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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X电信公司政务公开发布协调制度为了建立健全政务信息发布协调制度,确保我公司务信息发布的权威性、规范性和一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一条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建立健全全县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形成畅通高效的信息发布沟通渠道。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三条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第四条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
2、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可以由该派出机构、内设机构负责与所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政府信息,由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涉及其他机关的,应当与有关机关协商、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第五条拟发布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事先应与有关行政机关沟通协调。(一)拟发布政府信息应向涉及其他行政机关发送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意见书。(二)涉及到的其他行政机
3、关应将其意见和依据以书面形式回复。(三)涉及到的其他行政机关书面回复同意的,由拟发布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四)书面回复不同意的,由拟发布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与涉及到的行政机关沟通协调。经沟通协调,仍未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拟发布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报各级政府有关行政机关共同协商解决。第六条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发布重大事项等政府信息,要严格按照规定管理权限和程序执行。未经批准的,不得发布该政府信息。第七条信息的协调交流过程需通过安全的渠道进行,避免出现信息传递过程中不可公布信息外泄、信息损坏等情况的发生,造成无谓损失甚至更严重的影响。第八条本制度由公司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九条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