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修订版《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新旧内容对比.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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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Jg堵Z全住声经例(方宏对此(斜体标注内容为修改部分,删除线标注内容为删除部分,下划线标注内容为新增或修改部分)2017年版为售例2021年版为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

2、动的企业等单位(以下统称生产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以及相关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以及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条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例;法律T三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其规定。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展、源头防范,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告的方针。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属地监管为主,并遵循管行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

3、险。管安全的原则。安全生产工作应当遵循管行业必须菅安全、菅业务必须菅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并实行属地监管与分级监管相结合、以属地监管为主的监督管理体制。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承担工作的领导,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主体责任.切规划并组织实施,明确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吓发区管理机构应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

4、件,加强当设立或者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加强对本行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并协助上级人民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落实安全生产措施,推进安全社区建设。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流督餐理部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工作的领导,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管理;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有关展规划,组织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专项规划,健全落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

5、监督管理。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加强系统治理、源头治理,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县级以上安全生产委员会负制网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县级以上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巡查督查有关政府和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承建设,执行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冢标准L行业标准和地担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其他负有安方标准丁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

6、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或者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专蛇支术和技能人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配备执法检查人员,依才培养,推广应用先进的安全生产技术、管理经验和法对本辖区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综合监督管理,并科技成果,增强事故预防能力,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平。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农业示范区、港区、风景区、自然保护区、旅游度假区等功能区管理机构,应当设立或者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强化安全生产监管力量,按照职责对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

7、行监督检直,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第/傣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第八条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参与形式,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生产安全事故谓直,提出保障安全生产建议,维护职推动安全文化建设,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工合法权选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施织从业A员参加本单当加强对社会公众的安全生产公益宣传教育,妁安全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从业人生产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员的合法权益。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作出有关安全生产的决定,应当听取工会

8、的意见。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报告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研究和推广安全生产科学技术与先进管理经验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营业技术技能人才a,推广应用先进的安全生产技术、管理经验和科技成果,增强事故预防能力,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推动安全文化建设,开展安全生产警示教育,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并将其纳入干部培训内容和国民教育体系,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历范

9、能力.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安全生产公益宣传,并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第十一条有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建立健全行业规范,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研究和推广安全生产科学技术与先进管理经验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法律、法规和国家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10、;条隹L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一)生产经营场所和设备、设施、工艺符合规定要求;(二)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有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四)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i理人员;(五)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六)j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上JLtJ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_(八)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期管巨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法履行第十四条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

11、他打、民用爆炸物品等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当依法取得相关安全生产许可;未取得许可的,不得主要负责人包括对本单位生产经营负有全面领导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勒。责任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主要决策人。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依法保障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违章指挥、强令或者放任从业人员冒险作业;(二)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生产强度或者生产定员组织生产;(三)违反操作规程、生产工艺、技术标准或者安全管理规定组织作业;(四)拒不执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决定。第十五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

12、章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当包括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安全设施和设备管理、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1、安全生产检查、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危险作业管理、安全生产奖惩、应急预案管理、事故报告和事故应急救援等制度。第十三条矿山、金属冶炼、道路运输、建筑施工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运输单位和使用危险物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单位(以下简称高危生产经营单位)以及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生产

13、车间(区队)负责人、生产班组负责人、一般从业人员等全体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编制全员安全生产责任清单,并严格落实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从业人员职务调整、收入分配等的重要依据。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包括对本单位生产经营负有全面领导责任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主要决策人;其他负责人包括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或者安全总监、主要技术负责人和其他相关负责.第十四条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上的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在一千人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安全总监,小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总监专项分管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协调、解决本单位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

14、重大事项。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具体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并组织落实和考核奖惩;(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蟾乙(三朦定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或者安全总监、主要技术负责人、其他相关负责人的安全管理职责;(四)明确本单位技术管理机构的安全生产技术保障职能并配备安全技术人员;(五)定期研究安全生产工作;(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七)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八)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15、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九)依法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安全文化建设;(十)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十一)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高危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或者安全总监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井直接管理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其他相关负责人在履行各自岗位业务工作职责的同时,履行相关

16、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生产经营单位设置主要技术负责人的,主要技术负责人负有安全生产技术决策和指挥权,对安全生产技术方案承担管理责任。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自主组织培训,也可以委托具备安全生产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培训。生产经营用劭委骏训的,应当对培训工作进行监督,保证培训质量。第十九象矿山、金属冶炼、交通运输、建筑施工、粉尘涉爆、涉氨制冷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使用危险物品从事生产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单位(以下统称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

17、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确保本单位具备安 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并按照规定提取安全 生产费用,专项用于安全生产。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 地方标准为从业人员无偿提供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 并督促、检查、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二)对本

18、单位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提出改进建议,并督促其他机构、人员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三)组织拟定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年度工作计划和目标,进行考核并提出奖惩意见;(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五)监督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和技术措施的落实;(六)监督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发放、使用和管理;(七)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八)组织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措施,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事故隐患,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督促落实安全生产整改措施;(九)对承包、承租单位安全生产资质、条件进行审核,督促

19、检查承包、承租单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十)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演练;(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其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矿山、金属冶炼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设计单位应当对其安全设施设计负责。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可以聘请专家参与,专家应当对其出具的验收结果负责;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进行监督核查。第二十一条从业人员二亘

20、人以上的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三百人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设置安全总监。鼓励、支持前款规定以外的空产经营单位,根据生产经营规模、安全风险等情况,设置安全总监。安全总监专项分管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安全总监的领导下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定期进行安全生产风险排查,神渣第二十二条从业人员三百人以上的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T人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出的风险点按照危险性确定风险等级,对风险点进行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公告警示,并采取相应的风险管控措施,实现风险的动态管

21、理。安全生产委员会由本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其他职能部门负责人、工会代表和从业人员代表等人员组成。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任务的贯彻落实,研究和审查本单位有关安全生产的重大事项。安全生产委员会每季度至少百开一次会议,会议慵况应当如实记录.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对一般事故隐患,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消除;对重大事故隐患,应当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和监控措施,制定和落实治理方案及时予以消除,并将治理方案和治理结果向县(市、区)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22、的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情况进行督办。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向从业人员通报;事故隐患排除前和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人员,疏散周边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r并设置警戒标志。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障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并将其纳入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财务预算。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应当专项用于安全生产工作,不得挪作他用。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接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费用应当在成本中据实列支,专项用于保障和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加强智能技术、安全防护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提高安全生产技术水平。第二十四条生产

23、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矿叽苴通运输二麟整星JS荏爆IK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属于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明确本单位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种类和型号,为从业人员无偿提供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督促、检查、教育弟一丁句巳土严近吕甲似必女王土立K*1/小田府Qrt*的M+eSF表的“Mz4K产型时公白市U度rXU伞中包行牧大厄应因索的土广吩带格EFrKO麻冲攵附会今片4;在木IKWgq的去SMDnUfflBx以e叼攵3E1S仃个心以

24、反凶4应时LrlJ女仝HT达技木;#人示;芒tf用甘日向,+仝4、/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不得以货币形式或者其他至Cy拴女徐Itt仃承府,*XE期问红江公ETo物品替代。购买和发放劳动防护用品的情况应当如实记录。第二十三条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并落实单位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制定带班考核奖惩办法和工作计划,建立和完善带班档案并予以公告,接受从业人员监督。带班负责人应当掌握现场安全生产情况,及时发现并妥善处置事故隐患;遇到危及人身安全的险情时,应当采取紧急措施,组织人员有序撤离,并进行妥善处置。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其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

25、入生产和使用。矿山、金属冶炼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可以聘请专家参与,专家对其出具的结论负责;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或和验收壁的监督核邕.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悬挂、挖掘、大型设备吊装、危险装置设备试生产、危险场所动火、有限空间、有毒有害、建筑物和构筑物拆除作业,以及临近油气管道、高压输电线路等危险作业,应当制定具体的作业方案和安全防范措施,确定专人进行现第二十七条生

26、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或者安全总监、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高危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场作业的统一指挥,并指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的负责人或者安全总监、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按场安全检查和监督。照规定经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取得特种作业相关资格证书后,方可上访作业。第三十五条一学校、幼儿园应当加强安全管理,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从业人员未经安全

27、生产教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育和培训合格,不得上岗作业。对下列人员,应当在禁住生产经营单位接受中小学生和其他未成年人上岗前及时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IJ聿块角巾舁概导棍/时杵右蛊右J至笙f舲物1/A予JJ用工勿福G、物库、JX3jIXnTdF、I-JFBPUjl1J(一)新迸从业人员;品的劳动或者其他危险性劳动。禁止生产经营单位利(二)离岗六个月以上或者换岗的从业人员;用学校、幼儿园场所从事易燃、易爆、放射性、有毒、(三)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有害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活动或者作为机设施、新设备的有关从业人员。动车停车场。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28、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顼防和亶最处置熊力J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第二十九条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用工单位应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当将劳务派遣人员纳入本单位的从业人员进行统一安矿山、交通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全管理,对其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行业和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劳务派遣人员进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国家规定实施安全生产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责任保险制度。保险公司应当发挥参与风险评估管控生产经营单位接收实习学生的,应当对实习学生和事则防功能,提高保跄

29、服务质量。迸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实习学生委派单位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实习学生委派单位应当通过协议明确各自承担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职责以及具体内容。第二十七条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保障从业人员作的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的生命安全,不得有下列行为:认证、检测、检验结果负责,并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违章指挥、强令或者放任从业人员冒险作(一)违反规定程序开展安全评价、认证、检测、业:检验等活动;(二)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生产强度或者生产(二)倒卖、出租、出

30、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资定员组织生产;质或者资格;(三)违反操作规程、生产工艺、技术标准或者(三)转让、转包承接的服务项目;支金管理规定组织作业、(四)出具严重失实或者虚假的报告、证明等材从业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生料。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笛一+八缶-声纭声早陆的U业人吊右朽7翻第三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明确风险点排查、风险评价、风险弟一丁八承出L

31、sS吕平也HJA2Uf1人K向IXJ解H作Vli6F11工作中/言岭田表lt空诲L)只115非切所和-Ll忖冈似母仕助厄阻因系、明近hd/rtS以乃电珀而像件怖SM太西付右仝十和丁作r存存的冏等级评定的程序、方法和标准,编制风险分级管控清单,列明管控重点、管控机构、责任人员、监督管理、安全防护和应急处置等安全风险管控措施。属于重大或者较大风险的,应当制定专项管控方ZX中白川及京旭WB,刑华中UZ54干:1LjLIFTTjr口:口小T目不TTn”十日山皿:击士*tm古拉Umk白士公翅JRJ以处ED战11、恒平、丘口,反说JSL馈厄及人月女3E的竖耸懂:日Mt右相值IHZEVl同?多午采HVBT台

32、匕的府像UJAnS*IBmLhJ,rJ,TX3-U-F-li-三4I-z4XHJBbHJl-t*tF三tlSUzEVHJt=IzMBUiJH三)1F-ll-!W7T0案,采取限制或者禁止人员进入、定期巡查检查等安全风险管控措施。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对事故隐患进行排直并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事故隐患排除前和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人员,疏散周边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并设置警戒标志。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向从业人员通报.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立即报告,并题苞幽安全防范和监控措施,制定和落实治理

33、方案。治理方案、结果等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第三十三条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并落实单位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制定带班考核奖惩办法,定期公布带班计划并接受从业人员监督.带班负责人应当掌握现场安全生产Hl况,及时发现并妥善处置事故隐患;发现事故险情或者事故时,及时组织现场人员撤离,并进行妥善处置。第二十四受经产经营单位应当对生产经营区域内常驻协作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忱调管理,明确生产作业风险和安全管理要更L督促其健全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措施,组织其参加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常驻协作单位入驻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其安全生产

34、条件、资质和有关人员从业资格进行审查,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建立常驻协作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档案。常驻协作单位入驻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其作业活动、有关人员从业资格、作业方案和安全措施等内容进行经常性检查。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虽装、悬挂、挖掘、动火、临时用电、危险装置设备试生产、有限空间、有毒有害、建筑物和构筑物拆除,以及临近油气管道、高压输电线路等危险作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对作业现场进行安全风险辨识;(二)制定作业方案和安全防范措施;(三)按照规定开具危险作业票证,并对危险作业票证进行现场查睑;(四)确认作业人员的上岗奥格、身体状况以及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符合安全作业要

35、求;(五)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向作业人员说明危险因素、作业安全要求和应急措施;(六)确定专人进行现场作业的统一指挥;(七)指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检查和监督,确认安全防的措施落实情况;(八)按照规定配备安全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装备,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危险作业的,应当在作业前与受托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对受托方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第三十六条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贵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建立并实施服务公开和报告公开制度,严格遵守相关标准和规范开展执业活动,出具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

36、验结论应当客观公正,并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违法更改或者简化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程序和内容;(二)出租、出借资质、资格,或者将资质提供给他人挂靠使用;(三)转让、转包承接的服务项目;(四)出具失实或者虚假报告。按照规定需要到现场迸行勘验和检测检验的,应当如实记录现场工作情况,并在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结论中附具相关证明材料。第三章监督管理第三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编制安全生产权责清单并向社会公布。权责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增加安全生产投入,按照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37、执行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岗位津贴,落实安全生产的负责人直接领导安全生产工作;其他相关负责人在专项资金,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履行各自向位业务工作职责的同时,履行相关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安全生产巡座制度,对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执行安全生监督检查L巡查考核有关政府和部闩的安全生产监督产法律法规、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责任、调萱处理生产管理壬作.并承担职责范围内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安全事故等情况进行巡食。巡瓷结果但值美负责人考核、奖惩和使用的重要参考。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S三三fl4-三+三三三Ffi5A三ffiR三

38、g三4S三w三m三-r:fWWMeftS三三三安全防护用品T出示有效执法证件,由二人以上共同三第三十三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对本辖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可以采取必要的应急措邱S以上人M政府应当完善安全生产约谈制度,对发生较大以上等级事故或者履行职责不力等情形的,及时启动约谈程序,对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进行提醒、告诫并督促整改。第卦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熠加安全生产投入,按照

39、规定执行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岗位津贴,保障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举报奖励经费,落实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第四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完善安全风险评估与论证机制,合理进行产业规划和空间布局,并对位置相邻、行业相近、业态相似的生产经营单位实施重大安全风险联防联控机制。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对容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依法处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乡镇人民政JtJ街道办事处以及功能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监督管理权限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明确监督施,并及时

40、报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排除的,报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的同时,报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前款规定报告后应当及时予以处理。检查的方式.内容、措施和频次;对安全生产问题突出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重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第四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检宣应当采取随机抽取检直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的抽查方式进行,国家对重点行业、领域另有规定的除外。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在进行安全生产检蜜时,应当由二A以上共同进行,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并佩戴安全

41、防护用品。监督检区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记录在案。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实际需要邀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协助安全生产的监督检直、事故调查等工作。住PHlZimetll击QTK主:土,一为归并部:壬金“4立以1BH3lMjyS,刈庄7玄仃HF311P尸里州土厂吕年IiZ,由空向注仝公生并诵正右则|)乃仝融和构J)V,.IIRJX0/JlllflJIRlJesSPIJkZtroH/l11J第三十五条省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将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核事项委托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实施e第四十三条对下列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迸行重点检敷(一)

42、高危生产经营单位;(二)宾馆、饭店、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三)生产经营场所与居住场所在同一建策物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四)发生过生产安全事故,或者一年内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等有安全生产不良记录的生产经营单位;(五)被举报、投诉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重大事故隐患经核查属实的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慵形的,应当加大检查频次。第四十四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生产经营单位立即排除: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

43、应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审查同意,生产经营单位方可恢复生产经菖或直使用指亶睡J邀苜J第四十五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萱理职责的部门在履职过程中,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并在生产经营场所的明显彳立置设置事故隐患提示标志,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对相关场所、设备、设施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

44、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前款规定采取停止供电措施,除有危及生产安全的紧急慵形外,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行政决定、采取相应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解除前款规定的措施。第四十六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备、设施和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直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扣押的危险物

45、品,应当储存在符合安全条件的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内.第四十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功能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对本辖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二)对检直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细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并及时报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排除或者不能立即排除的,报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予以处理。第四十八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等举报平台,对举报的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法组织核实、调查和处理,并为举报者采取保密措施;涉及人员死亡的举报事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核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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