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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污染影响类)项目名称:蓝盾浒苔处置再利用项目建设单位(盖章):烟台蓝盾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编制日期:2023年5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制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建设项目名称蓝盾浒苔处置再利用项目项目代码2303-370687-04-01-291236建设单位联系人联系方式建设地点山东省烟台市海阳市辛安镇滨海西路北地理坐标(120度57分30.355秒,36度35分29.267秒)国民经济行业类别C1495食品及饲料添加剂制造建设项目行业类别I,一、食品制造业14-24其他食品制造149*建设性质4新建(迁建)口改建口扩建口技术改造建设项目申报情形Y首次申报项目不予批准后再次
2、申报项目口超五年重新审核项目口重大变动重新报批项目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部门(选填)/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号(选填)/总投资(万元)2000环保投资(万元)33环保投资占比()1.65施工工期6个月是否开工建设7否11用地(用海)面积(m2)8151.71专项评价设置情况无规划情况规划名称:海阳市总体规划(20062020年)审批机关:/审查文件名称及文号:/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情况无规划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符合性分析因海阳市总体规划(20062020年)时间较早,未对项目所在地用地性质进行规划,根据海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的关于项目“三区三线”情况的说明了解,本项目位于2022年1()月部下
3、发的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不占用生态红线。其他符合性分析L产业政策符合性本项目将浒苔加工成生物饲料和肥料的原料,属于C1495食品及饲料添加剂制造产业,对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本项目不属于限制类、淘汰类行业,属于允许类行业。本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2.“三线一单”符合性分析表11“三线一单”的符合性分析内容符合性分析生态保护红线本项目位于海阳市辛安镇滨海西路北,根据海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的关于项目“三区三线”情况的说明了解,本项目位于2022年10月部下发的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不占用生态红线。自然资源利用上线本项目的运行消耗一定的水、
4、电等能源、资源,项目建成运行后通过管理、设备选择、原辅材料的选用管理和污染治理等多方面采取合理可行的防治措施,以“节能、降耗、减污”为目标,有效的控制了污染。项目的水、电等资源利用不会突破区域的资源利用上线,符合当地资源利用上线要求。环境质量底线根据2021年烟台市生态环境质量报告书了解,2021年海阳So2、NO2、PMlo、PM25CO、O3年均值符合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海阳市集中式地表水水源地水质均符合地表水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山类标准,地下水水源地符合地下水质量标准(GBZTl4848-2017)中Hl类标准。海阳市城市功能区噪声年均值符
5、合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标准要求。本项目废气、废水和噪声经治理后对环境污染较小,固废可做到无害化处置。采取本环评提出的相关防治措施后,本项目排放的污染物不会对区域环境质量底线造成冲击。环境准入负面清单本项目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限制类和淘汰类项目,根据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本项目不属于禁止准入类、许可准入类。3.项目与关于发布2022年“三线一单”动态更新成果的通知(烟环委办发(2023)4号)相符性分析项目与关于发布2022年“三线一单”动态更新成果的通知(烟环委办发(2023)4号)附件2烟台市市级生态环境总体准入清单(2022更新版)符合
6、性分析详见下表。表12烟台市市级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符合性分析一览表管控维度清单要求准入要求企业情况空间布局约束禁止开发建设活动的要求1.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禁止准入事项,市场主体不得进入,行政机关不予审批、核准,不得办理有关手续。本项目不属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禁止准入事项2.严把化工项目准入关,严禁新建、扩建“两低三高”(附加值低、技术水平低、能耗高、污染物排放高、安全生产风险高)化工项目。本项目不属于化工项目3.全面禁止掺烧高硫石油焦(硫含量大于3%);原则上禁止企业独自新建燃料类煤气发生炉,集中使用煤气发生炉、暂不具备改用天然气条件的工业园区应建设统一的清洁煤制气中心。
7、本项目不涉及4.禁止开采含放射性和神等有毒有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煤炭。5.禁止在以下区域内规划和建设经营性储煤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混地公园;集中住宅区;名胜古迹、旅游景点周边一千米以内;大型、中型河流两侧一千米以内;水库防洪水位线以外二千米以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6.禁止下列损害、破坏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攀树、折枝以及剥损树枝、树干、树皮;借用树干做支撑物或倚树搭棚;刻划、张贴、楔钉、挂绳挂物;损坏古树名木附属设施:在距树冠垂直投影5米的范围内堆放物料、挖坑取土、使用明火、排放废气、倾倒污水污物、封砌地面、兴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埋设地下管
8、线:其它不利于生长和保护的行为。7.严禁砍伐、擅自移植古树名木。经批准移植古树名木的,应当按照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移植方案实施移植。8.不再新建35蒸吨/小时及以下各种类型燃煤锅炉。9.在居民住宅区等人口密集区域和医院、学校、幼儿园、养老院等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及其周边,不得新建、改建和扩建石化、焦化、制药、油漆、塑料、橡胶、造纸、饲料等产生恶臭气体的生产项目或者从事其他产生恶臭气体的生产经营活动。本项目周围500m范围内无敏感保护目标10.在居民住宅区等人口密集区域和医院、学校、幼儿园、养老院等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及其周边,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屠宰场()o11.禁止在崩塌、滑坡危险
9、区和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烧窑、规划外修建道路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本项目不涉及12.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13.在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不得新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已经建成的,应当限期关闭拆除。14.依法应当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或风险评估而未开展或尚未完成的地块,以及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地块,不得开工建设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15.海洋自然保护区内禁止擅自移动、搬迁或破坏界碑、标志物及保护设施;禁止非法捕捞、采集海洋生物:禁止
10、非法采石、挖沙、开采矿藏,禁止其他任何有损保护对象及白然环境和资源的行为。16.自然山体绿线以上的区域实行封山育林,禁止兴建非供公共休憩和非特殊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禁止开山挖石,乱埋乱葬。已经破坏的山体应进行整治、绿化。17.严禁在生态脆弱、敏感度强、绿化隔离带和具有自然地质灾害隐患的地区进行建设活动。18.禁止新建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碎、炼汞、炼油、电镀、农药、石棉、水泥、玻璃、淀粉、鱼粉、石材加工、钢铁、火电和其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19.禁止在重点保护水域内采取人工投饵性鱼类网箱、网围等方式从事渔业养殖。20.禁止使用报废、淘汰或者不符合
11、标准的船舶航行作业。禁止违规实施冲滩拆解船舶。21.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从事下列行为:(一)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或者改建增加排污量的建设项目;(二)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三)使用炸药、化学药品捕杀鱼类;(四)破坏湿地、毁林开荒、损坏植被和非更新性砍伐水源涵养林、护岸林等破坏水环境生态平衡的行为;(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除禁止以上行为以外,禁止从事下列行为:(一)设置排污口;(二)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三)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设施、场所或者生活垃圾填埋场;(四)设立装卸垃圾、粪便、油类和有毒物品的码头;(
12、五)围垦河道、滩地,或者在河道、水库等采石、采砂、取土、弃置砂石;(六)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除禁止以上行为以外,禁止从事下列行为:(一)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二)堆置和存放工业废渣、城乡垃圾、粪便或者其他废弃物;(三)设置与供水需要无关的码头;(四)新增农业种植和经济林;(五)从事畜禽养殖、网箱养殖、餐饮、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22.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
13、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禁止、限制使用含磷洗涤剂、化肥的区域和禁止、限制种植养殖的区域,并向社会公布。23.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禁止建设地下工程采取地下水、钻探(经主管部门批准的水文、工程、环境勘查与直径不大于75亳米岩心钻探除外)、采矿。24.在海岸带严格保护区内,除国防安全需要外,禁止构建永久性建筑物、开采海砂、设置排污口等损害海岸地形地貌和生态环境的活动。25.海岸建筑核心退缩区内,除军事、港口及其配套设施、安全防护、生态环境保护、必要的市政设施、必需的旅游观光公共配套设施和经国家、省委省政府批准的特殊项目外,不得新建、扩建建筑物。确需在核心退缩区内开展的上述建设活
14、动,需经科学论证评估,原则上不得占用自然岸线,划入核心退缩区的村庄区域,新建、改扩建建筑物要在村庄建设边界内,严格控制村庄规模;对核心退缩区内合法合规建筑进行改建时,要科学论证,不得扩大规模,严格控制建筑物高度。海岸建筑一般控制区内,新建、改扩建建筑物应控制建筑高度、密度、体量和容积率,依据生态环境和城市风貌的要求,加强空间规划的管控,保护好海岸带地区的天际线、山际线、海际线和景观视廊。围填海活动应当执行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26.除必需的公共服务设施外,禁止改变沙滩自然属性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禁止擅自圈占沙滩和礁石27.严禁新建养殖区域占用和破坏砂质海岸。28.禁止严重过剩产能以及高耗能
15、、高污染、高排放项目用海,推动海域资源利用方式向绿色化、生态化转变,调整完善海洋倾倒区布局,禁止倾倒除海上疏浚物外的废弃物。29.禁止在沿海陆域内新建不具备有效治理措施的化学制浆造纸、化工、印染、制革、电镀、酿造、炼油、岸边冲滩拆船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海洋环境的工业生产项目。露天开采海滨砂矿和从岸上打井开采海底矿产资源,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海洋环境。30.在重点保护名录山体保护控制线内,除依法批准的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基础设施和特殊用途设施外,不得进行与山体保护无关的生产和开发建设活动。禁止下列行为:(一)开山采石、探矿采矿;(二)挖砂、取土;(三)修坟立碑或者建设经营性墓地;(四)对既有建筑
16、物、构筑物进行改建、扩建;(五)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六)毁林开荒、乱砍滥伐林木;(七)乱搭乱建建筑物、构筑物;(八)倾倒、堆放生活垃圾或者建筑垃圾;(九)倾倒、堆放、填埋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侵占、破坏山体的行为。在重点保护名录山体保护控制线内,属于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地质公园、国有林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有相关法律法规作出更为严格的保护规定的,从其规定。31.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其他区域严格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前提下,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仅允许对生态
17、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主要包括:零星的原住民在不扩大现有建设用地和耕地规模前提下,修缮生产生活设施,保留生活必需的少量种植、放牧、捕捞、养殖,因国家重大能源资源安全需要开展的战略性能源资源勘查,公益性自然资源调查和地质勘查,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监测和执法包括水文水资源监测及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等,灾害防治和应急抢险活动;经依法批准进行的非破坏性科学研究观测、标本采集;经依法批准的考古调查发掘和文物保护活动;不破坏生态功能的适度参观旅游和相关的必要公共设施建设;必须且无法避让、符合县级以上国土空间规划的线性基础设施建设、防洪和供水设施建设与运行维护;重要生态修复工程。32.除国家另有规定外,
18、省级以上湿地公园内禁上下列行为:(一)开(围)垦、填埋或者排干湿地;(二)截断湿地水源;(三)挖沙、采矿;(四)倾倒有毒有害物质、废弃物、垃圾;(五)从事房地产度假村、高尔夫球场、风力发电、光伏发电等任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建设项目和开发活动;(六)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和迁徙通道、鱼类润游通道,滥采滥捕野生动植物;(七)引入外来物种,(八)控自放牧、捕捞、取土、取水、排污、放生;(九)其他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活动。33.严禁非法占用沿海防护林,严禁非法采砂;严禁围垦、污染和占用湿地。34.沿岸(含海岛)高潮线向陆一侧一定范围内,禁止新建生活垃圾和工业固体废物堆放、填埋场所,现有非法的工业固体废
19、物堆放、填埋场所依法停止使用,加强环境风险防控,确保不发生次生环境污染事件。35.加快推进黄金冶炼含辄,尾渣利用处置设施建设,鼓励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黄金冶炼含银尾渣。对其他类别危险废物,以优化现有利用处置能力、匹配烟台市产废规模为主,原则上不建设与我市产生的危险废物无关或以外地危险废物为主要原料的利用处置设施,限制开发建设1.化工项目(指山东省化工行业投资项目管理规定鲁工信发20225号认定的化工行业投资项目,下同)原则上应在省政府认定的化工园区、专业化工园区和重点监控点实施,沿黄重点地区“一四五”时期拟建化工项目,除满足上述条件外,还应在合规工业园区实施。本项目不属于化工项02.符合下列情形
20、之一的化工项目,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在省政本项目不涉及府认定的化工园区、专业园区和重点监控点外实施,且不受投资额限值。(一)2625有机肥料及微生物肥料制造、2682化妆品制造、2683口腔清洁用品制造、291橡胶制品业项目。(二)列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的环评类别为报告表、登记表的非危险化学品项目。(三)海水或卤水提取澳素、二氧化碳收集、新型大型冶金项目配套焦化和制酸、可再生能源发电制氢、为非化工项目配套的空分以及依托钢铁企业副产煤气就地实施钢化联产项目。3 .新建生产危险化学品的化工项目(危险化学品详见最新版危险化学品目录),固定资产投资额原则上不低于3亿元(不含土地费用)
21、;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鼓励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项目,以及搬迁入园项目、配套氯碱企业耗氯和耗氢项目,不受3亿元投资额限制。4 .严控低水平、高污染、同质化的普通铸件项目建设。对于高端装备及配套零部件铸造项目,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生态环境部门要共同会商,积极支持。5 .新建涉工业炉窑的建设项目,原则上要进入园区或工业聚集反,配套建设高效环保治理设施.6 .加快地炼、电解铝、轮胎、氯碱等行业调整布局和优化。对氧化铝、自备电厂、小火电等为高耗能产业配套服务的项目,在满足产业链发展匹配要求的基础上,不再布局新项目,并尽快将产能规模和布局调整到合理范围。7 .在海岸带限制开发区内,严格
22、控制改变海岸带自然形态和影响生态功能的开发利用活动,预留未来发展空间,严格海域使用审批。8 .在海岸带优化利用区内,应当节约利用海岸带资源,保持海岸线的自然形态稳定,集中布局确需占用海岸线的建设项目,严格控制占用岸线长度,合理控制建设项目规模。9 .煤炭生产企业应当建设配套的煤炭洗选设施,对其开采的煤炭进行洗选、加工,降低煤炭的硫分和灰分,限制高硫分、高灰分煤炭的开采。10 .新建煤矿应当同步建设配套的煤炭洗选设施,使煤炭的硫分、灰分含量达到规定标准;已建成的煤矿除所采煤炭属于低硫分、低灰分或者根据已达标排放的燃煤电厂要求不需要洗选的以外,应当限期建成配套的煤炭洗选设施。ILF格限海麻痴丽丁秦
23、碱东M防护设施、W褊防护林、沿海城镇园林和绿地。12 .实施最严格的岸线开发管控,对岸线周边生态空间实施严格的用途管制措施,实施海岸建筑退缩线制度,严格控制在海岸线向陆1公里范围内新建建筑物,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禁止新增占用严格保护岸线的开发建设活动,通过岸线修复不断增加自然岸线(含整治修复后具有自然海岸形态特征和生态功能的岸线)长度和保有13 .严格控制“两高”项目,新建“两高”项目实行“五个减量替代”。14 .实施差别化流域环境准入政策,强化准入管理和底线约束,严格控制缺水地区、水污染严重地区和敏感区域高耗水、高污染行业发展。推进城市建成区内现有焦化、造纸、印染、原料药制造、化工等污染较
24、重的企业有序搬迁改造或依法关闭。15.全面推进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原辅料使用,禁止建设生产和使用高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等项目。1.按照国家和省生态环境厅清洁化改造要求以及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等文件规定,按生态环境部的进度要求有序推进分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规范企业按证排污。本项目建成后按要求申请排污许可证2.新、改、扩建涉重金属行业建设项目必须遵循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减量置换”或“等量替换”的原则,在本省(区、市)行政区域内明确具体的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来源。无明确具体总量来源的,各级生态环境部门不得批准相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本项目不涉
25、及3.钢铁、火电、建材、焦化等企业和港口、码头、车站的物料堆放场所,应当按照要求进行地面和道路硬化,采取密闭、围挡、遮盖、喷淋、绿化、设置防风抑尘网等措施,并设置车辆清洗设施。4.从事海水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科学使用化肥、药物等养殖投入品,禁止使用国家禁用渔药等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养殖污水应达到规定排放标准,不得将养殖废弃物弃置海域、岸滩。污染物排放管控污染物允许排放量5.向大气排放恶臭气体的排污单位以及垃圾处置场、污水处理厂,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合理的防护距离,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减少恶臭气体排放。本项目采用喷淋塔处理恶臭气体,减少恶臭气体排放6.从事畜禽养殖、屠宰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
26、人,应当对畜禽养殖、屠宰产生的污水、废弃物进行处理、处置和综合利用,防止对周边环境造成恶臭影响。本项目不涉及7.新建、改建、扩建燃煤发电项目应当符合国家、省规定的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8.新建燃煤锅炉等燃煤设施应当符合国家、省规定的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9.钢铁、建材、焦化、有色、化工等涉大宗货物运输(除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外,日进出厂区运输车辆10辆次以上)的企业,应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运输响应方案。1().铸造行业烧结、高炉工序污染物排放控制按照钢铁行业相关标准要求执行。11.禁止含酚废水直接作为煤气水封水、冲渣水。12.垃圾焚烧厂项目、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厂项目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
27、等量替代;上一年度环境空气质量年平均浓度达标的区市,相关污染物进行等量替代。上一年度环境空气质量年平均浓度不达标的区市,相关污染物应按照建设项目所需替代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2倍进行削减替代(燃煤发电机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达到超低排放标准的进行等量替代)。上一年度细颗粒物年平均浓度超标的区市,实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挥发性有机物四项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2倍削减替代。原则上不予办理废水未接入本项目申请了污染物总量市政管网的新建企业水污染物总量确认。13.禁止在农业种植中直接利用工业废水、医疗废水、未达到农田灌溉水质标准的城镇污水灌溉。本项目不涉及14.禁止船舶向水体排放有毒液体物质及其残余
28、物或者含有此类物质的压载水、洗舱水或者其他混合物。15.禁止餐饮、洗浴、洗涤、洗车经营者直接向雨水排放系统、河道等外环境排放污水。16.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17.严格执行污染物入海排放标准,严查各类偷排漏排行为,杜绝入海排污口超标排海。18.实施雨污分流、深度处理及中水回用,到2022年实现入海点源污染物排放100%达标.本项目实施雨污分流排水系统19.禁止倾废作业船舶不到位倾倒,禁止有毒有害废弃物倾倒。本项目不涉及20.实施“上新压旧”“上大压小”“上高压低”“上整压散”,新建项目产能技术工艺、装备水平和节能
29、减排指标必须达到国内先进水平以上。所有新上项目建设必须满足区域污染物排放和产能置换总量控制刚性要求。新项目一旦投产,被整合替代的老项目必须同时关停。倒逼新旧动能及时转换,杜绝“新瓶装旧酒”“新旧并存”的假转换。严格控制高耗能行业和产能过剩行业新增产能,对确有必要新建的,按国家要求实施减量置换。本项目申请了污染物总量21.到2021年底,市区建成区基本消除生活污水直排口,基本消除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空白区,市区建成区基本消除黑臭水体,县(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消除70%以上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城市污水处理厂年均进水生化需氧量(BOD5)浓度达到山东省城市污水处理提质增
30、效三年行动目标要求。本项目不涉及22.对于新建城区,实现雨污分流。23.禁止向海域排放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液和高、中水平放射性废水。严格限制向海域排放低水平放射性废水;严格控制向海域排放含有不易降解的有机物和重金属的废水。24.含有机物和营养物质的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应当严格控制向海湾、半封闭海及其他自净能力较差的海域排放。向海域排放含热废水,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避免热污染对水产资源的危害。25.禁止在海上焚烧废弃物。禁止在海上处置放射性废弃物或者其他放射性物质。26.强化近海水产养殖污染防治,加快推进重点海湾海水养殖污染综合治理。严格水产养殖投入品管理,推动海水养殖环保设施建设与清洁生产。
31、2025年底前,规模以上水产养殖尾水实现达标排放。27.依法报废超过使用年限的船舶,限期淘汰不能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船舶,严禁新建不达标船舶并进入运输市场。禁止各类船舶直接向海域排放水污染物、压载水和船舶垃圾,严格控制在渤海海域内从事船舶原油过驳、单点系泊等雨亏染风险作业。28.推进垃圾分类,严厉打击向海洋倾倒垃圾的违法行为。严格控制向海洋倾倒废弃物,定期对海洋倾倒区开展监视监测,严厉打击非法倾废行为。29.重大项目建设,必须首先满足环境质量“只能更好、不能变坏”的底线,严格落实污染物排放“减量替代是原则,等量替代是例外”的总量控制刚性要求。3().对钢铁、煤电、电解铝、水泥、轮胎等重点行业实
32、施产能总量控制,严格执行产能置换要求,确保产能总量只减不增。严格执行国家煤化工、铁合金等行业产能控制或产能置换办法。“两高”项目建设做到产能减量、能耗减量、煤炭减量、碳排放减量和常规污染物减量等“五个减量”,新建项目要按照规定实施减量替代,不符合要求的高耗能、高排放项目不得准入。未纳入国家规划的炼油、乙烯、对二甲苯、炼制油气项目,一律不得建设。严禁新增水泥熟料、粉磨产能,严禁市外水泥熟料、粉磨、焦化产能转入。现有源提标升级改造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合理确定产业布局和发展规模,制定产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严格控制新建、扩建钢铁、石化、化工、有色金属冶炼、水泥、平板玻璃、建筑陶瓷等工业项目,鼓励、
33、支持现有的工业企业进行技术升级改造。本项目不涉及2.新建和技改项目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投资政策有关要求,原则上应使用天然气或电等清洁能源。所有产生颗粒物或VOCs的工序应配备高效收集和处理装置,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无组织排放。本项目产生的颗粒物采用旋风除尘+喷淋塔的措施处理3.将重金属减排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有关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明确相应的减排措施和工程,建立企事业单位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减排措施和工程包括淘汰落后产能、工艺提升改造、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实行特别排放限值等。本项目不涉及4.坚决淘汰铅锌冶炼行业的烧结一鼓风炉炼铅工艺等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5.依法全面取缔不符
34、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制革、炼神、电镀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6.加大铅锌和铜冶炼行业工艺提升改造力度,重点包括对铅冶炼企业富氧熔炼一鼓风炉还原工艺(SKS工艺)实施鼓风炉设备改造,对锌冶炼企业竖罐炼锌设备进行改造替代,对铜冶炼企业实施转炉吹炼工艺提升改造。7.对有色金属、电镀、制革行业实施清洁化改造,制革行业实施珞减量化或封闭循环利用技术改造。聚焦重有色金属采选和冶炼、涉重金属无机化工等重点行业,鼓励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改造,进一步减少污染物排放。8.全面加大石油炼制及有机化学品、合成树脂、合成纤维、合成橡胶等行业VoCS治理力度。重点加强密封点泄漏、废水和循环水系统、储罐、有机液体装卸、工艺废气
35、等源项VOCs治理工作,确保稳定达标排放。重点区域要进一步加大其他源项治理力度,禁止熄灭火炬系统长明灯.,设置视频监控装置;推进煤油、柴油等在线调和工作;非正常工况排放的VOCs,应吹扫至火炬系统或密闭收集处理;含VOCS废液废渣应密闭储存;防腐防水防锈涂装采用低VOCs含量涂料。9.加强制药、农药、涂料、油墨、胶粘剂、橡胶和塑料制品等行业VOCs治理力度。重点提高涉VOCs排放主要工序密闭化水平,加强无组织排放收集,加大舍VOCs物料储存和装卸治理力度。废水储存曝气池及其之前废水处理设施应按要求加盖封闭,实施废气收集与处理。密封点大于等于2000个的要开展LDAR工作。1().对涂装类企业集
36、中的工业园区和产业集群,如家具、机械制造、电子产品、汽车维修等,鼓励建设集中涂装中心,配备高效废气治理设施,代替分散的涂装工序。对石化、化工类工业园区和产业集群,推行泄漏检测统一监管,鼓励建立园区LDAR信息管理平台。对有机溶剂使用量大的工业园区和产业集群,如包装印刷、织物整理、合成橡胶及其制品等,推进建设有机溶剂集中回收处置中心,提高有机溶剂回收利用率。11.逐步取缔燃煤热风炉,基本淘汰热电联产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加热、烘干炉(窑)。12.对以煤、石油焦、渣油、重油等为燃料的工业炉窑,加快使用清洁低碳能源或利用工厂余热、电厂热力等进行替代。13.加快推动铸造(10吨/小时及以下)、岩棉等
37、行业冲天炉改为电炉。14.积极推进电解铝、平板玻璃、建筑陶瓷、水泥等行业污染治理升级改造。15.全面推进电解铝企业烟气脱硫设施建设;加大热残极冷却过程无组织排放治理力度,建设封闭高效的烟气收集系统,实现残极冷却烟气有效处理;逐步取消平板玻璃、建筑陶资企业脱硫脱硝旁路或设置备用脱硫脱硝设施:鼓励水泥企业实施全流程污染深度治理。16.加强物料运输、储存、装卸、厂内转移、搅拌、破碎、筛分、清理等过程的无组织排放粉尘管理,采取密封、封闭等有效措施,所有进出厂区的物料应封闭运输,运输车辆应进行冲洗;粉状物料应密闭或封闭储存,粒状、块状物料应采用入棚入仓或建设防风抑尘网等方式进行储存:物料装卸应设置抑少喷
38、洒设施或收集处理设施;厂内物料转移采用密闭皮带、封闭通廊、管状带式输送机或密闭车厢、真空情车、气力输送等方式输送,不能使用密闭方式的要采取抑尘或封闭措施;物料搅拌、破碎、筛分应封闭进行,并配套除尘设施。本项目烘干、粉碎工序采取密封、封闭等措施收集后经旋风除尘器+布袋除尘器+湿法脱硫喷淋塔的处理措施处理减少颗粒物排放量17.加强窑炉生产烟尘无组织排放管理,生产工艺应采取密闭、封闭或设置集气罩等措施,不得有可见烟尘外逸。本项目不涉及18.化学品生产企业以及工业集聚区、矿山开采区、尾矿库、危险废物处置场、垃圾填埋场等的运营管理单位,应当采取防渗漏等措施,并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进行监测,防止地下水污染
39、。19.工业园区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应当具备相应的处理能力并正常运行,保证工业园区的外排废水稳定达标,不能稳定达标的,工业园区不得建设新增水污染物排放的项目。20.采用湿地、氧化塘等设施处理污水的企业,还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污染地下水。21.新建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应当同步配套建设除磷脱氮、污泥处置设施,并按照有关规划和标准建设中水利用设施;已建成的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应当限期改造,开展除磷脱氮深度处理和污泥处置;未配套建设污泥处置设施或者不具备污泥处置能力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单位进行污泥处置。22.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的,应当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要
40、求进行预处理: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含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合难以生物降解的有机污染物的废水;含高盐、高氧的工业废水;含重金属和不易生物降解有毒污染物的废水;超过或者不能稳定达到规定标准需要预处理的其他污水、废水。23.船舶航行、停泊、作业,应当严格执行防治水污染的规定,设置专门的污水、垃圾存储装置,不得将污水、垃圾直接向河流湖泊排放、倾倒。2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合理确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标准,统筹安排管网、泵站、污水处理厂以及污泥处理处置、再生水利用、雨水调蓄和排放等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改造。城镇新区的开发和建设
41、,应当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确定的建设时序,优先安排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未建或者已建但未达到国家有关标准的,应当按照年度改造计划进行改造,提高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能力。25.对排入莱州湾、芝呆湾等重点海域城镇污水处理设施优先实施改造,加快对龙口湾工业与城镇用海区和海阳临港工业与城镇用海区污水收集管网的升级改造。26.加快对烟台港、龙口港等重点港口环保设施的改造,严格依法配备污染监视监测、污染物接受处理、污染事故应急处置设备、器材和设施,实现对各类船舶含油污水、生活污水等100%达标排放。27.市区建成区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住宅、公共建筑、公共设施等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标准配套建设符
42、合生活垃圾分类要求的收集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使用,所需经费纳入建设工程概算。现有居住小区未配套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或相关设施不符合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要求的,由区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更新配套。28.实施船舶发动机第二阶段标准和油船油气回收标准。29.严格执行重点行业大气氨排放标准,推进养殖业、种植业大气氨排放控制,加强源头防控,优化肥料、饲料结构。30.电力、钢铁、建材、有色、化工等重点行业制定碳达峰目标,实施减污减碳协同治理。31.推进化工、有色金属等行业退城入园,提高工业园区集聚水平,指导工业园区对污水实施科学收集、分类处理,梯级循环利用工业废水。环境风险
43、防控联防联控要求1.搬迁改造企业拆除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构筑物和防污染设施,要事先制定废弃危险化学品、残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方案,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防范拆除活动造成人员伤亡和环境污染。加强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安全管理,严防丢失被盗。加强腾退土地污染风险管控和治理修复,确保腾退土地符合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本项目不涉及2.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确定重点防控的重金属污染地区、行业和企业,加强对涉铅、锡、汞、珞和类金属碑等加工企业的环境监管,推进涉重金属企业的技术改造和集中治理,实现重金属深度处理和循环利用,减少污染排放。3.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印
44、染、电镀、制革等企业关闭、搬迁或者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制定残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方案,对未处置的污水、有毒有害气体、工业固体废物、放射源和放射性废物及其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进行安全处理。4.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发现该单位用地污染物含量超过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应当依法开展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相关活动。纳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用地,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禁止开工建设任何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5.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建设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装置、储罐和管道,或者建设污水处理池、应急池
45、等存在土壤污染风险的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设计、建设和安装有关防腐蚀、防泄漏设施和泄漏监测装置,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土壤和地下水.6.土壤环境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新、改、扩建项目,应当在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时,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开展工矿用地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现状调查,编制调查报告,并按规定上报环境影响评价基础数据库。7.土壤环境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突发环境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的,应当采取应急措施避免或者减少土壤和地下水污染,应急处置结束后,应当立即组织开展环境影响和损害评估工作,评估认为需要开展治理与修复的,应当制定并落实污染土壤和地下水治理与修复方案。8.土壤污
46、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当建立有毒有害污染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有毒有需物质排放,并按年度向辖区生态环境分局报告排放情况。9.产生危险废物的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填埋,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10.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当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按照重点监管单位土壤污染隐患排查指南(试行)有关要求,开展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工作。11.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可能造成二次污染的,应当采取相应的防渗漏、污染物收集等防治措施,制定、实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在拆
47、除活动15个工作日前报所在区市生态环境分局和所在地县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备案。12.加强海上溢油风险防控,建立沿岸原油码头、船舶等重点风险源专项检查机制,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配合省里做好近岸海域和海岸的溢油污染治理责任主体确定,提升油指纹鉴定能力,完善应急响应和指挥机制,配置应急物资库。13.加强陆源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范,推动辖区内化工企业落实安全环保主体责任,提升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能力,加强环境风险源邻近海域环境监测和区域环境风险防范。14.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严格按照工业企业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技术指南(试行)有关要求,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开,编制自行监测年度报告,在山东省污染源监测信息共享系统发布,并将监测数据报辖区分局。15.居住区和学校、医院、疗养院、养老院等单位周边,禁止新(改、扩)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项目。新(改、扩)建项目涉及有毒有害物质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应提出并落实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要求。16.从严管控农药、化工等行业中的重度污染地块规划用途,确需开发利用的,鼓励用于拓展生态空间。原则上,居住、学校、养老机构等用地应在毗邻地块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完成后再投入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