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房屋征收拆迁业协会章程草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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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济南市房屋征收拆迁业协会章程(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团体名称为:济南市房屋征收拆迁业协会,本团体的英文名称为:JinanHousingCol1ectionandRemovalAssociation,缩写为:JHCRA.第二条本团体是由济南市各区县房屋征收服务中心、部分房地产土地评估机构、房屋征收项目拆除机构、审计机构、拆迁服务公司自愿组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地方性社会组织。第三条本团体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坚持规范秩序、凝聚力量、发展行业、服务政府的方针,紧紧围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拆迁工作开展

2、活动,发挥会员之间及会员同政府相关部门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为会员单位服务,为促进济南市的房屋征收工作和城市建设服务。第四条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第五条本团体登记机关是济南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本团体接受社团管理机关、社会组织综合党委、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济南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六条本团体的住所在济南市市中区经六路小纬四路46号。第二章业务范围第七条本团体的业务范围是:(一)宣传国家、省、市房

3、屋征收和拆迁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承担法律、法规授权和受委托办理的有关事项;(二)组织会员单位研究探讨房屋征收和拆迁业改革和发展的理论,对我市及兄弟城市房屋征收和拆迁工作进行调研、学习借鉴,及时向业务指导部门提出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政策性意见和建设性建议,推动我市房屋征收和拆迁业的健康有序发展;(三)收集有关房屋征收和拆迁业的技术和业务信息,推广业内先进经验,编辑出版行业刊物和有关资料;(四)举办房屋征收和拆迁研讨会,组织参观学习,促进会员之间学术交流,开展业务咨询;(五)发展与兄弟城市同行业社团组织的友好往来,开展技术、学术与行业自身建设等方面的信息交流与合作;(六)组织业务培训工作,提高

4、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和从业水平;(七)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拆迁评估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是非营利的技术鉴证类组织,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成立,业务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指导,经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授权,本团体负责专家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八)经授权组织开展本行业的创优、达标、评先等评比活动;(九)及时反映会员单位的意见、要求和建议,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十)接受上级协会指导,承办政府部门或会员单位委托办理的事项;(十一)根据需要开展有利于本行业发展的其他活动。第三章会员第八条本团体的会员是单位会员。会员为在我市从事房屋征收和拆迁工作,合法执业、守法经营,并取得拆除资质的拆

5、迁单位、房屋征收和拆迁评估、审计机构以及从事房屋征收和拆迁管理相关工作的单位,均可接纳为会员。第九条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三)在房屋征收和拆迁业领域内有一定影响力。第十条会员入会的程序:(一)提交入会书面申请书;(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三)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办理入会手续,发给会员证。第H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团体举办的各种活动;(三)获得本团体提供的信息资料和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团体的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要求本团体提供业务指导、帮助;(六)有介绍新会员入会的

6、权利;(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二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四)按规定交纳会费;(五)关心本团体工作,及时向本团体反映情况,向本团体提供行业信息有关资料;(六)认真执行本团体的章程、规定及要求;(七)接受本团体的领导和业务指导;(八)积极参与本团体的各种活动。第十三条会员退会应向本团体秘书处提交书面报告。会员无正当理由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第十四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五条本团体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

7、是:(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会长、副会长;(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五)决定终止事宜;(六)确定理事会工作方针和任务;(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六条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制定和修改章程、会费标准等重大事项,须经到会三分之二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七条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第十八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第十九条理事会的职权:(一)执行

8、会员大会的决议;(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提出会议议程,草拟工作报告;(三)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七)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对会员单位实行业务指导;(八)制定工作计划和内部管理制度;(九)代表本会与兄弟城市开展业务联系,进行业务交流;(十)决定本团体其他重大事项。第二十条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享有以下权利:(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对本团体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9、四)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第二十一条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团体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二)谨慎、认真、勤勉、独立和正当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四)不从事损害本团体合法利益的活动;(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团体的涉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六)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第二十二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三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

10、召开。涉及改选换届、人、财、物等重大事项决议的理事会会议,不得以通讯方式召开。第二十四条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有良好的工作作风;(二)热心本团体工作;(三)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四)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五)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六)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七)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八) 第二十五条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六条本团体设会长、副会长、

11、每届五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七条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四)处理章程实施中的重大事项。第二十八条本团体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本团体秘书长实行聘任制,行使下列职权:(一)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三)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四)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审议;(五)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六

12、)拟订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批准;(七)提名副秘书长及业务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决定;(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二十九条本团体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三十条担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的执行机构负责人被罢免,或本团体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团体可根据会员大会同意变更的决议,由新当选的法定代表人代为行使职权,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第三十一条本团体设立监事。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第三十二条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团体章

13、程,忠实、勤勉,行使下列职权:(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并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二)对理事、负责人执行本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三)检查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四)对理事、负责人、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五)向登记管理机关、社会组织综合党委、行业管理部门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第三十三条监事可以对本团体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团体承担。第五章分支机

14、构、代表机构第三十四条本团体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可以自行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前述决定应当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制作会议纪要,妥善保存原始资料。分支机构是本团体根据开展活动的需要,依据业务范围的划分或者会员组成的特点,设立的专门从事本团体某项业务活动的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团体在住所地以外属于其活动区域内设置的代表本团体开展活动、承办本团体交办事项的机构。本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团体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团体承担。第三十五条本团体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

15、、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第三十六条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所属社会团体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得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不得单独冠以“山东齐鲁全省等字样,分支机构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字样结束,代表机构以办事处代表处联络处”字样结束。第三十七条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第三十八条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账户纳入本团体统一管理,不以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义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赞助费等,不将上述机构委托其他组织运营,确保分支机构、代表机

16、构依法办事,按章程开展活动。第三十九条社会团体应当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称、负责人、住所、设立程序、开展活动等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不得弄虚作假。同时,应当将上述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第六章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第四十条本团体与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内合作开展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第四十一条本团体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信息公开办法会员代表选举办法会费管理办法理事会表决规程会员(代表)大会选举规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第四十二条本团体建立健全证

17、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团体办公住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四十三条本团体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市级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第四十四条本团体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第七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四十五条本团体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捐赠或赞助;(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18、;(五)利息;(六)其它合法收入。第四十六条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第四十七条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四十八条本团体认真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四十九条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五十条本团体的资产和财务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

19、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五十一条本团体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大会或者理事会审议。第五十二条本团体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团体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第五十三条本团体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团体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山东省实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办法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本团体发生违法行为或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第五十四条本团体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团体所有,任何单位

20、、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五十五条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八章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第五十六条本团体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本团体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1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

21、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第五十七条本团体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第五十八条本团体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第九章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五十九条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第六十条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十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六十一条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六十二条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机关审查同意。第六十三条本团体终止前,须在社会团体登记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六十四条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六十五条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十一章附则第六十六条本章程(草案)经2023年6月30日第二届第五次理事会表决通过。第六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第六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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