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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进一步引导、支持和规范我市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和发展,为中小微企业的创设、发展提供良好的环境和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和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精神,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是指由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建设或运营,集聚各类创业创新服务资源,为小微企业创设和发展提供生产活动空间和服务的载体,具有基础设施完备、运营管理规范、服务功能齐全、服务业绩突出、集聚效应明显、创业示范带
2、动作用较强的特点。第三条各类符合条件的服务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的创业基地、楼宇产业园、创业园、孵化园、产业集聚区中面向小微企业的园中园等均可申报市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第四条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济信息委)负责市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的认定和指导管理工作,区县(自治县)经济信息委(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市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的申报推荐和日常管理工作。第五条市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认定按照自愿原则进行申报。第二章申报条件第六条市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编制有基地建设和发展规划,四至界限明确,具备固定的创业场所和
3、配套的基础设施,创业场所应集中连片。具有明确的产业定位,符合全市区域发展战略、区域功能定位和产业布局要求,能够平稳运营,可持续发展。(二)生产经营场所具有一定的规模,入驻小微企业15家以上,从业人员150人以上。(三)运营管理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成立并运营管理本基地1年以上,经营和信用状况良好,管理制度健全,服务流程规范,收费标准合理,服务质量有保证,服务台帐清晰。具有丰富的创业创新服务经验和较高的管理水平,专职从事创业创新服务的人员不少于5人。(四)服务有特色,业绩突出,为入驻企业提供的公益性服务或低收费服务占到总服务量的20%以上。(五)市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
4、相关规定、要求。第七条市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须至少达到以下服务功能中的3项要求并达到相应的服务能力:(一)信息服务。具有便于入驻企业查询的、开放的信息服务系统;具备在线服务、线上线下联动功能,线下年服务企业20家次以上,年组织开展的相关服务活动2次以上。(二)创业服务。为创业人员或入驻企业提供政务代理、创业咨询、开业指导、创业辅导和培训等服务,年服务企业10家次以上。(三)创新支持。具有知识产权转化和组织技术服务资源的能力,能够进行研发项目、科研成果和资本等多方对接。年开展技术对接洽谈会2次以上。(四)人员培训。为创业人员、企业经营者、专业技术人员和员工提供各类培训,每年100人次以
5、上。(五)投融资服务。与银行、担保、风投、小贷、融资服务等各类机构建立合作关系,年服务企业10家次以上,年组织融资对接会2次以上。(六)市场开拓。组织企业参加各类展览展销、贸易洽谈、产品推介与合作等活动,每年2次以上。(七)管理咨询。为企业提供发展战略、财务管理、人力资源、市场营销等咨询服务,年服务企业10家次以上。(八)专业服务。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及援助、代理会计、专利申请、审计、评估等,年服务企业10家次以上。以上服务功能要求包含基地引入的第三方服务机构为基地入驻企业提供的服务。第三章申报材料第八条申请认定市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应提供以下材料:(一)市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
6、地认定申请。包括创立发展沿革、发展现状、发展目标等基本情况,管理运营情况、服务开展情况以及下一步发展设想;(二)重庆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认定申请表;(三)运营管理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四)运营管理机构上一年度服务收支专项审计报告,或上一年度包含服务收支情况的审计报告;(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相关规定和要求的证明材料;(六)基地入驻企业名单;(七)运营管理机构服务人员名单及上一年末社会养老保险等佐证材料;(八)开展相关服务的证明材料;(九)能够证明符合申报条件的其他材料;(十)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第四章认定程序第九条市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认定程序:(一)申请。基地运营管理机构
7、向所区县经济信息委(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申报材料。(二)推荐。区县经济信息委(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签署推荐意见,并连同申报材料报送市经济信息委。(三)审核。市经济信息委对申报的市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进行审核。(四)公示。根据审核情况,确定拟认定的市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名单并进行公示。(五)认定。市经济信息委对公示无异议的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授予“重庆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称号,名称统一表述为“重庆市+字号+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二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条市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要不断拓展创业空间,完善基础设施
8、,集聚服务资源,增强服务能力,优化发展环境,提高入驻企业创业成功率和基地影响力,促进小微企业集聚发展、创新发展。第H条市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应接受市经济信息委和区县经济信息委(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符合条件的市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可推荐申报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第十二条市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每次认定有效期为三年,在有效期满当年可再次申报。有效期内的市级示范基地,若其运营机构仅发生名称、注册地变更,不涉及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范围发生变化等),可按照属地原则向所在区县经济信息委(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并
9、提交佐证材料。区县经济信息委(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对变更申请资料进行初步审查合格后,出具审查意见,报市经济信息委核准。第十三条建立市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运行数据报表制度、年度工作报告制度和年度测评制度。示范基地运营管理机构应及时、准确掌握基地运行情况,并定期报送相关信息、数据和年度报告。市经济信息委将委托第三方机构或区县经济信息委(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对示范基地进行测评,测评结果将作为享受相关扶持政策的重要依据,测评不合格的将撤销示范基地称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经济信息委撤销其市级示范基地称号:(一)以弄虚作假方式获得市级示范基地称号的;(二)经查实,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三)被核实不
10、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示范基地条件和要求的。市经济信息委对拟撤销示范基地称号的,书面告知运营单位,听取相关陈述和申辩。被撤销市级示范基地称号的,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市级示范基地。第六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经济信息委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原重庆市中小企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小企业创业基地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中小企(2016)72号)同时作废。本办法实施前已认定或通过复核的市级小企业创业基地,按照本办法进行管理。重庆市小企业创业基地认定申请表地本况基基情基地名称详细地址产业定位用地性质占地面积(亩)建筑面积(平方米)公共服务场地面积(平方米)入驻企业数小微企业数上年度营业收入就
11、业人数其中农民工运兽管理机构基本情机构名称成立时间法人代表主营业务引入的第三方服务机构数量服务人员数量其中创业辅导师(持证)数量联系人联系方式手机办公电话的方机况入三务情引第服构服务机构名称主要服务内容签订合作协议时间服务活动开展情况主要服务内容服务规模占年饕篦猷比例经息中业部意县信I企管山区济委小主门负责人签字:年月日(盖章)运营管理机构(盖章):单位:户、人、万元、平方米、家基地入驻企业名单序号企业名称法人代表入驻时间营业收入(万元)从业人数(人)联系人联系电话接受服务内容运营管理机构服务人员名单序号姓名性别年龄学历职务职称主要工作重庆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变更申表运营单位名称市级
12、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名称运营单位名称变更变更前变更后运营单位注册地变更变更前变更后联系人联系电话企业更名原因(限100字内)我单位承诺:申请的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简单变更,不涉及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等),所有申报材料真实有效,并对材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法人代表签字:申请企业(盖章):年月日重庆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变更申请佐证材料(供参考)1 .自认定市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以来所有工商变更登记事项,含名称、地址、组织形式(股权转让、股东更换、法人代表更换等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变更等相关佐证材料,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核准变更通知书及其
13、他名称变更证明文件复印件。2 .运营单位变更前后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等)复印件。3 .区县经济信息委(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认为必要的其他佐证材料。重庆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修订说明一、文件制定背景和依据(一)修订的必要性和可行性。2016年7月22日,原重庆市中小企业局印发并实施了重庆市小企业创业基地认定管理办法(渝中小企(2016)72号)(渝文备(2016)575号),至今已7年,同时,根据关于印发重庆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渝委发(2018)53号)的规定,原重庆市中小企业局已并入重庆市经济信息委,不再保留重庆市中小企业局。因此,为保证相关工作的有序承接和权
14、责、称谓的一致性,应对重庆市小企业创业基地认定管理办法进行修订。(二)重庆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修订的主要依据。1 .中小企业促进法第二十八条“国家鼓励建设和创办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基地、孵化基地,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生产经营场地和服务”,第二十九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中小企业发展的需要,在城乡规划中安排必要的用地和设施,为中小企业获得生产经营场所提供便利”“国家支持利用闲置的商业用房、工业厂房、企业库房和物流设施等,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生产经营场所”。2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9)24号)第五项“提升创新发展能力”“完
15、善创新创业环境”中“推动专业化众创空间提升服务能力,实现对创新创业的精准支持二3 .关于印发进一步支持实体经济企业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19)1号)第(十六)“支持建设以孵化器、加速器、软件园为主的楼宇产业园和小企业创业基地,经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后可按工业用地性质供地4 .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工信部企业(2016)194号)第六条“示范基地申报需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一)经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二二、文件修订内容我们依据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工信部企业(2016)194号)、关于印发重
16、庆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渝委发(2018)53号)相关规定和巡视(专项审计)的意见建议,对原管理办法部分内容进行了规范、细化和调整。(一)按照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将“重庆市小企业创业基地”称谓规范为“重庆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二)对重庆市小企业创业基地认定管理办法的基依据文件更新,调整为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和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三)明确责任主体和区县工作部门。明确重庆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认定和相关日常工作的责任主体是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区县工作部门称谓统一
17、为:区县(自治县)经济信息委(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四)将第五条中“市级小企业创业基地可按规定享受相关扶持政策”删除;(五)按照工信部相关文件要求,删除第六条第(三)项中“其中创业辅导师1人以上”;(六)按照国土规划相关规定,将第六条“(五)小企业创业基地应符合土地利用、城镇建设有关规定和要求”,修改为“(五)市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七)结合巡视(专项审计)的意见建议,将第八条“(四)运营管理机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盖章)和服务收支情况”,修改为“(四)运营管理机构上一年度服务收支专项审计报告,或上一年度包含服务收支情况的审计报告”,由第三方佐证相
18、关数据的真实性;(八)按照国土规划相关规定,将第八条“(五)符合土地利用、城镇建设有关规定和要求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或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修改为:“(四)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有关规定和要求的证明材料(九)将第九条“(四)公示。根据评审意见,确定拟认定的市级小企业创业基地名单,并在重庆市中小企业局门户网站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修改为:“(四)公示。将拟认定的市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名单,在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政务网进行公示”;(十)将第九条“(五)认定。公示无异议的,由市中小企业局认定为重庆市小企业创业基地并授牌”,修改为:“(五)认定。对公示无异
19、议的,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授予重庆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称号,市级示范基地的名称统一表述为“重庆+字号+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十一)根据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和相关文件要求,对第十二条“市中小企业局对市级小企业创业基地实行动态管理,每三年组织开展一次对市级小企业创业基地的复核工作,对复核合格的予以确认,对未提交复核资料或经复核不合格的,撤消其市级小企业创业基地资格”的相关表述进行规范,并增加示范基地其运营机构的简易变更规定,修改为:“第十二条市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每次认定有效期为三年,在有效期满当年可再次申报。有效期内的市级示范基地
20、,若其运营机构仅发生名称、注册地变更,不涉及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范围发生变化等),可按照属地原则向所在区县经济信息委(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佐证材料。区县经济信息委(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对申请资料进行初步审查合格后,出具审查意见,报送市经济信息委”;(十二)根据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委托第三方机构或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示范基地进行测评,测评不合格的基地将撤销示范基地资格”规定,将第十三条“建立市级小企业创业基地运行数据报表制度和年度工作报告制度。运营管理机构要及时、准确掌握基地运行情况,并定
21、期报送相关信息和数据”,修改为:“建立市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运行数据报表制度、年度工作报告制度和年度测评制度。示范基地运营管理机构应及时、准确掌握基地运行情况,并定期报送相关信息、数据和年度报告。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将委托第三方机构或区县经济信息委(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对示范基地进行测评,测评结果将作为享受相关扶持政策的重要依据,测评不合格的将撤销示范基地称号”;(十三)按照巡视(专项审计)的意见建议,在“第五章监督管理,增加一条: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撤销其市级示范基地称号:(一)以弄虚作假方式获得市级示范基地称号的;(二)经查实,有违法违规行为的;
22、(三)被核实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示范基地条件和要求的。市经济信息委对拟撤销示范基地称号的,书面告知运营单位,听取相关陈述和申辩。被撤销市级示范基地称号的,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市级示范基地J三、文件主要内容重庆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共六章十六条,由总则、申报条件、申报材料、认定程序、监督管理、附则六部分构成。(一)总则(第一条至第五条,共五条)。明确了制定的依据、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的内涵、认定管理的职责职能等。(二)申报条件(第六条至第七条,共二条)。分别规定了申请认定市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的基本条件、服务功能等要求。(三)报资料(第八章,共一条)。明确了申请认定小型微型创新创业示范基地应提交的材料。(四)认定程序(第九条,共一条)。明确了市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认定的具体流程和相关规定。(五)监督管理(第十条至十四条,共五条)。明确了市经济信息委、区县经济信息委(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能职责,对示范基地的测评、称号撤销、运营单位简单变更等事项进行了规定。(六)附则(十四至十五条,共两条)。明确了解释权和实施时间。重庆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不涉及公平竞争、社会稳定和法定需要听证的情况,也未设置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事项,没有超越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与其他规范性文件没有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