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储备林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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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省国家储备林建设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我省国家储备林建设,加强国家储备林项目 管理,规范国家储备林项目运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 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科学绿化的指导意见国家储备 林管理办法(试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 社会资本参与林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 策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国家储备林,是指为满足经济社会 发展和人民美好生活对优质木材和非木质林产品及其生态产品日 益增长的需要,在自然条件适宜地区,通过人工林集约栽培、 现有林改培、抚育及补植补造等措施,营造和培育的工业原料 林、乡土树种、珍贵树种和

2、大径级用材林等多功能森林。第三条坚持统筹规划、突出重点,政府引导、市场运作, 因地制宜、科学培育的原则。第四条安徽省林业局负责全省国家储备林建设管理工作, 具体工作由安徽省速生丰产林项目办公室承担。市、县(市、 区)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家储备林建设管理工 作。第五条各地应发挥财政金融政策合力,创新投融资机制, 完善森林经营体系,利用开发性、政策性、商业性等金融资 本,引入社会资本,高效推动国家储备林建设。第六条国家储备林项目应由项目公司负责运营管理。项目 公司应具备以下条件:符合现代企业制度的法人治理结构,具 备项目运营管理、资源整合、资本运作、改革创新、市场开拓 等能力和水平。第二

3、章规划与投资第七条项目公司应委托具有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或林业 工程咨询资质的单位,按照安徽省国家储备林建设方案编制 指南等有关要求,科学编制国家储备林建设方案。第八条对建设规模和投资较大的国家储备林项目,应分期 编制建设方案,每期项目建设期限5-8年,最长不超过10年。项目总投资低于20亿元,且在国家储备林建设规划 ( 2018-2035年)“十四五”国家储备林建设实施方案建设 范围之内的国家储备林项目,建设方案经市级林业主管部门预 审后,报省林业局组织专家论证。省林业局根据需要可委托市 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项目总投资超过20亿元以上(含20亿元),以及在建设范 围之外、但因国家重大

4、战略等需要开展的国家储备林项目,建 设方案经省林业局预审后,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组织专家论 证。第九条建设方案应明确具体建设范围、内容、目标、任 务、技术路线、项目土地来源及获取方式、招标方案、投资及 资金筹措、风险防控、环境影响评估、效益分析、保障措施等 内容。建设方案编制前,应摸清建设区森林资源情况,根据当地 自然资源禀赋、社会经济发展现状、林业产业基础和发展前景 等,遵循自然规律和经济规律,坚持因地制宜,科学确定国家 储备林营造林活动和配套的多种经营活动内容及其投资比例。不得在公益林范围内开展以培育国家储备林为目标的经营 活动。第十条集约人工林栽培应充分考虑土地适宜性,严禁违规 占用耕地。

5、要按照生态优先、环境友好的原则,依据集约人工 林栽培相关技术规程,采取集约高效经营措施开展。坚持精准提升森林质量,科学确定国家储备林现有林培 育、中幼林抚育对象和方式。现有林改培应参照国家储备林改 培相关技术规程,对现有林中立地条件好,但未适地适树、目 的树种不明确、生产潜力没有得到充分发挥的林分,采取更新 改造、冠下造林、间伐改造、补植补造等措施进行。中幼林抚 育应参照森林抚育相关规程,选择有培育前途、增产潜力较大 的中幼龄林,采取间伐、修枝、施肥等措施进行。第十一条科学选择国家储备林建设树种,优先选择种苗有 保障、营造林技术成熟、市场价值稳定的乡土树种和优良品 种;审慎使用本地区没有自然分

6、布、种苗保障不充分、营造林 技术不成熟的树种。引种未获得林木良种审定的林木品种,应 按照安徽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完成林木良种审定;已在外 省(区)获得林木良种审定且属于同一生态区域的林木品种, 应完成引种备案。第十二条设计营造林模型时应贯彻落实全周期森林经营理 念,明确培育目标,在保证高品质木材储备的前提下,鼓励通 过立体经营模式,增加项目土地单位面积经济效益;鼓励根据 树种特性,培育技术成熟的材果、材碳、材苗、材药等兼用 林。科学设计混交林模型。在不造成生态环境负面影响的前提 下,项目建设初期可适当优先发展中短周期工业原料林,统筹 发展长周期大径级用材林。第十三条利用金融机构贷款建设国家储备林

7、的,项目公司 应按照批复的建设方案和金融机构相关要求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 报告,办理贷款手续,经金融机构审核通过的项目可行性研究 报告和贷款情况按程序报省林业局备案,省林业局将情况汇总 后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第十四条于2023年3月前获省林业局批复的国家储备林建 设总体规划,可按总体规划继续实施。但涉及以国家储备林为 培育目标的公益林,应按照程序调整为商品林后方可实施。第十五条总体规划建设范围和内容需要较大幅度修改的, 项目公司应按要求编制项目建设方案;已获金融机构授信和社 会资本投入的,项目公司应做好与相关金融机构和社会资本方 的沟通协调。第十六条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实施的国

8、家储备林建设项目,已按照有关要求纳入全国PPP综合信息平台 项目库的,无需另行组织专家论证。第三章计划管理与实施第十七条国家储备林营造林工程建设应按批复的年度作业 设计组织实施,未编制年度作业设计或年度作业设计未经批复 的不得施工。(一)年度作业设计编制。项目公司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 的单位,依据批复的项目建设方案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 国家储备林项目营造林年度作业设计。年度作业设计应符合国 家和地方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涉及林木采伐的,应根据林木 采伐有关要求,编制伐区调查设计材料。(二)年度作业设计审批。国家储备林项目属地县级林业 主管部门应于每年10月底前完成下一年的年度作业设计审批工 作

9、,并逐级抄报省林业局备案;年度作业设计作为中央预算内 投资、贷款贴息等项目申报的参考依据。项目属地县级林业主 管部门应建立年度作业设计合理性评价制度,对本行政区域范 围内项目公司报送的年度作业设计进行合理性评价,并出具评 价意见,作为年度项目作业设计审批依据。(三)年度作业设计管理。经审批的年度作业设计,不得 擅自变更。因施工条件变化确需变更的,应由施工单位提出申 请,在获得监理、设计等单位认可后方可实施变更,变更内容 存入档案。对涉及建设地块、建设内容、树种配置等重大变更 的,须将变更后的年度作业设计及变更说明报原审批部门,经 审批通过后实施。年度作业设计文件及合理性评价成果报告等相关附件应

10、于 当年检查验收完成后归档,并制作电子文件,按照相关规定长 期保存。第十八条依据经批复的项目建设方案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 告,按专业要求分类编制配套的多种经营活动方案,经相关部 门审批后实施。第十九条项目建设应严格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 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项目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 等各项招投标工作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等法律法规。第二十条项目营造林工程施工单位应具有从事营造林工程 施工和管理工作的资历,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从事营造林业务的 专业技术人员,施工人员应通过相关林业职业技能和安全生产 培训。项目公司应当督促施工单位严格依据批准的年度作业设 计和方案按期施工,

11、对项目建设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资金 管理和生产安全负责。项目公司有义务通过国家储备林营造林 工程的实施,培育和壮大本地区现代化营造林施工企业和新型 林业经营主体。第二十一条应加强优良种苗供应基地、林区道路、营林护 林、防火设施等相关配套设施建设,以及林业有害生物防治、 科技推广与培训等支撑保障体系建设。第二十二条应采用良种、良地、良法,研究和推广优良乡 土树种、珍贵树种和大径级用材林等高效栽培技术,并切实保 护生物多样性,防止水土流失,减少化学农药的使用,落实环 境保护措施。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项目属地林业主管部门应联合金融机构及相关 部门,加强对国家储备林项目建设的监管,及时准确掌握任

12、务 完成、建设成效及资金使用、管理等情况。第二十四条项目公司应按照相关要求,对当年建设任务开 展自查验收,验收结果报项目属地林业主管部门。项目属地林 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项目公司按照已批复的营造林年度作业 设计组织开展施工、检查验收等工作,根据需要对项目公司的 自查验收结果进行核查。第二十五条项目属地林业主管部门和项目公司应按照造林 绿化落地上图技术规范等要求,将国家储备林建设的集约人工 林栽培地块、现有林改培地块全部落地上图,有条件的应积极 做好中幼林抚育地块落地上图工作。第二十六条对未按国家储备林建设相关规定和年度作业设 计等要求组织实施的,由项目属地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整改;对 因未按作业

13、设计施工造成生态环境破坏和经济损失的,应追究 相关单位责任。第二十七条国家储备林项目实行独立核算、专款专用,任 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改变资金用途。对违法违规套 取、挪用资金等行为,依法依规处理。第五章保障措施第二十八条项目属地林业主管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成立 由相关部门组成的国家储备林建设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的主要 职责如下:(一)确定或组建项目投融资和运营管理公司;(二)确定建设规模,组织落实项目建设所需的土地;(三)组织项目公司与相关金融机构就项目可行性研究报 告编制、论证和项目贷款签约等进行磋商;(四)加强项目制度建设,出台项目管理办法、资金管理 办法等相关制度文件,明确各部门职责,

14、强化项目运营管理。(五)其他有关项目重大事项的决策。第二十九条建立国家储备林建设信息上报制度。各市和项 目属地林业主管部门明确一名信息员,负责及时按程序向省林 业局报送本地区国家储备林建设月度进展表、季度进展报告、 半年和年度总结报告、营造林检查验收报告、数据库、新闻稿 件以及相关财政资金项目申报等材料和信息,省林业局汇总审 核后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第三十条省林业局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适时对国家储备林 建设情况组织开展评估。国家储备林项目建设情况统计分析和 评估结果,作为中央预算内林业项目投资安排、贷款贴息以及 林长制考核等工作的重要依据。统计分析和评估结果在一定范 围内公开。第三十一条各级林业

15、主管部门应建立完善国家储备林信息 管理系统,规范国家储备林项目申报、论证、审核、统计、管 理等工作。项目公司在属地林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做好档案管 理工作。第三十二条加强国家储备林建设风险管控,建立健全林权 评估、流转、抵押、收储、托管等监管服务体系,采用林权收 储担保费用补助、设立贷款风险准备金、购买森林保险等方 式,完善风险补偿机制。第三十三条积极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国家储备林建设。在满 足技术标准的前提下,鼓励国家储备林与国土绿化、林业外资 等重点工程叠加建设,统筹使用各级各类财政资金,支持国家 储备林建设。第三十四条中央预算内投资木材战略储备基地建设项目投 资计划按相关规定申报和下达。国家储

16、备林项目贷款贴息、保 险等按相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五条鼓励各地多元化投融资建设国家储备林项目, 其建设方案和年度作业设计的编制、报批及项目监管等,参照 金融机构贷款项目进行。第三十六条项目公司依法享有国家储备林建设相关林地的 使用权、经营权和相关林木的所有权、经营权,可依法依规对 其所有的林木进行处置。第三十七条项目公司应编制、更新国家储备林森林经营方 案,依法开展森林采伐、林地保护等经营活动,所需采伐指标 从其当年采伐限额内解决;采伐限额不足的,按有关规定办 理;对其中未单列采伐限额的森林和林木,所需采伐指标从当 地集体林地采伐限额中统筹解决。第三十八条各地应加强国家储备林建设人才培养、科技支 撑、宣传培训等工作,定期组织开展管理和技术人员培训,适 时开展国家储备林建设与管理典型宣传,扩大社会影响。第三十九条因不可抗力或重大政策调整,不能继续建设的 国家储备林项目的,由项目属地市级林业主管部门报省林业局 组织确认,结果抄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第六章附则第四十条本细则由安徽省林业局负责解释。第四十一条安徽省国家储备林管理办法(试行)(林丰函 2021407号)予以废止。第四十二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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