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印发《贵州省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许可豁免管理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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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印发贵州省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许可豁免管理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州)生态环境局:贵州省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许可豁免管理试点实施方案已经厅领导同意,现予印发,请积极推动落实。2023年8月16日贵州省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许可豁免管理试点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21)47号)、生态环境部关于提升危险废物环境监管能力、利用处置能力和风险防范能力的指导意见(环固体(2019)92号)有关要求,有序推进危险废物“点对

2、点”定向利用许可豁免管理试点工作(以下简称“点对点”试点),强化涉危企业监管,促进危险废物资源化综合利用,结合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危险废物“以管促调强化防治”工作方案(黔环综合(2023)33号),制定本方案。一、试点内容(一)试点对象在环境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一家单位产生的一种危险废物,作为另外一家单位环境治理或工业原料生产的替代原料进行使用的,该利用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即利用单位可豁免持有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此种情况下的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以下简称产废单位)和危险废物利用单位(以下简称利用单位)可开展“点对点”豁免管理。首批试点危险废物类别为铝灰(HW48有色金属冶炼废物3210244

3、8、321-026-48).煤焦油(HWIl精(蒸)储残渣45100311)。其他试点危险废物类别根据我省实际进行动态更新,并在贵州省生态环境厅网站进行公告。(二)试点时间试点时间自方案发布实施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试点期间国家如出台新的管理政策,从其规定。试点期满,如有必要继续实施,另行通知。(三)试点条件1 .产废单位或利用单位生产经营设施位于我省行政区划内,为符合我省建设项目相关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等相关环境管理要求的企业,且连续两年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达标。2 .产废单位和利用单位近三年均未因环境违法行为被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未因存在生态环境问题被挂牌督办,未被

4、列为环保警示企业或信用不良企业。3 .产废单位危险废物年产生量500吨以上、产生源单一稳定、有用组分和有害成分清晰、危险特性明确,与利用单位的利用工艺和设施相匹配;利用单位综合利用过程不增加或通过一定的污染控制措施不增加相应污染物排放,污染物可稳定达标排放。4 .产废单位和利用单位包装工具、贮存设施和场所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运输符合交通主管部门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要求,运输路线相对固定,制定有保证危险废物利用环境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等。5 .利用单位申请接受不超过3家的工艺相同或类似单位产生的同类危险废物。超过3家的,应当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持证开展经营活

5、动。(四)试点总结。2025年12月,梳理此轮试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调整优化“点对点”利用处置模式,部署下一阶段工作。二、试点申报程序(一)申请试点申请试点的产废单位和利用单位(以下简称试点单位)分别填写贵州省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豁免管理申请表(附件1),编制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豁免管理污染环境防治工作方案,并按申请材料清单准备相关证明材料(附件2)。经双方所在地县(市、区)、市(州)级生态环境部门初步审核(包括资料审查和现场核查)同意后,报省生态环境厅。省生态环境厅对试点单位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复核,组织技术评估机构对试点单位开展技术评估,由技术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意见,省生态环境厅依

6、据评估意见于15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符合试点条件的,同意豁免管理并予以公告;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此轮试点工作结束前3个月,不再接受试点申请。(二)取消试点1.试点单位有一方提出不再开展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的,向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取消申请,不再纳入试点管理。2 .试点单位履行主体责任不到位、企业运营不规范等引发环境污染、综合利用产品不符合相关标准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或试点单位不符合原试点管理要求的,由省生态环境厅取消其试点资格。3 .本试点方案期满,自动取消所有试点单位试点。三、试点工作要求(一)试点单位应严格落实危险废物利用豁免管理和规范化环境管理要求,通过贵州省

7、固体废物信息管理系统,执行危险废物管理计划、转移联单、管理台账、年度申报等制度。(二)试点单位应依法及时公开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依法依规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三)试点工作结束后,产废单位应停止将危险废物交予利用单位,利用单位应将未处理完毕的危险废物交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持证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妥善处置。四、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省生态环境厅统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参与,强化对试点工作监管和指导,适时开展试点工作评估或监督检查。(二)强化监督管理。应将试点单位纳入危险废物重点监管单位清单,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对试点单位的事中事后监管,督促落实试点要求及各项管理制度,开展年度规范化环境管理评

8、估。(三)加大公众参与。鼓励公众通过省生态环境厅门户网站、公示电话等方式,对各试点单位落实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主体责任情况开展监督。附件1贵州省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申请表(一式三份)首次申请重新申请取消豁免申请口一、产废单位基本情况单位名称(章):产废设施地址:市(州)县(区、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所属行业(名称及代码)二、利用单位基本情况单位名称(章):利用设施地址:市(州)县(区、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所属行业(名称及代码)三、拟定向利用危险废物基本情况危险废物名称危险废物类别及代码产生量(吨/年)拟利用量(吨/年)危险废物详细信息

9、(包括主要组分及含量、有价组分和有毒有害成分及含量、理化特性等)产废单位生产工艺及危险废物产生环节利用单位主要原辅料、主要产品利用单位次生危废数量及去向等情况利用单位最终产品执行标准、质量控制措施、产品去向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产废单位、利用单位)污染防治措施(产废单位、利用单位)变更内容(重新申请试点的单位填写,注明原内容、变更后内容)本申请表所填写内容及所附文件和材料真实、有效,承诺按照生态环境部门试点要求开展危险废物的“点对点”定向利用活动,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各项制度,并承担申报内容不实和违反各项制度的相应责任。产废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利用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产废单位

10、盖章)(利用单位盖章)年月日年月日产废单位所在区(县)生态环境部门意见(盖章)承办人:负责人:年月日利用单位所在区(县)生态环境部门意见(盖章)承办人:负责人:年月日产废单位所在市(州)生态环境部门意利用单位所在市(州)生态环境部门意见见(盖章)承办人:负责人:年月日(盖章)承办人:负责人:年月日附件2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试点单位申请材料清单一、申请试点1 .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试点单位申请表2 .产废单位、利用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3 .产废单位与利用单位签订的危险废物利用合同(有效期内)4 .产废单位、利用单位与“点对点”定向利用有关的产废设施和利用设施环评报告及环评批复、竣工环保

11、验收报告或试生产计划等5 .产废单位拟定向利用的危险废物有用组分和有毒有害成分含量要求及检测报告(加盖CMA章)6 .产废单位和利用单位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贮存设施和场所清单、照片7 .利用单位设施设备、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清单、说明及照片8 .利用单位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等证明材料9 .利用单位近一年内的环境监测报告复印件(无不达标排放情况)10 .产废单位、利用单位环境应急预案报告及备案表11 .利用单位投保环境污染责任险证明材料复印件12 .产废单位、利用单位近三年未因环境违法行为被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的说明材料(由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初审)二、取消申请1 .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申请书2 .利用单位近一年内的环境监测报告复印件3 .消除危险废物环境风险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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