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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新修版与上一版对比汇总表修订前修订后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木省行政区城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木条例;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
2、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等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管行业、管业务、管生产必须同时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贝h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加大政府监管力度,强化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确保安全生产。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
3、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提升本质安全水平。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加强属地管理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须遵守本条例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施L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
4、保安全生声。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直接监督管理安全生产H作L其他负责人在各自分管业务范围内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确定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实行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责任考核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加强对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少召开一次会议,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汇报,研究部署本地区安全
5、生产工作的重大事项,及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包括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等)管理委员会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木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以及对本单位生产经营负有最高管理权、决策权的其他人员。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和履行安全生产职贡的义务。
6、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和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建立完善安全风险防控机制;实行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考核评价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对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按照职责对本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依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研究部署、统筹协调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提出
7、安全生产工作的理,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政策措施,定期分析研判安全生产形势,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同级应急管理部门,承担安全生产委员会日常工作。安全生产委员会可以根据本地区重点行业、领域特点,设立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负责指导协调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新增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省应急、教育、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
8、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管、粮食物资储备、人防、铁路、通信、邮政等行业、领域的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省发展改革、科技、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商务、卫生健康、国资等其他行业、领域的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从行业规划、产业政策、法规标准、行政许可等方面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履行相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财政、司法行政、广播电视等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支持保障,共同推进安全发展。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明确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以及其他履行安全生产管理、保障
9、职责的部11o新兴行业、领域中涉及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明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监督管理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任务清单,将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情况纳入年度综合考核内容。第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本部门主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监管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各自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第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
10、本地区、本部门主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监管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各自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年度安全生产重点工作任务清单,将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情况纳入年度述职内容,并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第八条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参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提出保障安全生产的建议,督促纠正违法行为、整改事故隐患,维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P-生产经
11、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作出有关安全生产的决定,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第九条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参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提出保障安全生产的建议,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0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作出有关安全生产的决定,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未组建工会的生产经营单位,由职工和其他从业人员的代表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第九条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地方标准L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修订。生产经营单位应
12、当执行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第十条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地方标准。鼓励社会团体和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执行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第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第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多种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安全文化建形式,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设,开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教笄,增强全社会知识的宣传,进行安全生产警示教育,组的安全生产意识,提高防范生产安全织群众性安全文化活动,增强全社会的安事故的能力。全生产意识。设
13、区的市应当设立安全生产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地方教育实践基地,创新安全生产教育形式。行政学院应当将安全生产教育纳入教省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学计划。设区的市应当设立安全生产当将安全生产知识普及纳入国民教育,建教育实践基地,创新安全生产教育形立完善学校安全教育和高危行业职业安全式。教育体系,将安全生产纳入相关技能考核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和就业培训内容。体应当开展安全生产公益性宣传教地方行政学院应当将安全生产教育和育,报道安全生产情况,加强对安全培训纳入教学计划。鼓励、支持高等学校生产工作的舆论监督。和中等职业学校等加强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设置安全生产管理相关专业或者培训项目,
14、培养安全生产相关专业人才。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各类媒体应当开展安全生产公益性宣传,及时报道安全生产情况,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舆论监督。第十二条省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与长江三角洲区域的相关部门建立安第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全生产工作协作机制,统筹协调区域内安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重大问题,构建信息互通、资源共全文化建设,开展形式多样的群众性享、联勤联动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加强安全文化活动。应急救援体系一体化建设,强化重大安全风险联合防控、应急救援预窠衔接与协同救援处置,开展跨区域安全生产执法联动。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存关部门对在改善安全生产
15、条第十三条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件、防止或者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参防止或者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加抢险救护、报告重大事故隐患、举护、研究和推广安全生产科学技术与先进报安全生产速法行为b研究和推广安管理经验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全生产科学技术与先进管理经验等方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面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励0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动的责隹体系L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隹实际L建立安全生产投入
16、保隙、宣传教育培训、隐患排查治理、应急管理、发包(出租)管理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除应当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全面检查,研究分析安全生产存在问题;(二)每年至少组织并参与一次事故应急救援演练;(三)发生事故时迅速组织抢救,并及时、如实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做好善后处理工作,配合调查处理;(四)每年向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和个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情况,接受工会、从业人员、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17、明确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生产车间(区队)负责人、生产班组负责人、岗位从业人员等全体从业人员的责任内容和考核标准,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开展监督、考核、奖惩,保证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及考核情况向全体从业人员公示。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的投入保障、宣传教育和培训、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应急救援、危险作业管理、变更管理、发包(出租)管理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存在安全风险程度高的重大危险源、重要设施设备、重点生产经营场所的,还应当制定专项管理制度。小型、微型企业等规模较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针对本单位生产经营特点制定包括前款规定内容的综
18、合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除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每季度至少组织并参与一次安全生产全面检查,研究分析和解决安全生产存在问题;(一)每年至少组织并参与一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三)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全面的安全风险辨识,制定完善管控措施;(四)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迅速组织抢救,并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做好善后处理工作,配合调查处理;(五)每年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向从业人员报告股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或者通报安全生产工作以及个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情况
19、,接受从业人员监督。第十五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船舶修造、船舶拆解、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一)从业人员不足三十人的,配备一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二)从业人员三十人以上不足一百人的,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两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三)从业人员一百人以上不足三百人的,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三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四)从业人员三百人以上的,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不低于从业人员百分之一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
20、业人员一百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不足一百人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第十六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船舶修造、船舶拆解、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一)从业人员不足三十人的,配备一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二)从业人员三十人以上不足一百人的,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两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三)从业人员一百人以上不足三百人的,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三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四)从业人员三百人以上的,设置
21、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照不低于从业人员百分之一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二十人以下且位置相邻、行业相近、业态相似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采取组建安全生产管理互助帮扶联合体、委托相关机构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等方式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但是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计入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总数。国家对建筑施工等劳动密集型行业在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
22、全生产管理人员方面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除应当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安全生产寻常检查、-岗位检查和专业性检查,并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全面检查;(二)督促各部门、各岗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并组织考核、提出奖惩意见;(三)参与所在单位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除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每月至少组织并参与一次安全生产全面检查;组织或者参与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并督促各部门、各
23、岗位落实分级管控措施;(二)督促各部门、各岗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组织或者参与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并提出奖惩意见;(三)对在本单位区域内作业的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资质、条件进行监督检荀(四)监督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发放、使用和管理。新增第十八条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相关专业的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第十七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船舶修造、船舶拆解、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粉尘涉爆、涉氨制冷等行业和领域内达到一定规模的生产经营单位推行安全总监制度。安全总监应当具有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熟悉安全
24、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安全总监负责综合协调管安全总监制度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省人民政府魁定k第十九条从业人员一百人以上的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船舶修造、船舶拆解、道路运输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涉爆粉尘、涉氨制冷等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总监或者其他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鼓励其他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设置安全总监或者其他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安全总监或者其他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应当具有工程师以上相关专业的技术职称或者取得相关专业的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熟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
25、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应当保证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并对因资金投入不足而导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应当保证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并纳入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财务预算,重致的后果承担责任。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生产费用应当在成本中据实列支L专项用于保障和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按照国家规定不需要预先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的生产经营单位,其实际发生的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在成本中列支。点用于安全风险管控、事故隐患治理、安全设施设备维护、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应急救援演练和设备物资配备等方面的支出。有关生产经营单位
26、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项用于保障和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等用于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在生产经营单位成本中列支。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自主组织培训,也可以委托具备安全生产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培训的,应当对培训工作进行监督,保证培训质量。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对下列人员在上岗前进行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并做好记录和考核;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一)新进从业人员;(二)离岗六个月以上或者换岗的从业人员;(三)涉及采用新工艺、新技
27、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的从业人员。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自主组织培训,也可以委托具备安全生产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培训的,应当对培训工作进行监督,保证培训质量。从业人员应当按照要求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操作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第二十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船舶修造、船舶拆解、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
28、格,方可上岗作业。第二十二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船舶修造、船舶拆解、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0前款规定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新任职的应当自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通过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已经考核合格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生产知识再培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应当重新参加安全生产知识培训并考核合格。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新增第二十三条
29、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船舶修造、船舶拆解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涉爆粉尘、涉氨制冷等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并实施安全生产班前会制度,由班组长或者交班人员在班前会上向当班作业人员提示安全风险、讲解岗位安全操作要点等。新增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每天工作前,应当进行本岗位安全生产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进行操作。岗位安全生产检查主要包括下列事项:(一)设施设备、工具和原材料的安全状态良好,安全防护装置有效:(二)作业场地以及物品堆放符合安全规范;(三)劳动防护用品、用具齐全完好,并正确佩戴、使用。新增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建立健全安
30、全生产管理体系,全面管控生产经营活动各环节的安全风险,促进安全管理系统化、岗位操作行为规范化、设施设备本质安全化、作业环境器具定置化,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推动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评先选优、金融保险等激励支持。新增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定期组织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程技术、岗位操作等相关人员,对生产工艺、设施设备、作业环境、人员行为和管理体系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风险进行全面、系统辨识评估,确定安全风险等级,从组织、技术、管理、应急等方面逐项制定管控措施
31、,编制安全风险管控清单,按照安全风险等级实施分级管控。生产经营单位对存在的重大安全风险,应当制定专项管控方案,通过隔离安全风险源、采取技术手段、实施个体防护、设置监控预警设备等针对性措施加强管控。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并与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监控设备联网。生产经营单隹应当对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进行经常性维护,保证系统正常运行。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完善重大危险源监测监控系统,与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监控设备联网,并经常维护,保证系统正常运行。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
32、程技术人具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L应当进存风险评牯和登诏,-实行分级管理: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善单位应当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同时录入事故隐患信息系统。一般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整改;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和落实治理方案及时排除,并根据需要停用相关设备或者停产停业。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结束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对治理情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情况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工程技术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并及时消除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在事故隐患治理
33、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和落实治理方案及时排除,并根据需要停用相关设施设备或者停产停业.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奖励制度,公开本单位有关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联系方式,受理从业人员报告的安全生产问题,对报告事故隐患的从业人员给予表扬、奖励。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向从业人员通报。生产经营单住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和排除过程中壬汰保证/仝的应当从僚HJvX1131UiA
34、uJLs119Xr三r7t险区域内撤出人员,疏散周边可能危及的其他夬员L#设置警戒标志。第一十二条牛产经苣单位的牛删除产区域、生活区域、储存区域之间的它仝距离以及固动防护/伞距离.应JlMlPMtAZX/RJ-*W4V21-MlIMJae当符合国京标准或者行VIZ标准11、J口目Rkr比与,口JLLWC居民区(楼)、学校、医院、集留市场及苴他人吊索ILi所的右令距愈内.城名盘划、古仝生产脂湾管癌笨同有宙拙职能的c门不得批准用曾“TJHJWS15匕口J口PIJ1TVQMjTRtXe三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烟花爆竹、尾用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PM/IJ,IXJMMV/LzintTvhhHJ-
35、ILJT三1昔和储存场所违法拙准讲冒的.原B3jTl11TJ/71tTAruP-ULJHTm,批准机羊或者苴I与机关应当依法K11HjVTM口AVUAi-UIJjTZv撤销批准,限期迁出U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烟花绿竹、岸用操性物!晶装危险物品的牛IJUmiJjXhh/IjKdlIzJhhWj_I-产区域、假存区域的金t仝距离内和矿7-、IW17K-tnVJH-I1MrTy11eV山、尽矿庞危及区域内.不得做讲民LU、尸P,色NX,匕*大SliMXttXP足区(楮)、学将、庆除、俱留市场k4L-LXUCX、J1X三rTu115JJ用及苴楠人品源拿场所确需检讲的.ZK.VItDxK24Uu,X
36、7VUlUXEtX11应当依法先行拆除旗有危险区域或:Ai2L1VTAUJJVw*11tarattc.*t5以卜地方人尾政府应当采取榜施.消5-JL-,MnzZVFi*11AlX|N*t311A11JTtT除危害,Mn7t三r三o高压描由线、油与捡送管道、窗MJHL.网Li三JQ、Tffl&IfW乂1HAsL、ET大危险源的安仝距窟内.不得好做、.t三4raWRMVJlLJH.1.IMI3,1IU1孙XSl、改建、扩建建筑物和构筑物。对不符合安全距离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予以拆除或者采取保障船仝的措施C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第二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爆破、吊装
37、、危险场所动火作业寸高处作业、有限空间作业、临近高压输电线路作业、建筑物和构筑物拆除、大型检修等危险作业,应当执行有关危险作业管理制度,并履行下列职责:(一)根据危害风险制定作业方案、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处置方案;(二)确认现场作业条件符合安全作业要求,(三)确认作业单位的作业资质、作业人员的上岗资格以及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符合安全作业要求;(四)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采取安全防范措施,设置作业现场的安全区域,确定专人现场统一指挥和监督;(五)在危险作业前向作业人员说明危险因素、作业安全要求和应急措施,并经双方签字确认;(六)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采取应急措施L停止作业,撤出人员。生产经
38、营单位委托其他有专业资质的单位进行危险作业的,应当在作业前与受托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对受托方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安全生产等理协决应当明确应当服从现场的统指挥和调度一严格遵守作业方案TMfr规程和安全防范措施。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菩单也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生产经营单位发包生产经营项目、出租场所的,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破、吊装、高处作业、有限(受限)空间作业、临近油气输送管道作业、临近高压输电线路作业、建筑物和构筑物拆除、大型检修以及涉及危险物品的场所动火和临时用电等危险作业,应当执行有关危险作业管理制度,并遵守下列规定:(一)对作业安全风险进行评估,确认
39、现场作业条件符合安全作业要求;(二)根据安全风险明确安全防范措施和现场应急处置措施;(三)确认作业人员的上岗资格以及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使用符合安全作业要求:(四)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和应急救援器材,设置作业现场的安全区域,确定专人现场统一指挥和监督;(五)在危险作业前向作业人员告知危险因素、作业安全要求和现场应急处置措施,并经双方现场签字确认;(六)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按照现场应急处置措施停止作业、撤出人员。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其他单位进行危险作业的,应当在作业前与受托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并落实前款规定,对受托方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并加强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危
40、险作业委托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的,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职责:(一)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安全生产职责;生产责任:(一)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安全生产责任;(二)向承包方、承租方书面告知发包项目、出租场所以及相关设备的基本情况、安全生产要求;(三)协调解决承包方、承租方提出的安全生产问题;(四)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承包方、年租方有安全问题的,及时督促整改。承包方、承租方应当服从发包方、出租方对其安全生产工作的统一协调管理,并依法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发生生产安全事
41、故时,应当及时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并告知发包方、出租方。第二十六条同一建筑物内有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之间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产管理责任,并配合产权单位或者其进行安全管理。第二生声经营场所的安全设施、-安全通道、浚全标志等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L地方标准,生户经营单位应当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定期检测安全防护效果。(二)向承包方、承租方书面告知发包项目、出租场所以及相关设备的基本情况、安全生产要求:(三)协调解决承包方、承租方提出的安全生产问题;(四)对承包方、承租方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并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发现安全生产问题的,及时督促整改,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
42、为的,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承包方、承租方应当服从发包方、出租方对其安全生产工作的统一协调、管理,并依法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属地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并通知发包方、出租方。删除删除新增第三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接受其作业指令的被派遣劳动者、灵活用工人员纳入本单位对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统一管理,履行安全生产保障责任,不得将安全生产保障责任转移给劳务派遣单位或者被派遣劳动者、灵活用工人员。鼓励生产经营单位为灵活用工人员提供购置相关保险等保障。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新增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
43、当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教育、督促从业人员正确佩戴、使用。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发放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提供劳动防护用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加强对女职工、未成年工等的劳动保护。新增第三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关注从业人员的身体、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心理疏导、精神慰藉,防范从业人员异常行为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第二十八条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客运码头、民用机场、体育场馆、旅游景区、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改变经营场所建筑的主体和承重结构:(H”在经营场所设置标志明显的安全出口和符合疏
44、散要求的疏散通第三十四条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客运码头、民用机场、体育场馆、公共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场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全使用建筑物。建筑物在使用过程中需要改变使用功能、显著增加荷载、增加层数、变动建筑物主体承重结构等,可能影响建筑物安全的,建筑物的所有权人或者生产经营单位道并确保畅通t安全监拄系统,并确保完好、有效才(四)从业人员能够熟练使用安全设施,了解安全通道的位置及本岗位的应急救援职责$-(五”经营场所实际容纳的人员超过核定人数或者设施的承载负荷时厂应当及时采取控制人员进入和疏散等有效措施;XA”法规有关安全生产的其他规定。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具备国家规定
45、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意见,或者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举办者需要设置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设备的,应当对其安全性进行检测、检验,保障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设备的安全。新增第三十五条学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等使用危险物品的,应当建立健全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制度,开展安全风险辨识评估,落实安全风险管控措施,严格危险物品使用管理。第二十九条泰止生声经营单便接受中小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放射性、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劳动或者其他危险性劳动。禁止生产经营单位利用学校L幼儿园场所从事易燃、易爆、放射性、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活动或者作为机动车停车场。删除第三十条生产
46、经营单位座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顼案T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重点岗位制定应急处置丰L开展从业人员岗住应急知识教育和自救互救、避险逃生技能培训,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使用。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船删除舶修造、-船舶拆解、-城市轨道交通运mr产经营规模较小的L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第三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快应用有利于提高安全生产条件的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实现生产过程智能化控制和生产安全事故预警,
47、提高安全生产技术水平。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快应用有利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的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及时更新改造超过使用年限的设施设备,淘汰国家和省规定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客运、重载货运等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实现生产过程智能化控制和安全风险监测预警,提高本质安全水平。新增第三十七条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和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涉爆粉尘、涉氨制冷等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的信息化管理,运用数字化技术开展安全风险管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险源监测监控等工作,按照规定通过相关信息系统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准确、完整地报送下列安全生产数据:(一)安全生产基础情况数据;(二)安全风险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数据;(三)重大危险源监测监控数据;(四)其他需要报送的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