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职学生实习期间常见法律纠纷处理规定纪律财产.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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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职学生实习期间常见法律纠纷处理规定纪律财产前言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所称学生实习,主要是指中等职业学校按照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和教学计划的安排,组织在校学生到企业等用人单位进行的教学实习和顶岗实习,是中等职业学校专业教学的重要内容。对于学生而言,实习是其将理论知识运用实践的过程,是在校期间学习和即将踏入职场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实习,学生能够积累实践经验,增加社会阅历,提早适应社会生活,为以后就业增加机会,也便于将在校学习和就业顺利衔接起来。学生实习实训期间也经常遇到法律纠纷,常见的法律纠纷主要有工伤、人身伤害、违反纪律和财产安全等。本篇笔者主要就违反

2、纪律、财产安全和失踪问题进行探讨,以期给读者有所启示。正文一、违反纪律在学生实习实训期间如果违反纪律,各学校一般都会在学生实习实训前制定相关的条例,对实习实训期间的学生的行为加以规范。例如:学生实习期间(包括假期)未经实习单位、学校实习就业指导中心和班主任同意擅自离开实习岗位,或者没有按规定办理实习单位变更手续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擅自脱离实习岗位时间达一天以上者,按旷课计,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因此而产生的其他事故(如交通、安全事故等),由学生本人承担责任;连续两周失去联系者,按照国家及学校相关规定,给予退学处理。在实习期间不遵守厂规厂纪的(如迟到、早退、串岗、睡岗、脱岗、酗酒等),视情节轻

3、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因此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任由实习学生承担。违反操作规程操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除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实习单位的相关规章处理外,学院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由此我们可以推断出学生在实习实训期间如果违反纪律。处理的依据一般为学校制定的实习实训期间的相关制度或者条例。如果学生不仅仅是违反纪律,甚至有违法行为,那就得按照国家的相关法律来处理。二、财产安全财产是以占有和支配对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具有一定意义的物质和思想为内容的、以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为形式的人与人的关系。我国民法依据财产权产生的根据,将财产权分解为物权、债权、知识产权和继承权。大学生个人财

4、产的保护途径一是他力保护,二是自力保护。他力保护就是利用法律、法规和规章,依靠国家行政、司法机关、高校保卫职能部门和其他行政组织的保护。自力保护或称自我保护,是凭借自己对财产安全的防范意识和基本常识,依靠自己的力量,对财产的不法侵害进行事前的预防和适时的防卫以及事后的保护。事前预防主要体现为防盗、防抢劫、防诈骗、防意外事故等;适时防卫主要体现阻止侵害、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事后保护主要体现为惩治侵害挽回损失。根据造成财产损失的原因,主要分为盗窃、抢劫、抢夺、诈骗等类型。在校外实习的学生财产损失的情况主要是要严格区分损失发生在实习单位管辖范围之内还是管辖范围之外。如果在单位发生盗窃、抢劫、诈骗等事

5、件造成财产损失,且实施此行为的自然人为实习单位正式员工,那么实习单位要对学生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还有一种情况我们也要考虑到:就是此类事件发生在实习单位之内,但是实施此行为的人不是该单位的员工,那么实习单位不仅要承担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实习单位的保卫部门也难逃疏于管理的责任。实习学生的财产损失发生在实习单位之外,且由于个人保护不力造成的损失,自然与实习单位无关。近几年,物欲型犯罪的受害者有很大一部分是实习学生。这个群体自我保护意识不强,社会阅历尚浅,也有部分实习学生一领到工资就大肆挥霍,很多犯罪嫌疑人的作案对象就瞄上了这个特殊的群体。因此实习的学生尚未毕业离开校园,一定要摆正个人的心态,加强

6、个人的自我保护意识,自学一些法律常识,懂得当个人利益受到侵害时,如何维护自身权益。在科学技术飞速发展的当代社会,高科技、高技含量的公司、企业大批涌现,企业的商业秘密成为单位之间相互竞争的重要一环。为了防止企业员工在职或离职后泄露企业商业机密,很多企业在劳动合同中规定了商业秘密保护及竞业限制条款,或者与其职员单独签定了商业秘密保护及竞业限制协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如果实习实训的学生因能力突出,被实习单位委以重任并与实习单位签了保密协议却不遵守,泄露公司商业秘密,给实习单位带来巨大损失,那么将承担严重的法律后果。

7、劳动合同法第24条第1款中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实践中,商业秘密保护主要应针对公司企业的六类关键岗位员工:L高层管理者,他们往往掌握企业的核心商业秘密;2.技术研发人员,因工作原因,他们往往了解重要的商业秘密或保密信息;3.高级营销人员,他们直接掌握着大量的客户资源;4.重要管理岗位的人员,如HR、财务管理、法务管理人员;5.秘书人员,由于其经常担当会议记录,管理和传发文件,其接触商业秘密的可能性非常大;6.其他接触企业机密的人员。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

8、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要求职工履行竞业限制协议的,必须事先与职工签订有竞业限制协议,而且竞业限制的前提条件是必须要有可保护的商业秘密,如没有需要保护的商业秘密,竞业限制的条款就缺乏设立的依据,那么就算有约定也是无效的。另外,也不排除在学生实习实训期间违反操作规程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情况,虽然对于实习学生的身份问题至今仍没有明确,但是实习学生确实与实习单位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因此,劳动者违章操作造成他人损失的,应由劳动者所在的企业赔偿。然后可依法向劳动者追

9、偿。如果给实习单位造成财产损失,那么实习学生本人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三、实习学生失踪在现代汉语词典中“失踪”一词的解释为去向不明,找不到踪迹。法律中有关失踪的一般解释为宣告失踪。公民下落不明满两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他为失踪人。宣告失踪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一)有下落不明的事实。如发生洪水、地震、战争等情况。如果知道某人在某地,即使很久没有回来,也不能认为失踪。(二)下落不明必须满两年。其中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算。(三)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利害关系人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以及与被宣告人失踪的人有民事权利义务

10、关系的公民和法人。(四)必须经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失踪。学生实习期间发生失踪的事件虽然不多,但是一旦学生失踪对家庭、学校、社会都造成严重的影响。如果一旦发生此类事件,各方的法律责任如何分担?学校和实习单位怎样及时处理此事?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情况是如果学生在实习期间失踪,学校和实习单位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如何分配责任,如何赔偿要看具体情况。如果确实是学校和实习单位的原因,一般只是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金不超过全部赔偿金额的50%。因此,学校的管理是否到位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具体的管理方法应该在实习协议书中明确规定。例如:学校联系学生的时间、次数,学生实习汇报次数,实习日志等相关问题。如果学校管理确实失责,那么学校是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至于实习单位的责任要根据实习合同来判断,实习单位在学生实习期间管理和监督的责任有哪些?例如:在上班时间,学生私自外出,单位疏于管理,也未联系家长。那肯定是有责任的。如果发现学生失踪后,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处理及时到位,那么实习单位的责任就减轻甚至不承担责任了。“防患于未然”,学校与实习单位、学生本人就必须签订实习协议,在协议内容中明确三方的权力义务关系。学校与实习单位应制定学生失踪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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