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模板救助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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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救助合约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1994)标准格式年 月 0 (签署地) (被救助船舶所有人名称)(公司地址: 联 系方法方式: 公司传真: 邮政编码: )的 号船舶(船旗国: 船籍港: 的船长(或船舶所有人)代表 号船舶、船上相关货物、运费、燃料、物料和其他财产的所有人(下称被救助方) 同 (救助方名称)(公司地址: 联系方法方式: 公司传真: 邮政编码:)的代表 签订本合约。第一条 救助方应以应有的谨慎救助 号船舶及/或船上相关货物、运费、燃料、物料和其他财产,并将它们送到或以后商定的其它地点,如果没有上述约定或商定地点,可送往任一安全地点。当获救的船舶及/或其它财产已被送到前款规定的地点时,

2、被救助方应及时接 受救助方提出的合理的移交相关要求;如未及时接受,被救助方应对非属救助方过 失造成的后果负责任。第二条被救助方应与救助方通力合作,包括获得准许进入合约第一条规定的 地点;免费提供救助方合理使用船上的机器、装置、设备、锚、锚链、物料和其他 属具,但救助方不应无故损坏、抛弃或牺牲上述物件或其他被救财产。第三条 救助方有义务在合理需要的情况下,寻求其他救助方援助。被救助方或船长合理相关要求其他救助方参与救助作业时,救助方应接受此种 相关要求,但相关要求不合理的,原救助方的救助报酬金额不受影响。第四条 在救助作业过程中,救助方和被救助方、船长均有义务以应有的谨慎 防止或减少环境污染损害

3、。第五条除本合约第九条规定外,救助方对本合约规定的救助标的进行救助, 取得效果(包括取得部分效果)的,有权获得救助报酬;未取得效果的,无权获得 救助报酬。第六条 在救助作业中救助人命的救助方,对获救有关员工不得请求酬金,但 是有权从救助船舶或其他财产、防止或减少环境污染损害的救助方获得的救助款项 中,获得合理的份额。第七条 确定救助报酬,应体现对救助作业的鼓励,并综合考虑下列各项因素:(一)船舶和其他财产的获救价值;(二)救助方在防止或减少环境污染损害方面的技术和努力;(三)救助方的救助成效;(四)危险的性质和程度;(五)救助方在救助船舶、其他财产和人命方面的技术和努力;(六)救助方所用的时间

4、、支出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七)救助方或者救助设备所冒的责任风险和其他风险;(A)救助方提供救助服务的及时性;(九)用于救助作业的船舶和其他设各的可用性和使用情况;(十)救助设备的备用状况、效能和设备的价值。救助报酬金额不得超过船舶 和其他财产的获救价值。第八条由于救助方的过失致使救助作业成为必需或更加困难的,或者救助方 有欺诈或其他不诚实行为的,应当取消或减少向救助方支付的救助款项。第九条对构成环境污染损害危险的船舶或船上相关货物进行的救助,救助方 依照本合约第七条规定所获得的救助报酬,少于依照本条规定可以得到的特别补偿 的,救助方有权依照本条规定,从船舶所有人处获得相当于救助费用的特别补偿

5、。救助方进行前款规定的救助,取得防止或减少环境污染损害效果的,船舶所有 人依照前款规定应向救助方支付的特别补偿,可以另行增加,增加的数额可以达到 救助费用的百分三十。如果根据本合约第十五条组成的仲裁庭认为适当,并且考虑 本合约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各项因素,可以裁决进一步增加特别补偿,但在任何情 况下,增加部分的总数额不得超过救助费用的百分之一百。本条所称救助费用,是指救助方在救助作业中直接支付的合理费用和实际使用 的救助设备、投入救助有关员工的合理费用。确定救助费用应当考虑本合约第七条 第一款第(八)、(九)、(十)项规定的各项因素。在任何情况下,本条规定的全部特别补偿,只有超过救助方依照本合约

6、第七条 规定能够获得的救助报酬时,方可支付,支付金额为特别补偿超过救助报酬的差额 部分。由干救助方的过失未能防止或减少环境污染损害的,可以全部或部分地剥夺救 助方获得特别补偿的权利。第十条 为了保全救助方应得的救助报酬,在救助作业结束后,被救助方应根 据救助方的相关要求,在十四个银行工作日内(法定节假日除外)提供满意的担保。船舶所有人及其雇佣人、代理人应在获救的相关货物交还前,尽力使相关货物 所有人对其应承担的救助报酬提供满意的担保。在按本条第一款规定提供担保以前,未经救助方书面同意,不得将获救船舶和 其他财产从救助作业完成后最初抵达的港口或地点移走。如果救助方有理由认为被 救助方将要违反或企

7、图违反本款规定,有权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上述担保金额应包括利息和进行仲裁可能发生的合理费用在内。第十一条 在本合约第九条的规定可能适用的情况下,船舶所有人应根据救助 方的合理相关要求提供满意的担保。第十二条 如果在签订本合约之前,被救助方或船长没有明确和合理制止,救 助方对遇险的船舶及/或船上相关货物、运费、燃料、物料和其他财产已提供了本 合约所指的全部或部分救助服务,本合约的规定应适用于这种服务。第十三条 本合约是由船长或船舶所有人代表船舶、船上相关货物、运费、燃 料、物料和其他财产的所有人签订的,各所有人应各自履行本合约规定的义务。救助报酬金额应由获救船舶和其他获救财产的各所有人,按照船

8、舶和其他财产 各自的获救价值占全部获救价值的比例承担。第十四条 参加同一救助作业的各救助方的救助报酬及/或特别补偿,根据第 七、八、九条的规定由各方协商确定。第十五条 救助方和被救助方之间以及签订本合约的各救助方及/或各被救助 方相互间根据本合约所发生的或与本合约有关的一切争议,均应提交给中国海事仲 裁委员会(下称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仲裁委员会依照该会仲裁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仲裁。依据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组成的仲裁庭,有权根据救助方的请求,在合理条件下,作出中间裁决或部分裁决, 相关要求被救助方向救助方先行支付适当的金额。被救助方根据仲裁庭上述裁决先 行支付的金额,其提供的担保金额应作相应扣减。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是终局的,对所有当事人均有约束力。第十六条除另有明确约定外,本合约和根据本合约进行的仲裁适用中华人民 共和国法律。第十七条 本合约前言中所列名称、公司地址、公司传真号、电传号和邮政编 码如有变更,应立即通知仲裁委员会和对方。否则,一切按该公司地址邮寄的信件、 文件等及按该号码传送的公司传真和电传,仲裁委员会或仲裁庭认为已经过合理的 时间即视为已经送达。签字或盖章或盖章或签字或盖章:代表救助方:代表被救助方: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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