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农村危房解危防控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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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义乌市农村危房解危防控指导意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切实排除农村危险房屋安全隐患,加强农村危 险房屋管理,保障居住和使用安全,根据浙江省房屋使用 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意见。第二条 本意见所称危险房屋,指因使用不当、不可抗 力、工程质量缺陷、第三方侵权行为、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等 原因导致房屋结构体系中承重构件成为危险构件,局部或者 整体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房屋(以下简称危房)。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有房屋安全鉴定资质的机构鉴定,其 危险性等级为C级或D级的危房应按本意见及时治理、及时 解危。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C级或D级的危房结论鉴定 报告应当由鉴定机构报送属地乡镇(街道)存

2、档,纸质报告 保存年限不少于20年,电子件长期保存。作为宗教活动场所或者被依法认定为不可移动文物、历 史建筑的房屋,有关法律、法规对其使用安全管理有特别规 定的,适用其规定。第三条 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均可提出鉴定申请,费用自 理。属地乡镇(街道)在排查中发现的新增疑似危房鉴定费 由市财政统一补助IOO元/户。第四条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应遵守本意见,并按照鉴定 机构的处理建议,对经鉴定为危房的房屋及时采取相应措 施,做好解危工作。第五条 危房实行属地管理制度,各乡镇(街道)负责辖 区范围内危房的排查、建档、治理、监测等工作,做到“边 排查、边建档、边整治“。各村(居)、网格负责本区域内 危房的排查

3、和日常巡查监管工作。第六条 公安、财政、资规、建设、应急、市场监管、行 政执法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积极做好危房治理、改 造、防控、事故应急处置的指导、审批、管理和服务工作。 市建设局负责指导、督查乡镇(街道)以及有关职能部门的 危房治理工作。第二章危房防控第七条危房防控必须遵循以下原则:(一)严禁危房出租经营;(二)严禁危房擅自修缮;(三)严禁危房违规拆翻建;(四)严禁使用D级危房;(五)农村危旧房必须纳入镇街网格管理、落实常态化巡查(六)危房修缮必须纳入镇街日常管理;(七)D级危房必须采取硬隔离措施、防护管控到位;(A) D级危房周边人员必要时应转尽转;第八条 危房管控必须落实以下要求

4、:(一)在危房醒目处张贴一块危房警示牌;(二)制定一个管控方案,包括:房屋结构形式、房屋 使用现状、房屋周边情况、房屋破坏(隐患)点、房屋安全 鉴定报告、管理措施方案等;(三)落实一种监控措施,包括安装在线监控设备或采 用网格日常巡查,巡查要登记造册,建立台账资料等;(四)建立一个应急预案,包括摸清人员底数,自然灾 害天气转移安置地点等。第九条 危房封控必须使用硬质材料,如铁丝网、砌块 、木板等,对房屋的门、窗等出入口进行长期封闭(即硬隔 离措施),避免房屋内部存在人员活动情况。警示即采用简 约的文字、图画、对房屋管控状态进行公告,引导过往人员 防范风险。第十条 危房警示标识应设置在醒目处,设

5、置高度应距 地面约L 5m2m处,局部信息标识的设置应视具体情况而定 ,以确保过往人员能容易看到并正确辩认标识。警示标识牌 的正面或其周边不得有妨碍认读的障碍物,警示标识牌应牢 固固定在房屋外墙上,警示标识牌不应小于40cm*60cu警示标识牌底色应采用醒目颜色如红色黄色,警示标 识牌应写明“危房危险,请勿靠近”,并附表格写明户主姓 名、联系方式、房屋结构、房屋现状、监管人员(基层网格 员)姓名、监管人员(基层网格员)联系方式等信息。第十一条危房存在安全防范区域不足且危险区域覆盖 整个街面的,应封闭道路两端禁止人员通行。道路无法采取 封闭措施时,应搭设安全通道,同时属地镇街负责安全通道 的日常

6、维护和管理。安全通道的搭设用材为钢管,通道宽度应不少于1.2米 ,以保证行人可以自由通行;通道高度应不少于2.2米,以 保证行人可以正常通行;通道长度应根据实际情况设置,通 道弯曲度应尽量避免过大。安全通道侧边应设置隔离栏杆,引导行人从安全通道内 通过,必要时满挂密目网封闭。通道口及通道内应设置明确 的警示标识牌、引导标志。第三章危房解危第十二条C级危房解危原则上以修缮加固为主,综合考 虑其安全性和经济性,尽量不损伤原结构,并保留有利用价 值的结构构件,避免不必要的构件拆除或更换。涉及影响结 构安全的结构加层及结构拆改建议恢复原状。(解危方式见 附件)修缮加固后应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解危复核

7、报告, 同时乡镇(街道)通过义乌市危旧房巡查系统对该房屋安全 实行动态监测。紧急情况下,实行即时即报,采取应急措施。第十三条D级危房解危应采取应拆尽拆原则,并根据不 同情况分别进行处置。(一)有土地证的,可立即进行拆除;(二)没有土地证,但是已启动农村有机更新的,经属 地镇街调查核实后上报资规局,待确权审核通过后进行拆除(三)没有土地证,且未启动农村有机更新的,拆除前 由有资质的测绘公司留存实地勘测的地籍测绘成果,待该村 启动农村有机更新后按程序上报资规局确权,或可采用跨村 高层水平房安置;(四)不具备拆除条件的,可先降低房屋高度,消除安 全隐患,保留08M墙体作为户主宅基地权属依据;(五)不

8、符合资规局确权审核条件的或其他情形的,由 属地镇街兜底解决。第十四条危房解危方案应经过属地村委会、镇街审核 备案,并在村委会监督下实施解危施工;不得擅自修缮,尤 其是以修缮加固的名义违规拆翻建。第十五条 在委托鉴定时,除一般要求外,应增加对危 房鉴定结果的处理办法或建议,增加后期处理的方便性、适 修性;第十六条 危房解危施工期间,危房产权人对房屋解危 安全负主体责任,村委会应安排专人监督施工,做好施工期 间安全管理工作。第十七条 各镇街要每年安排自建房整治工作经费,市 财政对镇街实施的自建房整治工作进行补助,危房修缮按照 占地面积每平方补助IOO元,文保单位、文保点、历史建筑 、困难家庭危房修

9、缮按照相关补助政策执行。附件:危房修缮加固指南第一章地基基础解危第一条沉降、倾斜观测(一)房屋倾斜率大于1.0%的C级危房应进行沉降、倾斜 观测。(二)沉降、倾斜观测点布置及测量精度应满足建筑变 形测量规范JGJ8-2007的相关要求。(三)沉降、倾斜观测频率应根据地基土类型和沉降速率 大小而定。除特殊情况外,按4次进行观测,按照间隔时间 依次为:1、2、3个月进行,半年之后,若基础变形稳定可 终止观测。(四)房屋倾斜率大于1.0%的C级危房,应在观测期间分 析其地基基础稳定性,若沉降稳定但影响房屋的使用功能和 耐久性,则建议加固。(五)房屋沉降不稳定,则应立即采取加固措施。(六)如 遇下列情

10、况,需加强观测:L雨季;2 .房屋周边有基坑开挖等影响建筑物沉降的工程活动;3 .房屋周边新建多层或高层建筑;4 .房屋周边新建重要市政道路;5 .房屋周边出现堆载情况。第二条地基基础加固(一)如上部结构存在破损或承载力不足的情况,应在地 基基础加固前根据房屋安全鉴定情况,对上部破损构件,或承 载力不足的构件进行加固处理。(二)地基基础加固前应收集场地岩土工程勘察资料,明 确地基土的分类情况及物理力学参数,如无法收集或资料不 完整,不能满足设计要求,应进行补充勘察或重新勘察。(三)对于加层引起基础沉降、房屋倾斜的建筑,宜考虑 拆除加层部分,如拆除困难,则按本章第十五条第(五)款至 第(九)款执

11、行。(四)对正常使用情况下的房屋,如需加固处理则按本章 第十五条第(五)款至第(九)款执行。(五)因不均匀沉降或其他原因引起的基础裂损的钢筋 混凝土浅基础、块石浅基础,应采用基础补强注浆等措施进 行加固处理。(六)地基承载力不足且通过加大基础面积可满足地基 承载力要求的钢筋混凝土浅基础,或基础底面积尺寸不满足 要求的钢筋混凝土浅基础,宜采用加大基础面积法等措施进 行加固处理。(七)因地基基础承载力不足、使用荷载增加等原因引起 不均匀沉降的桩基础、钢筋混凝土浅基础,可采用锚杆静压 桩等措施进行加固处理。(八)对于持力层处于软弱土层中的钢筋混凝土浅基础, 或因浅基础下卧土层的高压缩性引起沉降、倾斜

12、的房屋,具 备施工条件时,可采用石灰桩、旋喷桩、水泥土搅拌桩等措 施进行加固处理。(九)如房屋需要纠偏加固,则可采用迫降法、抬升法进 行纠偏处理,纠偏设计应包含防倾覆加固设计。同时,施工 应设置现场监测系统,实施信息化施工。房屋纠偏后,应建 立沉降、倾斜观测系统,对其基础变形进行监测,观测点布 置、测量精度、观测频率应满足建筑物倾斜纠偏技术规程 JGJ270-2012的相关要求。第二章砖混结构解危第三条砌体结构常规性的加固(一)多层砖砌体房屋常规性的加固,主要是对房屋结 构或构件的静力加固,包括对砖柱、墙体、混凝土梁和楼板 ,以及悬挑阳台的加固,常用的加固的方法有:1 .当多层砖砌体房屋的无筋

13、承重砖柱(壁柱和独立柱) 承载力不足时,可采用钢筋混凝土围套加固或外包钢等加固2 .当多层砖砌体房屋的承重墙体承载力不足时,应根据 差异程度和原因,可分别采用砂浆面层、钢筋网砂浆面层和 钢筋混凝土板墙加固。对局部的强度过低的原墙体如条件允 许可拆除重砌,重砌的结构材料宜采用与原结构相同的砖或 砌块,也可采用现浇混凝土。3 .当多层砖砌体房屋的混凝土梁或楼板承载力不足时, 可采用粘钢或碳纤维等加固。4 .当多层砖砌体房屋的悬挑阳台安全可靠性不满足要 求时应根据阳台的类型、存在问题的性质,以及相关构造特征的 不同,可分别采用支柱法、支架法或增设型钢支座等法加固 O5 .为提高开裂墙体的承载力,根据

14、墙体裂缝的特点与性 状,可采用压力灌浆的方法进行灌注与修补。6 .对混凝土梁、板构件的裂缝修补方法,应根据裂缝成 因和性状,以及修补目的,可分别采用表面处理法、灌浆法 、填充法及表面涂渗透性防水剂等方法处理。第四条 砌体结构特殊性的加固(一)房屋拆改严重的加固方法:L底层住改商,对拆改墙体的情况,应首先考虑恢复, 或进行承载力验算,根据整体计算结果进行针对性加固。2 .普通楼层开洞过大的可采用包角或镶边加固:柱、墙 角或门窗洞边采用型钢或钢筋混凝土包角或镶边加固;柱、 墙垛还可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加固。3 .支撑或支架加固:对刚度差的部位,有条件的可增设 型钢或钢筋混凝土支撑或支架加固。(二)对

15、房屋中易倒塌部位的加固方法:L窗间墙宽度过小时;可增设钢筋混凝土窗框或采用钢 筋网砂浆面层、钢筋混凝土板墙等加固。4 .支承悬挑构件的墙体不符合要求时,宜在悬挑构件端 部增设钢筋混凝土柱或砌体组合柱加固。5 .隔墙无拉结或拉结不牢时,可采用镶边、埋设钢夹套 、锚筋或钢拉杆加固;隔墙过长、过高时,采用钢筋网砂浆 面层加固。6 .悬挑构件的锚固长度不满足要求时,可加拉杆或采取 减少悬挑长度的措施。(三) 房屋整体性不良的加固方法 L墙体布置不封闭,可增设墙段或在开口处增设现浇钢 筋混凝土框加固。2 .纵横墙连接较差时,可采用钢拉杆、长锚杆、外加柱 或圈梁等加固。3 .楼、屋盖构件支承长度不够时,可

16、增设托梁或采用增 强楼、屋盖整体性等措施。4 .预制楼、屋盖不符合鉴定要求时,可增设钢筋混凝土 现浇层或增设托梁加固楼、屋盖。第三章木结构解危第五条木屋盖加固(一)构件端部腐朽的加固先将构件临时支撑好后,锯掉已腐朽的端部,代以短槽 钢,用螺栓连接。槽钢可放在梁的底部或顶部,螺栓通过计 算确定其数量和直径。(二)构件刚度或承载力不足的加固可根据具体情况,可 选用下列方法:1 ,加设八字形撑,减小梁跨。2 .在弯矩较大的区段内,梁侧或梁底加设槽钢、组合角 钢或方木,用螺栓连接。3 .在弯矩较大的区段内,梁底增设竖向支撑,材料可选 取现场较宜施工的材料。4,在木材开裂处用钢套箍法对开裂进行控制,或对

17、开裂 基本稳定的裂缝采取碳纤维包裹的方法予以加固,以保证木 材的承载能力。5.对损坏、腐朽严重的木构件采取代换、替代措施。6上述方法施工时,应做好临时支撑。(三)构件端部搁置长度不足,可在梁端部增设钢板,加 长搁置长度。第六条木柱加固(一)对侧向弯曲的柱,可从柱的一侧增设刚度较大的方 木,通过螺栓与原柱的有效连接以矫正原柱的弯曲。(二)柱腐朽的加固木柱的腐朽多数发生在与混凝土或砌体直接抵承的底 部。可根据腐朽的程度,采取以下加固处理方法:L轻度腐朽的,把腐朽的外表部分除去后,对柱底的完 好部分涂刷防腐油膏,最后装上经防腐处理的加固用夹木及 螺栓,或采用表面贴钢板法加固。2 .柱底腐朽较重的,应

18、将腐朽部分整段锯除后,再用新 材接补。连接部分加设钢夹板或木夹板及连接螺栓。3 .对损坏、腐朽严重的木柱采取更换或在相同受力点附 近增设竖向支撑构件。4上述方法施工时,应做好临时支撑。第七条木楼盖加固(一)木构件损坏的加固修理L木梁端头开裂损坏,可加钢箍绑扎。2 .木楼板跨中下挠过大,可在两根木梁之间进行加密, 增加楼板的刚度,或更换新楼板。3 .木楼梯踏板损坏,腐朽的宜采取更换措施。第八条木结构节点加固(一)对损坏的梁柱节点的处理,梁杨完整,仅因桦头腐 朽、断裂而脱樟时,应先将破损部分剔除干净,并在梁杨端 部开卯口,经防腐处理后,用新制的硬木棒头嵌入卯口内。 嵌接时,梯头与原构件用耐水性胶粘剂粘牢并用螺栓固紧。(二)对木结构节点松动采用锚钉加固节点。第四章其它说明第九条砖木结构参照砖混结构及木结构相关条款执行 O第十条 木构件需有杀灭白蚁措施。第十一条 对木屋盖的防水进行定期检修,保证屋架中 空气的干燥;对电气线路进行检查,防止线路老化起火。第十二条 多层砖砌体房屋的墙体如采用砂浆面层、钢 筋网砂浆面层或钢筋混凝土板墙加固施工的,在铲除原粉刷 面层时应采取相应安全措施,防止在铲除砂浆面层作业时对 原砌体结构造成大面积的松动、错位,导致砌体承载力下降 带来的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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