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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特种设备管理办法版次:第X版目录1目的1/122适用范围1/123引用文件1/124定义1/125职责1/126管理内容及要求3/127 考核10/128 记录12/12起草:审核:批准:规范特种设备的管理,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保证操作人员及相关 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2适用范围本程序适用于公司范围内的各二级单位。3引用文件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3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3.2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第13号令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检查规 定3.3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质技监局锅发2001 57号特种设备注册登 记与使用管理规则3.4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70号特种设备
2、作业人员监督管理 办法4定义特种设备是指由国家认定的,因设备本身和外在因素的影响容易发生事 故,并且一旦发生事故会造成人身伤亡及重大经济损失的危险性较大的 设备,主要包括: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等。5.1 特种设备的主管部门是设备部,其主要职责:5.1.1 参与选型、采购、验收、试车,并参加技术改造方案的讨论和审 查。5.1.2 监督、检查、考核特种设备的运行、维护、检修情况。5.1.3 负责特种设备的登记上报和使用许可证的发放工作。5.1.4 参加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分析,并负责上报政府有关部门。5.1.5 不断完善公司特种设备管理制度。5.1.6 编制执行公司特种设备的年度检验计划,并
3、协调政府部门对公司 特种设备定期检验的抽查。5.2 安环部负责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工作,其主要职责是:5.2.1 组织涉及人身伤亡的特种设备的事故调查分析及上报工作。5.2.2 监督审查各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及其执行情况。5.3 教培中心负责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和维修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发证 和复审工作。5.4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主要职责:5.4.1 负责配备熟悉特种设备安全技术知识和国家及政府部门相关法律 法规的专职管理人员。5.4.2 负责组织如下工作:5.4.2.1 认真管好、用好、维护保养好特种设备及辅助设备,妥善解决 运行中发现的各类问题,确保其安全运行。5A2.2全面贯彻执行国家主
4、管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监 督、操作等规程及公司制订的各项管理条例,贯彻主管部门的各项安全 指令,做好事故处理工作。5A2.3配合教培中心做好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及维修人员的技术培训和 安全教育。5A2.4根据检验周期和设备状况,及时上报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年度检 验检修计划(每年10月30日之前报检测站),建立特种设备台帐和 技术档案,做好特种设备及其档案的管理工作。5.425及时向装备部报告本单位特种设备的使用管理情况。5A2.6向装备部提出特种设备的报废申请,及新上特种设备的开工告 知备案、报验申请和使用登记等工作。5.4.27提出大修工程的技术方案,参加验收、试车和技措改造方案讨 论
5、。5.4.2.8特种设备图纸和技术资料的存档工作,做好设备动态记录。6管理内容与要求6.1 设计、制造、安装、维修保养与改造6.1.1 设计单位及其设计人员对所设计的特种设备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 能负责。设计必须符合相应的标准和安全技术要求,必须能够满足人身 及财产安全的要求,在用特种设备改造所设计图纸,需报送装备部特种 设备检测站存档。6.1.2 制造单位对制造的特种设备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负责,凡在公 司范围内从事特种设备制造的单位,应持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颁发的制造许可证以及安全认可证,未取得相应产品制造许可证或者安 全认可证的单位不得制造相应产品。制造单位必须将制造许可证及安全
6、认可证原件及复印件报送检测站审核,复印件留存检测站。对于到期的 有关证件,制造单位必须及时进行更换,否则过期后不得制造相应产品。6.1.3 新产品及零部件的开发和应用,必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质量 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资格认可和授权的技术机构做型式实验,然后,方 可以投入生产和使用。6.1.4 外购的特种设备,在购买合同签订前必须审查其制造许可证和安 全认可证,符合要求的方可购买。6.1.5 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单位必须对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的质量和 安全技术性能负责。安装、改造的单位必须取得资格证书后,方能承担 认可项目的业务,该业务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转包或者分包。6.1.6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
7、前,施工单位或使用单位必须持产品合格证 等相关资料报到检测站,由检测站协调办理开工告知,并到上一级特种 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备案。办理开工告知,施工单位或使用单位需持以下资料:a)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书(一式五份);b)中文使用说明书、产品合格证和型式实验报告(必要时);c)安装、大修、改造特种设备的施工项目合同;d)项目施工单位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e)项目施工方案及其安全防护措施;f)使用单位和安装、改造项目承担者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法定 代表人与负责人的联系电话等通讯资料。6.1.7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后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经施工单位自检 合格并出具自检报告后,使用单位向检
8、测站提出验收检验申请,由检测 站负责协调省市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机构进行验收,出具检验报告,发给 特种设备安全检验合格标志。特种设备验收时,施工单位和使用单位应提供以下资料:a)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每台五份);b )改变原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及有关隐蔽工程的施工情况记录;c)试运行记录;d)施工单位自检报告(新增无需现场安装的除外)。6.1.8 安装、大修、改造的特种设备验收合格后,负责该项目施工的单 位必须及时将施工的技术文件和资料等,移交使用单位,由使用单位存 入该特种设备的技术档案。6.2 使用与管理6.2.1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必须对特种设备使用和运营的安全负责,不准 使用无制造许可证或安全认可
9、证单位生产的产品,不准使用检验不合格 的产品和设备,不准使用没有注册登记和使用许可证的设备。6.2.2 新增的特种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在 投入使用前,项目管理单位组织相关单位进行特种设备验收,检验合格 投入使用30日内使用单位必须到市技术监督局办理注册登记,并将安 全检验合格标志及相关牌照固定在特种设备的规定位置上后,方可投 入正式使用。安全检验合格标志超过有效期或者未按照规定张挂安 全检验合格标志的特种设备不得使用。办理注册登记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a)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每台设备五份);b)验收检验报告和安全检验合格标志;c)操作人员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d)与
10、维修保养单位签定的维修保养合同,或者制造企业对新增特种设 备提供免费维修保养的证明文件,或者与本单位取得特种设备维修保养 的人员签订的维修保养责任书;e)维修保养单位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或者本单位维 修保养人员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f)使用和运营的安全管理制度。当由制造企业提供免费维修保养且其期限达到时,必须向检测站补报本 条第四款规定的维修保养合同或者维修保养责任书。6.2.3 使用单位必须指定专人负责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简称安全 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掌握相关的安全技术知识,熟悉有关特 种设备的法规和标准,并履行以下职责:a)检查和纠正特种设备使用中的违章行为; b
11、)管理特种设备技术档案;C)编制常规检修计划并组织落实;d)编制定期检验计划并落实定期检验的报检工作;e)组织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6.2.4 使用单位必须制定并严格执行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特种设备安 全使用的相应管理制度。6.2.5 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年检、月检和日检等常规检查 制度,经检查发现有异常情况时,必须及时处理,严禁带故障运行。检查可根据本单位设备的具体情况进行,但内容至少应包括:a)对在用特种设备,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承载类特种设备(如 电梯),必要时要进行载荷实验,并根据额定速度进行起升、运行、回 转、变幅等机构的安全技术性能检查。b)月检至少应检查下
12、列项目:一各种安全装置或者部件是否有效;- -动力装置、传动和制动系统是否正常;- -润滑油量是否足够,冷却系统、备用电源是否正常; 一绳索、链条及吊辅具等有无超过标准规定的损伤;- -控制电路与电气元件是否正常。C)日检至少应检查下列项目:- -运行、制动等操作指令是否有效;- -运行是否正常、有无异常的振动或者噪声;- -门联锁开关等是否完好;检查应当做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查。6.2.6 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完整、准确的特种设备技术档案,并长期保存。 使用单位变更时,应随机移送技术档案。6.2.7 使用单位必须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的维修保养制度,明确维修保养 者的责任,对特种设备定期进行维修保养。特
13、种设备的维修保养必须由 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的人员进行,人员数量应与工作量相适 应。本单位没有能力进行维修保养的,必须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维修 保养。6.2.8 受委托的特种设备维修保养单位,必须与使用单位签订维修保养 合同,并对维修保养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负责。使用单位自行承担特 种设备维修保养的,维修保养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由使用单位负责。6.2.9 特种设备产权发生转让时,应当履行以下手续: a)原产权单位应当持拟转让设备的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及有关牌照 和证书,到检测站办理注销、转让变更手续。b)原产权单位应将特种设备及其部件的出厂随机文件、办理注销变更手 续后的原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
14、(2份)、历次检验报告、维修保养 和改造记录等有关资料及其有关牌照和证书,移交给该设备的产权接受 单位。C)易地重新安装的特种设备,新的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分别办理开工告知、验收检验和注册登记等手续,其安全检验合格 标志的有效期限重新计算。d)不需要易地重新安装的,该设备的产权接受单位或使用单位,应重新 填写特种设备登记表(5份)并到检测站重新进行注册登记(设备 编号不变),设备定期检验期限不变。6.2.10 特种设备产权单位不变但需要易地重新安装的,使用单位应当 按照本规则的有关规定,分别申请开工告知、验收检验和办理注册登记 等手续,其安全检验合格标志的有效期限重新计算。6.2
15、.11 特种设备发生有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如火灾、 水淹、地震、雷击、大风等)或者发生设备事故后,以及停止使用一年 以上时,再次使用前,使用单位或承担维修保养的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 面检查,必须完全消除影响安全的隐患。如需实施大修的特种设备,必 须按照大修的有关规定执行。上述工作应有详细记录。6.2.12 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自行决定封停特种设备时,应当报检测 站备案,办理停止使用手续。停用期超过一年的,在此期间不对其进行 定期检验,不足一年者,仍按照原期限进行定期检验。6.2.13 特种设备维修及操作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和考核,取得地、市 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作
16、业人员资格证书后, 方可从事相应工作,不允许无证从事相应工作。6.2.14 在用特种设备实行安全技术性能定期检验制度,并及时更换安全 检验合格标志中的有关内容,安全检验合格标志超过有效期的特种设备 不得使用。标准或技术规程有寿命期限要求的特种设备或零部件,应当 按相应要求予以报废处理。特种设备进行报废处理后,使用单位应到检 测站办理注销手续。6.2.15 特种设备一旦发生事故,使用单位必须采取紧急救援措施,防 止灾害扩大,并及时向装备部报告,在三天内将详细资料报装备部。6.2.16 检测站依据国家及政府的有关办法对公司内的特种设备编制并 执行定期检验计划,各单位必须认真配合,对查出的不合格项目
17、要及时 整改,特别是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意见通知书的内容,一定要在要 求的时间内整改并反馈。6.3 特殊规定a)电梯出厂时,必须附有制造企业关于该电梯产品或者部件的出厂合 格证,使用维修说明书,装箱清单等出厂随机文件。电梯安装开箱时, 应通知检测站,对该部分文件进行验证,电梯的安装应优先选用制造单 位,并遵照本办法第6.4-6.8条的办法执行。b)在用电梯的定期检验周期为一年。6.3.1 起重机械:a)起重机械出厂时,必须附有出厂合格证,使用维护说明书,装箱单, 以及超载保护等安全装置的有效型式试验合格证书等。对于购进的特种 设备,上述资料必须报检测站进行验证。b)自行制造或者改造本单位使用起重
18、机械的单位,必须将设计或者改 造的相关资料报检测站。并由检测站报市或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备 案后,方可以进行制造或者改造。此类起重机械使用前,必须按照本办 法要求进行验收检验,取得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并办理注册登记后,方可 以投入正式使用。c)在用起重机械的定期检验周期为两年。6.3.2 厂内车辆a)厂内车辆进厂时,必须附有制造企业关于该厂内机动车辆的出厂合 格证,使用维护使用说明书、备品配件和专用工具清单等出厂随机文件。合格证上除标有主要参数外,还应标明车辆主要部件(如发动机、底盘 等)的型号和编号。b)新增厂内车辆的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要求到检测站注册登记,由检 测站对车辆进行验收检验,并发
19、给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和厂内机动车辆牌 照,厂内机动车辆安装牌照并粘贴安全合格标志后,方可以投入使用。C)厂内机动车辆使用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生产作业区或者施工现场的 实际情况,按照工业企业厂内运输安全规程等国家标准的要求,在 生产作业区或者施工现场设置交通安全标志和交通安全管理人员。d)在用厂内机动车定期检验周期为一年。定期检验不合格或者安全检验 合格标志超过有效期的不得使用,检测站将收回牌照。e)凡经检测站鉴定同意报废的厂内机动车辆,办理完交牌、交证手续 后,由使用单位送交汽运公司进行回收(拆解)处理,汽运公司按装备 部的书面通知,进行车辆的回收(拆解)处理工作,并将处理结果及时 通报装备部,检
20、测站凭汽运公司报废车辆回收(拆解)处理证明,办理 厂内机动车辆的注册销户手续。7考核7.1 违反本办法第6.1.2条和第6.3.2b条,未履行设计审核手续即进行制造者,或者无相应产品有效的制造许可证或安全认可证即投入制造者, 责令其停止制造和销售其产品,并处50000元至200000元罚款,并 取消在公司内的一切业务。7.2 违反本办法第6.1.2条,持相应产品有效的制造许可证或安全认可 证,但不能保证特种设备产品质量或者安全技术性能的,将报上级特种 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吊销相应的制造许可证或者安全认可证。7.3 违反本办法第6.1.3条,未按照要求办理有关手续即提供用户使用 本单位产品的,责令补
21、办有关手续,并处5000元至20000元罚款。7.4 违反本办法第6.1.5条,无资格证书或者有资格证书但无相应项目 即从事特种设备的安装、维修、改造者,责令承担项目停止进行,已经 实施安装、改造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责令限期由取得许可的单位重新 安装、改造,处10000元至50000元以下罚款;有资格证书但无相应 项目的,将报上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吊销相应的资格证书。7.5 违反本办法第6.2.1条、第6.2.2条,对购置无制造许可证或安全 认可证产品并投入使用单位,或者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即投入运营的使 用单位,责令其设备停止使用,属于非经营性使用行为的,并处3000 元以下罚款;属于经营性
22、使用行为的,并处5000元至10000元以下 罚款。7.6 违反本办法第6.2.4条、第6.2.5条、第6.2.7条,未按照要求定期维修保养特种设备的,以及发现异常情况未及时处理的,属于非经营性使用行为的,处IOOO元以下罚款;属于经营性使用行为的,处以3000 元至10000元罚款。发现设备带故障运行的,必须责令设备停止使用。7.7 违反本办法第6.2.13条、第6.2.7条,使用无相应有效资格证书的 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安装、维修、改造、检验、操作的,对用人单位处以 10000元以下的罚款。7.8 违反本办法第6.2.14条,安全检验合格标志超过有效期或定期检验 不合格仍然继续使用的,责令设备
23、停止使用,并处3000元至IoOOO 元罚款。7.9 对伪造、涂改、转借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或安全认可证、安装改造 维修许可证、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和厂内机动车辆牌照等有关证书和牌照 者,没收或者吊销其相应的证书和牌照,并处10000元至30000元罚 款。7.10 违反本办法第6.2.15条,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后不采取紧急救援措 施,未能及时有效抑制灾害扩大,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事故以及隐 瞒事故不报的,由检测站予以警告,通报全公司,并处5000元至25000 元罚款。7.11 对违反本办法进行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 维修或者改造,并因此造成事故的,由检测站责令相关设备停止使用, 并处10000元至30000元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 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7.12 对违反本办法第6.3.3e条,以及拒不执行报废通知和履行报废手 续的单位,将处于该设备固定资产原值两倍的罚款。7.13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施工单位施工前没有办理开工告知进行 施工,或验收后没有将相关资料转交项目管理单位和使用单位的,检测 站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8记录:本程序所产生的记录,按QSP42记录管理程序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