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对上交所工作函的回复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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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对上交所工作函的回复意见XX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下发的关于XX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X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X2】X号)(以下简称“工作函”),根据工作函要求,对相关问题发表意见如下:问题:11.年报显示,报告期内公司存在较多关联交易,其中向关联方XX铝材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铝材销售公司)销售商品金额为X亿元,较上年度大幅增加。按欠款方归集的期末余额前五名应收账款中,铝材销售公司位列第一,期末余额X亿元,占比X6%,坏账期末余额X万元。请公司补充披露:(1)结合与铝材销售公司关联关系

2、的具体成因、业务的协同性、定价标准及同行业可比公司定价情况,说明报告期内与其关联交易大幅增加的主要原因,及关联交易定价的公允性。请独立董事对问题(1)发表意见。针对以上问题,我们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如下:经核查,涉及交易的交易主体XX铝材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铝材销售公司”,由X控股)与XX精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乳源精箔公司”,由公司控股)为公司与XX共同投资设立的合资公司,交易发生系基于公司与XX之间的合作约定,交易定价参照行业定价方式确定,提取销售费率合理,定价公允。同时,报告期内交易额大幅增加与市场需求以及订单增加相关,具有真实交易背景,不存在输送利益的情况,亦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上交所工作函的回复意见之签字页)独立董事:XX20X2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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