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社会组织开展职称评审服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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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佛山市社会组织开展职称评审服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深化职称领域“放管服”改革,规范社 会组织有序开展职称评审服务工作,建立完善个人自主申 报、业内公正评价、单位择优使用、政府指导监督的社会化 评审机制,服务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实体经济发展,根据国 家、省、市职称评审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开展职称评审服务工 作,是指职称评审管理部门依据国家、省和市职称评审规定, 组织社会组织开展职称评审相关服务工作。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管理机制完善、 具备较强服务能力和专业水平的人才服务机构、行业协会或 学会等社会组织。第四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

2、障行政部门作为职称评审 管理部门,会同各行业主管部门,遴选社会组织开展职称评 审服务工作,并依法对社会组织开展职称评审服务工作进行 指导、检查、监督和管理。第二章条件和程序第五条 申请开展职称评审服务工作的社会组织应具 备以下条件:(一)在我市依法登记一年以上,具有独立承担民事 责任的能力,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在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力和公信力;(二)承接职称评审服务工作的系列或专业应在我市 具备评审事权的职称系列和专业范围内,为社会组织的主体 职称系列或者专业,且社会组织在该专业领域具有明显的组 织优势和专业优势;(三)具备开展职称评审服务工作所必需的设施、熟 悉业务及系统操作的人员、组织评审

3、工作开展能力和信息发 布平台等基本条件;(四)具有健全的内部治理结构、信息公开制度和民主 监督制度,设有专门的工作机构统筹负责职称评审服务工 作,并明确专门的工作人员负责纪律检查监督工作。(五)获评4A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原则上可优先申 请承接职称评审服务工作。第六条 社会组织申请开展职称评审服务工作,应按 照下列程序进行:(一)申请。社会组织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 需求,对专业领域内专业人才队伍进行摸底调研,向职称评 审管理部门提出申请,须提交以下申请材料:L申请书。内容应包含社会组织简介、负责人基本资 料、机构资质、专业领域范围、开展目的、计划开展情况等 内容,并说明社会组织专职工作

4、人员数量、办公场所面积、 职称申报窗口设立情况、会员数量、信息发布平台、联系方 式等情况。2 .可行性报告。内容应包括社会组织发展概况、专业 相关性分析、科研技术创新情况、专业领域内专业技术人才 队伍建设情况以及承接评审服务工作运行机制、监督机制等 内容。3 .申请书与可行性报告所涉证明材料。(二)审查。职称评审管理部门对社会组织提交申请 材料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查,对社会组织开展职称评审 工作可行性进行研究论证,视情况征求行业主管(业务指导) 部门意见。(三)核准。职称评审管理部门审核社会组织的相关 资质,确认拟同意的申报事项并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 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或者异议不成立的,

5、给予核准备案并签 订合同正式授权。第七条 已开展职称评审服务工作的社会组织申请增 加职称评审专业的,应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程序报送职称 评审管理部门申请审核确认。第三章社会组织职责第八条申请开展职称评审服务工作的社会组织应按 照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40号)和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职 称评审管理服务实施办法及配套规定的通知规定程序开展 相关服务工作。第九条社会组织的工作职责:(一)社会组织作为职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职 称评审委员会日常工作,承担评审委员会相关的组织、管理、 监督、受理举报、核查等职能,并报送职称评审管理部门核 准备案。(二)拟定评

6、委会专家库组建方案,经职称评审管理部 门核准备案后,按方案向社会征集专家并报送至职称评审管 理部门统一管理。(三)按照评审工作要求,在受理申报材料时,按照申 报人申报级别收缴相应费用,分别为:高级工程师780元/ 人(含论文鉴定费)、工程师450元/人、助理工程师(含技 术员)280元/人、答辩费140元/人(对需要答辩的人员收 取)、论著鉴定费200元/人(对需进行论著鉴定的人员收 取)o评审费通过非税收入一体化系统征缴入库,一经缴纳, 不予退款。社会组织应在提交年度自评报告时附上清单式收 费情况,由各区审核统一提交的申报材料应同步将收费情况 报送至承接评审服务工作的社会组织。(四)按照当年

7、度国家、省和市规定的职称评审工作的 申报标准和程序要求,有序组织开展职称评审申报工作。拟 定评审工作方案,做好评审活动安排,通知评委会评审专家 参加评审会议。评审活动安排应提前10个工作日报送职称 评审管理部门备案,接受指导监督。职称评审会议前,根据 实际情况召开职称评审政策宣讲会和评审专家培训会。(五)做好职称评审会议记录,包括出席评委、评审 对象、评议意见、投票结果等内容,会议记录归档管理。职 称评审工作过程中产生的评审记录等资料应自产生之日起 保存至少十年。(六)职称评审会议后,将评审情况、评审结果报职 称评审管理部门核准备案;并将后续投诉举报和处理情况报 送职称评审管理部门备案。(七)

8、接受职称评审管理部门的巡查、检查,如实提 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或者谎报、瞒报、漏报。(A)提交自评报告。社会组织应在每年度的职称评 审工作结束后的一个月内,向职称评审管理部门提交自评工 作报告。第十条 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以下工作 纪律:(一)严格遵守职称评审工作相关规定。(二)不得利用职称评审工作谋取利益。(三)不得泄露评审中需要保密的有关事项,不得泄露 评审专家名单、评审讨论内容和表决情况。(四)申报本社会组织职称评审的工作人员,不得参与 本社会组织该年度职称评审的具体组织工作。(五)不得存在其他有可能影响职称评审公平、公正的 行为。(六)对于符合职称评审申报条件、材料完整的

9、申报人, 不得拒绝受理;对于不符合职称评审申报条件的申报人,告 知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材料不完整的申报人,一次性告 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材料补齐后应当予以受理。对通过 审核的职称评审材料按学科或专业进行整理分类、登记。(七)职称评审收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事项,实行收 支两条线。社会组织不得设立与职称评审相关的任何收费项 目,并自觉接受审计和监督,确保职称评审工作的公益性、 中立性和非营利性。第十一条职称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可 由社会组织推荐,并报送职称评审管理部门审核确认;也可 由职称管理部门指派。其他评审专家均应从评委会专家库中 随机抽取产生。同一用人单位的专家不超过2人。第四

10、章 评审服务工作组织实施第十二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组建方案经职称评 审管理部门核准备案后,由承接评审服务工作的社会组织负 责组建并做好管理服务。评审会议开始前,须组织评审专家 进行必要的培训,学习职称评审的政策要求、标准条件和评 审程序。第十三条承接评审服务工作的社会组织负责跟进召 开评审会议,评审会议由职称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副主 任委员主持。会议期间实行封闭管理,按规定做好评审专家 名单的保密工作,与评审专家签订工作纪律和诚信承诺书。第十四条 评审过程中,职称评审委员会可以按照学 科或者专业组成若干评议组,每个评议组评审专家不少于3 人,负责对申报人提出书面评议意见;不设评议组的,由

11、职 称评审委员会3名以上评审专家按照分工,提出评议意见。 评议组组长或者分工负责评议的专家在评审会议上介绍评 议情况,作为职称评审委员会评议表决的参考。第十五条对评审对象的评议结果,采取少数服从多 数的原则,通过无记名投票表决,同意票数达到出席评审会 议的评审专家总数2/3以上的即为评审通过。未出席评审会 议的评审专家不得委托他人投票或者补充投票。第十六条 职称评审会议结束时,由主任委员或者主 持职称评审会议的副主任委员宣布投票结果,并对职称评审 结果签字确认,加盖职称评审委员会印章。第十七条承接评审服务工作的社会组织应在评审结束 后将评审情况、评审结果报职称评审管理部门核准备案;并 按照有关

12、要求配合做好评审结果公示工作。经公示无异议的 或者异议不成立的评审通过人员,按照规定报送职称评审管 理部门核准确认。第五章考核评价第十八条 职称评审管理部门在本年度职称评审工作 结束后,审核社会组织自评报告,对社会组织开展工作情况、 评审费收缴情况、评审工作监督情况、评审经费使用情况等 进行考核评价,确定考核等次。考核结果作为是否继续开展 职称评审服务工作的依据。第十九条 考核评价分为四个等次:优秀、合格、基 本合格、不合格。“优秀”:内部规章制度完备,评审程序规范,监督管 理落实到位,社会满意度高,经费使用严格规范。“合格”:内部规章制度较完备,评审程序较规范,监 督管理到位,社会满意度较高

13、,经费使用较规范。“基本合格”:内部规章制度基本完备,评审程序基本 规范,监督管理基本到位,社会满意度一般,经费使用基本 合理。“不合格”:内部规章制度不完备,评审程序不规范,监督管理不到位,社会满意度低,经费使用不合理。第二十条考核结果合格和优秀的,继续予以开展职称 评审服务工作,择优让其参与有关职称制度改革任务。对考 核结果基本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暂停其职称评 审服务工作;连续两年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的,收回该社会 组织开展职称评审服务权。考核结果不合格的,收回该社会 组织开展职称评审服务权。第二十一条社会组织在开展职称评审服务工作中出现 以下严重情形之一的,考核结果直接确定为不合

14、格:(一)未按规定程序组织开展职称评审的。(二)擅自篡改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的。(三)评审委员会会议中出现有评委拉票、串票、代投 票等情况的。(四)出现违规收费并查实的。(五)其他严重违法违规情形的。第六章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第二十二条 职称评审管理部门通过质询、约谈、现 场观摩、查阅资料等形式,对各社会组织开展职称评审服务 工作实施全过程进行监管,依据有关问题线索进行倒查、复 查,可视情形开展职称评审专项巡查,也可委托第三方开展 职称评审评估。第二十三条 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承担的法律责任:(一)社会组织须在核准范围内开展职称评审服务工 作,对超越职称评审权限、擅自扩大职称评审范围的,职称 评审

15、管理部门对其职称评审权限、超越权限及范围的职称评 审行为不予认可;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职称评审服务权,并 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二)社会组织因评审工作把关不严、程序不规范, 造成投诉较多、争议较大的,职称评审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 改。对整改后无明显改善或逾期不整改的社会组织,暂停其 评审服务资格直至收回职称评审服务权,并依法追究相关人 员责任。(三)参与社会组织开展职称评审的工作人员,在职 称评审过程中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工作纪律或有其他 违纪违规行为的,应调离评审工作岗位,并按照相关规定进 行追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省相关规定 执行。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3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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