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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镇儿童督导员管理考核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我县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加强留守困境儿童工作队伍建设,提升留守困境儿童管护服务能力,根据XX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X政发(2016)32号)、省民政厅等10部门关于进一步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的通知(X民发(2019)X号)、XX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X政发(2021)X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管理考核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儿童督导员”,是镇政府明确的负责儿童关爱保护服务工作的工作人员。第三条
2、儿童督导员负责对辖区内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开展关爱服务工作,并根据工作需要,向其他的儿童拓展。第二章服务对象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农村留守儿童”,是指未满16周岁,因父母双方外出务工或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无法与父母正常共同生活的本县农村户籍未成年人。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困境儿童”,是指未满18周岁,由于自身和家庭原因而陷入生存、发展和安全困境,需要政府和社会予以关心帮助的未成年人,以及已满18周岁但仍在全日制学校就读的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的人员。主要包括孤儿、自身困境儿童、家庭困境儿童、监护困境儿童和临时困境儿童五类:(一)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或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儿童。(二)自身困境儿童是指因自
3、身残疾、疾病等原因导致康复、教育、照料、护理和社会融入等困难的儿童。(三)家庭困境儿童指因家庭贫困导致生活、就医、就学等困难的儿童。包含但不限于低保家庭儿童和特困儿童。(四)监护困境儿童是指因家庭监护缺失、监护不当或监护侵害导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胁和侵害或处于无人照料的危险状况的儿童。(五)临时困境儿童是指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陷入困境的儿童。第三章工作职责第六条儿童督导员在镇政府领导和县民政局指导下组织开展工作,主要承担以下职责:(一)负责推进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等工作,制定有关工作计划和工作方案,指导、协调村(居)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服务
4、工作。(二)负责儿童主任管理,做好指导、培训、跟踪、考核等工作。(三)负责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的信息动态更新,建立完善信息台账。(四)负责指导儿童主任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的定期走访和重点核查,落实强制报告和转介帮扶等事项,有针对性地安排监护指导、紧急庇护、医疗救治、心理疏导、行为矫治等专业服务,及时处理符合条件的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相关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事项。(五)负责指导村(居)做好儿童关爱服务场所建设与管理。(六)负责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等未成年人保护政策宣传。(七)负责协调和发动镇社工服务站、“儿童之家”以及其他社会力量作用,为辖区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提供支援和服务
5、。(八)负责协助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社会救助、精神慰藉等关爱服务工作。第四章业务规范第七条儿童督导员收到儿童主任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核实儿童情况,情况属实的建立档案,一人一档,并及时将儿童信息完整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实行动态管理。第八条儿童督导员应结合实际情况对“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中儿童的个人信息进行实时更新,根据儿童主任上报情况每月底进行一次数据自查,每季度进行一次数据核查,确保系统数据真实有效。第九条儿童督导员应准确掌握监护缺失、监护受侵害的儿童情况,督促指导儿童主任对重点对象加大走访频率,每月走访一次。根据情况,积极反映并提请有关部门协助解决留守、困境
6、儿童面临的困难,并每季度至少一次随机入户走访,切实了解掌握辖区内留守、困境儿童的各类情况。第十条儿童督导员应当督促指导村委会儿童主任与每一名农村留守儿童的受委托监护人签订农村留守儿童委托监护责任确认书。对于农村留守儿童中由父母委托亲属或其他成年人进行监护的,儿童主任应对被委托人的监护能力进行评估。经评估认为确不具备监护能力的,应劝导农村留守儿童父母另行委托他人。第十一条儿童督导员应联合儿童主任加强节假日对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的走访关怀,定期入户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第十二条儿童督导员应会同儿童主任对开展入户调查、情况评估、定期走访、强制报告、干预帮扶、关爱保护、宣传教育等做好工作记录,
7、形成工作台账和关爱帮扶记录。第十三条镇、村(居)应建立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工作档案,依托“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实行实名制管理,及时录入、更新人员信息,加强工作跟踪。第五章从业守则第十四条儿童督导员要认真践行“民政为民、民政爱民”的工作理念,加强职业道德素养,树立良好形象,在工作中应做到:(一)坚持儿童利益优先、儿童利益最大化,促进儿童尤其是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健康成长、全面发展;(二)爱岗敬业,认真负责,乐于奉献,真诚服务,履职尽责,确保本辖区儿童生存、发展,安全权益得到有效保障。(三)严格执行儿童福利工作政策,认真学习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保护相关文件规定,不断提高政策理论水平和服务
8、保障业务能力,依法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服务工作;(四)严格遵守保密和档案管理、信息系统管理等规定,保护儿童的肖像权、个人信息、家庭信息等隐私;(五)注重仪容仪表,态度亲和、语言文明、行为得体,以仁爱之心、关爱之情尊重爱护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及其家长;(六)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不得以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第六章培训制度第十五条民政局每年开展不少于一次的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培训,各镇儿童督导员每年组织开展不少于一次的儿童主任培训,重点突出儿童福利政策法规学习(包含家庭走访、信息更新、强制报告、政策链接、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及家庭教育等)、辖区内突出案例分享、其他地区先进经验做
9、法借鉴,研究解决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第七章考核制度第十六条儿童督导员考核由镇政府负责组织实施。考核方式采取日常考核与年度评优相结合的方法进行,考核结果及时报县民政局。县民政局根据各镇考核结果,结合年度重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按优秀、良好、一般三个格次,予以考评奖惩;村(居)年度内发生涉及未成年人负面事件的,不得评为良好以上等次。第十七条年度考评为优秀和良好的可予以褒扬。年度考评不合格或不能胜任本岗位职责的,由镇人民政府按程序予以调整。第十八条考核结果作为儿童督导员褒扬、奖惩和岗位调整的依据。第八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