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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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意见为进一步加强我县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改进监督管理工作模式,提升我县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根据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水建(1997)339号)、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第7号令)、关于进一步明确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事权划分的意见的通知(X水建(2016)33号)、XX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提升行动实施意见(X水办建(2019)20号)、XX县水利项目建设管理办法(X政办发(2013)125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一、监督事权与责任第一条县域范围内水利工程项目,除省、市质监机构受监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及50

2、万元以下微小工程(山塘除险加固工程除外)外,由XX县水利工程技术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技术中心”)或各流域水利服务站监督。第二条项目合同投资在400万元(含)以上或失事后可能造成较大危害的水利工程项目(15米(含)以上坝高的水源工程)(以下简称“规模以上”),由技术中心受理监督,流域水利服务站配合管理。合同投资在400万元以下50万元(含)以上的水利工程项目(以下简称“规模以下”),由流域水利服务站受理监督,技术中心指导服务。项目包括饮用水工程、山塘水库、堤防、河道整治、水土保持、水毁修复、堰坝、水闸、水电站等各类小型水利工程及其配套设施项目的新建、改(扩)建、维修,涉及中央、省级资金项目另有规

3、定的,从其规定。二、监督方式及内容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监督方式以抽查为主。一般情况下,施工高峰期,每季度不少于一次监督检查;非施工高峰期,视工程建设情况确定。监督组根据工程现场施工质量与安全的总体情况和参建单位的市场信用情况,可适度调整监督检查的频次。第四条工程质量监督的主要内容为:(一)对勘测、设计、监理、施工、检测和设备材料制作(供应)单位的资质和人员进行复核;(二)对建设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监理单位的质量控制体系和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以及设计单位质量服务体系等实施监督检查;(三)对工程的项目划分进行监督检查;(四)监督检查各参建单位的技术规程、规范和质量标准的执行情况;(五)检查

4、施工单位和建设、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检验和质量评定情况;(六)其他需要监督的内容。三、质量监督管理职责第五条工程质量监督实行分级管理制。(一)规模以上由技术中心负责,根据受监督工程的规模、重要性等,制定质量监督计划,确定质量监督的组织形式,在工程施工中,根据规定对工程项目实施质量监督。(二)规模以下由各流域水利服务站负责,对工程合同、质量、安全方面进行质量监管,同时采集好相关影像资料备查,并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协调做好技术指导服务工作。各流域水利服务站应对所管辖项目认真履职,对50万元以下的水利工程进行技术指导,并接受上级有关单位的监督和指导。四、建设与管理第六条规模以上工程在开工前,项目法人(建设

5、单位)应按规定到技术中心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应主动接受技术中心对工程质量的监督。第七条规模以下工程在具备开工条件后,由监理单位签发现场开工通知;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前将相关资料报流域水利服务站备案。第八条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未按要求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责令限期改正或按有关规定处理,由此造成的后果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责。质量监督手续办理需提供资料见附件一。第九条水利工程质量实行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水利项目建设推行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责制,全面负责项目建设中的质量、进度、投资、安全、合同、政策协调等工

6、作,其他参建单位按照合同及有关规定各负其责。质量监督机构履行政府部门监督职责,不代替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设计、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工作。水利工程建设各方均有责任和权利向有关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反映工程质量问题。第十条实行水利工程质量“第三方检测”和质量抽检制度。(一)第三方检测由项目业主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实施检测。检测结果报受监单位备案。(二)全面推行质量“抽检”制,技术中心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质量抽检,对检测不合格的工程按照国家和行业有关质量管理的规定处理。第十一条认真做好工程质量等级核备工作。进入质监程序的水利工程均需进行工程质量等级核备,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前提交质量监督报告或

7、报告表。技术中心负责质监的项目,由技术中心出具质量监督报告。流域水利服务站负责质监的项目,由各流域水利服务站出具质量监督报告表(格式详见附件二)。第十二条存在以下问题之一的工程项目,不予以质量等级核备,且不提供质量监督报告或报告表。(一)施工单位自评质量等级未经监理单位复评及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认定的;(二)涉及工程结构安全的部位未经质量检测(包括监理平行检测及第三方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三)拒不接受第三方检测或工程质量“抽检”的;(四)未按规定要求向中心、流域水利服务站提供工程质量数据等资料的;(五)违反其他有关规定的。五、其他第十三条存在以下问题之一的工程项目不予受理质量监督。(一)对项目建设程序不规范擅自开工建设的;(二)质量监督手续办理资料不全的;(三)未按规定落实建设监理制的;(四)参建单位资质不符合要求的;(五)违反其他有关规定的。六、附则第十四条本实施意见自发文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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