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钓鱼协会章程草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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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济南市钓鱼协会章程(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团体名称为:济南市钓鱼协会(以下简称“本团体”)英文名称为:JinanFishingAssociation缩写:JFA第二条本团体是由济南市钓鱼爱好者、工作者、热心开展钓鱼运动和推动钓鱼运动发展的相关单位自愿结成的行业性、地方性和非营性的社会组织。第三条本团体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促进钓鱼运动的发展,丰富人民群众文化体育生活,开展垂钓竞技交流,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第四条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

2、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第五条本团体登记机关是济南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本团体接受社团管理机关、社会组织综合党委、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六条本团体的住所:济南市天桥区桑梓店办事处天天渔产业园。第二章业务范围第七条本团体的业务范围:(一)对全市钓鱼运动进行统一规范管理、协调指导,研究、制定全市钓鱼运动发展的规划、计划和相关管理规定;(二)普及推广群众性钓鱼运动,大力发展俱乐部,努力提高运动水平;宣传钓鱼运动知识,协调和组织理论技术研究;(三)组织举办全市性的各类钓鱼竞赛和活动;(四)协同有关部门宣传贯彻国家有关保护、合理利用鱼类资源和渔业水域的法律法

3、规和规定;(五)组织参加市级钓鱼运动相关组织的活动,选拔、组织集训市钓鱼运动队,组队参加全市比赛;(六)负责钓鱼运动项目的竞赛、培训、咨询、交流、开发,开展多种服务及出版刊物等,为发展钓鱼运动事业筹集资金;(七)负责钓鱼裁判员的培训与管理;(八)维护协会会员的合法权益,对有贡献的个人或单位给予表彰。Z.*,V0弟二早会贝第八条本协会会员含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如加入本协会,须申请并经批准。第九条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二)自愿申请加入本协会,并积极承担协会的各项工作;(三)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第十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提交入会申请

4、书;(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三)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二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本协会章程;(二)执行本协会的决议;(三)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四)按规定缴纳会费,原定会费50元/年,考虑实际情况,现免收会费;(五)积极组织和参与钓鱼活动;(六)发展本地区的钓鱼事业和相关产业;(七)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八)凡与本协会组织的活动有相抵触的各项地区性活动,应服从协会的活动安排;(九)向本协会

5、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资料。第十三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第十四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五条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六)决定终止事宜;(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制定

6、和修改章程、会费标准等重大事项,须经到会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七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第十八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的任期与会员代表大会相同。第十九条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四)决定团体会员的吸收、退会和除名;(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六)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七)领导本协会各机构

7、开展工作;(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二十条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享有以下权利:(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一)对本团体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四)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第二十一条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团体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二)谨慎、认真、勤勉、独立和正当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四)不从事损害本团体合法利益的活动;(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

8、及本团体的涉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六)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第二十二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三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涉及改选换届、人、财、物等重大事项决议的理事会会议,不得以通讯方式召开。第二十四条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六)

9、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五条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会组织综合党委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六条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与届期相同,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社会组织综合党委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七条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二十八条本团体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本团体秘书长实行选任制,行使下列职责:(一)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二)主持

10、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三)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二十九条本团体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三十条担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的执行机构负责人被罢免,或本团体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团体可根据会员代表大会同意变更的决议,由新当选的法定代表人代为行使职权,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第三十一条本团体设立1名监事,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由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委派,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第三十二条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团体章程,忠实、勤勉

11、,行使下列职权:(一)列席理事会,并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二)对理事、负责人执行本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三)检查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四)对理事、负责人、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五)向登记管理机关、社会组织综合党委、行业管理部门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第三十三条监事可以对本团体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团体承担。第五章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12、第三十四条本团体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可以自行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前述决定应当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制作会议纪要,妥善保存原始资料。分支机构是本团体根据开展活动的需要,依据业务范围的划分或者会员组成的特点,设立的专门从事本团体某项业务活动的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团体在住所地以外属于其活动区域内设置的代表本团体开展活动、承办本团体交办事项的机构。本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团体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团体承担。第三十五条本团体不得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得在分支机构、代表机

13、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第三十六条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所属社会团体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得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不得单独冠以“山东”“齐鲁”“全省”等字样,分支机构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字样结束,代表机构以“办事处”“代表处”“联络处”字样结束。第三十七条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第三十八条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账户纳入本团体统一管理,不以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义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赞助费等,不将上述机

14、构委托其他组织运营,确保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依法办事,按章程开展活动。第三十九条社会团体应当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称、负责人、住所、设立程序、开展活动等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不得弄虚作假。同时,应当将上述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第六章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第四十条本团体与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内合作开展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第四十一条本团体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信息公开办法会员代表选举办法会费管理办法理事会表决规程会员代表大会选举规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制

15、度和文件。第四十二条本团体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团体办公住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四十三条本团体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市级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第四十四条本团体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第七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四十五条本团体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捐赠;(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

16、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第四十六条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第四十七条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四十八条本团体认真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四十九条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能力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五十条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

17、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五十一条本团体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代表大会或者理事会审议。第五十二条本团体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团体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第五十三条本团体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五十四条本团体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团体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五十五条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八章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第五十六条本团体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

18、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本团体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1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第五十七条本团体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第五十八条本团体重点围绕服务内容

19、、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第九章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五十九条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六十条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十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六十一条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六十二条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六十三条本团体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在市级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发布公告,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注销清算审计。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六十四条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六十五条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十一章附则第六十六条本章程(草案)经2023年5月20日理事会两次会议表决通过,计划于2023年月日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正式通过。第六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第六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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