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区特困供养质量提升试点工作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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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区特困供养质量提升试点工作方案为进一步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个聚集”重要指示,切实提升特困供养人员照护服务质量,根据XX市民政局关于开展社会救助改革创新试点工作的通知要求,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统筹救助资源、增强兜底功能、提升服务能力为重点,坚持问题导向与目标导向相结合,坚持改革创新、先行先试,紧密结合当地实际,积极探索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创新体制机制、优化管理服

2、务的有效路径与政策措施,为全市推进社会救助改革创新提供借鉴和示范。二、目标任务以特困供养机构为依托,社会养老机构为补充,推进社会救助供养服务机构社会化改革,创新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模式,规范失能鉴定机制,加强服务人员队伍建设,对困难群体实施专业化服务,提升供养机构养护服务质量。三、重点工作内容(一)以特困供养机构为依托,社会养老机构为补充,推进社会救助供养服务机构社会化改革在目前以特困供养机构为依托的基础上,从我区现有民办养老机构中优选2-3家综合服务水平高的机构作为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的补充。补充机构的确定以双向选择为原则,依法履行程序,签订委托供养协议,并明确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区民政部门依照协议

3、将集中供养金及时足额支付给托养机构,加强资金使用、服务质量和安全等监管。并做好定期探访被托养的特困人员,了解和评估供养情况。补充供养机构中的特困对象主要从现有分散供养对象中转化,做好对分散供养对象的宣传、发动。已在特困供养机构集中供养的对象有转换到补充供养机构意愿的,一个年度内只能进行一次转院,并履行完与原供养机构终止协议的相关事宜后,再与补充供养机构签订新的委托供养协议。区民政部门做好原供养机构、特困供养对象、补充供养机构三方的协调、配合工作。转院的集中供养对象年度内不得超过集中供养对象总数的20%o纳入集中供养范围的未成年人应当安置到儿童福利机构,不得安置在试点供养服务机构。(二)规范失能

4、鉴定机制对特困对象的失能鉴定,创建“专业机构+评估小组”的模式开展。在我区选取一家医院作为特困对象失能鉴定的定点机构,由定点机构根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6项综合评估指标,转换成体能体检的可测可评指标,2023年内完成对全部在册特困对象失能的集中评估鉴定一次。集中评估鉴定出的失能等级要与原失能等级进行对比,对比结果出入较大的,由街道民政力、残联及社工组成的失能评估调查小组通过上门查看、观察、交流,结合日常社会生活环境等,对失能评估鉴定结果提出调查意见,区民政部门进行最终确认,确保鉴定结果客观、真实。(三)加强对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的监管,通过购买第三方服务方式,全面落实委托照料服务协议内容,

5、对全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提供上门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紧急救助等基本服务,确保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安全有人关注、平日有人照应、生病有人看护”,不断提升照料服务水平。四、实施步骤(一)前期准备阶段(4月10日4月20日):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实施方案,并开展政策宣传和摸底排查等基础工作。(二)核实评估阶段(4月21日5月15日):根据摸底排查情况,遴选2-3家优质社会养老机构,确定1家区级医院。(三)全面实施阶段(5月16日月10日):1.与社会养老机构签订协议后,动员分散供养对象入住试点社会养老机构。定期召开工作例会,研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方案,推进工作开展。2.7月1日前制定出台特困对象

6、失能评估鉴定办法及流程,并依据办法和流程开展2023年全体特困对象失能鉴定,同时做好对分散供养对象的宣传发动,劝导失能和半失能对象入住集中供养机构。3.7月底前完成购买第三方服务,用于分散供养特困对象的上门访视、日常照护和就医陪护等。(四)巩固成果阶段(11月11日12月30日):认真总结,制定长效管理巩固机制,确保特困供养工作取得实效。五、工作要求(一)抓好联动机制,落实部门职责。区民政局养老服务股加强对集中供(托)养工作的指导及实施,整合区各部门(单位)优势资源,抓好部门联动。(二)抓牢制度建设,提高服务质量。民政部门要做好集中供(托)养对象入住的后期跟踪管理工作,建立人员信息台账,实行一人一档管理制度;加强管理服务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提高护理人员的服务能力;加强对购买服务机构的跟踪、督查、评估工作。(三)抓实工作保障,强化督查考评。年底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集中供养补充机构提供的特困对象供养服务及签约机构对分散供养对象提供的照料护理服务开展评估。根据考核评估结果,区民政局做出下年度是否续签协议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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