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西海岸新区红十字会财务相关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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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青岛西海岸新区红十字会财务相关制度2019年8月27日公务接待制度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一、公务接待要严格执行中央和省、市有关规定,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的原则,正确处理好严格执行规定和热情周到服务的关系,保证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二、重要客情及时报送。接到客人来访通知后,应详细了解来客姓名、性别、民族、单位、职务及级别、人数、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来区路线、抵达时间、行程安排及相关要求等内容并做好记录,及时向主要领导汇报。重要客情要根据有关规定向区委、区政府请示汇报,并制定详细的接待方案。三、严格公务接待

2、审批控制。凡是对外接待任务,需经主要负责人批准后,由办公室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接待标准等有关要求统一安排,严禁超范围接待。四、严格控制陪餐人数。客人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超过3人;客人10人以上的,陪餐人数不超过客人数量的三分之一。严格控制工作人员用餐人数,标准不超过30元/人。不得安排与接待对象公务活动无关人员陪餐。五、严格控制公务接待标准。用餐时应当注意节俭,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公务陪餐时,午餐一律不用酒。晚餐原则上不用酒,特殊情况用酒须经主管领导同意,可提供本地产低价位红酒,每瓶价格

3、严格控制在IOo元以内,并注意控制用量,做好登记备案。六、加强接待费的审核报销。安排公务接待活动要如实填写公务接待费用审批单,经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签后,由办公室统一安排。活动结束后,如实填写接待清单,作为财务报销凭证。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相关票据由财务严格审核,接待费用要据实一次一结账,列出消费明细,并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不得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七、参与公务接待人员,应严格遵守公务接待纪律,自觉做到令行禁止。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

4、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八、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由办公室负责解释。公务出差审批及差旅费报销管理制度根据省、市和区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有关规定以及青岛市黄岛区区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一、审批控制。工作人员出差前须填写出差审批表,经分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审批后方可出行。从严控制人数和时间,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二、差旅费标准。差旅费是指单位工作人员临时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

5、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其标准严格按照财政部门的关于差旅费的范围和标准执行,并根据财政局的调整而适时调整。1、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乘坐交通工具表: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轮船(不包括旅游船)飞机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三等舱经济舱凭据报销2、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发生的房租费用。住宿费在财政局规定的限额标准内据实报销。市内出差原则上不住宿,因工作需要确需住宿的,须

6、经单位主要领导批准。3、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接待单位协助安排就餐的,出差人员应当在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内向接待单位交纳相应的伙食费。接待单位应向出差人员出具接收凭证(不作报销依据),收取的伙食费用于抵顶接待单位的招待费支出。4、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市内交通应由出差人员自行解决。接待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应按规定向接待单位交纳市内交通费,收取的市内交通费用于抵顶接待单位的车辆运行支出。三、报销管理。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

7、凭证。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财务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批准人和出差人员应当对发生差旅费的真实性负责。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财政局的规定标准报销。出差人员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也不得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如果是住在自己、亲友家里或到边远地区出差等,确实无法取得住宿费发票的,由出差人员说明情况并经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

8、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其他情况不予报销差旅费。当天往返本城区的按规定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半天往返本城区的原则上不报销伙食补助费;乘坐本单位公务用车出差的,不得报销市内交通费。对未经批准的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机关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由调入单位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一次性报销。随迁家属和搬迁家具发生的费用由调动人员自理。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回家省亲办事的,城市间交通费按不高于从出差目的地返回单位按规定乘坐相应交通工具的票价予以报销,超出部分由个人自理;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从出差目的地返回单位的天数(扣

9、除回家省亲办事的天数)和规定标准予以报销。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报销。在青岛市内参加会议、培训的,不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在青岛市内(不含隐珠街道、胶南街道、珠海街道、灵山卫街道、灵山岛省级自然保护区(灵山岛除外)、长江路街道、薛家岛街道(竹岔岛除外)、黄岛街道、辛安街道)开展公务活动且实际发生住宿、伙食、交通等费用的,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报销。统一安排伙食、交通工具的,不再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到青岛市以外参加会议、培训的,会议、培训期间

10、执行会议费和培训费的相关规定。往返会议、培训地点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报销,其中,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往返各1天计发,当天往返的按1天计发。四、力口强监督管理。加强对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能够合并的公务出行要统筹安排。根据相关会议、培训、调研、检查等通知文件,履行审批程序。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附件:L区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区直机关青岛市

11、内出差交通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青西新财(2018)372号2 .区财政局关于调整青岛市内出差住宿费标准有关问题通知青西新财2018)403号3 .区财政局关于印发青岛市黄岛区区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青黄财字(2016)206号出差审批表出差事由出差地点出差时间经费预算住宿费:城市间交通费:交通补助费伙食补助费:合计:出差人员科室负责人签字年月日分管负责人签字年月日主要负责人签字年月日公务卡使用管理制度为进一步加强财务监督和管理,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制度。一、公务卡办理。公务卡是指单位工作人员持有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银联信用卡。公务卡由财务科

12、统一向发卡行申请办理。工作人员新增、调动和退休时,应及时办理公务卡的申领或停止使用等手续,公务卡申办成功或信息变动后,持卡人要及时告知单位出纳,由出纳及时维护公务卡管理系统;二、公务卡的使用。1、工作人员自觉使用公务卡承办对公业务,财务不再办理现金预借事项。2、公务卡使用范围。一是原使用现金结算方式的零星商品服务支出,包括差旅费、招待费、培训费等费用。二是原使用转账结算方式的小额商品服务支出,包括设备购置费、办公费、会议费、咨询费、租赁费、邮电费、水费、电费、维修费、书报杂志订阅费等公务性支出费用。3、持卡人员进行公务消费时,原则上必须到具备刷卡条件商户进行刷卡消费。同时,取得发票与银联签购单

13、(刷卡小票)必须商户名称一致。三、公务卡的消费报销管理。1、持卡人办理公务卡消费支出报销业务时,应持有关支出审批表,附发票和公务卡消费小票,在公务卡还款期内尽快到财务科办理报销手续。出纳员根据报销凭证,核准公务卡信息并到银行办理公务卡还手续。2、按照财政局有关要求,原则上不再办理现金结报业务,特殊情况公务卡无法使用、又不便转账支付、确需现金支出的业务,经办人要写出书面说明,并报相关领导批准。四、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由办公室负责解释。固定资产管理制度为加强和规范固定资产管理,确保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闲置和流失,提高使用效益,制定本制度。一、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超过1年(不含1年

14、)、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一般包括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家具用具装具等。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使用年限超过1年(不含1年)的大批同类物资,如图书、家具、用具、装具等,也可作为固定资产管理。二、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归口管理,层层负责,管用结合,合理调配”的原则。三、办公室负责全会固定资产预算、购买、登记、盘点、处置、数据汇总工作。固定资产使用人员负责所使用固定资产的管理,确保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四、固定资产的购置。办公室根据年度经费预算制定固定资产购置计划,报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纳入单位预算。临时购买等特殊情况,由经办

15、人根据单位财务管理制度规定的程序执行。固定资产购置程序严格按照上级财政部门要求执行。五、固定资产的验收。新购置的或从上级部门(外单位)调入的固定资产必须进行验收。在验收合格后一周内,财务部门根据购货票据、调拨单和固定资产验收单,登记固定资产总账、明细账和台账(配置账)。六、固定资产的管理。办公室明确专人负责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和资产系统的操作和维护。每季度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核实,建立健全管理帐卡,对报损、报废、调出、变卖以及增加或减少的固定资产应按审批权限报批,并登记财务帐和固定资产系统管理帐,保证账账相符、帐卡相符、账物相符。七、固定资产的使用。固定资产使用人员对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的安

16、全和完整负有责任,要加强对固定资产的维修保养,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率和完好率。因退休、调出、离职等原因离开单位的,使用人应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未经分管领导批准,固定资产一律不得外借。因工作需要确需外借的,手续需完备,在使用过程中人为原因造成资产损坏的,由借用人按原价赔偿。八、固定资产的处置。凡申请报损、报废固定资产的,须详细说明情况和报损、报废原因,经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后按规定程序销账。固定资产如对外无偿或有偿调拨,需经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其调拨手续需符合上级财政部门要求。九、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由办公室负责解释。财务管理制度为加强会计核算与监督,严格财务审批制度,节约费用开支,防止国

17、有资产流失,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财经法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根据单位实际,财务管理主要包括: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结算管理、采购管理、固定资产和物资管理、财务监督管理、审计监督管理等方面。一、预算管理(一)严格预算编制。各科室应充分考虑到下年度需要开展的各项业务可能发生的各种支出,一次性做足预算,并附相关的政策性依据,集中报批。根据新预算法规定,除本年度因国家、省、市、区政策调整或经济建设及事业发展中其他不可预见事项引起的新增支出外,一般不再受理追加支出预算申请。(二)预算公开。按区财政局的统一要求,每年度在规定时间内公示预决算,接受社会监督。二、收入管理单位各项收入

18、全部纳入财务核算,与其它单位发生的一切款项,应及时开具财务票据,各项收入均要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专户,不得隐瞒、截留、滞留、坐支或挪用,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三、支出管理(一)严格执行“一支笔”审批制度。报销实行一支笔签字,未经主要领导签字,不得报销。报销手续原则上应在发票取得当月办理,并实行一事一结。费用发生后,经办人要及时填写费用报销单,提供合法有效的原始发票,并提供消费明细及其他报销所需的证明材料,由经办人、科室负责人、财务审核、分管领导及主要领导签字后方可报销。财务部门负责票据的审核,经审核符合要求的票据逐级上报会领导审签。各项支出要应符合国家、省、市、区的现行规定,严格按照规定标准执

19、行,超标准的事项一律不予报销。大宗商品和服务项目严格按政府采购的程序报批。(二)经费支出实行提前报批制度。申请日常办公经费及购置需列入固定资产的办公(专用)设备的经费,由使用科室提报计划,申请专项经费,由承办科室提报计划,经财务审核符合预算支出条件,由承办科室填写经费支出计划审批表,按审批权限报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实施,日常公用经费由办公室承办,专项经费由办公室会同业务科室承办。其中:1.单笔支出资金在500元以内的,经办人填写费用报销单后由科室负责人、分管领导签字后送财务,由财务主管审核无误后,由主要领导签字统一报销。2、单笔支出资金在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由经办人填写经费支出计划审批表

20、,经科室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同意,报主要领导审批后予以实施。3、单笔支出资金在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由科室负责人填写经费支出计划审批表,经分管领导同意,报主要领导审批后予以实施。4、单笔支出资金在20000元以上的由用款科室提报议题,经党政联席会研究通过后予以实施。四、结算管理:(一)账户管理。经财政部门批准,单位开立一个零余额账户和一个募捐资金账户。募捐账户仅用于接收捐款,不得用于支付,捐款要及时划转财政专户。(二)结算方式。以财政直接支付、转账支票、电汇、公务卡结算方式为主,减少使用现金支付。大额开支一律使用转帐、电汇或财政直接支付方式办理结算业务。严格执行公务卡强制结报制度。公务

21、卡适用范围:小额商品服务支出,包括差旅费、公务接待费、培训费、住宿费、办公费、会议费、咨询费、租赁费、邮电费、维修费、书报杂志订阅费等,除个别特殊情况公务卡无法使用,确需现金支出的,原则上不再办理现金结报业务。刷公务卡业务报销一般要在七个工作日内办理报销手续,以免造成不良还款记录。使用公务卡产生与公务无关的消费,持卡人自理。五、采购管理严格政府采购预算。严格执行区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凡列入政府采购目录或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或服务类项目,均需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需经财政部门批复和备案后方可按程序进行政府采购。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购置、公务用车租赁由办公室提报计划,业务用商品和

22、服务项目由业务科室提报采购计划,经财务审核,报分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同意审批后,方可按程序办理相关采购,需要走.政府采购流程的,要严格按照财政局关于政府采购的规定办理。六、固定资产和物资管理明确专人负责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和资产系统的操作和维护。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核实,建立健全管理帐卡,对报损、报废、调出、变卖以及增加或减少的固定资产应按审批权限报批,并登记财务帐和固定资产管理系统。固定资产使用人员要加强对固定资产的维护和保养,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率和完好率,科室和个人均不得出借和随意处置固定资产。购进低值易耗品、材料,要做好登记工作,领用人员必须履行登记手续,年终汇总对帐。因退休、调出、离

23、职等原因离开单位的,使用人应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七、财务监督管理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对财务、会计监督工作负领导责任。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本单位的经济活动依法进行财务监督。(一)单位会计、出纳人员必须分设,不得一人兼任,单位的印鉴和支票要由会计和出纳分开保管,不得一人保管。财务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在交接手续未办清以前不得调动或离职。(二)库存现金不得超过上级部门规定的限额,严禁挪用现金,不得将公款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存储,夜间不得存放现金,否则发生的一切问题由责任人本人承担。(三)财务人员要每周与银行、财政进行账目核对;财务负责人至少每月对账目进行一次审查,

24、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报告处理,并根据工作需要,定期向单位主要领导报告财务收支情况。(四)财务人员应做好会计档案管理工作,每年要及时将各类会计帐、证、表等资料分类装订,立卷归档,按规定存放,并接受区财政、审计部门的指导、检查和监督。(五)财务人员负责机关的全面会计核算工作,参与制定机关的财务制度,编制预算,制定收支计划。按照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要求,对每笔单据报销、资金结算、资产管理、债权债务等逐一进行审核,并认真编制会计报表。同时,负责参与财产清查工作,检查账实是否相符。八、审计监督管理(一)加强外部审计和社会监督,按规定及时公开年度预算和决算,接受社会监督,提高社会公信力。(二)加强

25、内部审计制度建设,必要时邀请社会审计顾问参与内部审计、规范内控制度,跟踪审计大项经费开支,查找问题,提出合理建议,杜绝违法违纪现象发生。九、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经费支出计划审批表年月日申请事由经费支出计划项目数量单价价格(元)申请人签字科室负责人签字分管负责人签字主要负责人签字募捐救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完善红十字募捐救助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参照国际红十字会与红新月会运动有关文件,根据中国红十字会章程规定并结合我会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募捐是指各级红十字会根据宗旨和章程依法募集资金、物资、财产权利的过程。一切具有

26、财产价值的动产、不动产和权利均属于本办法所指的捐赠财产,包括资金、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服务、使用权等。第三条募捐救助管理的基本任务是:拓展筹资渠道,增加募捐救助总量;提高募捐救助运用的规范性、合理性和有效性;通过合法的保值增值手段,扩大募捐救助持续增长;增强红十字会的人道救助实力;确保募捐资金发挥更大的效益,促进红十字事业的健康发展。第二章募捐救助资金(物)来源第四条募捐救助资金(物)的主要来源包括:(一)社会各界对红十字事业的捐赠;(二)捐赠救灾资金使用后的结余;(三)人民政府、财政及有关部门的资助;(四)红十字事业收入(包括组织募捐、义演、义卖等活动的收入);(五)在国家法规政策允许

27、范围内实现的增值;(六)政府购买服务;(七)红十字会会员缴纳的会费;(八)其它依法募集收入等。第三章救助资金(物)的募集第五条募捐资金(物)的募集:(一)坚持合法原则。区红十字会根据救灾、救助和红十字事业发展的需要依法接受捐赠。捐赠人捐赠的财产应当是合法的、有处分权的财产,应按照法律规定或约定及时办理所有权移交手续。(二)坚持自愿原则。募集工作应与宣传红十字精神、促进红十字事业紧密结合,阐明募集资金的目的、意义、用途,取得理解、关心和支持,提高募集效果。(三)扩大募集渠道。围绕红十字事业的需要,多渠道、多用途、多形式、多层次地筹集资金,不断扩大资金来源。(四)严格捐赠手续。捐款一律入募捐帐户或

28、财政专户,开具正式捐款收据;捐赠物资需办理捐物手续;颁发感谢状;做好对捐赠者的表彰。(五)尊重捐赠者意愿。捐赠人可以表明捐赠意见或出具捐赠函说明捐赠意愿,必要时可以签署捐赠协议,应按照捐赠人的意愿,严格履行捐赠协议。第四章募捐救助资金(物)的使用第六条募捐救助资金(物)主要用于发展红十字事业和国内及我区自然灾害的救助和对弱势群体的救助。第七条募捐救助资金(物)使用必须符合红十字宗旨,尊重捐赠者的意愿,兼顾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原则,不得挪做他用。其使用的范围:(一)为防灾、减灾、备灾和救灾提供必要的支持;以及救灾、救助的物资转送及其所需费用;(二)对灾害或突发事件中急需帮助人群及社区弱势群体等提

29、供人道救助和关怀,以保护其生命和健康;(三)对“无偿献血、捐献造血干细胞及遗体器官捐献”(三捐献工作)、志愿服务、急救培训、红十字文化传播及红十字青少年等项目进行资助;(四)用于捐赠者意愿设立的符合红十字宗旨的定向救助项目;(五)用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及红十字宗旨范围的其它项目。第五章募捐救助资金(物)管理第八条募捐救助资金(物)由区红十字会负责管理。(一)区红十字会接受捐赠后,应及时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捐赠票据,将受赠财产登记造册,依法妥善保管和使用。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应当以其公允价值计算(参考捐赠物资市场售价,捐赠方和接受方都能认可的价格),由捐赠方提供注明捐赠非货

30、币性资产公允价值的证明,否则不得开具公益性捐赠票据。(二)区红十字会接受捐赠的财产具有社会公共财产的性质,由区红十字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中国红十字会章程独立自主地管理处分,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三)区红十字会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进行财产登记,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任何违背红十字宗旨的商业行为或无偿提供给商业机构使用。(四)区红十字会接受捐赠的财产,以尊重捐赠人的意愿为原则,必须用于符合红十字会宗旨的救助工作。与捐赠人达成一致捐赠意愿的,应按捐赠意愿使用捐赠财产,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用途。如果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的书面同意。对于没有具体捐赠意向

31、的捐赠财产,可以根据红十字事业和社会救助需要使用。(五)对于接受捐赠财产的使用,一般应由区红十字会实施,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委托其他公益性民间组织实施,或与具有较强执行能力和较好影响力的企业等社会力量合作实施,并对项目的实施方案、项目进展及项目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和评估,全程进行监督管理。(六)使用捐赠资金采购物资、工程和服务等行为,应遵循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捐赠人对采购的具体条件另有约定的可按其约定采购,但不能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所实施的物资、工程和服务的紧急采购,由采购单位按照国家、省市有关紧急采购的规定办理。紧急采购工作完成后,其采购项目的品种、数量、单价

32、等信息应向社会公告,接受社会监督。(七)区红十字会应设立法定账户,实行独立核算,不得将募捐救助与行政资金混同管理和使用。第六章救助审批程序第九条救助资金(物)的支出,需由申请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报告,并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审批。第十条申请报批程序(一)申请。申请资助或救助的需由申请单位或个人向区红十字会递交申请相关表格,申请中必须包括申请人基本情况、身份证明等有关材料;申请物资需要详细说明申请物资的用途、种类及数量等。(二)初审。各镇、街道红十字工作站和区红十字会相关业务科室对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包括救助对象基本情况的核实、相关申请资料的核实等),必要时可实地考察,提出初审及拟资助意见。(三)审批。救

33、助金(物)的审批,一律经登记、备案、公示程序办理;对于紧急救助救援等特殊情况可采取绿色通道方式,可先经领导审批签字,后应即时补办手续。(四)领取。救助人或受助单位凭正规票据领取资助金,确不能提供票据等特殊情况,应由受助人书面申请,提交能佐证受助真实情况的资料(如本人签字、按手印、单位盖章、使用明细或照片等佐证材料),按程序经审批后予以支付资助金(物)。区红十字会将对重大救助项目进行抽查回访,确保资助金(物)发放到位。在每个救助项目完成一个月之内完成档案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确保区红十字人道救助工作档案资料的完整、准确、系统。第七章审计监督第十一条募捐救助资金(物)的管理和使用须符合国家有关的政策法规和国际惯例,符合红十字宗旨和理念,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对违反规定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经济和法律责任。第十二条红十字会每半年、年度向社会公示募捐救助情况报告。第十三条本办法由青岛西海岸新区红十字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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