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展览馆物业管理服务(重)招标文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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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竞争性磋商文件(电子招投标)项目名称:城市展览馆物业管理服务(重)目录第一部分竞争性磋商公告1前附表4第二部分供应商须知6、总 则6二、磋商文件的构成、澄清、修改10三、响应文件的编制11四、响应文件的提交、补充、修改与撤回14五、解密与开启响应文件14六、磋商与评审15七、成交16八、授予合同17九、履约验收18十、询问、质疑与投诉19十一、项目异常情况及处理措施20第三部分采购内容及要求22第四部分评审办法38一、评审办法38二、磋商与评审程序38三、商务技术、价格评审标准40第五部分合同条款(服务)45第六部分磋商响应文件格式54附件一关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

2、承诺函55附件二 中小企业声明函(服务)57附件三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59附件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60附件五法定代表人授权书61附件六磋商函62附件七商务与技术偏离表63附件八 项目负责人资格情况表64附件九 讲解员资格情况表65附件十拟投入设备及工具一览表66附件十一耗材选用配备一览表67附件十二第()轮报价一览表68附件十三报价明细表69附件十四政府采购活动现场确认声明书71附件十五政府采购履约验收书72第一部分竞争性磋商公告项目概况瑞安市城市展览馆物业管理服务(重)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政府采购云平台O 获取(下载)采购文件,并于2023年7月25 H (北京时间)前提交(上传)响应

3、文件。一、项目基本情况1 .项目编号:RAJC20230702-12 .项目名称:瑞安市城市展览馆物业管理服务(重)3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4 .预算金额(元):1900000.00元5 .最高限价(元):无6 .简要规格描述:瑞安市城市展览馆所需的卫生保洁、秩序维护、设备维护、消防监控 及展览馆讲解等物业服务。具体详见采购文件第三部分。备注:无7 同履约期限:自合同生效之日起二年(24个月)。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L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未被“信用中国”() 中国政府采购网(WWW)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 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

4、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2 .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全部服务由中 小企业承接(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3 .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三、获取(下载)采购文件L时间:2023年7月14日至2023年7月25日,每天上午00:00至12:00,下午12:00 至23:59 (北京时间,线上获取法定节假日均可,线下获取文件法定节假日除外)2 .地点(网址):登录政府采购云平台(以下简称“政采云平台”)() 申请获取采购文件。3 .方式:依法获取采购文件通过“政采云平台-用户登录-项目采购-获取采购文件-申请 获取采购文件”方式下载。4 .

5、售价(元):O四、响应文件提交(上传)L截止时间:2023年7月25日9点OO分(北京时间)2.地点(网址):供应商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之前将生成的电子加密响应文件上传 至政采云平台。五、响应文件开启1 .开启时间:2023年7月25日9点0。分(北京时间)2 .地点(网址):线上开标(请登录政采云平台)六、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七、其他补充事宜1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全力推动经济稳进提质的通知 (浙财采监(2022) 3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打造最优营 商环境的通知(浙财采监(2021) 22号)已分别于2022年1月29日

6、和2022年2月1日 开始实施,此前有关规定与上述文件内容不一致的,按上述文件要求执行。2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打造最优营商环境的通知(浙 财采监(2021) 22号)文件关于“健全行政裁决机制”要求,鼓励供应商在线提起询问, 路径为:政采云-项目采购-询问质疑投诉-询问列表;鼓励供应商在线提起质疑,路径为: 政采云-项目采购-询问质疑投诉-质疑列表。质疑供应商对在线质疑答复不满意的,可在线 提起投诉,路径为:浙江政府服务网-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在线办理。注意:需在线质疑后才 可在线投诉,并电话告知相关采购人、代理机构、财政部门。3 .供应商只有在政采云平台依法获取采

7、购文件,才可以对磋商文件提起质疑投诉。法律 法规所指的供应商获取采购文件时间,以供应商完成获取采购文件申请后下载采购文件的时 间为准。4 .电子投标说明(1)本项目通过政采云平台实行远程电子投标,供应商须全程在线参与开评标过程。 供应商按照本项目采购文件和政采云平台的要求编制、加密并提交响应文件。供应商在使用 系统进行投标的过程中遇到涉及平台使用的任何问题,可致电政采云平台技术支持热线咨 询,联系方式:。(2)供应商须在投标前申领CA数字证书、下载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CA申领 流程见“政采云平台-服务中心-帮助文档-入驻与配置-CA管理”,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 下载须前往“政采云平台-下载

8、专区-电子交易客户端-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3)电子投标具体操作流程详见浙江省“项目采购电子交易系统/不见面开评标”学习专 题(Mk ” 。注:供应商在使用政采云投标客户端时,建议使用WIN7及以上操作系统。供应商需自 行准备好摄像头和耳麦,保持网络稳定通畅,并在响应文件开启时间前自测硬件能否正常使 用,如因自身硬件或网络原因导致询标讲解失败,相关后果自行负责。八、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质疑、投诉,请按以下方式联系前附表项号内容说明与要求1项目名称瑞安市城市展览馆物业管理服务(重)2项目编号RAJC20230702-13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电子招投标)4资金来源、预算及 最高限价财政资金,本

9、项目财政预算金额为人民币1900000.00元。最高限价:无5是否专门面向 中小企业采购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木项目属于El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口部分预留份额项目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口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6项目属性服务类7所属行业依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 300 号),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 物业管理行业。8采购内容瑞安市城市展览馆所需的卫生保洁、秩序维护、设备维护、消防监控及展览馆讲解等物业服务。具体详见采购文件 第三部分。9服务期限自合同生效之日起二年(24个月)10是否允许 采购进

10、口产品EI不允许允许11是否允许 转包与分包不允许允许12是否接受 联合体投标)不接受接受13是否组织 现场踏勘不组织口组织14是否组织 标前答疑会EI不组织口组织15是否提供演示囹不需要需要16是否需要缴纳 履约保证金GI不需要口需要17评审方法综合评分法18磋商有效期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60天内有效。19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2023年7月14日至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20提交响应文件 截止时间及 开启时间2023年7月25日09时00分(北京时间)21公告发布媒体浙江政府采购网、瑞安市人民政府公共资源交易网。22解释权本磋商文件的解释权属于采购人和集中采购机构。第二部分供应商须知一、总则1

11、.说明1.1 本次采购工作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 易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组织和实施。1.2 磋商供应商须知为磋商文件的通用条款,如通用条款与前附表、用户需求、合同条 款等特定条款不一致的,请按特定条款执行。2 .定义及解释2.1 采购人:瑞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2 集中采购机构:依法组织本次磋商的瑞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2.3 供应商:是指响应采购、参加磋商竞争的依法成立的供应商。2.4 成交候选供应商:指磋商小组按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办法与规则推荐的成交候选供 应商。2.5

12、 成交供应商:指在本次竞争性磋商中成交的供应商。2.6 磋商小组:磋商小组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竞争性磋 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木项目实际组建的专门负 责采购评审工作的临时性机构。2.7 电子交易平台:指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所依托的浙江省政府采购云平台 (2.8 电子签章:指各供应商通过CA锁对响应文件中对应内容进行签章,表明签名人认 可其中的内容。2.9 公章:指单位法定名称章。2.10 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与纸质形式。数据电文形式与纸质形式的采购活动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3 .合格的供应商3.1 按竞争性磋商公告第二条“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3、,经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审查通 过的供应商。3.2 供应商是否存在以下不良信用记录。3.2.1 以开标当日资格审查结束前,采购人于“信用中国”()、 “中国政府采购网”(WWW)网站查询结果为准,网页截图并打印存档,对列 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 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应当拒绝其参与政 府采购活动。3.2.2 联合体投标时,采购人将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联合体成员存在 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3.3 对供应商的限制3.3.1 单位负责人(指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

14、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 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分别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采 购活动。3.3.2 为本项目提供过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 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3.3.3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 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4 .项目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4.1 本项目执行财政部门为实现节约能源、环境保护、科技创新、高质量发展、扶持不 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发展等目标制定 的政府采购政策。贯彻落实对首台套产品

15、、符合条件的制造精品的政府首购制度。优先推 荐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创新产品参加政府采购活动。4.2 节能环保要求:本项目执行优先采购节能产品/强制采购节能产品、优先采购环境 标志产品政策;对于未列入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产品类别,鼓励 供应商综合考虑节能、节水、环保、循环、低碳、再生、有机等因素,参考相关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或团体标准,提供绿色节能、环保产品。4.3 商品包装或快递包:涉及商品包装或快递包装的,按照财政部办公厅、生态环境部 办公厅、国家邮政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 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通知(财办库(2020) 123号)要

16、求执行。优先采购绿 色包装产品、绿色物流配送服务以及循环利用产品。4.4 支持中小企业发展4.4.1 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 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 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 视同中小企业。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参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 300 号)。4.4.2 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 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1)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

17、,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 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2)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3)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 的,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 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4.4.3 在货物类采购项目中,货物应当由中小企业制造,不对其中涉及的服务的承接商 作出要求;在工程采购项目中,

18、工程应当由中小企业承建,不对其中涉及的货物的制造商和 服务的承接商作出要求;在服务类采购项目中,服务的承接商应当为中小企业,不对其中涉 及的货物的制造商作出要求。4.4.4 对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 留部分采购包,对小微企业报价给予10%-2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 分包的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 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最后报价给予4%6%的扣除,用 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组成联合体或

19、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 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4.4.5 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不得享受相关 中小企业扶持政策。4.4.6 符合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 141号)规定 的条件并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4.4.7 符合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规 定的监狱企业并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 于监狱企业证明文件的,视同小型、微型企业。4.4.8 监狱企业、残疾人福

20、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的,享受价格扣除。监狱企业、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4.4.9 中小企业信用融资:鼓励中小企业依法合规通过政府采购合同融资,采用“政采 贷”等金融产品在线融资。5 .现场踏勘或开标前答疑会采购人如组织潜在供应商现场踏勘或者召开开标前答疑会的,潜在供应商按前附表的规 定参加现场踏勘或者开标前答疑会。6 .联合体投标本项目如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参加投标时按前附表要求组成联合体参加投 标。7 .转包与分包本项目如果允许转包与分包的,供应商按前附表要求进行转包或分包。8 .履约保证金本项目如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成交供应商按前附表要求提

21、交履约保证金。9 .采购进口产品要求对于磋商文件中明确规定可以采购进口产品的项目,如果因信息不对称等原因,仍有满 足需求的国内产品要求参与采购竞争的,采购人和集中采购机构不会对其加以限制,仍将按 照公平竞争原则实施采购。10 .样品本项目如要求提供样品的,供应商按前附表要求提供样品。11 .演示本项目如要求提供演示的,供应商按前附表要求提供演示。12 .磋商费用供应商应承担其参加投标所涉及的一切费用,不管磋商结果如何,采购人对这些费用不 负任何责任。13 .知识产权13.1 供应商应保证,采购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使用货物的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笫三方 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的起诉。1

22、3.2 磋商报价应包括所有应支付的对专利权和版权、设计或其他知识产权而需要向其 他方支付的版税。14 .保密义务参与采购活动的所有各方,对在参与投标过程中获悉的国家、商业和技术秘密以及其它 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均负有保密义务,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二、磋商文件的构成、澄清、修改15 .磋商文件的构成第一部分竞争性磋商公告第二部分供应商须知第三部分采购内容及要求第四部分评审办法第五部分合同条款第六部分响应文件格式第七部分 补充通知及答疑(若有)16 .磋商文件的澄清和修改16.1 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在原 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澄

23、清)公告,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 当磋商文件与磋商文件的答复、澄清、修改、补充通知就同一内容的表述不一致时,以最 后发出的更正(澄清)公告为准。16.2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在提 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以更正(澄清)公告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 供应商;不足5日的,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供应 商应及时关注浙江政府采购网上该项目的公告信息。17 .磋商文件的获取详见竞争性磋商公告中获取磋商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磋商文件售价。三、响应文件的编制18 .响应方式本项目实行电子招投标。19

24、 .响应文件的语言及计量单位19.1 响应文件及供应商与采购人之间与磋商有关的来往通知、函件和文件均应使用简 体中文。除签名、盖章、专用名称等特殊情形外,以中文汉语以外的文字表述的响应文件 视同未提供。供应商提交的支持文件和印刷的文献可以用另一种语言,但相应内容应附有 中文翻译文本,在解释响应文件时以中文翻译文本为准。19.2 除磋商文件另有规定外,响应文件所使用的计量单位,均应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定计量单位。20 .响应文件的编制要求20.1 供应商必须按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供相关技术参数、资料,包括采用的计量单位, 并保证响应文件的正确性和完整性,否则磋商小组将作出不利于供应商的评定。20.

25、2 供应商必须保证响应文件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真实可靠,技术和商务如有偏离均应 填写偏离情况,并接受采购人对其中任何资料进一步审查的要求。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 取成交的,响应无效,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20.3 供应商必须对磋商文件中以标识的有关技术和商务条款做出实质性响应, 否则按无效响应处理。20.4 供应商拥有的资格、信誉、荣誉、业绩、项目案例、企业认证、知识产权等在响 应文件中提供的证明材料必须为供应商自身所有。不同法人、其他组织的资料与供应商无 关。20.5 供应商应在认真阅读磋商文件所有内容的基础上,按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格式和 顺序编制电子加密响应文件并进行关联定位,混乱的编排或关联导致

26、响应文件被误读或采 购人查找不到有效文件是供应商的风险。21 .响应文件形式21.1.1 供应商通过“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完成响应文件编制,采用CA锁进行电子 签章并加密生成“电子加密响应文件”。21.1.2 “电子加密响应文件”指数据电文形式的后缀名为“.JMBS”的文件。22 .响应文件的盖章响应文件中盖公章部分均采用电子签章。23 .响应文件的构成响应文件应包括“资格文件”“商务技术文件”和“报价文件”三部分,响应文件应当 对磋商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明确响应。第一部分:资格文件如下为资格证明材料所需内容:1.基本资格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1)具有独立

27、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证明材料;供应商须在响应文件中出具符合以下情况的证明材料复印件(五选一):1)如供应商是企业(包括合伙企业),提供在工商部门注册的有效“企业法人营业执 照”或“营业执照”;2)如供应商是事业单位,提供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3)如供应商是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的,提供执业许可证等证明文件;4)如供应商是个体工商户,提供有效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5)如供应商是自然人,提供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正反面或公安机关出 具的临时居民身份证正反面或港澳台胞证或护照)。金融、保险、通讯等特定行业的全国性企业所设立的区域性分支机构,以及个体工商户、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如果

28、已经依法办理了工商、税务和社保登记手续,并且获得总公 司(总机构)授权或能够提供房产权证或其他有效财产证明材料(在响应文件中提供相关材 料),证明其具备实际承担责任的能力和法定的缔结合同能力,可以独立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由单位负责人签署相关文件材料。(2)提供关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承诺函。(按 附件格式)2 .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所对应的证明材料:详见竞争性磋商公告第二条“申请人的资格要求”。(1)供应商若为中小微型企业,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按附件格式)(2)供应商若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须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按附件格式)(3)供应商若为监狱企

29、业,须提供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 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3 .特定资格条件对应的证明材料:详见竞争性磋商公告第二条“申请人的资格要求”。第二部分:商务技术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按附件格式)(2)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按附件格式)(3) 磋商函(按附件格式)(4)供应商简介(5)商务与技术偏离表(按附件格式)(6)项目负责人资格情况表(按附件格式)(7)投入设备及工具一览表(按附件格式)(8)耗材选用配备一览表(按附件格式)(9)业绩证明材料(详见磋商文件第四部分“三、商务技术、价格评审标准”相应内容)(10)与本项目商务技术评审相

30、关的其他内容(详见磋商文件第四部分“三、商务技术、 价格评审标准”相应内容)(11)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文件和资料第三部分:报价文件(1) 第()轮报价一览表(按附件格式)(2) 报价明细表24.磋商报价(按附件格式)1.1 1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和服务价格应该用人民币报价。磋商价格应该已经扣除所有商 业折扣以及现金折扣。磋商报价应包括购买货物、服务所需缴纳的所有税费和一切费用, 费用包括送达使用单位指定地点的一切费用。1.2 2根据本次竞争性磋商采购工作要求,最后只允许有一个磋商报价,供应商应在各 自技术和商务占优势的基础上并充分考虑本项目的重要性,在磋商结束后提供给采购人最 优惠的磋商价格

31、。1.3 3集中采购机构开启新一轮报价,供应商在报价时限内在线提交最后报价,报价一 览表及报价明细表作为附件须同时上传;若供应商在报价截止时间前未按要求提交最后报 价的,视作响应无效。1.4 4供应商在报价文件上传的价格和电子交易平台里填写的金额不一致时,以供应商 上传的报价文件为准,对供应商的报价进行修正。25 .磋商有效期25.1 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日起60天内,响应文件应保持有效。磋商有效期比规定期限短 的响应文件将被视作响应无效。25.2 在原磋商有效期结束前,如果出现特殊情况,采购人可以以书面形式要求供应商 延长磋商有效期,供应商同意延长的,不得修改其响应文件;供应商拒绝延长的,响应文

32、 件在有效期结束后自行失效。四、响应文件的提交、补充、修改与撤回26 .响应文件的提交供应商须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之前将生成的电子加密响应文件上传至电子交易平 台。27 .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与撤回供应商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之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电子加密响应文件。补充 或者修改电子加密响应文件的,应当先行撤回原文件,补充、修改后重新提交。响应文件提 交截止时间前未完成传输的,视为撤回响应文件。五、解密与开启响应文件1.1 1集中采购机构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时间通过电子交易平台组织磋商,所有供应商 均应当准时在线参加。供应商未在线参加磋商的,视同认可磋商结果,事后不得对采购相 关人员、磋商

33、过程和磋商结果提出异议。1.2 2磋商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进行,集中采购机构依托电子交易平台发起开始 解密指令,供应商按照平台提示和磋商文件的规定在30分钟内完成在线解密,供应商未按 时完成解密的,视为响应文件撤回。29 .开启响应文件所有供应商解密完成后,集中采购机构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开启响应文件,电子交易平台 自动提取所有响应文件。30 .政府采购活动现场确认声明书开启响应文件后,集中采购机构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发出询标函,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 真实完整填写政府采购活动现场确认声明书(按附件格式),通过电子交易平台提交并 电子签章。31 .视频评审的软硬件要求磋商小组对响应文件内容含义不明确

34、的部分向供应商提出询标、发起视频评审。供应商 需自行准备好摄像头和耳麦,保持网络稳定通畅,并在响应文件开启时间前自测硬件能否正 常使用,如因自身硬件或网络原因导致询标讲解失败,相关后果自行负责。六、磋商与评审32 .参加磋商人员32.1 供应商应派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在线参加磋商。派授权代表参加磋商的,响 应文件中必须提供有效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按附件格式),授权代表必须为供应商 正式员工。响应文件中未按要求提供上述文件的,磋商小组拒绝与该供应商磋商。32.2 磋商期间,供应商代表应在线操作,并关注电子交易平台有关信息公布、澄清等 情况。33 .磋商小组33.1 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

35、家共3人(含)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 数不得少于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审专家按规定统一从浙江省政府采购评审专 家库中随机抽取。33.2 磋商小组负责具体评审事务,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1)审查、评价响应文件是否符合磋商文件的商务、技术等实质性要求;(2)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有关事项作出澄清或者说明;(3)对响应文件进行比较和评价;(4)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或根据采购人委托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5)向采购人、财政部门报告评标中发现的违法行为。34.评审纪律(1)磋商小组成员要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保密、回避等相关规定,依法独立履行 评审职责,客观、公正、审慎参与评审工作。(2)与供应

36、商或磋商小组其他成员存在利害关系的,要主动回避,自觉签订政府采 购评审人员廉洁自律承诺书。(3)磋商小组成员不得私下接触联系供应商,不得接受或参加供应商或与投标有关的 单位、组织或个人的有碍公务的宴请、娱乐活动等,不得以任何形式弄虚作假。(4)保持评审现场安静,不在评审现场随意走动,因发生不可预见情况确需与外界联 系或暂时离开评审现场的,应向现场监督员说明情况,征得同意后在监控区域内进行相关 活动,并应接受相关工作人员的监督。(5)磋商小组成员不得将自身意见强加给其他磋商小组成员,或私下相互串通压制其 他磋商小组成员的意见。(6)磋商小组成员不得征询采购人对供应商的倾向性意向,不得接受任何单位

37、、个人 明示或暗示提出的倾向或排斥特定供应商的要求。(7)严格遵守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纪律,不得向外泄露评审情况及涉及供应商商业秘密 的信息。(8)评标结束后,各评标人员应将全部资料整理上交集中采购机构,严禁将评标过程 中的任何资料带出评标现场向供应商或其他单位提供。35 .磋商与评审程序详见磋商文件笫四部分“评审办法”。七、成交36 .成交供应商的确定36.1 集中采购机构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采购人应当 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照排序由高到 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36.2 采购人在收

38、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 确定评审报告提出的排序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37 .成交结果公告及成交通知书集中采购机构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在“浙江省政府采购网”(网址: 审查情况、符合性审查情况、专家评分情况、中标候选人推荐情况等,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 出成交通知书,并将磋商文件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成交供应商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 集中采购机构应当随成交结果公开成交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八、授予合同38 .合同的签订38.1 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 合同文本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磋

39、商文件确定的事项和成交供应商的响 应文件作实质性修改。38.2 如成交供应商为联合体的,由联合体成员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与采购人 代表签订合同。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后,及时将合同原件交瑞安市公共资源交易 中心归档。38.3 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响应修改文件、评标过程中有关澄清文件及 经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确认的询标回复和承诺及成交通知书均作为合同组成 部分。38.4 在项目允许分包的前提下,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 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38.5 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对于通过预留采购项目、

40、预留专门采购 包、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等措施签订的采购合同,应当明确标注本合同为 中小企业预留合同。其中,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或者合同分包的,应当将联合 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作为采购合同的组成部分。38.6 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 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原则确定其他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并签 订政府采购合同,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 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九、履约验收39 .严格规范开展履约验收39.1 采购人应当依法组织履约验收工作。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

41、,自行 组织项目验收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验收。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履约验收的,应 当在委托代理协议中对委托事项予以明确,并对验收结果进行书面确认,不得因委托而转 移或者免除采购人履约验收的主体责任。39.2 完整细化编制验收方案。采购人或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项目特点制 定验收方案,明确履约验收的时间、方式、程序、内容和验收标准等事项。验收方法分为 一次性验收、分段验收和分期验收三种。对于技术复杂、社会影响较大,涉及到原材料查 验、内部设备安装等隐蔽环节,以及需要设置出厂检验、到货检验、安装调试检验、配套 服务检验等多重验收环节的货物类项目,应当采取分段验收方式;服务类项目,可根

42、据项 目特点对服务期内的服务实施情况进行分期考核,结合考核情况和服务效果进行分期验收; 工程类项目应当按照行业管理部门规定的标准、方法和内容进行验收。39.3 完善验收方式。对于采购人和使用人分离的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实际使用人参与 验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或第三方专业机构及专家 参与验收,相关验收意见作为验收书的参考资料。其中大型或复杂、关系到生命财产安全、 社会关注度高的采购项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 与验收。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验收并出具意见, 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以及合同金额达

43、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验收结果 应于验收结束后及时在浙江政府采购网公开,项目合同涉及中止、未经验收提前终止的, 也应当及时在浙江政府采购网公开。39.4 严格按照采购合同开展履约验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成立验收小组, 按照磋商文件、响应文件、采购合同、封存样品等约定的质量、数量、技术指标或者服务 要求设置验收指标及其标准进行验收。未约定的,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规定、政策要求、 安全标准、行业或企业有关标准等。验收时,按要求对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 约情况进行确认。验收结束后,应当出具验收书,列明各项标准的验收情况及项目总体评 价,由验收双方共同签署。验收结果与采购合同约定的资金

44、支付及履约保证金返还条件挂 钩。履约验收的各项资料应当存档备查。39.5 严格落实履约验收责任。验收合格的项目,采购人将根据采购合同的约定及时向 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退还履约保证金。验收不合格的项目,采购人将依法及时处理。采 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式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供应商在 履约过程中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违规情形的,采购人应当及时报告本级财政部 o40 .履约验收监督管理财政部门依法对履约验收活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指导和督促采购人严格履行验收义务, 可以依法开展履约验收专项检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十、询问、质疑与投诉41 .询问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

45、,可以向采购人提出询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 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 密。42 .质疑42.1 提出质疑的供应商(以下简称质疑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 商。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磋商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42.2 供应商认为磋商文件、磋商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 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本项目书面形式指数据 电文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对磋商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磋商文件或者磋商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 工作日内提出。对采购过程

46、提出质疑的,质疑期限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起计算。对 采购结果提出质疑的,质疑期限自采购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本项目要求供应商 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42.3 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2)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3)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4)事实依据;(5)必要的法律依据;(6)提出质疑的日期。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 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42.4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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