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林草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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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吉林省林草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林草行政执法机构和司法机关的工作协同,建立健全林草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依法惩处破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动植物、林草种子等违法犯罪行为,切实维护林草资源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林草行政执法机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办理的林草领域涉嫌违法犯罪的案件。林草执法机构包含各级林草执法部门、自然

2、保护区管理机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乡镇林草执法机构等。第三条各级林草行政执法机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坚持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充分运用林长+警长林长+检察长等协作机制,实现线索通报、案件移送、联合办案和信息共享,切实推进衔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第四条林草行政执法机构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将案件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接受移送的案件,并及时进行审查,审查结果应当书面告知人民检察院对移送的案件立案受案全过程实施法律监督。第五条林草行政执法机构对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

3、当指定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组成专案组专门负责,核实情况后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书面报告,连同相关案件材料,报本机构主要负责人审批,主要负责人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3日内作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决定。批准移送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向公安机关移送;不批准移送的,应当将不予批准的理由记录在案。第六条林草行政执法机构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时,应当包括以下材料:(一)案件移送书;(二)案件调查报告;(三)涉案物品清单;(四)有关检验报告或鉴定意见;(五)其他相关涉嫌犯罪材料。第七条公安机关对林草行政执法机构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接受并在案件移送书(回执)上签字或者以书面形式受理。公安机关审查发现移

4、送的涉嫌犯罪案件材料不全的,应当在接受案件的24小时内书面告知移送的林草行政执法机构在3日内补正。但不得以材料不全为由或其他理由,不接受移送案件。公安机关发现移送的案件材料不全、证据不充分的,可以就证明有犯罪事第八条公安机关对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自接受案件之日起3日内进行审查。涉嫌犯罪线索需要查证的,立案审查期限不超过7日,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以延长至30日。法律、法规、规章等对受案立案审查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属于公安机关管辖但不属于本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应当在接受案件后24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并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林草行政执法机构,

5、同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第九条公安机关作出立案、不予立案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林草行政执法机构,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说明理由,向林草行政执法机构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退回案件移送的全部材料,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第十条公安机关发现林草行政执法机构办理的行政案件涉嫌犯罪的,应当向林草行政执法机构书面提出移送建议,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出移送建议的案件,林草行政执法机构不予移送的,应当向公安机关书面说明理由。第十一条林草行政执法机构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立案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将涉案物品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移交公安机关,并办理交接手续。对易腐烂、变

6、质或野生动植物活体等保管条件、保管场所有特殊要求的涉案物品,公安机关采取必要措施固定留取证据后,可以交由林草行政执法机构或者委托具有相应条件、资质、管理能力的单位代为保管。林草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妥善保管涉案物品,并配合司法机关做好涉案物品调取、使用及鉴定等工作。第十二条公安机关对林草行政执法机构移送的案件,经审查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在作出不予立案或者撤销案件决定之日起7日内将案件移送林草行政执法机构,并退回案件全部材料,由林草行政执法机构依法处理。案件移送函同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第十三条林草行政执法机构收到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

7、通知书后,认为依法应当由公安机关决定立案的,可以自接到不予立案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提请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复议,也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立案监督。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林草行政执法机构提请复议的文件之日起3日内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林草行政执法机构。移送案件的林草行政执法机构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仍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议决定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建议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立案监督。公安机关应当接受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的立案监督。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应当对林草行政执法机构立案监督建议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需要公安机关说明不予立案理由的,应当要求公安机

8、关在7日内书面说明理由。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情形的,将审查结论书面告知提出立案监督建议的林草行政执法机构。认为理由不成立的,应当书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收到立案通知书后,应当在15第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发现林草行政执法机构不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可以向林草行政执法机构查询、调阅有关案件材料,核实案件情况,确认应当移送的,应当提出检察意见。林草行政执法机构应当自收到检察意见3日内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并将案件移送书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第十六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办理林草刑事案件,需要林草行政执法机构提供有关现场勘验、鉴定、检验、监测、认定等方面专业技术协助的,

9、林草行政执法机构应当予以协助,及时提供检验结论、鉴定意见、检验报告。第十七条人民检察院对决定不起诉的涉林草刑事案件,公开宣布后应当及时将不起诉决定书抄送公安机关和林草行政执法机构。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向林草行政执法机构提出检察意见,林草行政执法机构给予行政处罚后,应当将处理结果或者办理情况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第十八条人民检察院对需要补种树木、恢复植被、修复湿地等修复被破坏生态的林草犯罪案件,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或单独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被告人或者其亲属修复生态以及其他情况,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建议人民法院酌情从轻处理。第十九条人民法院在审理刑事附带民事

10、公益诉讼案件时,依法判处刑罚的同时,可以依法判处被告人履行补种树木、恢复植被、修复湿地等生态修复义务。被告人或者其亲属在判决前已履行或者承诺履行生态修复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法酌情处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邀请林草主管部门对林草生态恢复情况进行检查验收,达到规定标准的,应当认定当事人履行法定义务完毕;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应当由原决定机关责令当事人继续履行法定义务。第二十条人民法院对林草刑事案件作出裁判后,应当及时抄送林草行政执法机构。林草行政执法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还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林草行政执法机构依法处理。第二十一条林草行政执法机构移送的案件

11、,经人民法院作出生效裁判,人民检察院应当将裁判结果及时告知林草行政执法机构和公安机关。第二十二条林草行政执法机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成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工作领导小组,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研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中出现的重点难点问题,通报案件移送及处理情况,提出加强衔接工作的对策。第二十三条林草行政执法机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林草案件鉴定、侦办等方面专业人才的培养,逐步建立专家库,为依法打击违法犯罪提供专业技术人才支撑。第二十四条各级林草行政执法机构、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运用信息化手段,逐步实现涉刑案件的网上移送、受理和监督。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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