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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释义:第四章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品利益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本条是关于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须追究党纪责任情况下,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情况下具体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的规定。本条规定主要分为两种情形:一是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情形。这里的不构成彳巳罪,主要是指依照刑法第十三条等相关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312罪,或者尚末达到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
2、不认为是才巳罪等情形。二是党员有其他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情形。其他违法行为,主要是指党员有违反刑法规定以外的其他违法行为,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党员有其他违法行为,达到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后果,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主要针对党组织先行处分的情况。这类案件并不一定由党组织先行受理,也可以是有关国家机关先行发现党员的涉嫌违法犯罪线索,但在有关国家机关作出处理前,党组织可以依照这两条规定给予党纪处分。2015年条例分两条规定了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涉及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情形和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党的形象,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情形;此次修订,将这两条内容整合为一条,并将原条例中不涉及犯罪”修改为不构成犯罪,删除影响党的形象以及对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