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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轨道交通8号线一期工程泽民站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因轨道交通8号线一期工程泽民站项目基础设施建设需要,根据实际情况,结合国家和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相关法规政策,特制定本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一、征收目的轨道交通8号线一期工程泽民站项目基础设施建设。二、征收范围东至丽园北路,南至中山西路1072号房屋(不含)、无名路,西至无名路,北至丽园北路589号(不含)。具体门牌地址:地址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以上门牌均包括支号,个别门牌如有遗漏,或与实际不符,以区人民政府公布的征收范围为准。三、调查基本情况该项目涉及非住宅约2户,房屋建筑面积约0.78万平方米(不含未经登记建筑),被征收房屋地段等级
2、三级。四、征收补偿法律法规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通知(建房2011)77号)、宁波市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技术规程的通知(甬征估委(2021)1号)、宁波市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关于修正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技术规程有关规定的通知(甬征估委(2022)1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的通知(甬政发(2021)28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低收入
3、住房困难补偿和住房困难补助申请办法的通知(甬政办发(2015)107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补偿办法的通知(甬政办发(2014)13号)、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下发实施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甬建发2015)75号)等有关规定。五、房屋用途、面积的确定(一)被征收房屋的用途,按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用途确定;房屋所有权证未记载用途或者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批准改变用途,但未作房屋用途变更登记的,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用途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90年4月1日施行前已改变用途,并按改变后的用途
4、延续使用的房屋,按改变后的用途认定。其中改变为商业用途的,应当取得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1990年4月1日以后,未经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按原房屋用途认定。(二)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按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的房产凭证记载的建筑面积认定;其他合法的房产凭证未记载房屋建筑面积的,其建筑面积按有关规定依法认定。六、未经登记建筑的补偿未经登记建筑按照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补偿办法的通知(甬政办发(2014)13号)、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下发实施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甬建发
5、(2015)75号)等有关规定处理。七、非住宅补偿方案非住宅房屋补偿原则以货币补偿为主,征收部门也可在宁波大市范围内调剂其它非住宅用房作为本项目产权调换房屋。被征收人需按规定结算被征收房屋与产权调换房屋的差价。(一)非住宅货币补偿方案1 .补偿(I)房屋价值的补偿被征收房屋的补偿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房地产市场价格,按照规定的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装修及附属物由同一家评估机构评估确定。2 2)一次性搬迁和临时安置费一次性补偿的搬迁和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非住宅房屋评估价值的一定比例计算。商业、办公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3%补偿,工业、仓储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
6、的5%补偿。(3)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一定比例计算。商业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5%,或者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00元计算,从高给予补偿。办公、工业、仓储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5%,或者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或者按标准容积率计算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0元计算,从高给予补偿。被征收人或者生产经营者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前款规定计算的补偿费用的,按照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执行。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评估结果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停产停业期限按不超过十二个月计算。(4)重大设施搬迁损失费重大设施搬迁损失费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
7、机构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扣除残值进行评估,按评估结果给予补偿。补偿后,重大设施由被征收人自行处置。2.补助(1)货币补偿补助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30%给予货币补偿补助。(二)非住宅产权调换补偿方案1.产权调换房屋房源本项目非住宅产权调换房屋由评估被征收房屋的同一家评估机构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评估确定。2 .产权调换面积和差价结算产权调换面积与被征收非住宅房屋建筑面积或者评估价值相当,并按评估价值结算差价。3 .一次性搬迁和临时安置费商业、办公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3%补偿。如过渡期限超过12个月的,自超过之月起每月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3%。增加补偿。工业、仓储
8、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5%补偿。如过渡期限超过12个月的,自超过之月起每月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5%。增加补偿。4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商业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5%,或者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00元计算,从高给予补偿。办公、工业、仓储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5%,或者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或者按标准容积率计算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0元计算,从高给予补偿。被征收人或者生产经营者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前款规定计算的补偿费用的,按照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执行。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评估结果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停产停业期限按不超过十二个月计算。5 .重
9、大设施搬迁损失费重大设施搬迁损失费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扣除残值进行评估,按评估结果给予补偿。补偿后,重大设施由被征收人自行处置。八、奖励标准非住宅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5%给予签约搬迁奖励;否则,不给予奖励。九、签约期限和搬迁期限(一)签约期限。本项目签约期限为20日,具体起止日期在房屋征收评估机构确定后由房屋征收部门另行公告。(二)搬迁期限。本项目搬迁期限截止日期为签约期限届满后第30日止,具体起止日期由房屋征收部门另行公告。十、其他事项本征收补偿方案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十一、房屋征收部门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房屋征收部门:宁波市海曙区房屋征收管理服务中心。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宁波市海曙区望春街道房屋征收(拆迁)办公室。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7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