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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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贵州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贵州省水利厅2021年12月一、河道(湖)管理类1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1在河道管理范围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2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的3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4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5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规划同意书,擅自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的5未按照规划治导线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

2、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影响防洪的7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7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未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或者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未经审查批准开工建设的8防洪工程设施未经验收,即将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9在河道、湖泊、水库大坝管理范围内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的9在堤防、护堤地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的10未经批准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以及开采地下资源或者进行考古发

3、掘的(水法、防洪法有规定的从其规定)12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的13未经批准非法采砂的13未按照批准的范围和作业方式进行采砂的14从事河道采砂的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规定设立公示牌或者警示标志的15擅自移动、损毁、掩盖界桩、界牌和公告牌的15设置拦河渔具的16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等,倾倒垃圾、渣土的17利用船舶、船坞等水上设施占用河道水域从事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的18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未经批准的贵州省河道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活动的19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采砂活动,或者在禁止采砂区和禁止采砂期从事采砂活动的20非法侵占长江流域河湖水域,或者违法利用、占用河湖岸线的21二、水工程管理类22虽经水行

4、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但未按照要求修建前款所列工程设施的22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的23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的26项目法人调整或者修改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移民安置规划的29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或者干扰河道管理单位正常工作的30在大坝的集水区域内乱伐林木、陡坡开荒等导致水库淤积的活动的31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或者堆放杂物、晾晒粮草的31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兴建涵洞、开挖隧洞、开采矿产资源影响工程蓄水和安全的32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影响工程正常运行或者危害工

5、程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的33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在土坝坝面或者坝坡放牧;在水库溢洪道和排涝、输水渠道内设置影响行洪和输水的障碍物或者种植林木和高秆作物的.35侵占、破坏水利工程建筑物及其观测、防汛、通讯、输变电、水文、交通等附属设施;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损毁界桩、界碑、标识的.35在水利工程专用输电、通信线路上架线和接线的36水利工程所有者、管理者或者经营者未在堤顶、坝顶及水闸工作桥上设置禁行标志;或者未禁止除执行防汛险、水利工程管理和维护的车辆在堤顶、坝顶及水闸工作桥上通行的37单位或个人擅自占用水利工程或者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及开展经营活动的38擅自占用农灌水源或者

6、从水库、引水、提水工程内取水、截水的39擅自在水利工程水域内设置或者增大排污口,排放污水、弃水以及改变水利工程原有功能、综合调度方案的40在黔中水利枢纽工程管理范围内开荒、挖洞、挖塘、建窑、弃渣、水产养殖的41在黔中水利枢纽工程管理范围内在地下输水管道、喑渠管理范围边界外延5米之间区域内种植深根植物的41在黔中水利枢纽工程管理范围内移动、覆盖、涂改、损毁保护标志或者破坏防护设施的42在黔中水利枢纽工程管理范围内在黔中水利枢纽工程专用输电、通信线路上架线或者接线的42在黔中水利枢纽工程保护范围内,实施了其他影响工程运行和危害工程安全的行为的43在黔中水利枢纽工程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影响工程

7、安全与正常运行的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的43三、水资源管理类44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44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45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46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47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47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的48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的49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49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的50取水单位和个人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50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51未安装计量设施的52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53伪造、涂改

8、、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的54擅自停止使用节水设施;擅自停止使用取退水计量设施;不按规定提供取水、退水计量资料的54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地区新建、改建、扩建取用地下水建设项目的55未在取水口安装经法定检验机构检定合格的取水计量器具的57用水单位未加强节水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擅自停止使用节水设施的58重点监控用水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规程,每3年开展一次水平衡测试,对用水系统进行检测、统计和分析的58用水单位实际年用水量超过其年用水量30%的,未进行水平衡测试的59供水单位、用水单位未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做好用水统计工作的60供水单位未采取先进制水技术,未加强对供水设施的维护管理,未定

9、期更新改造、将超过国家标准的供水网渗漏水量纳入供水成本的61供水单位未建立供水日常巡查与应急抢修制度,发现漏损或者接到漏损报告,不及时进行抢修的62未采用低耗水和循环用水等技术、设备和设施的62不按照规定下泄生态流量的63业主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从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的单位,在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中弄虚作假的63四、防汛抗旱管理类65水库、水电站、拦河闸坝等工程的管理单位以及其他经营工程设施的经营者拒不服从统一调度和指挥的65侵占、破坏水源和抗旱设施的65汛期违反防汛指挥部的规定或者指令的66防汛期,水库(水电站)和其他水工程设施的运用,不服从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调度、指挥的

10、67水库(水电站)泄洪时擅自增大下泄流量的67泄洪前,有关部门未及时向下游相关部门和群众通报泄洪信息的68弄虚作假手段,骗取抗旱救灾款物的68五、水土保持管理类69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69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70采集发菜,或者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的71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治水土流失措施的72未按要求编制、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73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

11、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74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砰石、尾矿、废渣等的75拒不缴纳或者拖延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76开垦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种植农作物的77在林地、山坡地滥取地土;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挖砂、采石或者滥挖中药材、滥采观赏石材的78侵占水库大坝管理范围内的土地的79承包治理荒山、荒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和承包水土流失严重地区农村土地,但未在依法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中包括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责任的内容的80未建设配套植物过滤带,未推广沼气,未开展清洁小流域建设,未严格控制化肥和农药的使用,可能造成水土流失引起的面源污染,破坏饮用水

12、水源的80破坏水土保持设施的81水土流失的情况出现的82六、水文管理类83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水文测站或者未经同意擅自在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的工程的83不符合法定条件从事水文活动的84使用不符合规定的水文专用技术装备和水文计量器具的85拒不汇交水文监测资料的85非法向社会传播水文情报预报,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的86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其相关监测设施的87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种植高秆作物、堆放物料、修建建筑物、停靠船只等活动的89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取土、挖砂、采石、淘金、爆破和倾倒废弃物等活动的90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在监测断面取水、排污或者在过河设备、气象观测场

13、、监测断面的上空架设线路等活动的91汇交虚假水文监测资料的92使用未经审查的水文监测资料的93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建设影响水文监测工程的94七、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类96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工程安全标准整治河道或者修建水工程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96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97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98建设单位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99建设单位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100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101建设单位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

14、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102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103建设单位明示或者喑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105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106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107建设单位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108建设单位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110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Ill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以欺骅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112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

15、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114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116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118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119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121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123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125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127施工单位未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129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

16、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130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131工程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133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134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136监理单位以串通、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监理业务的136监理单位利用工作便利与项目法人、被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的138监理人员利用执(从)业上的便利,索

17、取或者收受项目法人、被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财物的140未取得相应的资质,擅自承担检测业务的141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等级证书的141检测单位超出资质等级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142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等级证书的143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的144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的144未按规定在质量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的145未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进行检测的146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147转包、违规分包检测业务的148在河道、湖泊、水库管理范围内修建建物、构筑物,不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技术

18、要求,工程建设方案未依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关审批手续的148项目法人责任酿成质量事故的150监理单位责任造成质量事故的150咨询、勘测、设计单位责任造成质量事故的151施工单位责任造成质量事故的152由于设备、原材料等供应单位责任造成质量事故的152对监督不到位或只收费不监督的1S3隐情不报或阻碍调查组进行调查的153八、涉水招投标管理类155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155招标代理机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156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

19、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的158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159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以行贿课取中标的160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

20、取中标的161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162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162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164对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的、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

21、加投标的、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的行政处罚的164对招标代理机构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或者向该项目投标人提供咨询的,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或者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提供咨询的行政处罚的165招标人超过本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167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167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的、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的、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的、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的在订

22、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168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169九、安全生产管理类170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170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171建设单位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172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

23、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172工程监理单位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行为的173工程监理单位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174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工程监理单位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175工程监理单位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行为的176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177施工单位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

24、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177施工单位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178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

25、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179在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生产、加工、储存或者销售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179在黔中水利枢纽工程管理范围内建造、设立生产、加工、储存或者销售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品的场所、仓库的180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出具失实报告的181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183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183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184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

26、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185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186未按照规定对矿

27、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188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

28、、保养和定期检测的;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190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未进行定期检测

29、、评估、监控,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告知应急措施的;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192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194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194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

30、、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196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施工项目进行安全管理的198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200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201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

31、,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201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202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203十、其他类204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水行政许可的20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水行政许可,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水行政许可的活动的206河道(湖)管理类序号违法行为违反法条处罚条款逋法情节裁量基准1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七条禁止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

32、秆作物。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在限期内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的;不予罚款;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建筑物、构筑物占河道设计洪水位断面5%以

33、下的,或者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强行拆除,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建筑物、构筑物占河道设计洪水位断面5%以上10%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200平方米以下;强行拆除,并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建筑物、构筑物占河道设计洪水位断面10%以上15%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400平方米以下。强行拆除,并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2在河道管理范围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七条禁止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

34、林木及高秆作物。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或者代为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违法情节轻微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或者代为恢复原状,所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的

35、,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违法情节一般的;逾期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或者代为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违法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3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七条禁止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二条禁止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

36、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禁止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六条第一项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

37、,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罚款;防洪威胁较大或者危害后果较严重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防洪威胁重大或者危害后果严重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隙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植高杆农作物、芦苇、杞柳、荻柴和树木(堤防防护林除外);设置拦河渔具;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在堤防和护堤地,禁止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

38、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物体的;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或者高杆植物的;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的;4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因建设前款工程设施,需要扩建、改建、拆除或者损

39、坏原有水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负担扩建、改建的费用和损失补偿。但是,原有工程设施属于违法工程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踏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占用面积不满100平方米以下或者对河道、水库大坝、灌区工程安全、河道

40、行洪影响较小的;处1万元以上不超过2万元的罚款:占用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不满300平方米或者对河道、水库大坝、灌区工程安全、河道行洪影响较大的;处2万元以上不超过5万元的罚款;占用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或者对河道、水库大坝、灌区工程安全、河道行洪造成严重影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5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条禁止围湖造地。已经围垦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有计划地退地还湖。禁止围垦河道。确需围垦的,应当经过科学论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六条第一项责令

41、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围湖、围垦河道面积不足100平方米或对行洪造成轻微影响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围湖、围垦河道面积100平方米以上200平方米以下或对行洪造成较大影响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围湖、围垦河道面积超过200平方米或对行洪造成严重影响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隙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5万元罚款。6未经水行政主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十七条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三

42、条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未经水违法情形属于轻微,但不依照指令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门签署规划同意书,擅自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的水工程、水电站等,应当符合防洪规划的要求;水库应当按照防洪规划的要求留足防洪库容。前款规定的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未取得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符合防洪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署规划同意书,擅自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规划同意书手续;违反规划同意书的要求,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违反规划同意书的要求,影响防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

43、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停止违法行为,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申请补签规划同意书的;款:违法情形属于一般,但不依照指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采取补救措施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氏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规划同意书或者违反规划同意书要求,所建工程对防洪有较大影响的;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情形属于较重,但不依照指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采取补救措施的: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规划同意书或者违反规划同意书要求,所建工程对防洪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严重影响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7未按照规划治导线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影响防

44、洪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十九条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应当兼顾上下游、左右岸的关系,按照规划治导线实施,不得任意改变河水流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的规划治导线由流域管理机构拟定,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他江河、河段的规划治导线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江河、河段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省界河道的规划治导线由有关流域管理机构组织江河、河段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拟定,经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提出意见后,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法第十

45、九条规定,未按照规划治导线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影响防洪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情形属于轻微,逾期不改正的;偏离规划治导线,对防洪有较小影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情形属于一般,逾期不改正的;偏离规划治导线,对防洪有较大影响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情形属于较重,逾期不改正的:偏离规划治导线,对防洪有严重影响的;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情形属于严重,逾期不改正的;偏离规划治导线,对防洪有特别严重影响的。处7万元以上、IO万元以下罚款。8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

46、同意或者未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对工程设施影响行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工程建设方案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47、。前款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土地,跨越河道、湖泊空间或者穿越河床的,建设单位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工程设施建设的位置和界限审查批准后,方可依法办理开工手续;安排施工时,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和界限进行。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审查同意或者审查批准手续;工程设施建设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影响行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对工程设施影响行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影响行洪,危害后果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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