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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典当行业务经营负面清单的通知(豫金监(2023)92号)各典当行:为强化典当行风险监管,明确典当行底线性经营规则,切实防范金融风险,按照“聚焦主业、减量增质、规范经营、守住底线”的原则,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制定了河南省典当行业务经营负面清单。现予以印发,请认真执行。附件:河南省典当行业务经营负面清单2023年8月25日附件河南省典当行业务经营负面清单典当行在日常经营中,应严格执行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令2005年第8号)、典当行业监管规定(商流通发(2012)423号)、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典当行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
2、020)38号)和河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典当行设立变更和退出三项审批制度的通知(豫金发(2020)3号)等相关规定,依法合规经营:一、不得非法集资、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以及发放信用贷款。二、不得以债务资金或委托资金等非自有资金作为注册资本。三、不得抽逃或通过关联交易、资金担保、股权质押等方式变相抽逃注册资本。四、不得准入引入代持股份、虚假出资或有重大违法违规和严重不良信用记录的股东。五、不得允许被执法部门处罚、存在重大违法违规和严重不良信用记录的人员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管。六、不得采取业务不入账、账外借款、账外放款、账外拆借等方式账外经营,或使用银行贷款、注册资本金等合法渠道外的资金经营典当业务。七、不得违反规定发放“高利贷”,或采取欺诈、诱导、胁迫等方式开展“套路贷”,或通过关联公司以咨询费、代办费、调查费、手续费、管理费、保证金等名义收取“砍头息”。八、不得有手工填制当票、不开具当票、以合同代替当票、有当票无质(抵)押、私自印制当票或续当凭证、使用其他典当行当票等行为。九、不得通过暴力、恐吓、侮辱、诽谤、骚扰等非法手段进行清收。十、不得开展法律法规和金融监管部门禁止的其他业务或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