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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南省卫生健康委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本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本委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海南省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结合本委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委申请获取除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之外的相关政府信息。本委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研究、分析或者其它处理。第三条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按照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的要求,由委行政审批办(以下简称受理机构)组织实施。第四条申请人申请公
2、开政府信息,可通过委门户网站、省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进行网上申请,也可以通过信函或到受理机构当面递交填写完整的海南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受理机构领取,也可以在本委网站上下载电子版。第五条个人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人不提供相关材料的不予受理。第六条收到申请后,受理机构对申请表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并出具补正申请通知书。要件完备的,受理窗口人员填写政府信息公开收件回执,告知申请人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和费用收取标准(按照海南省行政机关政府信息依
3、申请公开收费办法执行),填写受理依申请公开登记表,即时备案。第七条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如不能当场答复的,将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根据申请内容商有关处室(局),形成意见报委领导审定后答复申请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提供信息的,应当经委信息公开协调小组负责人同意后,向申请人出具延期答复告知书,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第八条申请人申请内容不明确或申请材料需要更改、补充的,受理机构能够当场告知的,应告知申请人做相应的更改和补充;不能够当场告知的,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通知书。申请获取的信息如属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受理机构应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如属依
4、申请公开信息,应根据需要进行公开。依申请公开分全部公开和部分公开。属全部公开的,应出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属部分公开的,应出具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属不予公开范围信息的,应出具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不属于本单位掌握范围的信息,应出具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如信息不存在,应出具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第九条依申请政府信息提供给申请人前,应当进行保密审查。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实行委主任领导下的职能处室(局)负责制。下列信息不得公开:(一)标有密级的文件;(二)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三)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政
5、府信息;(四)未经批准,标注有“内部文件(资料)”和“注意保存(保管、保密)”等警示字样的政府信息;(五)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六)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应公开的政府信息。第十条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与本人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不完整或者不相关的,可以要求本委依法予以更改。厅相关处室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按照相关流程审批并答复。无权更正的,应当通过委公开办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第十一条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以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不能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选择以符合政府信息特点的形式提供。也可以安排适当的时间和场所,供
6、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或者自行抄录。第十二条受理机构应当保存办理单,以及向申请人提供的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第十三条受理机构应当按照海南省行政机关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收费办法,告知申请人收取实际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等费用。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可向受理机构提出减免相关费用的申请,并填写申请表相关栏目。第十四条本委工作人员在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一)对申请人隐瞒或者拒绝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二)对申请人提供虚假政府信息;(三)未履行应向第三方征求意见义务的;(四)违反海南省卫生健康委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的;(五)违反规定收费的;(六)对投诉人、调查人员打击报复的;(七)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第十五条本规定由委信息公开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