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市容管理条例(修正草案)起草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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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淮安市市容管理条例(修正草案的起草说明现就淮安市市容管理条例(修正草案作如下说明:一、修改的必要性淮安市市容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8年10月 30日经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2018年11月23日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 批准,于2019年1月1日正式施行,是我市市容管理领域运用最 广泛、使用频次最高的地方性法规,为加强城市市容管理,提高城 市管理水平提供了重要的法治支撑,在改善城市面貌、提升城市环 境、完善城市功能、维护城市运行秩序与安全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 用。条例颁布至今已近5年,随着我市城镇化进程的快速推进, 当前城市市容管理

2、工作面临的形势已经发生了明显变化,修改条 例非常必要。(一)修改条例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 精神的具体行动。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城市管理工作,党的十 八大以来先后作出了“提高城市管理水平,要在科学化、精细化、 智能化上下功夫”“城市管理应该像绣花一样精细”等系列重要指 示批示,为城市管理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二)修改条例是呼应人民群众需求的务实举措。市民 十分渴望拥有干净、整洁、有序、安全、满意的城市环境,对身 边的车辆乱停放、车身广告、机动车占用绿地等问题反映强烈。(三)修改条例是推动城市治理创新的客观需要。国家 对基层治理提出新的要求,我市积极推进基层综合执法,需要地 方性法规

3、跟进,进一步提高执法水平。(四)适应上位法修改的迫切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 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以下简称省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相继修改,此外,我市“停 车场管理条例”“建筑垃圾管理条例”“餐厨垃圾管理条例”等专项 法规相继出台,条例的规定需要与上位法的内容、处罚内容 等作出衔接 也要与本市的法规不重复,因此结合实际进行修改。二、主要内容条例(修正草案共八章五十八条,包括总则、建(构) 筑物外立面管理、户外广告和户外招牌管理、城市道路与车辆管 理、农贸市场与临时经营场点管理、垃圾与扬尘管理、责任区制 度与监督管理、附则。主要内容如下:(-)关于适用范围、管理内

4、容和主管部门为符合我市实际,条例(修正草案将实施市容管理的区 域保留原有内容,即“本市市区、县城以及实施城市化管理的其 他区域”(第二条),同时规定,本条例所称的主要街道、重点地 区以及城市主次干道,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征求公众意见后 确定,并向社会公布。(第五十七条b本条例的市容管理,是包 含了“建(构)筑物外立面、户外广告与户外招牌、城市道路与 车辆、农贸市场与临时经营场点、垃圾与扬尘、市容环卫责任区” 的大市容管理。因此,除明确城市管理部门是市容管理的行政主 管部门外,同时明确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市 容管理工作。(第四条第二款b(二)关于建(构)筑物外立面管理为防止信息

5、误差,加强源头管理,条例(修正草案针对 建设工程外立面设计方案的审定增加了部门联动环节,规定自 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审定设计方案时,应当征求城市管理部门对 设置户外广告、户外招牌的预留位置的意见”(第十条第三款); 在建(构)筑物外立面涂写、刻画、擅自张挂、张贴的行为,除 一般情形外,增加了“对有组织地利用涂写、刻画、张挂、张贴 进行宣传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第十三条第 二款);将原十三条第五项修改为“建(构)筑物外立面违反城市 容貌标准的其他行为”,表述更加准确,同时增加罚贝违反前款 第五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责令 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

6、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 经市、县(区)人民政府责成相关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处三千 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关于户外广告和户外招牌管理户外广告和户外招牌治理是我市市容管理中的重点工作,为 解决管理中发现的问题,在该章中,针对户外广告的设置者取得 审批后不及时设置造成空间资源浪费以及设置广告到期后不及 时拆除的情形,增加了“设置户外广告,按照许可的有效期限等 要求设置”(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针对户外招牌损毁、污 染未及时修复、更换、清洗或者拆除的情形,增加了罚则(第十 六条第三款);针对户外广告和户外招牌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形, 增加了每年进行安全检测的规定,并要求修复后重新进行安全检 测(第十

7、七条第一款、第三款);针对利用交通车辆车身设置广 告或者使用加载电子屏、音响等形式播放户外广告的情形,增加 罚则(第十九条第二款b(四)关于城市道路与车辆管理针对在城市绿地内停放车辆损坏绿化的情形,增加了禁止条 款和对应罚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针对共享单车无 序投放、随意停放影响城市容貌和交通出行问题,规定“互联网 租赁车辆运营企业应当履行企业主体责任,遵守市、县(区)人 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允许的投放范围、数量和相关管理要求,有 序投放车辆,对车辆规范停放实施跟踪管理,加强车辆日常养护, 及时回收故障、破损、废弃车辆”和对应罚则(第二十五条第二 款、第四款);同时为缓解停车难问题,规

8、定“鼓励机关、团体、 企业事业单位和居住区的停车场所(设施)采用临时停放、错时 停放、提供充电服务等方式向社会开放共享”(第二十七条第二 款);针对非机动车乱停放的问题,为增加执法可操作性又不失 执法人性化,删除原条文中“拒不改正”,将“处以二十元罚款”修 改为“可以处二十元罚款”。(五)关于农贸市场与临时经营场点管理针对城市摊点问题,按照以人为本、疏堵结合原则,在保留 现行条例临时经营场点的经营者须经批准的基础上,补充规定 “市、县(区入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不影响市容环卫、安全、道 路通行和方便居民生活的原则,设置餐饮、集市、季节性农副产 品销售以及修车、缝补、配锁等临时经营场点,划定经营区域

9、, 明确经营时间、经营范围,根据需要和有关规定配套设置供水、 供电和污水、垃圾收集等必要设施,确定管理责任人。临时经营 场点的设置应当征求公众意见后确定,并向社会公布(第三十 二条第一款);此外,结合实际执法实践,对擅自占用道路等公 共场地摆摊设点的,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后仍然继续违法经营 的情况,保留了现行条例有关依法扣押涉案的物品及其装盛器具 的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五款卜针对露天烧烤问题,增加了不得 为露天烧烤提供场所的规定,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 染防治法的规定,提高罚款幅度。(第三十三条)(六)关于垃圾与扬尘管理针对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 或者未按照城管部门

10、规定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按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相关规定,提高罚款幅度。(第 三十九条第二款、第四款)(七)关于责任区制度条例全称虽然是淮安市市容管理条例,但实际里面 规定的内容包括了市容和环境环境卫生等方面,同时为了与省 条例相衔接,因此本次修改将责任区制度修改为“市容环卫责 任区制度”。关于市容环卫责任人此次条例(修正草案选择 直接按照省条例有关规定确定(第五十条第三款);条例(修 正草案规定市容环卫责任人应当“保持责任区内地面干净、立 面整洁、设施完好、秩序井然”,并明确其具体责任是“(一)保 持责任区范围内的市容整洁,没有乱设摊、乱搭建、乱张贴、乱 吊挂、乱停车、乱堆物品等行为;(二)保持责任区范围内的环 境卫生整洁,无垃圾、杂物;(三)保持责任区范围内的建(构) 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外立面整洁、完好、美观”(第五十一条第一 款、第二款卜(A)关于体例和部分罚则原条例的违则和罚则在同一条里,一是该种体例具有淮安特 色,有利于条例的施行,便于普法,让老百姓更易知晓其中的规 定;二是在执法人员执法管理过程中,便于操作;三是保留该种 体例对日后立法具有一定参考价值。条例(修正草案中的部 分罚则本着与上位法不抵触的原则,对照省条例进行了修改。此外,条例(修订草案未新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事 项。条例(修正草案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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