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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X移动通信公司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第一条为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规范信息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防止在信息公开过程中发生泄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拟公开的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本制度所称保密审查,是指本公司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其内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是否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进行保密审查,并就是否公开作出审查结论或者提出处理意见的行为。第三条政
2、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应当遵循“先审查、后公开,谁审查、谁负责,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方便政府信息公开。第四条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国家保密局会同中央机关确定的国家秘密及其秘密具体范围的规定为依据。第五条本公司不得公开下列政府信息:(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三)与行政执法有关的,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信息;(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信息,但
3、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六)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第六条本公司对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一)由信息产生的科室提出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二)由信息产生的科室负责人提出是否公开的审查意见;(三)本公司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机构提出审查意见;(四)公司分管领导审查批准。第七条联合发文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应由主办方负责保密审查,并在书面征得其他机关单位的同意后方可予以公开。第八条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
4、开。第九条收到申请的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的7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在原期限届满前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第十条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公开内容的政府信息,认为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作区分处理,删除不应公开的内容后可以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内容的区分处理,应由市保密工作部门审核确认。第十一条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因保密问题公开相关信息存在质疑的,可以向本公司提出申请,并说明不予公开有关信息的依据和理由。第十二条对已列入不予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经复查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公开:(一)应予公开,而认定为不宜公开的;(二)因情势变化,不予公开的情形已不存在的。第十三条本公司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保密审查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反国家规定的应予纠正。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