淳安县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企业培育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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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 建筑业做优做强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22) 47号)和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我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 的实施意见(杭政办函(2022) 11号),加大建筑业企业 培育力度,进一步提升建筑业企业市场竞争能力,加快推 进建筑产业现代化,加快构建现代化建筑业发展体系,促 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根据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 筑产业现代化示范企业培育实施方案的通知和杭州市 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 杭州市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企业 培育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一、培育目标通过培育一批具有发展潜力、注重创优、诚信经营、 绿色发展的建筑产业现代

2、化示范企业(以下简称“建筑业示 范企业”,包括总承包示范企业和专业承包示范企业),以 点带面,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激发和调动我县建筑业企业 改革创新、转型发展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实现建 筑业高质量发展。落实建筑业示范企业培育计划,力争培 育县级以上建筑产业现代化总承包示范企业20家和专业承 包示范企业10家。二、认定条件注册在淳安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 法取得建筑业企业施工总承包资质或专业承包资质,并符 合下列条件的建筑业企业可申报建筑业示范企业。独立法 人单位不可同时申请施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示范企业认 定。已获评省级、市级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企业,或近两 年内承建工程荣获国家

3、优质工程(中国质量奖、鲁班奖、詹 天佑奖、国家优质工程奖)、钱江杯、西湖杯的建筑业企 业,可直接申报认定为淳安县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企业。(一)基本条件1.总承包示范企业认定基本条件(1)企业需具有二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或者县级 行政主管部门推荐的优秀国有建筑业企业;(2)近两年(不含申报年度,下同)任一年度建筑业总 产值或营业收入排名全县建筑业企业的前20%,或建筑业总 产值达到2500万元或营业收入不得低于2500万元,或单 个建筑项目合同达5000万元以上;(3)上一年度建筑业入库税收达到IoO万元且纳税信 用等级不为“D”;(4)杭州建筑信用监管平台施工总承包企业信用等级 B级(公路

4、、水利水电、电力、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的 企业除外);(5)近两年内承建工程获评浙江省内地级市标准化工 地、县(市)级优质工程不少于1项,或近两年承建工程 获县级标准化工地不少于2项,或近两年来承建省市重点 项目不少于1项,或获上一年度县优秀建筑企业排名前15 的企业,或获评省级及以上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高新技 术企业,或近两年内承建浙江省三星级绿色建筑不少于 1项,或二星级绿色建筑不少于2项;(6)经行政主管部门推荐的国有企业可适当放宽要 求。2.专业承包示范企业认定基本条件(1)具有一级及以上专业承包资质;(2)统计报表资质序列为“专业承包”(序列代码B 开头,即主营业务为专业承包),近

5、两年任一年度建筑业总 产值或营业收入排名全县专业承包资质建筑业企业的前 20%,或建筑业总产值达到2000万元;(3)上一年度建筑业入库税收达到Ic)O万元且纳税信 用等级不为“D”;(4)近两年内参建工程荣获浙江省标准化工地、省内 地级市优质工程不少于1项(含西湖杯、与“西湖杯”同 等省内地市级优质工程奖)。或近两年内参建工程获评浙江 省内地级市标准化工地、县(市)级优质工程不少于2 项。或近两年来参建省市重点项目不少于1项。或荣获全 国性行业协会奖不少于1项(钢结构金奖、中国建筑工程装 饰奖),或荣获浙江省、市级行业协会奖不少于2项。获评 市级及以上建筑工业化示范基地或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

6、 “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上述认定数据以县统计局和税务部门提供实际数据或 相应证明为准,奖项认定时间均以奖项公告发文时间为 准。(二)上一年度不存在下列不良行为1 .在我县行政区域内发生2起以上(含)一般及以上建筑 施工生产安全事故;2 .因转包、违法分包、出借资质或在招投标领域围标、 串标等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3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被撤 销资质;4 .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受到县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行 政处罚,或发生恶意拖欠、克扣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造成群 体性上访事件且不能及时有效处理的;5 .在省级监督检查中被作为负面典型案例公布,或在 “浙江省建筑市场监

7、管公共服务系统”虚假录入信息被查 实公布;6 .未按要求上报或虚假上报统计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 建筑企业数据直报系统的各类统计报表;7 .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8 .企业及法定代表人有行贿或刑事犯罪记录;建筑业示范企业认定条件可根据我县建筑业高质量发 展情况适时予以调整。三、程序步骤建筑业示范企业每年为一个认定周期,每年开展建筑 业示范企业增补和复评工作。(一)认定申请。新申请认定的企业,于每年7月31日 前(2023年度延长至2023年9月30日前)填写淳安县建 筑产业现代化示范企业申请表(附件1),并向淳安县住 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申请,同时提交相关佐证材料扫描件 (PDF文档加盖

8、公章)(材料清单详见附件1) o(二)部门审核。淳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照认定条 件,对提出申请的建筑业企业进行条件审核。所有上报材 料及数据如有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取消本轮及下一轮认 定资格。(三)公示公告。经淳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核,对符 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初步确定为淳安县建筑业示范企业, 并将企业名单在淳安县建设信用网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 示无异议后予以正式公布。(四)动态管理。建筑业示范企业名单实行动态管理, 由淳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已认定企业在取得“建筑产 业现代化示范企业”称号期间是否存在认定条件第(二)项 “8类情形”进行跟踪复核,并填写淳安县建筑产业现 代化示范企业复核情况

9、汇总表(附件3),对存在“8类情 形”的企业即时清出。(五)年度复评。按照最新认定条件,由淳安县住房和 城乡建设局对所有已认定企业进行复评认定,已认定的企 业于每年度7月31日前将淳安县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企 业申请表(附件1)报送县住建局。四、支持政策(一)对获评淳安县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企业的,同等条 件下申报杭州市级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企业、省级建筑产 业现代化示范企业给予优先支持。(二)县住建局负责建立建筑业示范企业挂钩联系制度和 “一企一议”服务工作机制,开展“一对一”帮扶措施。建立企业交流平台,提供网上咨询服务;对于重大行业政 策调整,及时组织企业人员开展政策宣讲培训。(三)根据建筑业示

10、范企业的实名制管理和“浙里建”使 用情况,适当减少对企业所承建项目的现场检查频次。对 发生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企 业,若事故调查报告认定其不承担主要责任或直接责任, 可在法定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依法适用较轻的处罚 种类或者较低的处罚幅度。(四)引导和支持建筑业示范企业在公平竞争条件下参与 重点项目建设。支持企业与县外优势企业组成联合体,参 与基础设施项目和保障性住房、医院、学校等重大民生项 目投标。鼓励依法邀请招标的建设单位优先选择建筑业示 范企业参与投标。(五)支持建筑业示范企业承办各类岗位技能竞赛,对外 开 展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和继续教育。对建筑业示 范企

11、业可减免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结果 高等级的可免缴政府投资项目投标保证金。(六)支持建筑业示范企业在同等条件下对企业优质工程 创建、工法评定、改革试点、评先评优等活动遵循优先推 荐原则;要指导帮助建筑业示范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 在工法研发、新技术应用推广等方面予以帮扶支持。五、相关工作要求(一)企业通过支持政策获取的各类资质资格不得分 立,不得以企业重组形式转让、出省。企业确系重组的, 相关资质予以撤回。对通过各种形式变相买卖资质的,从 严从重予以处罚。(二)认定工作不收取任何费用。认定过程中如有疑 问,请联系县住建局建筑业管理科,联系电话0571 - 64813992o本实施方案自2023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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