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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临安区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企业培育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建筑业做优做强 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22) 47号),加大建筑企业培育力 度,提升建筑企业市场竞争力,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促进我区 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市建委关于印发杭州市建筑产业现 代化示范企业培育实施方案的通知(杭建市发(2022) 234 号)文件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一、培育目标通过培育一批具有发展潜力、注重创优、诚信经营的建筑产 业现代化示范企业(以下简称建筑业示范企业,包括总承包示范 企业和专业承包示范企业),以点带面,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激 发和调动我区建筑业企业改革创新、转型发展的积极性、主动性
2、和创造性,实现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力争培育20家总承包示范企 业和10家专业承包示范企业。二、认定条件注册在临安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取得 建筑业企业施工总承包资质或专业承包资质,并符合下列条件的 建筑业企业可申报建筑业示范企业。独立法人单位不可同时申请 施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示范企业认定。已获评市级及以上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企业、市级及以上建 筑工业化示范基地(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市级及以上企业技 术中心的企业、市级及以上高新技术企业,或近两年内承建工程 荣获国家优质工程(中国质量奖、鲁班奖、詹天佑奖、国家优质 工程奖)、省级优质工程(钱江杯、在外省获得的“钱江杯”同 等省级优质
3、工程奖)、市级优质工程(西湖杯杯、在杭州市外获 得的“西湖杯”同等地市级优质工程奖)、全国性行业协会奖(钢 结构金奖、中国建筑工程装饰奖、中国安装之星、大禹奖、李春 奖)的企业,直接认定为临安区级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企业。(一)基本条件。1.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示范企业认定基本条件。(1)具有贰级(甲级)及以上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2)近两年(不含申报年度,下同)任一年度建筑业总产 值达到5000万元;(3)上一年度建筑业税金达到100万元(建筑业税金二建筑 业增值税+税金及附加);1 4)杭州建筑信用监管平台施工总承包企业信用等级B级;2 .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示范企业认定基本条件。(1)
4、具有贰级(甲级)及以上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资质;(2)近两年(不含申报年度,下同)任一年度建筑业总产 值达到2500万元;(3)上一年度建筑业税金达到50万元(建筑业税金二建筑 业增值税+税金及附加);(4)杭州建筑信用监管平台施工总承包企业信用等级B级;3 .专业承包示范企业认定基本条件。(1)具有壹级(甲级)专业承包资质;(2)统计报表资质序列为“专业承包”(序列代码B开头, 即主营业务为专业承包),近两年任一年度建筑业总产值达到 2500万元;(3)上一年度建筑业税金达到50万元(建筑业税金二建筑 业增值税+税金及附加);上述认定数据以年度统计报表数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 企业数据直报系
5、统数据为准,奖项认定时间均以奖项公告发文时 间为准。(二)上一年度不存在下列不良行为。L在我区行政区域内发生2起以上(含)一般及以上建筑施 工生产安全事故。2 .因转包、违法分包、出借资质或在招投标领域围标、串标 等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3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被撤销资 质。4 .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受到市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行政 处罚。5 .在省、市级监督检查中被作为负面典型案例公布,或在“浙 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虚假录入信息被查实公布。6 .未按要求上报或虚假上报统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 筑企业数据直报系统的各类统计报表。7 .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
6、名单。8 .企业及法定代表人有行贿或刑事犯罪记录的。建筑业示范企业认定条件根据我区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情况 适时予以调整。三、程序步骤建筑业示范企业每年为一个认定周期,每年开展建筑业示范 企业增补和复评工作。(一)认定申请。新申请认定的企业,于每年度10月10日 前填写杭临安区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企业申请表(附件1), 向我局提出申请并向建筑业管理科提交经申报企业加盖公章的相 关佐证材料扫描件(PDF文档)(材料清单详见附件1)。(二)审核评选。我局将对照认定条件,协同其他数据相关 部门对提出申请的建筑业企业进行条件审核,于每年度10月30 日前完成审核评选。所有上报材料及数据如有弄虚作假,一经查
7、实,取消本轮认定资格。(三)公示公告。我局确定建筑业示范企业名单后在临安政 府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予以公告。(四)动态管理。建筑业示范企业名单实行动态管理,我局 对已认定企业在取得“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企业”称号期间是否 存在认定条件第(二)项“8类情形”进行跟踪复核,对存在“8 类情形”的企业即时清出。(五)年度复评。按照最新认定条件,我局对所有已认定企 业进行复评认定,已认定的企业于每年度10月10日前将临安 区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企业申请表(附件1)报我局建筑业管 理科,于每年度10月30日前完成复评工作。四、支持政策(一)对获评临安区级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企业的,同等条 件下申
8、报市级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企业给予优先支持。(二)我局将建立建筑业示范企业挂钩联系制度和“一企一 议”服务工作机制,开展“一对一”帮扶措施。建立企业交流平 台,提供网上咨询服务;对于重大行业政策调整,及时组织企业 人员开展政策宣讲培训。(三)我局将根据建筑业示范企业的实名制管理和“浙里 建”使用情况,适当减少对企业所承建项目的现场检查频次。对 发生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企业,若 事故调查报告认定其不承担主要责任或直接责任,可在法定的处 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依法适用较轻的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处罚 幅度。(四)引导和支持建筑业示范企业在公平竞争条件下参与重 点项目建设。支持企业与
9、临安区以外优势企业组成联合体,试点 先行参与EPC、PPP、市政桥梁、隧道工程、快速路等基础设施项 目和公租房、人才房等保障性住房等重大民生项目投标。鼓励依 法邀请招标的建设单位优先选择建筑业示范企业参与投标。(五)支持建筑业示范企业承办各类岗位技能竞赛,对外开 展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和继续教育。对建筑业示范企业可 减免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结果高等级的可免缴 政府投资项目投标保证金。(六)在同等条件下,建筑业示范企业在优质工程创建、市 级建筑工业化示范基地(项目)认定、工法评定、改革试点、评 先评优等活动中予以优先推荐;指导帮助建筑业示范企业申报高 新技术企业,在工法研发、新
10、技术应用推广等方面予以帮扶支持。五、相关工作要求(一)我局按照扶优扶强、做专做精的原则,结合我区产业 布局和企业发展实际,对区级示范企业加以培育发展,梯次形成 全市建筑业示范企业集群。(二)企业通过支持政策获取的各类资质资格不得分立,不 得以企业重组形式转让、出省。企业确系重组的,相关资质予以 撤回。对通过各种形式变相买卖资质的,从严从重予以处罚。(S)认定工作不收取任何费用。认定过程中如有疑问,请 与我局建筑业管理科联系。联系电话:0571-89540990O本实施方案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附件:1.杭州市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企业申报表附件1临安区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企业申报表企业名称现
11、有资质及等级申请认定资质企业信用等级申请认定类别口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示范企业 口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示范企业 口专业承包示范企业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企业联系人联系电话近两年生产经营情况建筑业总产值(万元)建筑业税金(万元)20年20年近两年获奖情况质量奖项鲁班奖(个)/口参建(个)口国家优质工程奖(个)/参建(个)口省级优质工程奖(含省外)(个)/口参建(个)口地市级优质工程奖(含市外)(个)/口参建(个)全国性行业协会奖项(个)(限专业承包示范企业)建筑工业化国家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个)省级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个)市级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个)科技创新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个)省级企业技
12、术中心(个)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个)上一年度不良行为在我区行政区域内累计发生2起以上(含)一般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因转包、违法分包、出借资质或在招投标领域围标、串标等违法行为 受到行政处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被撤销资质。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受到区县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在省、市级监督检查中被作为负面典型案例公布,或在“浙江省建筑 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虚假录入信息被查实公布。未按要求上报或虚假上报统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企业数据 直报系统的各类统计报表。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企业及法定代表人有行贿或刑事犯罪记录的。本企业法人郑重承诺:本企业所填信息、
13、提交的申请材料及所涉及的有关文件、 证件、附件均真实、有效、合法,复印件与原件是一致的,并对因申请材料虚假所引 发的一切后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企业法人(签字):(盖章)年 月日注:填报数据如有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取消认定资格。临安区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企业复核情况汇总表区(县、市)建设主管部门:年 月 日序号企业名称认定类别认定资质是否存在以下不良行为注:在我区行政区域内累计发生2起以上(含)一般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因转包、违法分包、出借资质或在招投标领域围标、串标等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被撤销资质。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受到市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在省、市级及以上监督检查中被作为负面典型案例公布,或在“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虚假录入信息 被查实公布。未按要求上报或虚假上报统计部门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企业数据直报系统的各类统计报表。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9 -企业及法定代表人有行贿或刑事犯罪记录的。杭州市临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3年9月7日印发-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