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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省水产苗种管理办法(草案送审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依据和目的】为保护和合理利用水产种质资源,加强水产苗种生产、经营管理,提高水产苗种质量,促进水产养殖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广东省渔业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产种质资源保护、水产品种选育培育与水产苗种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的水产苗种包括用于繁育、增养殖(栽培)生产和科研试验、观赏的水产动植物的亲本、稚体、幼体、受精卵、抱子及其遗传育种材料。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植物的人工繁育及其苗种的生产经
2、营活动的管理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第三条【管理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和水产苗种管理及相关监督执法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市场监督管理、交通运输等其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和水产苗种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做好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和水产苗种管理工作。第四条【激励措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与鼓励水产优良品种的科学研究、选育培育和推广应用。对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第五条【信息技术运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
3、村主管部门运用信息网络、人工智能、大数据等高新技术,提升水产苗种管理信息化水平。第二章水产种质资源保护第六条【种质资源调查收集、名录、资源库和保护区】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天然水产种质资源调查,收集特色、优异水产种质资源,发布和调整海洋和淡水水产种质资源名录,建立水产种质资源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批设立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申报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第七条【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禁止和限制从事的活动】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全面禁止围湖造田,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禁止围填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在农业农村部、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
4、部门规定的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特别保护期内,禁止捕捞、采矿、挖沙、爆破、排放污水及其他破坏水域生态环境的活动。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水生生物资源调查、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参观游览、影视拍摄等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保护区管理制度,不得破坏水产种质资源及其生境。第八条【涉水工程影响专题论证】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修建水利工程、疏浚航道、建闸筑坝、勘探和开采矿产资源、港口建设等涉水工程建设,或者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外从事可能损害保护区功能的工程建设,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建设项目对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影响专题论证报告,并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审查,建设
5、单位应当根据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意见采取有关保护措施。第九条【防污染】禁止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新建排污口。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附近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排放水质应当符合相关环境保护要求,确保保护区水体不受污染。第十条【其他保护措施】禁止捕捞重点保护品种的苗种。为从事水产苗种生产,需要捕捞重点保护品种的苗种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专项捕捞许可证后,方可进行捕捞。开发过度和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产苗种实行限制捕捞,具体种类、数量、时间、区域等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公布。在水生动物苗种主产区引水时,应当采取保护苗种的措施。第十一条【原良种场规划布局】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水
6、产增养殖生产发展的需要和自然条件及种质资源特点,统筹规划和合理布局本行政区域内的原种场和良种场。第十二条【各类苗种场功能】原种场应当搜集、保存、选育和定期更新原种。原种应当是源于天然水域的野生水生动植物种,以及用于选育种的原始亲本。良种场应当引进原种或者经过审定的品种,繁育性状稳定的后备亲本或者良种。除原种场和良种场外的水产苗种场,应当引进经过审定的原、良种亲本,繁育优质苗种,供应养殖单位和个人。第十三条【省级原良种场命名条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命名为省级水产原种场、良种场:(一)取得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二)列入省级以上渔业投资计划,或者符合省级水产原种场、良种场规划布局;(三)有与生
7、产经营相适应的人员、场地、设施设备;(四)有相应的技术能力;(五)生产管理制度健全,生产状况良好;(六)产品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七)亲本来源符合规定;(八)近二年连续从事原、良种生产且产地检疫均合格;(九)原种场应当建在水产苗种原产地,良种场应当建在该种类适宜养殖的地区。第十四条【申请命名材料】申请省级水产原种场、良种场命名的,申请人应当向住所地市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资料:(一)营业执照或者身份证明;(二)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三)有资质或者条件的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检测报告、种质检测报告、养殖和排放水的水质检测报告以及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四)全套管理制度
8、和生产技术规范文件;(五)水产品种审定证书、鉴定证书、专利证书或者技术合作协议等表明技术能力的文件;(六)近二年的财务年度决算表;(七)职工名册(含姓名、年龄、文化程度、技术职称或技术等级、从事岗位等信息);(八)场区平面图和设备清单。第十五条【审查命名】市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同意推荐为省级水产原种场、良种场的,应当将申请材料报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审查。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审查验收合格的,颁发省级水产原种场、良种场命名证书,有效期为五年。第十六条【资格延续】省级水产原种场、良种场命名证书有效期届满,申请延续的,应当在届满三个月前,通过市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向省人民政府农
9、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复查。复查合格的,颁发新的命名证书。复查不合格或有效期届满前未提出延续申请的,取消命名。因迁址、改扩建等情况暂不能接受复查的,可以提出暂缓复查申请,暂缓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暂缓期内中止省级水产原种场、良种场资格。省级原种场、良种场验收、认定和复查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第十七条【取消命名】在命名证书有效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取消省级水产原种场、良种场认定,注销命名证书:(一)终止水产苗种生产;(二)使用国家规定禁用或者停用的投入品;(三)不再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第十八条【市级水产原良
10、种场】市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可以规定市级水产苗种原种场、良种场的管理办法。第三章水产苗种生产第十九条【许可制度】单位和个人生产水产苗种,应当取得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但是,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生产水产苗种应当遵守相关技术规程,生产的范围、种类等应当符合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第二十条【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水产原种场的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由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核发。水产良种场以及其他水产苗种场的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核发。水产苗种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到期需要延续的,应当于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办理续展手续。第二十一条【许可证申请
11、材料】申请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由申请人向其住所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填写申请表,提交下列资料:(一)营业执照或者身份证明;(二)水域滩涂养殖证或者有关权属证书、生产场地产权证明、租赁合同等生产场地条件证明;(三)表明亲本来源符合第十二条规定条件的资料;(四)有资质或者条件的机构出具的养殖水质检测合格报告;(五)一名以上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的学历、职称资料或者从事水产苗种生产工作满五年的证明。第二十二条【许可证变更】申请变更水产苗种生产品种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提交营业执照或者身份证明,提交新的亲本来源资料;申请变更生产单位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姓名的,仅提交营业执照或者身份证明,
12、但是生产单位改变的除外。发证机关准予变更的,换发新的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第二十三条【生产要求】生产和销售的水产苗种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省级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尚未制定国家标准、省级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企业标准。第二十四条【生物风险防控】养殖可育的杂交水产苗种、通过生物工程等技术改变遗传性状的苗种、从境外引进的水产苗种,应当采取必要的隔离和防逃措施。禁止将前款规定的水产苗种释放或者丢弃于河流、湖泊、水库、海域等自然水域。第二十五条【生产记录】从事水产苗种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生产经营记录,详细记录和保存原种及亲本引种和培育、苗种繁育生产、疫病防控、用药和产品销售等信息。水产苗种生产经营记录
13、应当至少保存二年。第四章水产苗种进出口第二十六条【进出口审批制度】进出口水产苗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审批。第二十七条【审批权限】根据国家规定允许进出口的水产苗种,其进出口申请由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批或者初步审查后将审查意见和全部材料报农业农村部审批。禁止进出口的水产苗种的认定,根据国家规定执行。第二十八条【进口审批】申请进口水产苗种,应当向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提出,提交水产苗种进口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资料:(一)营业执照或者身份证;(二)水产苗种进口合同;(三)出口方所在地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产地证明。申请进口未列入水产苗种进口名录的水产苗种的,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交相
14、应资料。委托代理企业申请的,还应当提供代理企业的营业执照和委托授权书。进口水产苗种的安全影响评估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九条【出口审批】申请出口水产苗种,应当向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提交水产苗种出口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资料:(一)营业执照或者身份证明;(二)水产苗种出口合同;(三)检疫合格证明。委托代理企业申请的,还应当提供代理企业的营业执照和委托授权书。第五章水产苗种产地检疫第三十条【产地检疫制度】销售、运输水产苗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产地检疫,经检疫合格,取得动物检疫证明后,方可离开产地。合法捕获的野生水产苗种,应当按照规定经检疫合格,取得动物检疫证明后,方可投放养殖场所、出
15、售或者运输。进出口水产苗种,应当依法进行进出口检疫。第三十一条【检疫机构和渔业官方兽医】市级、县级从事水生动物检疫的动物卫生监督等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工作,可以根据检疫工作需要,向乡、镇或者特定区域派驻渔业官方兽医。第三十二条【官方兽医和协检人员】渔业官方兽医依法实施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出具水产苗种产地检疫证明文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按照规定聘用具备水生动物疾病诊疗专业知识和技术的人员作为协检人员,协助渔业官方兽医实施检疫。水产苗种生产经营单位的水生动物类执业兽医或者水生动物防疫技术人员经培训合格后,可以担任协检人员。第三十三条【第三
16、方机构】水产苗种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委托符合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检测机构进行疫病检测。检测项目、检测方法符合农业农村部规定的,检测结果可以作为出具动物检疫证明的实验室检测依据。第三十四条【申报方式和材料】出售或者运输水产苗种,应当提前三日申报检疫。申报可以通过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公布的现场申报点或者电话、电子数据交换等方式进行。申报检疫应当提交检疫申报单、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水产苗种生产记录等资料。有引种的,还应当提交引种来源地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对需要实验室检测的,应当提交申报前七日内出具的规定疫病的实验室疫病检疫报告,其中纳入省级以上水生动物疫病监测计划的,可提交近二年监测结果证明代替。第
17、三十五条【再次检疫】已经取得产地检疫证明的水产苗种,到达目的地后需要再次出售、运输的,应当再次进行检疫。第三十六条【检疫不合格的处理】检疫不合格的水产苗种,由渔业官方兽医出具处理通知单,监督申报人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水产苗种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八条【处罚准用】从事水产苗种生产、经营、进出口等活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广东省渔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罚。
18、第三十九条【未按照许可证生产的处罚】违反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规定生产水产苗种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条【违反生物安全风险防控要求的处罚】养殖杂交苗种、通过生物工程改变遗传性状的苗种、从境外引进的水产苗种,未采取必要的隔离和防逃逸措施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苗种逃逸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向天然水域投放前款规定的苗种的,责令停止投放,并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一条【未按规定检疫的处罚】销售、运输的水产苗种的品种、数量、目的地等与所附检疫证明不符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9、;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二条【转基因苗种】转基因水产苗种的选育、培育、生产、经营和进出口管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三条【名词解释】本办法有关用语的含义:(一)原种:指取自模式种采集水域或取自其他天然水域的野生水生动植物种,以及用于选育的原始亲体。(二)良种:指生长快、品质好、抗逆性强、性状稳定和适应一定地区自然条件,并适用于增养殖(栽培)生产的水产动植物种。(三)杂交种:指将不同种、亚种、品种的水产动植物进行杂交获得的后代。(四)品种:指经人工选育成的,遗传性状稳定,并具有不同于原种或同种内其他群体的优良经济性状的水生动植物。第四十四条【施行日期】本
20、办法自2023年X月X日起施行。广东省水产苗种管理办法(草案送审稿)起草说明(省农业农村厅)为保护和合理利用水产种质资源,加强水产苗种管理,提高水产苗种质量,促进我省水产养殖业可持续发展,我厅研究制定T广东省水产苗种管理办法(草案送审稿)(下简称办法),现就相关问题说明如下:一、制定办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水产苗种是保障水产品供给的战略性资源,是发展水产养殖业的物质基础。制定办法将为我省渔业转型升级和水产养殖业高质量发展提供重要的制度支撑和法治保障,具有充分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一)产业发展亟待制度规范我省水产苗种繁育和研发水平领军全国,各类苗种产量超过1.3万亿尾,约占全国35%,是我国最重要的水
21、产苗种生产和交易基地。今年4月,总书记视察国家863计划项目海水养殖种子工程南方基地时指出,种业是现代渔业发展的基础。健全和完善水产苗种管理制度,对于强化水产种业治理能力,促进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加快培育优企良种、保障我省水产养殖业绿色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二)国家和省政府相关新制度和新要求需要细化落实乡村振兴促进法强调,要加强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利用和种质资源库建设,支持育种基础性、前沿性和应用技术研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的意见指出,要加大特有资源与特色地方品种收集力度,发展一批以特色地方品种开发为主的种业企业,实施国家和省级两级管理,有机衔接的保护机制,推动资源优势转
22、化为产业优势。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采取包括取消水产良种场特殊管理制度在内的一系列简政放权措施。2021年,省政府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函2021136号),其中对水产苗种管理相关行政审批事项的放管服提出新要求。另外,国家近年来加快推行水产苗种产地检疫等管理制度,强化外来物种生物安全风险防范。上述法律、政策要求与管理制度变化需要通过地方立法予以落实。(三)办法操作性强,具有可行性办法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充分贯彻落实中央对保障粮食安全、树立大食物观及加强种质资源
23、保护工作具体要求和工作部署,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今年4月考察广东时作出的“种业是现代农业、渔业发展的基础,要把这项工作做精做好,指示精神,强化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和水产苗种管理,促进我省水产养殖业高质量发展。一是对于渔业法、行政许可法等上位法以及水产苗种管理办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国家规定已经明确规定的事项,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二是充分落实简政放权,将原良种场相关管理权放至市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将除原种场之外的其他水产苗种场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的核发权下放至县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三是着力破解基层检疫机构及人员短缺、防疫诊疗水平低等问题,细化了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工作的落实路径,推动建立检疫检测社会化
24、服务体系。二、制定依据(一)主要法律法规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3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4 .广东省渔业管理条例5 .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例(二)有关政策依据6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的意见(三)其他参考依据7 .农业农村部水产苗种管理办法8 .农业农村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9 .农业农村部动物检疫管理办法三、主要内容办法共七章44条,分为总则、水产种质资源保护、水产苗种生产、水产苗种进出口、水产苗种产地检疫、法律责任、附则等,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明确水产苗种管理主体一是规定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是水产苗种管理主体。二
25、是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市场监管、交通运输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分工承担有关管理工作,加强对水产苗种的全过程监管。三是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做好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和水产苗种管理工作(第三条)。(二)强化水产种质资源保护一是确立特色优异水产种质资源调查收集制度、海洋和淡水水产种质资源名录制度和水产种质资源库制度(第六条)。二是强化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保护措施(第七条至第九条)。三是加强对重点保护、有重要经济价值及开发过度苗种的保护(第十条)。四是规范省级原良种场规划布局、申报验收、命名等管理,明确各类苗种场功能(第十一条至第十七条),并对市级水产原良种场的
26、管理进行授权规定(第十八条)。(三)强化苗种生产经营和进出口管理一是细化了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制度。规定除自育自用外,从事水产苗种生产均需取得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要求生产活动需符合相关技术规范,按照许可证规定进行生产(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进一步明确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申请资料的内容,方便群众办事。二是规范了水产苗种标准化生产要求,规定了生产记录制度。第二十三条强调生产苗种须符合国家标准、省级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为强化水产苗种生产过程管理,实现可追溯,第二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过程应制作记录并至少保存二年。三是强化水产苗种生物安全风险防范。为防止生物入侵和基因污染,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可育的杂交水产
27、苗种、通过生物工程等技术改变遗传性状的苗种、从境外引进的水产苗种采取隔离和防逃措施,并禁止擅自释放和丢弃自然水域。四是规范了水产苗种进出口管理。第二十六条规定了水产苗种进出口须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二十七条明确了进出口审批权限。第二十八条、二十九条细化了进出口审批申请资料。(四)落实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制度一是明确规定生产和销售水产苗种需经过产地检疫(第三十条),并明确了检疫机构和渔业官方兽医派驻制度。二是规范了官方兽医和协检人员管理。第三十二条衔接新版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例,规定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乡镇政府可以聘用执业兽医、水生动物防疫技术人员等作为协检人员协助官方兽医实施检疫。三是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动
28、物防疫工作。第三十三条规定生产单位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按国家规定项目、方法检测所得检测结果可作为出具动物检疫证明的实验室检测依据。四是规范了检疫申报方式和材料、再次检疫要求、检疫不合格的处理(第三十四至三十六条)。(五)深化放管服一是将原良种场的规划布局权限下放到市级。第十一条明确市级以上渔业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原良种场进行规划布局。二是进一步下放审批权。第二十条规定除原种场的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由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审批外,水产良种场和其他苗种场的生产许可证一律由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核发。三是加强信息技术运用。在总则第五条提出加快信息网络、人工智能、大数据等高新技术运用,提高水产苗种管理信
29、息化水平,并在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可通过互联网、电子邮件等电子数据交换等方式申报产地检疫。四是简化实验室检测要求。吸收2023年版鱼类检疫规程的规定,在第三十四条第二款明确对于纳入省级以上水生动物疫病监测计划的水产苗种,可提交近2年监测结果证明代替实验室检测报告。(六)鼓励技术创新一是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与鼓励优良品种的科学研究、选育培育和推广应用。二是对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第四条)。(七)完善法律责任一是规定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水产苗种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的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二是规定水产苗种生
30、产经营行为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第三十八条)。三是在法定权限内对办法规定的禁止行为补充设定了罚则,包括未按照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规定从事苗种生产(第三十九条)、未对具有生物安全风险的苗种采取隔离防逃措施、非法投放具有生物安全风险苗种(第四十条)以及销售、运输水产苗种与检疫证明不符等(第四十一条)。(八)其他事项说明一是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植物的人工繁育及其苗种的生产经营活动的管理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故办法第二条第三款明确排除对其适用。二是对于水生苗种的定义和分类等问题,政府管理部门、学术界存在不同认识。考虑到与国家相关规定衔接,确保法秩序统一,办法第四十三条直接采用了农业农村部水产苗种管理办法对水产苗种的定义。三是考虑到新一轮机构改革以来,本省水产苗种检疫机构变化很大,各市县情况也各不相同。为保证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工作有效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明确从事水生动物检疫的动物卫生监督等机构(包括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水生动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等)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工作,以增强办法的适应性和包容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