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匀市乡镇污水处理费征收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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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都匀市乡镇污水处理费征收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为规范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保障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建设,防治水污染,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4)15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贵州省环境保护厅贵州省水利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17)64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决定全面开征都匀市乡镇污水处理费。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征收主体都匀市人民政府作为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主体

2、,委托城镇集中供水设施运营主体对城镇污水设施覆盖范围内的单位、企业、个人代征需缴纳的污水处理费;都匀市水务局对具有自备水源并依法获得取水许可的单位、企业、个人代征需缴纳的污水处理费。二、征收范围根据管理办法第七条“凡设区的市、县(市)和建制镇已建成污水处理厂的,均应当征收污水处理费;在建污水处理厂、已批准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的,可以开征污水处理费,并应当在开征3年内建成污水处理厂投入运行”的规定,目前我市墨冲镇、毛尖镇、平浪镇污水处理设施已建设完成并投入运行,归兰乡污水处理设施拟于2024年建设完成,故本次污水处理费征收范围为我市墨冲镇、毛尖镇、平浪镇、归兰乡(匀东镇已

3、实现征收污水处理费)。三、征收对象凡由城镇供水企业供水、自备水源(含江、河、塘、水库及地下水井等)取水,并向乡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方案的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四、征收标准和计量方式(一)征收标准按照都匀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都匀市重点建制镇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匀发改通2016)48号)、都匀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都匀市毛尖镇、沙包堡办事处杨柳街社区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制定方案和都匀经济开发区大坪污水处理工程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制定方案的通知(匀发改通(2021)18号)有关规定,本次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为:居民0.85元/吨,非居民L2元/吨。(二)计量方式1、居民

4、、非居民用水按供水企业安装水表计量收费;2、使用自备水源的排水户,分两种情况计量:(1)安装有取水量实时监控系统的用户,按取水量计征;(2)未安装合格取水计量设施或设施运行不正常的用户,其用水量按照取水设施额定流量每日运转24小时计算。3、因大量蒸发、蒸腾造成排水量明显低于用水量,且排水口已安装自动在线监测设施等计量设备的,经市水务局认定并公示后,按缴纳义务人实际排水量计征污水处理费。对产品以水为主要原料的企业,按其用水量计征污水处理费。4、建设施工临时排水、基坑疏干排水已安装排水计量设备的,按计量设备显示的量值计征污水处理费;未安装排水计量设备或者计量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按施工规模定额征收污

5、水处理费。五、征收方式污水处理费征收方式按以下方法收费。1、使用城镇供水设施的单位、个人按供水企业安装水表计量收费(分居民、非居民用水收费标准),由城镇供水设施运营主体按月随水费一并征收,汇总后全额上缴市财政局。2、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个人,收费方法如下:(1)自备水源的用户,由市水务局按季度核定取水总量计算污水处理征收金额,并下发缴费通知,征收后上缴市财政局。(2)持有取水许可证,并安装取水计量设施的企业,由市水务局按每月核定的用水量计算和收缴;无取水许可证但已安装取水计量设施的企业,由市水务局按月核定用水量计算,并发出缴费通知后收缴,征收后上缴市财政局。3、计量方式为第3点依据供水性质按本

6、条第1点和第2点的规定进行征收污水处理费;计量方式第4点由市水务局根据实际情况核定后并下发缴费通知,征收后上缴市财政局。六、部门分工(一)市水务局:负责对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指导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管理单位做好运行管理工作;及时将污水处理设施运营单位的用款申请报市财政局。负责加强自备水源的管理,指导各乡(镇)人民政府核查使用自备水源单位、企业和个人有关情况,督促其按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做好污水处理费征收其他各项工作。(二)市发改局:负责我市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的制定和调整工作,抓紧制定归兰乡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按程序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并依法对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

7、)市财政局:负责将污水处理费纳入财政预算年度收支计划,负责污水处理费管理工作,实行专款专用,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工作,并报市政府审议。(四)州生态环境局都匀分局:负责牵头对我市乡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营企业的监管工作,保证出水水质和污泥处置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对超标排放污染物的,依法依规予以处(五)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污水处理设施的监督管理,负责做好本辖区自来水使用及自用水源用户情况统计,负责辖区内征收管理、协调、宣传解释及维稳等工作。六、征收管理(一)严格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制度,确保足额征收。收取污水处理费时,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代征

8、单位于次月10日前将污水处理费全额缴入市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具体缴库办法按照省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擅自减免污水处理费。如因供水企业原因,征收不力或挪用污水处理费造成不能按时足额交纳到市财政部门的,市财政将按有关资金管理规定进行查处。(二)代征手续费按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执行,代征企业按合同约定每半年或者一年向市水务局提出代征手续费支付申请,市水务局审核后报上报市财政局,最后由市财政局拨付。(三)污水处理费专项用于乡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营和污泥处理处置工作。乡镇污水运营服务费由运营单位按合同约定向市水务局提出支付申请,市水务局审核上报市财政局,最后由市财政局拨付。

9、(四)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要强化纪律要求,依法依规开展征缴工作,在污水处理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1)擅自减免污水处理费或者改变污水处理费征收范围、对象和标准的;(2)隐瞒、坐支应当上缴的污水处理费的;(3)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污水处理费的;(4)不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将污水处理费缴入市财政部门的;(5)违反规定扩大污水处理费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的;(6)

10、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七、保障措施(一)强化宣传工作。各职能部门、镇(乡)、供水企业、污水处理费代征单位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深入宣传我市水环境污染治理情况、征收污水处理费、促进污水处理和水污染防治的必要性,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为推进和强化污水处理征收工作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通过宣传教育,使各用水户、单位、企业、经营业户等自觉地按照标准缴纳污水处理费。(二)做好低收入家庭保障工作。一是为做好低收入家庭保障工作,低保户、特困户、五保户等困难群众按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由民政部门提供花名册,供水企业负责核对名单,按新开征民用污水处理费的50%执行,确保其基本生活水平不因

11、开征污水处理费而降低。二是各镇(乡)易地扶贫搬迁小区居民污水处理费免征一年,确保不会因为开征污水处理费而出现返贫现象。(三)加强部门配合。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各有关部门要履行职责,加强配合,进一步加大征收工作力度,依法足额收取污水处理费,同时要化解处理好征收过程中产生矛盾纠纷,做到应征尽征。对拖缴、缓缴甚至拒缴的单位、企业、经营业户等要依法进行收取,确保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顺利开展。市财政局、水务局等部门加强对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管理,征收污水处理费必须按月缴纳到市财政专户,污水处理费必须专项用于污水处理设施的“投、建、管、运”等,不得挪作他用。(四)加强对污水企业的监管。市水务局、州生态环境局都匀分局要加强对污水处理企业的监管,保证出水水质和污泥处置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对超标排放污染物的,应依法依规予以处罚。八、执行时间本方案从2023年*月*日开始实施,未尽事宜,按国家和省、州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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