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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合约管控规章制度规章规章制度规章 名称劳动合约管控规章制度规章受控状态编号第1章总则第1条目的为规范贲任公司的劳动合约管控工作,依法履行劳动合约,保护贲任公司与责任公司有关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约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责任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 规章制度规章。第2条适用范围本规章制度规章适用于与责任公司签订劳动合约的全体正式责任公司有关员工。第2章职责分配第3条劳动合约管控主管机构部门或科室及职责L集团责任公司人资部(1)拟订集团责任公司劳动合约管控规章制度规章和劳动合约书标准文本。(2)制定与劳劭合约相配套的各项规章规章制度规章。(3)办理集团责任公司本部责任公司有关
2、员工和子责任公司负责任人的劳动合约订立(含续签)、变更、解除和终止手续。(4)按规定到劳动行政机构部门或科室办理劳动合约鉴证手续。(5)检查指导子责任公司劳动合约管控,协助子责任公司处理劳动合约争议。(6)遇重大劳动争议,向上级相关领导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7)保管集团责任公司本部责任公司有关员工及子责任公司负责任人的劳动合约文本及与签订(含续签)、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合约有关的文件。2.子责任公司办公室(I)办理本责任公司责任公司有关员工劳动合约订立(含续签)、变更、解除和终止手续;(2)按规定到劳动行政机构部门或科室办理劳动合约鉴证手续;(3)负责任本责任公司劳动合约管控,处理劳动合约争
3、议:(4)遇重大劳劭争议,及时上报集团责任公司人资部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5)保管本责任公司责任公司有关员工(责任公司负责任人除外)劳动合约文本及与签订(含续签)、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合约有关的文件。第3章劳动合约的订立第4条劳动合约有关内容劳动合约应以书面形式订立,主要有关内容包括:L基本有关内容:劳动合约双方名称、身份证号、经营公司地址、法定代表人、劳动合约期限、工作 有关内容、工作地点、休息休假、加班规定、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社会保险、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约 终止的条件、违反劳动合约的贲任等。2.附加有关内容:法律规定的应该纳入劳动合约的相关有关内容,如责任公司的各种规章规章制
4、度规 章,劳动合约双方当事人协商约定的诸如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培养训练服务协议等其他有关内容。第5条责任公司有关员工报到当天,与人资部签订劳动合约。劳动合约一式两份,责任公司和责任 公司有关员工各执一份。第6条签订劳动合约时可以相互了解的有关内容L责任公司有关员工可以了解责任公司的规章规章制度规章、劳动条件、劳动保护、劳动报酬等与提供劳动有关的情况。2 .责任公司在招聘责任公司有关员工时,可以了解责任公司有关员工的健康状况、学历、专业知识、工作技术以及责任公司有关员工与上一家机构的劳动合约 解除信息等与应聘工作相关的情况。3 .责任公司有关员工入职后任何一方不同意签订劳动合约的,另一方均有权拒
5、绝继续合作。第7条劳动合约期限及试用期的确定1 .第一次、第二次(第一次续签)劳动合约的期限,原则上经营、管控岗位,中高级销售、服务顾问和技师,中高级专业技术有关员工为3年;其他岗位有关员工为2年,第三次(第二次续签)劳动合约的期限需报集团责任公司人资部审批。2 .新入职责任公司有关员工试用期原则上根据合约期限长短确定:劳动合约期限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为1个月;劳动合约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为2个月;劳动合约 期限三年及以上试用期为36个月。第4章劳动合约变更、解除与终止、续签第8条劳动合约变更1 .责任公司与责任公司有关员工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约约定的有关内容。2 .变更劳动合约,应当
6、采用书面形式。3 .责任公司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况,应及时变更合约,不得影响劳动合约履行。4 .合约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况,不影响劳动合约的执行,由其权利和义务的继承者继续履行合约。第9条劳动合约的解除与终止1 .责任公司与责任公司有关员工经过协商,就劳动合约的解除达成一致,便可解除劳动合约。2 .劳动合约解除,正式在岗责任公司有关员工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责任公司,试用期内责任公 司有关员工应提前3天通知责任公司。3 .责任公司有关员工被提前解除劳动合约,按照相关规定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按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进行经济补偿。4 .当责任公司确实存在违规和未履行约定条件时,责任公司有关员工可以随时
7、解除劳动合约。如以下几种情况出现时,责任公司有关员工即有权解除劳动合约。(1)未按照合约约定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3)未依法为责任公司有关员工缴纳社会保险。(4)规章规章制度规章订立违反法律法规,侵犯劳动者权利。(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公司有关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约的情形。5 .责任公司有关员工如果存在以下情形,责任公司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约。(1)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2)责任公司有关员工严重违反责任公司规章规章制度规章。(3)责任公司有关员工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责任公司造成重大损失。(4)责任公司有关员工与其他责任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对完成责任公
8、司业务有即响,经提醒不改者。(5)责任公司有关员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6 .劳动合约期满、劳动合约主体资格丧失或在客观上已无法履行合约的情况下,劳动合约可以终止。7 .劳动合约执行过程中出现如下情况,劳动合约自行终止。(1)劳动合约期满,双方明确表示不再续约。(2)责任公司有关员工死亡或被法律宣告死亡或失踪的。(3)责任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4)责任公司被吊销执照,责任关闭、撤销或提前解散的。(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10条劳动合约续签1 .责任公司因经营需要需续签劳动合约的,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经双方协商同意后办理续签手续。2 .劳动合约届满
9、,经双方协商一致,续签劳动合约的,双方应在合约到期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明确续签意向,另一方接到通知后应在一周内给予明确的书面回复。如 果双方均未做出明确表示的,合约自动续签一年。第5章违约责任第11条违反培养训练服务期和保守商业秘密的责任公司有关员工,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责任公司 将以违约金的方法方式追究违约责任。第12条违反培养训练服务期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根据培养训练协议相关约定进行核算。第13条违反保密约定的,违约金按时限约定的金额承担,但约定违约金低于实际损失的,按实际损失赔偿。第14条劳动合约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进行解决。双方协商不成的,应到责任公司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仲裁不成的到当地人民法院起诉。第6章附则第15条本规章制度规章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法律、法规相违背的,参照法律、法规执行。第16条本规章制度规章由人资部参照相关法律、法规组织编制,最终解释权归人资部。第17条本规章制度规章经总经理审批后,即刻合约生效。执行机构部门 或科室监督机构部门 或科室编修机构部门 或科室编制日期审批核准日期批准H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