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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文化旅游发展和文物保护利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江苏省文化旅游发展和文物保护利用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推动我省文化旅游和文物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和省委、省政府扶持文化旅游发展和文物保护利用有关要求,结合我省文化旅游和文物事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江苏省文化旅游发展和文物保护利用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江苏省文化文物事业、文化产业和旅游业发展的专项资金。第三条专项资金采用项目补助、以奖代补、贷款贴息等支持方式。第四条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遵循
2、权责明确、程序规范、公开透明、保障重点、绩效优先的原则,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管。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文物局)共同负责管理。省、设区市、县(市)财政、文化和旅游(文物)行政部门按职能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协同做好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确保资金使用安全有效。(一)省财政厅职责:组织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会同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文物局)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加强专项资金全过程管理和监督,参与制定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及专项资金使用的有关文件;对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文物局)拟订的资金分配方案提出意见建议;会同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文物局)做好专项资金的下达;
3、组织指导预算绩效管理工作;配合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文物局)收回省直项目承担单位未按规定使用和闲置沉淀的专项资金;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二)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文物局)职责: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参与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会同省财政厅制定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及专项资金使用的有关文件;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组织有关项目的实施;落实预算绩效管理主体责任,按规定实施项目绩效管理工作;监督管理年度项目执行和实施完成情况;收回省直项目承担单位未按规定使用和闲置沉淀的专项资金;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三)设区市、县(市)财政局职责:按规定及时拨付下达资金;组织指导同级文化和旅游(文物)行政部门
4、做好项目绩效管理工作,对专项资金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配合收回本级项目承担单位未按规定使用和闲置沉淀的专项资金;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四)设区市、县(市)文化和旅游(文物)行政部门职责:组织项目申报;组织有关项目的实施;监督管理本级年度项目执行和实施完成情况;按规定实施项目绩效管理工作;负责收回本级项目承担单位未按规定使用和闲置沉淀的专项资金;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六条资金使用单位职责:(一)资金使用单位是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根据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和相关规定开展项目申报,组织项目实施,对申报项目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二)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依据相关管理制度和法律法
5、规加强监管。(三)按规定范围使用专项资金,负责项目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绩效自评。(四)主动接受和配合财政、文化和旅游(文物)行政部门对项目的决算、绩效管理、财会监督等工作。(五)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三章使用范围第七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文化文物事业、文化产业和旅游业发展,使用范围主要包括:(一)文化和旅游活动。省级文化和旅游活动,承办或组织参加的国家级文化和旅游活动,全省性文艺展演展览、文化惠民活动、群众文化活动、节庆论坛,对外及港澳台文化和旅游交流活动等。(二)优秀艺术作品创作。重点打造的舞台艺术、美术、群众文艺优秀作品创作等。(三)文化和旅游公共服务。配置并改善文化和旅游公共
6、服务设施设备,提升文化和旅游公共服务能力,推进公共文化服务数字化和信息化建设,购买公共文化服务、产品等。(四)文化和旅游资源开发、宣传推广和品牌打造。扶持全省文化和旅游资源的普查、挖掘、保护和利用,通过广告投放和举办宣传、营销等活动开拓境内外文化和旅游市场。重点扶持国家、省级文化和旅游项目创建及品牌建设,支持优秀文化和旅游单位发展。(五)文化和旅游产业发展。培育骨干文化旅游融合发展企业,支持新兴文化和旅游业态,打造产业园区(基地)和特色文化旅游创意产品、消费集聚区等。(六)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传承、展览展示、省级代表性传承人补助等。(七)文物保护和利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
7、、考古和大遗址保护、博物馆陈列展示及可移动文物保护、革命文物保护、文物安全防护、文物有效利用等。(八)文化、文物和旅游行业数字化、智慧化建设等。(九)其他文化旅游发展和文物保护利用项目。第八条专项资金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编制内在职人员工资性支出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不得安排业务工作经费,不得用于偿还债务和基础设施建设,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第四章资金管理第九条专项资金采用因素法与项目法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具体方式在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及专项资金使用有关文件中明确。采用因素法分配的资金,由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文物局)会同省财政厅确定项目类型和分配办法。
8、采用项目法分配的资金,由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文物局)通过申报评审、政府采购等方式确定项目承接主体。第十条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文物局)在年度预算批复后,提出资金具体分配建议,省财政厅审核并按程序报审后,会同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文物局)下达专项资金。第十一条项目资金一经下达,应按计划及时组织项目实施。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项目时,须报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文物局)、省财政厅同意后方可调整。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或调整项目实施内容或者调整预算。第十二条专项资金的使用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规定办理。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第五章绩效管理与监督第十三条各级财政部门和文化和旅游(文物)行政部门应当按
9、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要求,建立健全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和绩效管理成果应用等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同时加强对专项资金绩效管理成果和财政监督结果的应用,作为政策调整、预算安排和完善预算管理的重要依据。第十四条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文物局)应当对本部门管理的专项资金实施部门绩效评价,设区市、县(市)文化和旅游(文物)行政部门应对省下达的专项资金实施部门绩效评价,同时督促项目实施单位加强项目资金财务管理,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并实施绩效自评。省财政厅根据需要对专项资金实施财政绩效评价。第十五条各级财政、文化和旅游(文物)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
10、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第十六条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专项资金,以及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文物局)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23年9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9月9日。江苏省文物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苏财规(20193号)、江苏省文化和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20)16号)同时废止。公报PDF版浏览、下载:八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文化旅游发展和文物保护利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23)4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