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噪声污染防治行动的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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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开展噪声污染防治行动的工作方案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全国生态环境保 护大会精神,扎实推进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持续改善全区声 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十四 五”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规定,制定本方案。一、整治目标到2025年,基本掌握重点噪声源污染状况,不断完善 噪声污染防治体系,有效落实治污责任,全区各地级市声环 境功能区夜间达标率稳定保持在85%以上;到2027年,全 面掌握重点噪声源污染状况,噪声污染防治体系进一步健全, 全区各地级市声环境功能区夜间达标率力争达到87%;到 2035年,声环境质量持续稳中向好,广泛形成宁静和谐的公 众文明意识和社会氛围。二、

2、推进措施(一)严格噪声源头预防管控。L完善规划噪声污染防治相关要求。制定或修改国土空 间规划、交通运输规划和相关规划时,合理安排大型交通基 础设施、工业集中区等与城市、乡村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 域之间的布局,落实噪声与振动污染防治相关要求。(责任 单位:自然资源、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部门 按职责分工负责,下同。以下各项任务均需各市、县区 人民政府、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委会落实,不再重复列出)2 .细化交通基础设施选线选址要求。交通选线尽量避开 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统筹推进穿越城区的既有铁路改 造和货运铁路外迁。划定现有机场周围噪声敏感建筑物禁止 和限制建设区域,并落实规划管控要求

3、。(责任单位:自然 资源、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部门,兰州局银 川铁路办事处、民航宁夏监管局)3 .优化噪声敏感建筑物建设布局。科学规划住宅、医院、 学校等噪声敏感建筑物位置,中小学校合理布置操场等课外 活动场地,加强校内广播管理。噪声敏感建筑物隔声设计、 检测、验收等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责任单位:自然资源、 教育、住房城乡建设部门)4 .严格落实噪声污染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制定或修改相 关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时,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 价,积极采取噪声污染防治对策措施。督促建设单位依法开 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加大事中事后监管力度。(责任单位: 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

4、交通运输部门)5 .紧抓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及时更新自治区重点工业产 品质量安全监管目录,组织对区内生产、销售有噪声限值国 家标准的重点产品进行监督抽查,对各类电梯等特种设备使 用时发出的噪声进行检测。落实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和噪声与振动国家先进技术目录的推广和应用。(责任单位: 市场监管、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部门)(二)严格工业噪声管理。L强化工业园区噪声排放监管。鼓励工业园区进行噪声 污染分区管控,优化设备布局和物流运输路线。严控噪声污 染严重的工业企业向乡村居住区域转移,噪声污染严重或群 众投诉问题较多的工业园区应制定实施噪声专项治理工作 方案,推动声环境质量有效改善。(

5、责任单位:生态环境、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2.实施噪声重点排污单位管理。鼓励企业采用先进治理 技术,创建行业噪声污染治理示范典型。开展工业企业噪声 排污许可证核发或排污登记,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依 证排污,按规定开展自行监测并向社会公开。自治区及各地 级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编制并发布噪声重点排污单位名录。 噪声重点排污单位应依法开展噪声自动监测,并及时与生态 环境主管部门联网。(牵头单位:生态环境部门,参加单位: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三)强化建筑施工噪声管理。L落实施工场地噪声管控责任。按照国家建设工程施工 合同示范文本内容,明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噪声污染防治 责任和措施等要求。建设单位应当监

6、督施工单位编制并落实 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方案,鼓励创建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根 据低噪声施工设备指导名录(第一批),推广应用低噪声 施工设备。(责任单位:住房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化部门)2.突出建筑施工管理重点。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 施工应优先使用低噪声工艺和设备,采取减振降噪措施,加 强进出场地运输车辆管理;建设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 噪声自动监测系统,与监督管理部门联网。规范完善噪声敏 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施工证明的申报、审核、发放,明确 施工内容、时限及减震降噪等施工管理要求。夜间施工单位 应依法公示公告。(责任单位: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 交通运输、公安部门)(四)加大交通运输噪声

7、污染防治。L严格机动车监管。优化机动车禁行、禁鸣路段和时段, 依法设置相关标志、标线,向社会公告。鼓励在禁鸣路段设 置机动车违法鸣笛自动记录系统,抓拍机动车违反禁鸣规定 行为。禁止驾驶拆除或损坏消声器、加装排气管等擅自改装 的机动车以轰鸣、疾驶等方式造成噪声污染。(责任单位: 公安、生态环境部门)2.加强公路和城市道路养护。强化公路和城市道路路面、 桥梁的保养,定期开展公路和城市道路声屏障等既有噪声污 染防治设施的检查维护,保障其经常处于良好技术状态,鼓 励铺设低噪声路面。(责任单位: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 部门)3.完善铁路和民航噪声污染防治要求。落实铁路监督管 理机构噪声污染防治责任部门与

8、防治措施,建立工作联系机 制。联合铁路运输企业推动铁路列车鸣笛噪声污染综合整治, 按国家规定开展噪声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鼓励通过中 心城区的铁路两侧设置封闭防护栅栏。提升民用航空器噪声 事件监测与溯源能力,2025年底前,银川河东国际机场基本 具备民用航空器噪声事件实时监测能力,相关结果向民用航 空、生态环境部门报送。(责任单位:生态环境部门,兰州 局银川铁路办事处、民航宁夏监管局)(五)细化社会生活噪声管理。L严格经营场所噪声管理。严禁商业经营活动噪声扰民 行为,督促引导对使用可能产生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设备、 设施做好减振降噪措施,对其噪声超标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并 责令整改。(责任单位:公

9、安、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部 门)2 .加强公共场所噪声监管。督促公共场所管理者明确街 道、广场、公园等场所活动区域、时段、音量等管控要求, 鼓励设置噪声自动监测和显示设施。各类文化场馆内部视情 况设置宁静管控区域,张贴保持安静的提示标识和管理规定。 将噪声污染防治纳入文明旅游宣传内容,倡导文明开展娱乐、 旅游活动。(责任单位:民族事务、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 设、文化和旅游部门)3 .完善社区噪声管理举措。新建居民住宅区安装电梯等 共用设施设备的,应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 新建居民住房的房地产开发经营者应当在销售场所公示住 房可能受到室内外噪声影响的情况和采取的防治措施,并在 买卖

10、合同中明确。室内装修活动应在规定时间内开展作业, 物业管理单位应告知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相关禁止行为 和注意事项,并做好巡查。(责任单位:住房城乡建设部门)4 .鼓励社区居民自我管理。开展宁静小区创建试点,并 向全社会宣传推广。加强社区居委会环境和物业管理委员会 建设,发挥其在指导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业主等做好 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方面的积极作用。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 声污染防治法纳入社区工作者培训内容,增强宣传噪声污 染防治知识和调解处理噪声纠纷的能力;采取多种形式宣传 和普及噪声污染防治相关知识,营造全民参与的社会共管共 治氛围。(责任单位: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民政部门)(六)健全声环境

11、管理机制。1 .开展声环境功能区评估与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划定。 各市、县(区)开展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情况评估,银川市按 国家要求率先完成划分情况评估工作,其他地级市2023年 底前完成。各地级市适时开展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定 工作。(责任单位:生态环境部门)2 .发布噪声污染防治信息。自2025年起,按年度公开发 布全区声环境质量状况信息和噪声污染防治报告。自2025 年1月1日起,自治区及地级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小时发 布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数据。(责任单位:生态环境 部门)3 .适时开展噪声管理评估。将噪声相关规划及实施情况 等作为城市生态环境治理评估重要内容,并纳入生态文明建 设

12、示范市县等创建。逐步开展城市噪声地图应用。(责任单 位:生态环境部门)(七)加强噪声监管能力建设。1 .加强声环境质量监测管理。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统筹规 划布设声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编制地级城市功能区声环境质 量监测站点清单并报送生态环境部,统一纳入国家声环境质 量监测站点管理。2023年底前,各地级市完成国家声环境质 量监测站点增设、调整工作。(责任单位:生态环境部门)2 .推动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2023年底前,银川市完成 现有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与国家、自治区联网, 其他地级市2024年底前完成。自2025年1月1日起,各地 级市统一采用自动监测数据评价声环境质量现状。鼓励有条 件的

13、县级城市开展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责任单位: 生态环境部门)3 .强化噪声污染防治领域执法工作。将噪声污染防治相 关执法活动纳入执法检查计划,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严格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加强公安、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 建设、交通运输等有关执法部门之间,以及与司法机关的沟 通协调。健全噪声执法监测工作机制,提高执法效能和依法 行政水平。(责任单位:公安、司法、生态环境、住房城乡 建设、交通运输部门)4 .提升基层执法监管能力。加强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和技 术队伍建设,建立多层次专家库,加大培训力度,加强执法 人员行政执法资格管理。各地要将噪声污染防治经费纳入同 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为有

14、关执法队伍配备便携式噪声监测 等执法设备,推动执法过程中新技术、新装备、新方法使用。 鼓励符合条件的社会化检测机构参与辅助性执法监测工作。 (责任单位:财政、公安、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 运输、市场监管部门)(八)深化噪声全民共治。1 .推动完善地方立法。适时推动制定出台自治区噪声污 染防治相关的地方性法规,鼓励设区的市开展噪声污染防治 方面的地方性立法,落实法规配套制度建设。(牵头单位: 生态环境部门,参加单位:司法、公安、交通运输、文化和 旅游等部门)2 .加强科教支撑和成果转化。开展噪声与振动污染防治 和监测科学研究,提升从业人员技术水平和能力,推进产学 研深度融合。根据国家要求,

15、在中小学法治教育中增加噪声 污染防治等相关内容,推动相关高校开设噪声与振动污染防 治相关课程。(责任单位:科技、教育、生态环境部门)3 .优化噪声纠纷解决方式。对社会生活噪声扰民行为应 及时劝阻、调解,因劝阻、调解无效的,可向相关监管部门 或政府指定部门报告或投诉,并应当依法处理。对经劝阻、 调解和处理未能制止噪声扰民行为,并持续干扰他人正常活 动的,或有其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 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责任单 位:公安、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文化和旅 游部门)4 .常态化开展“绿色护考九 持续加强中高考等重要考试 期间噪声污染管控,加强有关

16、部门协调联动,建立健全长效 机制,营造安全宁静的考试环境。(牵头单位:生态环境部 n,参加单位:教育、公安、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部门)三、落实要求(一)强化责任落实。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相关要求, 确保各级政府、部门、企业责任清晰、履职尽责,压紧压实 噪声污染防治责任。各市、县(区)政府和宁东能源化工基 地管委会要全面落实属地责任,采取有效措施,改善声环境 质量。自治区各责任部门按职责分工认真落实噪声污染防治 监督管理职责,确定行业主管、执法主体、责任单位和投诉 举报方式,并对社会公开,根据需要建立噪声污染防治工作 协调联动机制,加强部门协同配合、信息共享。排放噪声的 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

17、措施,防止、减轻噪声污染。(二)强化考核评估。将噪声污染防治目标完成情况纳 入地方党委和政府相关考核评价内容,科学设定各地年度工 作目标,未达到声环境质量标准的区域所在市、县(区)人 民政府要编制声环境质量改善规划及实施方案,组织对本方 案重点任务落实情况开展成效评估,确保全区噪声污染防治 工作落地见效。(三)强化责任追究。1 .对未完成考核目标、声环境质量改善规划设定目标的, 以及噪声污染问题突出、群众反映强烈的市、县(区),依 法约谈,限期整改。2 .对负有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工作人员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 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按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履职的,依据党政领导干 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及自治区有关规定,按照问 题性质和造成的后果,提交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 门,依规依纪依法予以调整和追责问责;涉嫌犯罪的,依法 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 .噪声排放单位和公共场所管理者应当建立噪声污染 防治责任制度,明确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责任。对超过噪声排 放标准或未依法采取噪声防控措施产生噪声,并干扰他人正 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 治法依法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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