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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解决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多家管理问题的通知文件编号:各区县房地局:根据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章第六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委员会”和第三章第十八条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应当委托一个物业管理企业管理物业”的规定,现就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存在多家物业管理(以下简称“多家管理”)的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一、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物业管理区域,凡不符合条例第六条和应用解释划分物业管理区域范围规定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在业主委员会换届或改选前,按照下列规定调整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和撤并业主委员会: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已经成立两个或两个以上业主委员会的,应当合并组建一个业
2、主委员会;跨区域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应予撤销并分别成立业主委员会。撤销或合并以后成立的业主委员会,应按规定向物业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二、经核准登记的业主委员会应选聘一家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物业管理,并与之订立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三、新组建的业主委员会应持有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准登记颁发的业主委员会证书、新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以及原业主委员会证书、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原银行开户印鉴到经办银行办理各项结算户和维修基金帐户的撤销、合并转移手续。四、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但存在多家管理的物业管理区域,凡符合成立业主委员会条件的,物业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会同住宅出售单位组织召开第一次
3、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委员会选聘一家物业管理企业管理;凡不具备成立业主委员会条件的,物业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对多家管理的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督促、协调,通过互换物业管理权,单向委托管理,组建股份、合作制公司以及招投标等方法,逐步落实一家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管理。五、新开发建设的物业管理区域,必须在订立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落实一家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管理,否则,不予办理商品住宅预售许可证。六、被解聘的原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终止或解除后的十日内,将预收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物业维修基金帐册、物业档案资料(包括原始档案和管理期间形成的档案)以及全体业主共有的物业
4、管理服务用房和公共设施,移交给业主委员会,由受聘的物业管理企业按规定使用和管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管理服务用房及公共设施的产权原明确为开发单位的,该开发单位可以出租等形式由新受聘的物业管理企业使用和管理,不得移作他用。物业管理企业不按规定移交财物和资料的,物业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可依据条例予以处罚,并暂缓核发物业管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直至取消该物业管理单位的经营资质。七、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产权人应按规定或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缴纳物业管理费。其中公有住宅未出售部分由公房产权人按照1997年公有房屋租金的20%-25%缴付管理费,按实收租金结算(该项管理费包含代产权人办理租赁合同、已住公房出、收缴租金等)。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备、公共设施的维修费用,电梯水泵运行费按规定分摊。尚未出售的公有住宅产权人应承担的费用,由物业公司向公有房屋产权人收取,每季度结算一次。以上意见,请各区县房地局遵照执行,在实施过程中碰到的问题请及时与市局联系。并重点解决管理不力、居住环境差、住户意见大的多家管理物业小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