是在正常保证期满后的12个月。13.12 保证范围不包括由于买方管理不善,不遵守操作、维修及其他说明书中的有关规定,操作不当和正常磨损所引起的设备损坏。14 .检验与测试14.1

25、 本条款若与招标文件用户需求书的规定和要求不符时,以招标文件用户需求书的规定和要求为准。14.2 卖方应在发货之前,对货物有关内在和外观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进行准确的和全面的检验,并出具其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证书。该证书将作为提交给支付银行付款单据的组成部分,但不应视为是对质量、规格、性能、数量或重量的最终定论。质量证书应附有写明制造商检验的细节和结果的说明。14.3 在合同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如果发现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规定不符,或证明货物有缺陷,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合适的原材料等,买方应申请有关部门检验,并有权根据检验证书及质量保证条款立即向卖方提出索赔。14.4 卖方负责货

26、物制造过程汇总货物质量控制检验和测试,和货物运抵现场前后必要的测试、调试和试运行。14.5 卖方应协调买方组织有关联调、验收工作。14.6 买方参加设备监造、抽样测试、发运前检验、组织到货检查、开箱检验等一系列的验收工作,包括预验收和最终验收。14.7 检验和验收程序(签约时,按招标文件用户需求书的相关规定和实际需要调整);14.7.1 在制造期间的测试和检验(1)卖方应在合同生效日后三十(30)天内,提供外购主要设备供应商清单(名录、地址、联系人及电话、E-mail地址等)。(2)在设备制造期间至出厂前,监理工程师和/或买方或其代表将赴卖方进行工厂试验和出厂检验,检查、试验及检验材料和加工工

27、艺,检查按合同提供的所有设备的制造过程和所有设备的测试、检验、试验。这项工作应在工作时间内于卖方的材料场地和加工车间内进行。如果设备在其他的地方制造,卖方应为监理工程师和/或买方或其代表的检查、试验和检验获得许可。检验测试在卖方或其分包人的厂区、交货地点进行,监理工程师和/或买方或其代表应得到全部合理的设施和协助(如办公场地、通信、交通、劳务和测试设备等),监理工程师和/或买方或其代表不承担费用。14.7.2 出厂检验由卖方组织,出厂检验前2个星期内卖方向监理工程师和买方提供测试检验规范书。设备的出厂检验在卖方工厂进行且须有买方和监理到场参加。出厂检验通过后由三方签署出厂测试检验报告。14.7

28、.3 出厂后检验(1)合同项下设备、材料和技术文件运抵规定的交货地点后,卖方、监理工程师和/或买方或其代表人员共同对其进行检查,并认真做好交接记录,各方签字。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满足合同对包装的要求; 外观良好,运输途中未受损; 名称数量和与发(到)货单一致。所进行的检查己满足合同中买方的要求时即办理入库交接手续,同时出具入库单。入库单应由三方代表签字。1.1.1 的开箱检验由卖方组织,买方、监理工程师、安装承包商参加,按到货清单在安装现场或买方的仓库内进行,核实数量和规格是否与到货清单一致。一致时共同签署检验报告。14.7.4 试验与初步验收(1)在设备的安装、调试过程中,卖方应做好安装、

29、调试记录,这部分内容将是初步验收中检查验收的内容之一。(2)在设备的安装、调试后,按技术规格书和国家有关的设备竣工验收规范和标准进行全面试验,并将所有的试验记录整理成试验报告书;(3)如果试验结果不符合技术规格书的要求,卖方将无条件更换不合格设备。除买方及监理工程师的特别许可,更换工作应于试验结果出来后一周内完成。具体细节参见索赔和赔偿的有关章节;(4)与相关系统的接口全部完成后,在买方、监理和总联调商的主持下完成系统间的联调,并将联调记录整理成联调报告;(5)初步验收完成后,双方在7天内签署初验报告;14.7.5 预验收(1)送电成功后开始试运行,三个月试运行成功后,由买方和卖方双方签署试运

30、行成功的报告。(2)签署试运行成功的报告后四十五(45)天内签署预验收证书。14.7.6 最终验收(1)最终验收在保质期结束时由买方主持,卖方参加,确认合同设备能否最终被买方接受。实际时间将由买方确定并提前通知卖方;(2)买方将在最终验收前两周通知卖方派代表参加;(3)最终验收的内容详见技术规格书的要求。买方和监理工程师根据需要有权要求卖方在现场进行某些项目的试验;(4)最终验收成功完成后,双方在七天(7)内签署最终验收报告;1.8 8产品制造及质量控制和重要部件/原材料的检验1.8.1 1质保体系A.卖方应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合同设备的设计制造全过程(包括原材料选用和外购件选用)均应纳入质

31、量保证体系。投标方应提供质量保证体系(包括卖方应对合同设备设计、制造、验收及出厂全过程,制定详细的质量保证计划)。B.在合同执行时期,买方或代表可随时检查质保体系中的任一环节。1.8.2 2重要部件/原材料检验(1)卖方应向买方和监理工程师提交重要部件/原材料检验报告,以保证所使用的主要部件/原材料符合设计要求。(2)检验应包括电气性能和机械性能,应由有资质的专业机构承担。提交技术报告时应同时提交检验标准。(3)买方及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报告12天内,以书面形式对检验结果提出意见。卖方应对检验结果的真实性负责,并保证在生产中使用合格材料。(4)如发现检验不符合要求,卖方应重新选材,重新检验,直到所

32、有材料被证明符合要求,才能开始生产,但不能影响项目进度的执行。1.8.3 3主要外协和外购件制造单位的调查(1)如有需要买方及监理工程师对卖方的主要外协和外购件制造单位进行调查。(2)合同执行过程中,如需要买方及监理工程师将对外协及外购件制造厂家进行调查,其主要内容是工厂的生产能力、技术水平、管理情况、产品执行标准和质量情况。在调查开始前20天,卖方应向买方及监理工程师提交这些工厂的情况介绍,以及相关产品的技术标准等。(3)如买方有理由认为某单位不宜参与本项目,卖方应另物色合适单位,并仍需要接受调查。(4)由国外原装进口的外协件、外购件,如买方和监理工程师同意,可免调查,但必须提交制造厂情况介

33、绍、产地证明和质量证书等。1.8.4 4生产过程控制(1)卖方应提供合同设备各部件的材质、规格、产地、制造厂、设计、制造、安装及检验标准。(2)卖方应提供完整详细的项目实施方案、步骤和质量保证手段及改正措施等。(3)所有合同设备必须在工厂生产完成,并按规定进行出厂试验等。1.9 9如果检验测试出现一部分或部分失败,买方有权选择下列任一处理方式:(1)重新测试直至合格为止;(2)要求卖方对缺陷或缺点进行修正,然后重新测试直至合格为止;(3)当卖方已根据本合同条款22条的书面要求在合理时间内对缺点或缺陷进行修正但未成功时,按照本合同条款22条的规定执行。无论买方选择上述何种方式,买方因此而发生的因

34、卖方原因引起的所有费用均由卖方负担。1.10 0在具体实施合同规定的检验验收之前,卖方需提前两(2)个月提交相应的测试计划(包括测试程序、测试内容和检验标准、试验时间安排)供买方确认。1.11 1除需买方确认的试验验收外,卖方还应对所有检验验收测试的结果、步骤、原始数据等作妥善记录。如买方要求,卖方应提供这些记录给买方。1.12 2合同双方均须派人参加合同要求双方参加的试验、检验。若任何一方因自身原因未能参加试验、检验,另一方有单独试验且试验、检验结果有效。若因一方的原因导致对方不能参加试验、检验,则对方有权要求其在场时重新试验、检验。这种重新试验、检验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交通和食宿费用,由责任

35、方承担。1.13 3对于合同中规定的买方确认的试验验收项目,卖方应在这些项目完成后的2周内向买方递交一式四套记录以供买方确认,该记录应详尽到可使买方得以就其真实性及准确性进行评定。1.14 4如果合同双方对卖方提供的上述试验结果报告的解释有分歧,双方须于出现分歧后20天内给对方声明,以陈述己方的观点。声明须附有关证据。分歧应通过协商解决。1.15 5在设备制造期间,买方可以赴卖方制造工厂(含主要设备供应商)检查与本工程有关的加工和组装工作。买方的授权代表有权检查、试验及检验材料和加工工艺,检查按合同提供的所有设备的制造过程。1.16 6凡合同规定在卖方所在地进行检验时,卖方应提供为有效地进行检

36、验所必需的帮助、装置和仪器。卖方必须负担本条款项下属于卖方负责的检验、测试、调试、试运行和验收的所有费用,并负责本单位派往买方组织的检验、测试和验收人员的所有费用。1.17 7买方按合同计划参加在卖方工厂所在地检验、测试和验收的费用全部由卖方负责并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1.18 8若买方检验人员已到卖方所在地,测试无法依照合同进行,而引起买方人员延长逗留时间,所有由此产生的包括买方人员在内的直接费用及成本由卖方承担。1.19 9检验、测试和验收过程中涉及的赔偿条款按本合同条款第22条中规定执行。1.20 0检验、测试和验收的时间和细节在合同中规定。1.21 1在任何情况下,任何检验、测试和验收的

37、结果均不免除卖方的合同责任。15 .付款与单据15.1 本合同项下所有付款均采用合同货币即人民币付款。15.2 本合同项下所有付款均以电汇支付到卖方指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银行帐号。15.3 预付款15.3.1 在合同签定后二十个工作日内,买方向卖方合同总价格的百分之十(10%)的预付款,即人民币元。在合同生效后,且须凭卖方向买方提交并经买方确认的以下支付文件:(1)卖方的支付申请书正本一份,副本二份。(2)按本次支付金额百分之一百(100%)出具的人民币有效发票一张正本,二张副本。1532买方收到单据后三十(30)天内,应向卖方支付预付款。如卖方单据有误,买方必须在收到单据后十五(15)天内

38、书面通知卖方。15.4 到货款15.4.1 全部货到现场且验收合格后二十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价格的百分之五十(50%),即人民币元。在合同生效后,且须凭卖方向买方提交并经买方确认的以下支付文件:(1)卖方的支付申请书正本一份,副本二份。(2)按本次支付金额百分之一百(100%)出具的人民币有效发票一张正本,二张副本。1542买方收到单据后三十(30)天内,应向卖方支付到货款。如卖方单据有误,买方必须在收到单据后十五(15)天内书面通知卖方。15.5 验收款1551验收款为合同结算额的百分之四十(40%),即人民币X元,分下述二个阶段支付:15.5.1 收合格且结算完成后二十个工作日内,支付至

39、合同结算额的百分之九十五(95%),即人民币X元。15.5.2 满两年无遗留质量问题的在十四日内,支付至合同结算额的百分之百(100%),即人民币X元,于质保期满后支付。15.5.3 为获得验收款,卖方必须编制本合同履行总结报告。15.5.4 验收款凭卖方下列单据支付:(1)按本次支付金额百分之一百(100%)由卖方出具的人民币有效发票一张正本,二张副本。;(2)经买方确认的本合同履行总结报告。1554买方收到单据后三十(30)天内,应向卖方支付。如卖方单据有误,买方必须在收到单据后十五(15)天内书面通知卖方。15.5.5 如买方未按上述规定按时付款,适用本合同的有关规定。16 .价格16.

40、1 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卖方为其所供货物和服务而要求买方支付的金额应与其投标报价一致,本合同价格为固定不变价。16.2 卖方履行合同所必须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货物及备件的设计、设计联络、检测与试验、制造、运输、保险、安装督导、单机调试、联调督导、技术资料、培训、办公、交通、人员、差旅、文件、其他管理费用等均已包括在合同价格中。本合同项下不另计卖方人员的加班费,有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中。16.3 合同总价本合同项下买方向卖方支付的总金额。人民币X元。16.4 价格说明16.4.1 分项价格清单。按招标文件规定要求列表。16.4.2 合同价格为固定价格,包括了卖方履行合同全过程产生的所有成本

41、和费用以及卖方应承担的一切税费。16.5 价格的充分性应当认为卖方已彻底查清,并在本合同价格中充分考虑到了以下各项:影响合同价格的全部条件和情况;满足完成合同中所述工程的需求;现场的综合情况;现场总的劳务情况;与其他设备和系统接口、配合情况。16.6 合同价格的增加16.6.1 如因买方责任造成重大返工或重作设计时,卖方有权要求买方对其实际工作消耗量增付费用,增付金额按本合同价格标准计算。17 .税项17.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税法,由中国各级政府向卖方及其人员征收的与执行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卖方负担。17.2 所有在中国境外发生的与执行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卖方负责。17.3 根据

42、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税法,由中国政府向买方征收的一切税费均由买方负担。18 .保险18.1 卖方应择优选定资信良好的保险公司,与保险公司谈判,确定险种及费率,由卖方按照买方指定的保险公司、险种及保险费率,进行投保。18.2 卖方应为其货物金额的110%投保运输险,为现场技术服务和人员投保人身险、财产险以及其认为必要且充分的其他险,并处理与之有关的所有保险索赔。18.3 所有由卖方办理的保险,卖方负责投保、索赔及其他一切有关费用,并及时通知买方索赔事宜的进展情况。18.4 卖方必须按买方要求提交有关保险证明。18.5 买方不负责任何与卖方有关人员或其自备交通工具有关的保险。18.6 本合同条款规定

43、的卖方负责的事项其保险费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19 .履约保证金19.1 履约保证金的金额为合同总价的百分之十(10%),应采用合同货币,并以下列方式提交:由买方接受的买方国内的一家信誉良好的银行签发的用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或其他买方接受的格式提交的不可撤销的银行保函。19.2 卖方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十四(14)天内,向买方提交按本合同条款19.1条规定金额的履约保证金。19.3 在卖方不能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任何一项义务的情况下,造成违约责任,买方有权用履约保证金的资金补偿其任何直接损失。19.4 履约保证其有效期到服务质保期期满为止,如果服务完成期的延长引起质保期顺延,卖方有义务将履约保证有效

44、期顺延。19.5 除非合同条款另有规定,在卖方完成其合同义务包括任何保证义务后三十(30)天内银行保函将解除。20 .转让与分包20.1 卖方应书面通知买方本合同项下所授予的所有分包合同。但该通知不解除卖方承担的本合同项下的任何责任或义务。20.2 卖方选定的所有分包商,均须经买方认可。如果买方要求,卖方必须提供其及其分包商在设备的制造方式、零部件和材料的来源、完成能力等方面所有的细节以及相关资料给买方,同时安排买方或其代表在相应地点进行合理的检查。20.3 主要部件的供应商应视为分包商。主要部件的产地和制造商应符合合同的规定,并在供货清单中列明。20.4 卖方须自费协调所有分包商的工作,以确

45、保不同分包商提供的设备之间的接口匹配、有效并可靠。卖方有责任保证设备、材料及服务供应的完整性,在任何情况下,分包商的介入不减轻、不解除卖方在本合同下须承担的任何责任和义务。20.5 除本合同另有规定或双方另行书面约定外,双方不得将其权利、责任和义务转让和转移给任何第三方。21 .卖方履约的延误21.1 卖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安排提交货物及转让服务。21.2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卖方遇到妨碍按时提供服务的情况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时间和原因通知买方。买方在收到卖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酌情延长交货服务时间以及是否收取误期赔偿费。延期应通过修改合同的方式

46、由买方卖方双方认可。21.3 卖方延期提交的货物及技术服务,将按合同规定被收取误期赔偿费。22 .索赔与赔偿22.1 卖方对所供货物与合同要求不符要负有责任,买方在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和验收测试期内和质量保证期内提出索赔,卖方应按买方同意的下述一种或多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1)卖方同意买方拒收货物并把被拒收货物的金额以合同规定的金额付给买方,卖方负担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费用、运输和保险费、检验费、仓储和装卸费以及为保管和保护被拒绝货物所需要的其它必要费用;(2)根据货物的疵劣和受损程度以及买方遭受损失的金额,经双方同意降低货物价格;(3)更换有缺陷的零件、部件和设备,或修理缺

47、陷部分,以达到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卖方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买方遭受的一切直接费用。同时卖方应相应延长被更换货物的质量保证期。22.2 如果买方提出索赔通知后30天内卖方未能予以答复,该索赔应视为已被卖方接受。若卖方未能在买方提出索赔通知的30天内或买方同意的更长的一些的时间内,按买方同意的上述任何一种方式处理索赔事宜,买方将从货款或卖方提供的履约保证金中扣回索赔金额,同时保留进一步要求赔偿的权利。22.3 违约22.3.1 任何一方宣告破产或无力清偿,视为违约。22.3.2 任何违反合同规定的行为,视为违约。22.3.3 发生不可抗力时,只要遭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为了履行合同采取了所有合理的预防措施、应有的小心和其他措施,不可抗力导致的不能履约或履约延迟不视作违约。22.4 违约责任22.4.1 如因任何一方过错造成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或不适当履行,由有过错的一方负责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费用以及另一方采取合理补救措施的一切费用。22.4.2 如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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