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修改内容及新旧条文对比.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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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修改内容及新旧条文对比将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六条合并,作为第四条,修改为:“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公安机关可以通过网络等方式,便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备案。”删去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十三条改为第十一条,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相应处罚:“(一)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未履行备案手续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的

2、,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视情节轻重,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未履行备案手续收购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予以警告或者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未向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的,予以警告或者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三)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非法设点收购废旧金属的,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收购的物品及非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四)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时未如实登记的,视情节轻重,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责令停业整顿;“(五)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收购禁止收购的金属物品的,视情节

3、轻重,处以2000元以上IoOoo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责令停业整顿。“有前款所列第(一)、(三)、(四)、(五)项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新旧条文对比1994年旧版条文2023年修改条文第四条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企第四条、第六条合并,作为第四条,业,应当经其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修改为: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核第四条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发特种行业许可证,并向同级工商行政体工商户,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特种行业许可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收购废旧金 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自变更之日 起15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

4、的自工 商登记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县级人 民政府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公安机关可以通过网络等方式,便 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备案。删去第十二条、第十六条证和营业执照后,方准开业。收购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向同级公安机关备案后,方准开业。第六条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有关闭、歇业、合并、迁移、改变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等情形之一时,应当在15日前向原发证的公安机关申请办理注销、变更手续或者向原备案的公安机关办理注销、变更的备案手续,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变更登记。第十二条公安机关对领取特种行业许可证的收购企

5、业实行年审制度%第十六条特种行业许可证由公安部制定统一式样,由省、自治区、直辖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相应处罚:(一)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品及非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OOoo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未履行备案手续收购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予以警告或者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三)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未向公安机关办理注销、变更手续的,予以警告或者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四)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徘法设点收购废旧金属的,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收购的物品及非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收购生产性

6、废旧金属时未如实登记的,视情节轻重,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第十三条改为第十一条,修改为: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相应处罚:(一)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未履行备案手续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视情节轻重,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未履行备案手续收购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予以警告或者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未向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的,予以警告或者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三)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非法设点收购废旧金属的,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收购的物品及非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00

7、00元以下的罚款;(四)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时未如实登记的,视情节轻重,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责令停业整顿;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特种行(六)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收购禁止收购的金属物品的,视情节轻重,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特种行业许可有前款所列第(一)、(二)、(四)、(五)、(六)项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收购禁止收购的金属物品的,视情节轻重,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责令停业整顿。有前款所列第(一)、(三)、(四)、(五)项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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