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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南省卫生健康委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第一条为提高依法行政水平,规范政府信息公开预审程序,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海南省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结合本委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委在履行职责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拟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第三条委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坚持依法公开、真实准确、注重实效、利于监督的理念,推行层次管理,责任到人,各负其责。未经保密审查通过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第四条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以相关法
2、律法规为依据,按以下步骤进行:(一)文件拟稿环节。由各处室(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属性的意见,依据条例规定,在委Oa系统“海南省卫生健康委文件稿纸”上选择公文的公开属性,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公开”三种。(二)文件签发环节。由委办公室核稿时复核政府信息公开的属性,委领导最终审定公开属性。保密审查随着文件审批过程一并进行。(三)文件编号环节。各处室(局)在对签批的公文进行编号时,将审定的政府信息公开属性在收(发)文登记簿“附注”栏进行登记,以便统计年度报告数据。(四)发布信息环节。自主动公开信息生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各处室(局)自行将该信息录入海南省卫生健康委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委门
3、户网站后台“资源库”),编制索引目录,生成主动公开信息相关要素,在“政府信息公开栏目发布。(五)属于保密信息的,按密件管理,不予公开。既不涉密又未主动公开的,按海南省卫生健康委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管理规定办理。第五条各处室(局)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报委信息公开协调小组确定;仍不能确定的,由委信息公开协调小组报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第六条本委各处室(局)和直属各单位不得以保密为借口,将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第七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时间要与公开内容的时间相适应。公开的时间以方便监督和不影响办事为前提,办事依据、办事条件、办事程序、办事纪律等一般应事先公开;办事结果应及时公开;群众关注的其它重要事项,应随时公开。第八条本制度由委信息公开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