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文物建筑活化利用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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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海淀区文物建筑活化利用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促进海淀区文物建筑活化利用,更好地传承文物所承载的历史文化内涵和时代精神价值,推动文物赋能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及国家文物局关于促进文物合理利用的若干意见文物建筑开放导则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结合海淀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海淀区行政区域内不可移动文物中的古建筑以及近代现代重要代表性建筑等文物建筑的活化利用管理。第三条海淀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区行政区域内的文物建筑活化利用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履行法定职责,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第四条文物建筑活化利用应当以确保文物安全为前提,

2、不得破坏、损害文物,或影响文物赋存环境,应当控制在文物可承载的范围内,避免过度利用。第五条文物建筑活化利用坚持社会效益优先、依法合规、合理适度、加强监管的原则,确保文物价值得到科学保护和正确阐释。第六条文物建筑活化利用应当有利于发挥文物的历史价值、文化价值、审美价值、科学价值、时代价值,有利于发挥文物的公共文化服务和社会教育功能,有利于提升文物保护展示和科学管理水平。第二章利用条件和要求第七条文物建筑活化利用应当具备以下基础条件:保护基础:文物本体保护状况良好,无安全隐患,具备基本的开放利用服务保障,符合安防、消防的基本要求,能够保障人员安全和文物安全。管理基础:文物建筑管理使用主体责任清晰,

3、能够承担开放的各项工作,履行文物日常保养职责。第八条文物建筑活化利用实施前,所有人(或使用人)应当进行可行性评估,评估开放利用对文物的影响,根据文物保护要求和实际情况,科学制定利用策略和计划,并以恰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利用策略和计划应当明确开放区域、开放内容、开放时间、配套服务、保养维护、安全防范等内容,根据实际情况明确为文物建筑活化利用进行适度装修的工作思路。第九条为文物建筑活化利用进行的装修工程,应当坚持最小干预原则,不得影响文物建筑原有的形式、格局和风貌,不得改变结构体系,不得损毁文物建筑、影响文物价值。应当合理控制开放利用范围、内容和强度,避免二次装修、空间改造和设施设备装配影响文物安

4、全与风貌。第十条配合文物建筑活化利用开展的其他建设项目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实施。第十一条文物建筑利用过程中出现文物险情,影响文物安全和文物价值,造成一定社会影响,或发生安全事故等突发事件、威胁人员安全等情况,应当立即停止利用,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应当重新进行可行性评估,确定符合利用条件后,方可重新利用,并在重新利用前,将整改情况向社会公告。第三章文物建筑的用途第十二条针对文物建筑所有人(或使用人)不同,应当结合实际研究有效利用方式,做到不求所有、但求所用,鼓励开展公众参与、体验、互动等活动,扩大文物建筑社会开放度。作为博物馆、纪念馆、展览展示场所和其他公共文化服务场所的文物建筑,应当按

5、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以及海淀区基层公共文化设施服务规范的要求,纳入基层公共文化设施体系,对公众开放。景区中的文物建筑,应当最大限度向公众提供开放服务,可以根据文物建筑特点和旅游经营需要,采取日间和夜间游览等分时段开放方式,提升游客观光体验。用于办公、居住的文物建筑,具备开放条件的,可以采取预约限流措施,明确开放区域、时间及预约方式。保存状况脆弱、敏感度较高的文物建筑,可以根据日承载量采取限流措施,推行预约制参观游览。可以采取本体展示、陈列展示、标识展示、数字展示等方式对文物建筑本身进行阐释和展示,鼓励采用新技术、新理念科学阐释和展示文物建筑的价值。第十三条文物建筑活化利用应当在尊

6、重历史功能的基础上,综合考虑文物类型、价值内涵、建筑形态、敏感度、影响力、保存状况、承载能力等情况,确定具体用途。第十四条文物建筑用途包括但不限于社区服务、文化展示、参观游览、经营服务、公益办公等。利用文物建筑开展经营服务的内容和规模,应当与文物建筑的文化属性和承载能力相适应。严禁在国有文物建筑内以自建、租赁、承包、转让、出借、抵押、买断、合资、合作等形式设立私人会所。第十五条集体所有的文物建筑原用于祠堂、纪念堂、民俗文化展示的,作为承载乡愁的传统场所,可以保持原用途不变。用作公共活动场所的,可以用于但不限于书屋、公益讲堂、文化站、非遗展示、管理用房、村委会办公用房等。第十六条民居类古建筑和腾

7、退前为住宅、工商业等功能的近代现代建筑,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以作为非遗工作室、便民修理店铺、茶室、传统工艺作坊等经营服务场所,发挥服务功能。第十七条文物建筑用途的确立或调整应当符合法定程序,开展宗教活动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宗教政策并履行法定程序。第四章文物建筑的利用管理第十八条所有人(或使用人)为海淀区区属行政、企事业单位的文物建筑,统称为区管文物建筑。区管文物建筑可以采用“一处一策”的方式,由所有人(或使用人)会同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公开征集活化利用方案和实施主体。经过专业评审后,除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外,作其他用途的,根据文物保护级别和法律法规要求履行相应报批程序。第十九条

8、区管文物建筑活化利用实施主体应当依法设立,配备文物建筑保护利用的专职人员,遵守文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开展经营利用项目应当符合文物建筑利用的基本原则和用途性质,不得将文物建筑转让或者抵押、质押等。第二十条区管文物建筑所有人(或使用人)与文物建筑活化利用实施主体应当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协议首期一般不超过10年。文物建筑活化利用实施主体,应当加强对文物建筑的日常保养维护工作,维持文物的良好状态,接受所有人(或使用人)的绩效评估。合作协议终止不再续约的,文物建筑应当立即无偿、无损、完整地移交至所有人(或使用人)。第二十一条区管文物建筑所有人(或使用人

9、)应当对文物建筑的保护利用进行指导和监督,定期检查、评估文物建筑利用效果,包括文物安全、利用成效、游客和周边社区满意度等。对无故延期或拒不接受检查、私自改变文物建筑用途、产生重大文物险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行为,应当及时终止合作协议,立即收回文物建筑,并依法追究相关机构和人员责任。对于依法依规开展文物建筑活化利用、达到预期效果的实施主体,协议期满后享有优先续约的权利,并在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推荐下,申报优秀案例。第二十二条各镇政府统筹本区域内集体所有文物建筑的活化利用工作,应当鼓励文物建筑开放,讲好文物故事,留住乡愁记忆。第二十三条所有人(或使用人)为中央和市属机关、企事业单位,部队,高校,社会团体,民营企业或个人的文物建筑,由所有人(或使用人)按照国家文物局文物建筑开放导则的要求,推动开放利用工作。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行业监督管理职责。第五章制度保障第二十四条海淀区文物建筑利用跨领域、跨部门的重大项目及重点问题纳入海淀区文物工作联席会议议事范围。联席会议由主管区领导召集,具体项目所涉及的单位参与。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发改、财政、市监、商务、国资、规划、住建、房管、民宗、城管、消防等部门和各属地街镇依照各自职能,支持文物建筑活化利用工作。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海淀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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