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检察院关于建立检务督察部与第六检察部司法办案监督工作协作联动机制的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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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检察院关于建立检务督察部与第六检察部司法办案监督工作协作联动机制的规定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20.11.15施行日期2020.11.15文号主题类别检察机关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检察院关于建立检务督察部与第六检察部司法办案监督工作协作联动机制的规定(2020年11月15日)第一条【制定依据】为深入推进司法办案监督工作,根据高检院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工作条例、市院上海市检察机关案件质量评查工作实施细则(试行)上海市检察机关个案评鉴实施办法上海市检察官遴选(惩戒)工作办公室工作规则(试行)崇明区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案件线索双向移送的暂行规定崇明区人民检察

2、院关于加强司法办案内部监督的实施细则(试行),结合崇明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工作原则】检务督察部与第六检察部在司法办案内部监督工作应明确职责,按照第六检察部“管事”、检务督察部“管人”的要求,遵循协作联动、互相配合、务求实效的原则开展工作。第三条【工作职责】检务督察部在司法办案监督中主要承担以下职责:(一)督察本院机关、检察人员执行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规定、决定情况;(二)承担司法责任追究和检察官惩戒相关工作;(三)指导司法办案廉政风险防控工作;(四)有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笫六检察部在司法办案监督中主要承担以下职责:(一)对办案全过程进行流程监控

3、,实现办案全程留痕:(一)对案件进行常规抽查、重点评查和专项评查:(三)对在司法办案区进行的司法办案活动进行监督;(四)依法受理对检察人员违法违纪的控告、举报、申诉;(五)通过其他合法途径进行监督。第四条【线索受理】检务督察部统一受理下列途径发现的涉嫌违反检察职责线索:(一)本院内设机构移送的;(二)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信息反映的:(三)开展内部监督工作发现的;(四)检察人员有关工作记录报告的;(五)检察长和市院、分院检务督察部门交办的。第五条【线索移送】第六检察部在案件流程监控、质量评查、司法办案区监督、信访接待中,发现检察人员违反检察职责线索的,经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分管检察长审批后,应当在五

4、个工作日内向检务督察部移送。第六检察部应当及时填写线索移送审批表,连同相关线索材料一并移交给检务督察部。笫六条【线索处理】检务督察部受理反映本院检察人员涉嫌违反检察职责线索,承担司法责任追究和检察官惩戒相关工作。(一)研判。检务督察部接收涉嫌违反检察职责线索后应当进行研判评估;(二)初核。经研判符合初核条件的,应当报请检察长批准:(三)立案。检务督察部初核后认为需要立案调查的,应当报请检察长批准后,组成调查组开展工作:(四)调查。已经批准立案调查的案件,调查组应当报请检察长批准调查方案后,按照相关程序和方式开展调查,全面客观收集被调查人有无违反检察职责以及情节轻重的证据材料,认定被调查人责任。

5、(五)处理。调查组对核查认定的问题应当提出处理建议,经检务督察部主要负责人审核后,报检察长审批,提请检察长办公会审议决定;(六)答复。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线索,经检务督察部主要负责人审核、报请检察长批准,由检务督察部及时答复控告、举报、申诉人;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经检务督察部负责人审核、报请检察长批准,在三个工作日内将全部材料退回第六检察部,并书面说明不受理的理由,由第六检察部及时答复控告、举报、申诉人,并做好解释工作。第七条【信访接待】检务督察部对涉嫌违反检察职责线索受理后,举报、控告、申诉人的接待工作由检务督察部负责,对于有缠诉、缠访、矛盾激化可能的举报、控告、申诉情况,检务督察部应当及时向第

6、六检察部通报有关情况,并向检察长报告。第八条【处理跟踪】第六检察部可对其移送的线索进行跟踪,对于在跟踪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检务督察部应及时将相关情况回复第六检察部。检务督察部对第六检察部移送线索的处理审结情况,在处理审结后的五个工作日之内告知第六检察部,便于第六检察部掌握线索处理情况和做好息诉工作。第九条【案件评查】第六检察部对本院检察官办结的案件,以法律、司法解释以及上级人民检察院的有关规定为标准,对案件质量情况进行检查、分析、评价,发现问题并督促整改。笫十条【重点评查】对具有下列情形的案件,由第六检察部对每案开展重点评查。(一)作出绝对不批准逮捕决定的案件;(一)犯罪

7、嫌疑人被批准逮捕后,作不起诉处理的案件:(三)不捕复议、复核或不诉复议、复核后,改变原审查决定的案件;(四)羁押必要性审查后改变强制措施的,出现严重妨害诉讼行为的案件;(五)办案过程和结果可能引发社会争议,导致重大舆情或信访风险的案件;(六)提起公诉后,撤回起诉的案件:(七)提起公诉后,被告人被宣告无罪或免于刑事处罚的案件;(八)提起公诉后,诉、判不一改变定性或跨幅度量刑的案件;(九)经过复查,改变原处理决定的刑事申诉案件;(+)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后,法院未启动再审程序,上级院也未跟进监督提出抗诉的民事行政审判监督案件;(十一)决定国家赔偿的案件;(十二)检察长决定重点评查的其他案件;(十三)上

8、级检察院部署的其他重点评查案件。第十一条【责任确认】检察官办理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第六检察部经重点评查后,报检委会确认,提请市院个案评鉴委员会确认检察官是否应承担司法责任:(一)案件提起公诉后,被告人被宣告无罪的;(一)国家赔偿的案件;(三)有冤、假案嫌疑的;(四)在办案中有严重违反程序和职业操守嫌疑的:(五)引起社会不良反响的;(六)经案件质量评查确定为不合格的案件;(七)其他有必要进行个案评鉴的案件。第十二条【移送处理】第六检察部确认检察官办理案件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经部门主任审核、分管检察长审批后,向检察长报告并及时移送检务督察部处理。检务督察部对检察官故意违反法律法规办理案件、因

9、重大过失导致案件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经检务督察部主要负责人审核、报请检察长或者检察长办公会决定,移送本院检察官遴选(惩戒)工作办公室,按照检察官惩戒工作程序办理。第十三条【处理方式】检务督察部依据职权,可以提出如下处理意见,经检察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后,由本院检务督察或政工部门依职能承办处理。对部门、办案组织的处理方式包括:(一)检查。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轻的,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二)通报。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重的,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对检察人员的处理方式包括:(一)批评教育。对失职失责,情节轻微的,批评教育并责令检讨。(二)诫勉。对失职失责,情节较轻的,以谈话或者书面方式进行诫勉。(三

10、)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对失职失责,情节较重的,视情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调离司法办案岗位、延期晋职晋级、责令辞职、降职、降低等级、免职、退出检察官员额等组织措施。(四)对失职失责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移送纪检监察机构处理。对检察官的处理,按照本院检察官惩戒工作相关程序办理。第十四条【风险防控】建立检务督察部、第六检察部与业务部门的协调配合机制,强化廉政风险监督管理,形成防控合力。加强廉政风险教育、权力运行监督制约、廉政风险预警、廉政风险处置等工作机制建设。第六检察部加强对刑事强制措施的变更和解除、批准逮捕、提起公诉、提起公益诉讼、刑事执行等司法办案重点环节的流程监控:加强案件分流管控和涉案财物保管,加大案件质量评查工作力度。检务督察部指导、督促业务部门加强司法办案廉政风险排查防控工作,通过检务督察、执法督察及时发现司法办案中存在的廉政风险,定期研究分析司法办案违纪违法案件,总结教训,发现薄弱环节,提出对策建议,堵塞漏洞。第十五条【信息互通】检务督察部、第六检察部应保持工作联系渠道畅通,双方就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司法办案监督情况及时进行沟通协商,相互提供实施相关工作制度所需的最新规范性文件。第十六条【施行时间】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本规定与上级规定有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本规定与今后的新规定有抵触时,按新规定执行。结束一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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